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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胜诉退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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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胜诉方诉讼费退还的法律规定如下: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2、案件审结后,人民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二、诉讼费退费流程有以下:

1、准备好上述材料。

2、给主办法官打电话约好时间,找主办法官签字“同意退费”。

3、主办法官签字后,跟主办法官询问,是否需要主管副院长签字。

4、如果不需要主管院长签字,或者主管院长已经签了字,询问财物室什么时候办理退费,财务室电话多少。

三、民事诉讼费胜诉后退费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2、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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