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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合作协议

2022-04-20 来源:九壹网

  甲方:葫芦岛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更好的开发 市场,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优势及积极性,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于在 市开展安全评价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二、合作方式和利润分配原则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在 市以甲方名义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及相关业务活动,在 市建立葫芦岛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所驻 市安全评价业务室;

  2、利润分配比例按合同金额计算,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60%提取评价费用,余下的40%支付给乙方,做为乙方在 市的开展评价业务的代理费用,乙方承揽所有评价业务均依照以上分配比例。

  3、支付乙方40%费用方法

  (1)乙方提供合理真实的正规发票;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支付费用时产生费用乙方承担。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在 市设立葫芦岛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所驻 市安全评价业务室,提供甲方资质给乙方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拓展 市安全评价业务市场;

  2、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安全评价业务收费的发票及收据,承担税费缴纳的义务,乙方尽量减少、降低开具发票的次数和金额;

  3、甲方负责出现场及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写,并按要求及时制作完成评价报告,制作评价报告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按合同要求编写出质量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并服务到报告通过评审;

  5、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违反相关部门规定及不合资质方面的相关评价业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 市场的安全评价业务的开发,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筹资金,负责在 市筹建安全评价室,自行组织业务队伍,并自行负责房屋的租赁和办公设备的购置等相关筹建费用及日常开销;

  3、乙方负责与客户签订安全评价委托协议,并代收评价费用;

  4、乙方应在甲方每份评价报告编写完成并交付给乙方的同时,按合同约定比例将评价费及时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安全评价报告;

  5、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及相关费用(如:评审会议费、业务提成、佣金等);

  6、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不得与其他评价机构有业务往来,在协议有效期间将其招揽的全部业务交由甲方评价,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评价业务;

  7、乙方在承担评价业务时,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不得擅自报价,所报价格应按辽宁省同行业市场指导价格或甲方提供的参考价格执行,若低于上述标准价格应征求甲方意见,在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与客户签订合同;

  8、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与其所在地的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协调双方之间的关系,并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为甲乙双方联手开拓 市安全评价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9、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所提供的一切与评价业务相关的价格与技术信息等内部信息;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二倍进行赔偿,按实际损失额无法计算赔偿额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拾万元整。

  2、乙方的相关业务活动应与甲方保持一致,遵循甲方的各项规定和政策,不得做出有损甲方相关利益的事情,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3、若甲方连续三次检查发现乙方工作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或其它有损甲方声誉、形象的行为,甲方可单方终止协议,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尚未履行的订单,乙方无权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五、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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