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征地事务管理所:
你所乐征请字〔20xx〕12号《关于要求批准芙蓉镇前垟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10日以浙土字A[20xx]—0791号批准,同意征收芙蓉镇前垟村土地0.1743公顷,其中园地0.1605公顷、交通用地0.0138公顷,具体为第6区块。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前垟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4.7018万元。希你所按规定及时筹措,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前垟村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乐清市征地事务管理所或乐清市统一征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并依法将上述地块移交给政府。
三、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前垟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xx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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