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企业广告片制作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内容为以下第 款:
1. 广告片制作:拍摄、剪辑、字幕、特效、配音、综合合成。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1. 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开发项目所需的资料。
2. 在协议生效后,必须指派项目负责人(1名):资料整理、内容确认与修改确认等相关事宜。
3. 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的通知后2天内,及时做出答复。
4. 按约向乙方支付总额);支付方式为:协议书生效后向乙方支付总额的 % , 计: 元:整片全部完成后,向乙方支付总额的 %,计: 元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 年月
2.乙方为甲方所制作的具体内容以协议书附件为准。
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时,应在协议生效后2天内通知委托方改进或者更换。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
5.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制作成果归属
在履行本协议书中,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制作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可以在完成的产品中注明该产品是乙方开发设计。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款项。逾期二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相关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当支付总额50%的违约金。
2. 甲方若未按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支付相关款项,时间超出五天的,按天计算,每天支付总额1%的违约金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应当负责返工改进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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