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旅行社安全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旅游局决定与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签订 年度旅行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注册,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
二、责任目标
(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
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严格执行旅游安全法律规定
1、依据《旅游法》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等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在旅游活动中以明式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以下说明或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3、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三)规范经营旅游业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求助费用。
3、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导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6、组织团队出境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7、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8、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必须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内容。
9、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10、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或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1、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13、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14、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15、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6、选择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7、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省、市旅游局各备案一份,旅行社留存一份。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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