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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购销合同

2022-09-20 来源:九壹网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卖方向买方供应烟煤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烟煤(原煤)

  二、合同数量:3000吨。

  三、合同价格:850元/吨(含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市场变动时,以买方通知确认为准。

  四、质量要求:发热量5300大卡/千克,挥发份≥16%,全硫≤3.0%,外水份≤6%,粒度≤300mm,无杂质混入,

  五、交货地点:重庆九鑫水泥有限公司原煤堆棚。

  六、验收标准及异议解决方法:

  产品以买方地磅过磅重量为准,工业分析检验考核取加权平均值结算。若卖方对买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则以买卖双方共同取样的留存样(留存样需共同采选)送至双方认可的国家权威机构仲裁,当结果在买方化验的基础上正负100大卡/千克内(含100大卡/千克)不作调整,以买方为准,超出100大卡/千克以权威机构检验结果为准(采样过程中卖方有权对采样结果进行查看,共同采选)。

  七、产品质量结算考核办法:

  1、原煤以分析基发热量为基准,加权平均值按正负5400大卡/千克正负100为基准考核。

  (1)加权平均发热量<53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扣款30元/吨(不足100大卡按100大卡计算)。单车发热量小于4700大卡按1角大卡计算。

  2、挥发份按17%考核。(挥发份每降低1%,扣款2元/吨,不足1%按1%计算)。

  3、外水份按入库数量6%的基准考核,大于6%的,按超出部分比例的2倍扣除结算数量。

  4、全硫考核指标为≤3.0%

  (1)3.0%<加权平均≤3.5,以考核指标3.0%为基数,每超过0.1%扣4元/吨。

  (2)单车硫含量>4.0,不列入加权平均(结算价格按1角大卡结算)。

  5、粒度结算考核办法:粒度按≤300mm进行考核,当粒度>300mm时,产生费用由卖方全额承担。

  八、结算方式:卖方供煤满1000吨结算,月供不足3000吨则按月结算。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税率17%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最终鉴定不合法,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补税、罚款、滞纳金、退税等)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进入甲方公司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否则将予以相应处罚。

  2.甲乙双方承诺就本合司条款互负保密义务,否则,对方有权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3、乙方必需在规定的区域内采购原煤,如有违约,按当地煤价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法向签订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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