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缩短工伤认定时间,提高工伤认定质量,降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率和行政诉讼率,维护好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现就加强工伤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伤认定分类管理。对所有的工伤案件,划分A、B两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A类案件,指工伤事实简单、清楚、劳资双方无争议且劳资双方都同意申报的案件;B类案件指工伤过程复杂、事实模糊、劳资双方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对A类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并经充分调查取证后,由职能科室直接进行认定;对B类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并经充分调查取证后,由职能科室提交工伤认定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后,进行认定。
二、坚持工伤认定沟通先行。对所有工伤案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坚持先行与发生工伤的企业进行沟通,向企业详细讲解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争取企业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能科室沟通、分管领导沟通、主要领导沟通三种沟通层次,根据工伤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与企业的沟通难度,选择一种或多种沟通层次进行沟通。在工伤认定沟通过程中,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安排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三、实行工伤认定部门合议。为确保工伤认定无异议,切实降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率和行政诉讼率,对所有B类工伤案件,一律邀请有关部门进行合议。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邀请合议的部门包括市人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合议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科室提前安排好会议日程,提出参加会议人选,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邀请合议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共同对工伤案件进行部门合议,作出是否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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