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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职能,现状及改进意见”

2022-12-06 来源:九壹网


浅析“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职能,现状及改进意见”

摘要:对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件我们已经见过很多,各种案例层出不穷,民众对此也是怨声载道,但究竟是一些什么样的原因,会让这样的情况屡禁不止,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否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今天笔者将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浅要的分析。

关键词:单方解约 合法权益 立法缺陷 企业工会 企业素质

正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三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虽通知工会,但拒不研究工会的意见,并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组建工会,导致无法履行通知义务,这是不是也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理论上来说,既然通知工会是法定程序,不通知显然属于违法解除行为,但是在我们这个轻程序重实体的法制环境下,实践中能否这样执行呢?现实是在目前这个环境下,绝大多数企业不会把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赔偿金,实体上没有问题,解雇也就解雇了,令人心寒。

为了更好地讨论以上的问题,我们必须先对企业工会的职能有个初步的了解。

一、 企业工会的职责任务及现状

(一) 企业工会的总体介绍

1、企业工会的主要职责(基本任务)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3)、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5)、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6)、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8)、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9)、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10)、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2、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监督企业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二)我国企业工会的现状及地位

我国目前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虽高, 但其组建质量低下令人担忧。调查发现, 为了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指标,许多企业工会的组建是“先搭台子后规范”的现象。这种自上而下的运动式建会方式很难避免出现一些不提取工会经费、不参加上级工会活动、不发工会会员证、职工不知情的“四不”基层工会。同时,企业工会受所在企业的制约太大,使工会的独立性成为形式。独立性缺损带来的另一个重大弊病是代表性不充分,并从根本上影响工会维权功能的发挥,工会工作者都是企业的雇员, 在经济上对雇主有依赖, 因而无法独立自主地维护职工利益,致使工会的维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在劳资矛盾的调处中, 工会对职工的维权诉求普遍存在无能为力和无可奈何现象, 有的甚至采取回避态度, 久而久之, 让职工感觉工会与自己并无关联。

我们以湖南省辰溪县民营企业工会为例进行分析:

1、工会组织组建和巩固较难。从调查情况来看,自2005年以来,全县110个民营企业有81家组建了工会组织,其中十多煤炭企业因管理、安全生产未达标原因先后被停产或撤销,其工会组织亦随之消失。其他民营企业之所以未建立工会组织,主要原因为企业规模较小,生产经营稳定性较差,产品市场竞争力弱,企业加快自身发展困难多、压力大。

2、工会主席队伍建设亟待加强。部分民营企业虽组建了工会组织,但工会主席由企业随意指派人员兼任,部分企业工会主席未能进入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工会工作流于形式。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老总们普遍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认为只要把生产搞上去了,工会工作自然就搞好了,对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选举工会主席不太重视;更有甚者,少数企业经营业主还错误认为,组建工会组织会制约企业的生产和管理事务。

3、民企工会经费保障机制有待健全。一是大部分已建会民企工会经费无单独账户;二是基层企业工会经费收缴不到位,即现在财政和税务部门只依法代扣代缴企业工会应交提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中的40%,另外60%根本没有收缴。三是大部分企业工会主席缺乏工会经费支配权。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后大多数取消了工会单独账户并沿习至今。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工会建设主要存在着以下这么几点原因:

一是部分党政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工会认识不到位,工会工作难开展。一些单位党政领导和部分企业主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有差距,没有把工会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重视和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不到位,造成在本地区、本单位没有形成良好的工会工作环境,工会干部不能挺直腰杆为职工说话办事。有部分企业工会主席考虑自身利益较多,开展工作看企业主脸色放不开手脚,甚至不敢把上级工会的任务、要求向企业行政汇报沟通,

在个别企业工会工作出现断层现象。在这些单位工会经费难保障,活动时间难保证,各项工作难落实,工会作用难发挥。

二是企业工会干部兼职过多,工作精力难到位。目前我市绝大多数企业工会主席都是兼职的,部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企业为减员增效,精减了部分工会干部岗位,有的甚至把企业工会归并到其他部门,既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又缺少专职的办事人员。村、企业工会主席因身兼数职,工会工作精力难到位,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力不从心,出现忙于应付的现象,工会各项职能履行不到位。在这些企业存在着开展活动少、台帐资料少,一些工作停留在表面上,工作实效难体现,职工群众难认可,企业工会缺乏应有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是工作制度不健全,各项工作难落实。有些企业工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的企业年度没有完整的工作计划,没有完整的台帐资料,工会各项会议制度不健全,职代会制度在一些中小企业尚未建制。有的企业工会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只满足于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成效不明显。有的企业工会不及时换届,工会班子缺额也不及时进行调整,班子内部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有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主双方签订,操作程序不符合规定,在企业内部没有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有的企业工会每年仅组织职工开展几次文体活动,工会的一些重点工作停留在表面上。

四是工会经费管理不规范,活动难保障。一些村级工会缺少开展工作需要的工会经费,有部分乡镇虽然对村级工会下拨了一些经费,但经费数额较小,难以满足村级工会组织下属企业工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一些企业工会虽然工会经费按规定划拨到位,但工会无独立管理和使用权利,开展活动所需经费要事先征得企业主同意,经费开支必须经企业主同意后才能报销。在这些企业,工会主席组织开展活动缩手缩脚,工作积极性不高,开展活动不正常。

五是部分企业工会干部业务能力不强,工作职责难履行。在一些企业,工会主席由副总经理和中层干部兼任,平时他们行政事务十分繁忙,很少有时间主动学习研究工会业务知识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也很少有时间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会业务知识水平不高,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能力不强,影响了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少数企业工会主席不热爱工会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考虑工作不多,工作上马马虎虎,企业工会建设与上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的要求差距较大。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及案例分析

社会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有很多,归总来说,有以下两点,即劳动者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点:

劳动者有过错的原因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要指: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遭受损失;滥用职权,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贪污、盗窃,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4、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无过错的原因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中还特别提出的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实际案例:

案例1:

上海市的小戴八十年代通过顶替其父亲进入一家国有企业,从事印染车间染色挡车工工作,是企业固定制职工。今年年初小戴因几次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车间禁烟区范围内吸烟,当车间负责人向其指出时,他不但不接受教育,相反还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在企业内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严肃厂纪厂规,企业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戴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觉得问题的严重性,即向企业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接受企业作出的任何处理,就是不要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小戴多次向企业承认错误,并愿意接受企业的处理,但企业仍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小戴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撤消企业解除合同的决定。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小戴认为,自己确实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接受车间负责人的教育

并强词夺理。现在他已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多次向企业保证今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况且企业在作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企业工会组织,所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企业则认为,企业是有工会组织的,但是对于职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为什么没有通知企业工会,就不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作出与小戴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企业工会组织,而企业在劳动仲裁处理过程中并未将企业单方面与小戴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企业工会组织,故该企业与小戴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撤消企业与小戴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持小戴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企业工会组织,否则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一定要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按照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小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同时,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如果没有事先通知的,就是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也应予以补正,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小戴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案例2:

2005年起,高女士在成都某电器公司担任业务员。公司方称,今年2月,公司发现高女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在本市一家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随后,公司以高女士严重违反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并屡次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将高女士开除。

高女士随后向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没有及时支付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高女士的代理律师提出,电器公司单方面做出了开除决定,并没有履行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今年6月,劳动仲裁部门以该电器公司开除高女士没有事先通知工会为由,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该电器公司向高女士支付赔偿金1.3万元,并支付双倍工资1.7万余元。随后,电器公司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方面称其之所以没有通知工会,是因为当时公司还没有工会。

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都没有成立工会。按此裁决,这些企业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将面临输官司的风险,不合理。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表明组织成立工会是职工的权利,并不是企业的义务。该电器公司是一个不足15人的企业,员工多是销售人员,平时忙于业务,根本没有时间成立工会。

案例评析:

据统计,世界500强企业在北京共有624家法人单位,但是,目前只有45%的单位有工会组织。为此,北京市总工会才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着力在09年年底前在80%的企业中建立起工会。世界500强尚不完全有工会,那那些中小企业,那些仍在不断盘剥员工的不良企业呢?问题出在了什么地方?如果可以简单地用内因外因来分析,那自然是工会在国内的地位丧失了,工会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没有应有的内涵建设所致。

三、对加强企业工会在单位解约中的职能作用的一些建议

(一)加强用人单位工会建设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严峻的课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重视工会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推进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理论,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并特别强调要以创新的精神研究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1、新时期的首要问题仍然是依靠谁的问题。我们正在从事的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党关于改革的历史决定,都十分坚定的指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联系的。社会主义事业本来就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工人阶级是改革最基本的社会动力,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由这场改革的性质决定的,离开了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一切都无从谈起。否定工人阶级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中的领导地位,等于否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的领导地位和建国以来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我们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载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最基本地历史事实和历史结论。改革开放以来,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推动改革,承担了许多改革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困难,以主人翁的态度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工人阶级仍然是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最高,力量最集中,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最多的领导阶级,是党和国家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改革开放的最基本的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发展、改革、稳定,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责任感。

2、实现中国工会十四大确立的目标任务,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当务之急是固本强基,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而基层工会又是工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广大职工首先是通过基层工会工作了解工会、认识工会的。基层工会工作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对工会的感情,关系到工会组织能否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

目前,一些基层工会缺乏活力,发挥作用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基层工会的维权机制、工作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活动方式、评价体系、激励措施等,尚不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形势任务要求。特别是一些基层工会组织内部工作制度和民主制度不健全,不能按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开展工作;基层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运作不规范、实效性差;工会干部数量少,权益缺乏保障;上级压的任务太多,基层难以应付;工会领导机关对基层工会的指导服务不到位。

基层工会面临的种种问题,大多是其自身难以解决的,有赖于工会领导机关帮助解决。因此,在为基层

工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方面,上级工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当前,要加大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的力度,为基层作用的发挥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要及时总结基层工会工作的经验,注意培养和推广典型;要注重对基层工会工作实行分类指导,为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畅通渠道、创造条件;要研究规范基层工会工作,使其真正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开展活动;要进一步健全二级结构工会组织体制,加强基层工会工作,让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职责;要研究建立工会干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工会干部的权益,约束工会干部的行为,探索在中小企业实行工会主席直选、向企业派遣工会工作者等做法。

3、职工在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企业中、既具有企业主人的地位,也存在着按社会分工所确定的劳动者

双重身份、享有法律规定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各项劳动权利、这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的。因此,职工群众除了享受有体现主人地位的各项权利外、还享有作为劳动者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职工群众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代表职工就劳动条件问题对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女职工依法享受有特殊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的权利等等。职工的企业主人身份和劳动者身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是统一的。因为只有劳动者才是主人翁、这和企业经营者即是主人又是经营者的双重身份是一样的。每一个劳动集体都需要管理,因而都必须处理内部的劳动关系问题,这是当然也需要有协商、有协调、有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强化管理和执行纪律等等方面的问题。

协商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后,有关劳动关系问题将企业自主决定。这就需要有一种合理的机制来解决自主决定的问题,互相理解,使劳动关系有兼顾双方利益的条件下得到合理的调整,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为发展企业努力。这种平等协商机制比一个人说了算。“一方决定,一方服从”的机制要好得多,它可以避免由于矛盾的集聚而引发稳定危机。

4、工会工作机制和手段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丰富,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在程序上进一步完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的工运理论作为调研的思想理论基础。在涉及工会工作基本理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提高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下行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来思考、部署和落实大调研,坚持为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加强党的执

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服务,通过各级工会组织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共同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要积极培养工会活动积极分子队伍,探索依靠职工群众兴会的路子,努力推进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和社会化,形成上下联动、合力运作、内外协调、富有活力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突出工作“亮点”,叫响工作品牌,在促进企业发展中使职工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和发展。必须坚持把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广大职工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于电力生产建设,搭建干事创业平台,促进电力发展。大力弘扬劳模精神,促进企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培育适应形势任务需要、能打硬仗的职工队伍。

针对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与时俱进,积极推进党的依靠方针的贯彻和落实,要特别了解和关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尊重职工、相信职工,大力宣传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主力军作用。要切实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经济利益;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要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使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要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工会必须坚持把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提高素质,增强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提升员工的自身素质及法律意识

首先,企业管理者要有较强的素质培训理念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最宝贵的、最具生命力的决定性因素,一切其他的物质资料,包括设备、仪器、材料和其它各种生产资料,都要被人所掌握、应用,才能发挥其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人力资源是最本源的资源。我们公司劳动力相对丰富,但员工队伍整体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领导者对员工教育的培训不够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一些基层领导这样说:“只要能把活干好就行了,学习不学习是自己的事,没必要强迫谁去学习”。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显然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是不对的,我们知道企业的管理和科技水平固然重要,但管理水平再高,科学技术再先进,要使之转化为利润,必须要生产出与之相匹配的产品。而合格优质的产品却是出自每一个产业工人的手。从这个角度上讲,企业工人整体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进而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技能人才的培养,是企业重新配置资源要优先考虑的问题。

提高基层领导干部对素质培训工作的认识,不能用传统的观念来看待培训,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和功效,要认识到“以信息带动工业化”这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因为当今企业的发展需要跨越式发展,需要使用维护新型的产品和服务,需要新型的职业劳动者,而劳动者整体素质的不适应必然对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反应,也必然导致企业竞争力的下降,只有通过对员工的培训,才能提高其整体素质,才能更快更好的适应企业的发展。

因此,我们的基层领导干部应首先要具有强烈的素质培训理念,要充分认识到只有不断地抓好员工培训,才能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才能使我们的员工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和更高的工作效率,才能使我们的企业立于不败之

地。为此,工作中把员工个人能力的发挥同各种必要的激励手段结合起来,真正把员工的整体素质全面发展看成是企业的最大财富,把企业的发展建立在每个员工个人能力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其次,员工自身也要有更强的培训意识

许多企业中还是有一些员工,还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抱着吃“大锅饭”的陈旧思想,在工作上图舒服,在技能上安于现状,这些员工其本身知识水平及劳动技能都不太高,对岗位工艺流程、技术知识及一些基础理论知识不求甚解,总觉得只要岗位上的活能干就行,没必要学那么多,又不多拿钱,培训简直是多管闲事。单位里办班,说工作忙不能参加,管理者又不太重视,致使其懒惰的学习习气慢慢滋长,导致员工对学习有一种不在乎的心理。这种惰性和陈旧思想,互相影响感染,影响了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导致企业不得不单方面与工作不努力的个人解除劳动合同,长期下去,将影响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面对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要从员工自身出发,以人为本,切实抓好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培训意识的认知,让员工充分认识到激烈竞争的残酷性,终身就业的机会将不覆存在,就业中断也不再是意想不到的事情。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或许是一种进步,但真正的进步应当是员工自身能普遍意识到,要通过终身的学习来达到就业稳定。要不断的对自己进行思想和技能的培训,只有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在企业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对于当前立法的一些建议

之所以今天我们在这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当前立法的不完善,党和国家在修订实施法规时应考虑社会的普遍现状,正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考虑到中小型用人单位工会的建立及建立后开展工作的困难之处,并从实际出发,从基层入手,真正完善制定出能够为全国大中小各级用人单位所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让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开展工作时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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