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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法律规定及人力资源操作汇总

2023-12-20 来源:九壹网


关于年休假法律规定及人力资源操作汇总

1、案例:

小赵08年毕业以后,就到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当年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小赵一直都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迫于在职时的工作压力,小赵一直也没有提出异议。2011年的7月,小赵决定辞职,此时他向公司索要从2008年至今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多日交涉无果,小赵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食品公司提出了时效的抗辩,并主张已经支付小赵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法院支持了小赵提出的2009年至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没有支持小赵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

据相关调查表示,企业实行带薪休假的不足半数,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而私企带薪休假实行情况最差,74.3%的公司未执行带薪年假,其次为个体工商户。

带薪年假,这一项本来应该全体劳动者共享的权利已经到了沦为少数人权利的这一尴尬境地。而对于带薪年假的劳动用工问题,始终是留给企业HR的一个雷。

2、相关法律规定

2.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法律解读

3.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频繁跳槽,干几个月就换一家单位,即使这样,只要劳动者能够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年休假。不过享受天数应该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限与全年工作日的比例来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2带薪年假享受天数的确定——看“工龄”而非“司龄”。开始享受年休假需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休多长时间需要看“职工累计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法律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相关赔偿及处罚

5.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6.1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核算——发放200%还是300%?

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法定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明确规定: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同时,在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工资基数除了要剔出加班费以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比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

此外,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为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6.2申请诉讼的实效性和申诉天数

带薪年休假工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与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相挂钩的工资报酬,实际上是一种由于单位原因致使劳动者未享受法定福利假日,而由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补偿。因此,年休假工资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福利待遇争议,其仲裁时效应为1年。劳动者要求年休假工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具备享受年休假资格却没有享受之日(从应享受的年休假最后1天)起1年内申请仲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因此,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故至诉讼时未超过一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而对于本年度的年休假,其依法有权主张,亦未超诉讼时效。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和本年度的年休假,即原则上劳动者至少可以获得两年的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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