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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不及格检讨书
篇一: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1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权
检查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为查明案情、发现和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调查和侦查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对治安检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较为笼统。而关于刑事检查的规定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程序规定中,缺乏系统性,给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检查权带来了难度。如把握不当,造成不当检查或将检查变为搜查,不仅使获取的证据不具证明力,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搜查罪,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就现实办案中如何正确行使检查权及不当检查引发的法律后果谈几点学习体会,供参考。
一、治安检查与刑事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的法条规定
1、治安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和程序。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检查的对象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这里所称的“有
关”,应当是直接有关。
(2)行使检查权的主体,人民警察且不得少于二人。笔者认为应当是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而不是所有的人民警察。
(3)检查程序:①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特别规定。①对确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②不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检查公民住所;③检查妇女的身体,不得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
(5)值得注意的是:①由于法条对检查的目的没有明确,故对检查对象范围中“有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岐;②人身权作为比公民住所更重要的私权,应在立法上加以特别保护,而现行法律条文缺乏对人身检查的限制性规定;③对拒绝检查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制定法条时的一大忽漏。
2、刑事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程序。 派出所用得较少,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刑事检查的规定明显比治安检查的规定明确、具体。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等也未就此再作另行规定。
(二)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
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见《实务指南》第484页)。笔者赞同将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一种调查活动的观点。
1、治安检查是否具有强制性。
我不支持《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以及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因为:①调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接受调查是公民的义务。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调查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没有授予人民警察强制检查权。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检查设定在第四章第一节调查阶段,也说明在行使检查权时对该行为是否违法和是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认为: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检查权,同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当事人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如有关当事人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人民警察不能强制检查。正如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证,人民警察不能强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没有对证人强制的授权。但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询问同样是调查活动,法律根据不同对象作出了不同规定。
2、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实务指南》(第485页)对此作了较详细表述,但笔者认为范围过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场所。如实施地、隐藏地等。不包括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间接有关的场所。
(2)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不得检查。否则,即转化为非法搜查。
(3)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身体。按照《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如办案中被侵害人拒绝检查,人民警察进行强制检查,则不仅侵犯了人权,又造成被侵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3、如何应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如遇到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不得强制检查。应在以教育劝说当事人配合为主的情况下,多讲究方法并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可告知其法律后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从重处罚。
(2)对被侵害人应打消其顾虑,说明检查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
(3)对有关场所,应多做其负责人思想工作。如其本人经教育仍不配合的,可做其
他负责人思想工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
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教育劝说工作,可动员其亲友、邻居、同事等共同参与。检查中,民警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做好防范。民警在进行检查的同时,应有其他民警顾及四周,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
我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时,故意不明确规定检查的目的,可能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具有治安检查、刑事检查、盘查的多种执法责任和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现场的可变性和危险性,而给予人民警察行使检查权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我们既要对现场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强制检查。同时,又要防止检查对象的扩大化,滥用检查权。
二、检查应当适度
检查应当适度,否则极易转化为非法搜查。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等场所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检查是查看,不得翻动;搜查是查找,可以采取搜索、翻看、摸索、掏翻等积极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搜查只限于刑事案件中使用,即刑事立案后,经批准程序,依法进行。主体只限于承办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
篇二:公安机关法制员审核案卷检查要点
案卷检查要点
1.受案登记表:办案单位的印章;案由是否规范;报案时间是否具体到时、分;报案人情况是否写清楚;简要案情是否符合接警时的情况;受案意见是否有受理的法律依据,;承办人的签名;领导的审批、日期与民警的是否一致。是否注明了受案的告知。
2.《接受案件回执单》
3.破案、延长办理期限的告知在受案表上是否注明。
4.审批表:编号、案由是否规范,是否一致;发案时间是否具体到时、分,是否一致;违法事实的发案时间是否和案卷中其他文书中一致;违法事实叙述是否清楚;证据有无遗漏,与处罚决定书上的证据是否一致(除证人证言),种类写对了没有;处罚的依据(对人、对物)是否写全:条、款、项写对,该引用的要引用全(殴打他人从重的有2个情节时都要引用上);情节轻重、不予处罚、不执行拘留、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决定(没收、收缴、追缴)及决定后的处理(发还、销毁、上缴国库)等要写全;承办人的签名;各审核审批单位公章;呈报的对象写上。不填的格子用对角线划去。
5.告知笔录:告知单位写到办案单位;2名告知人的签名;告知内容:事实(与审批表上的要一致);理由按规范
的案由写;依据:证据方面(与审批表、处罚决定书上的一致(除证人证言))、法律依据方面(与处罚审批表上一致);幅度和种类;第2栏的内容不填写(因为不符合听
证的);签名、日期到时分(同日的)。
6.处罚决定书:查明部分与审批表的违法事实一致(基本);证据部分与审批表、告知笔录上的一致(除证人证言);根据后的依据与审批表上一致,拘留、罚款的数额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被处罚人的签收、签名、日期到时分(同日的),被处罚人签收不能超过处罚决定日期的2日。履行期限:被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填写:由XX(县)市公安局送XX(县)市拘留所执行。罚款内容的填写“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纳至额敏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7.给受害者的送达回执;回执文书名称、文号栏是否写全;要是给被处罚人也用送达回执的,送达时间不能超过处罚决定日期的2日。若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不签名的,要使用送达回执,采取留臵送达的方式,有见证人。
8.执行回执:执行期限要用大写表示,自后的日期要写到入所日期的第2日,投送人2民警签名,盖拘留所的印章。
9.拘留后告知权利笔录:改为告知笔录(注意与处罚前的告知笔录不同);制作时间要在宣读处罚决定书时间之后。地点不要填写到拘留所。
10.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家属姓名要写上,不告诉姓名的除外,不包括告诉姓名但没有联系方式的;因——后的违法行为与案由一致;拘留天数用大写。在正文落款日期上盖公安局的印章;有的民警喜欢在笔录上记录通知的方式(最好不在这里写,因为通知的时间不好掌握),注意在这里采用的通知方式要与笔录上一致。电话通知的通知时间要在宣读处罚决定书后,与拘留后告知权利笔录制作时间可前可后。选未能通知方式的要把进行选择,选择的内容要与笔录上的问家庭情况相附。执行场所是拘留所。通知的家属必须
是共同居住的成年人。
11.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家属姓名要写上,不告诉姓名的除外,不包括告诉姓名但没有联系方式的;因——后的违法行为与案由一致;到案时间要与笔录上或者传唤证上到案时间一致。在正文落款日期上盖办案单位的印章;有的民警喜欢在笔录上记录通知的方式(最好不在这里写,因为通知的时间不好掌握,是到案后一点通知还是在制作笔录的时间里通知?),注意在这里采用的通知方式要与笔录上一致。电话通知的通知时间要在到案时间后,不要过于太长,选未能通知方式的要进行选择,选择的内容要与笔录上的问家庭情况相附。通知的家属必须是共同居住的成年人。
12.违法人笔录:口头传唤的要让违法人自己写到案、离开时间,同日就处罚的离开时间写到宣读处罚决定书的时
间,首次询问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民族、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等情况。(少数民族用汉文制作笔录的,要询问是否通晓汉语文字和语言,其他各少数民族之间也应该问到),下发的笔录格式都列到了,如果民警不想使用而用笔录软件,那上述问题只要在打引的笔录上都问到也行。告知权利,告知传唤的理由和依据,用笔录软件制作的要注意以上内容的问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情况,老师或者其他见证人是在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选择的,不是可以和监护人并列的地位,所以要在笔录上首先注明监护人为什么没有能到场的原因再写邀请了谁参与询问,关系要写明。当事人确认笔录的话要紧跟着笔录最后一行写,中间不留空格。问家庭情况的要与通知书上通知的家属一致。
被扭送、移送、投案的,笔录中写明到案时间、离开时间。通知家属的要注意“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的修改。实在在笔录中没有地方改的,把笔录头上口头传唤改为“被扭送人”等。
13.受害者、证人笔录:权利义务的告知,问明身份(可参照嫌疑人基本情况中的有关合适的内容)。权利义务的告
知,问明被侵害人、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被侵害人、证人到公安机关作证如何来的情况。当事人确认笔录的话要紧跟着笔录最后一行写,中间不留空格。
14.扣押:公章、清单上要有见证人,事后12小时的报告(扣押日期具体到时分,领导批示、日期到时分),扣押物品的来源说明。拍照入卷。返还的,在清单上注明“以上物品系谁合法财物,予以返还,民警签名”。对案卷中反映的涉案财物,要追其下落。
15.辨认:对受害者的《询问笔录》问清是否能辨认出来,《辨认笔录》、还要制作两个附件:一是附纸的辨认照片,二是对制作与照片有关的所有人员、物品、场所情况的说明。第二个附件不让辨认人核对。
16.鉴定:鉴定审批,鉴定的告知。
17.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处罚的,不必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
18.对一些证明,除了出证明单位章外,还要有经办人或者领导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网上查询的证明内容,要写明出处、查询人单位、谁查询的,并加盖查询人单位印章。
现场调解的案件
1.受案表
2.现场调解书,注意未成年人的要有监护人在。内容的书写要注意,当事人都要进行调解。
篇三:案件检查岗判断题及答案
案件检查岗判断题
1.廉政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适时进行。()
2.廉政诫勉谈话应有2人以上参加。谈话要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于201X年3月。( )
4.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
5.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
6.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
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
7.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
9.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但可以替代局长办公会。( )
10.《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
1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县(区)以上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
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
12.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也可在任职后进行。( )
13.任期谈话必须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 )
14.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
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
15.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应提前30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
16.信访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
17.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监督,重点对方案拟定、酝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施监督。( )
18.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
19.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
20.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可以不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21.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22.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适用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
理办法。 ( )
23.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调查单位分别办理立案手续。( )
2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
25.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
26.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案头分析,需要时可调阅税务稽查案卷等有关资料,认为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批表》,报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 )
27.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
28.稽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
29.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
30.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要求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一案双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联合同级稽查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一案双查。()
31. 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
32. 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存在廉政或作风问题的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后再做处理。( )
33. 严明组织纪律就是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确保政令畅通,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
34. 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一般性问题,实施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
35.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问题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36. 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顶风违纪、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调整。 ()
37. 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就要以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吃拿卡要报”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 )
38. 坚持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把政风行风建设与优化纳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要形成前后台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努力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纳税人。( )
39. 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收到涉及廉政和作风方面的检举控告材料,应及时
批转纪检组办理。( )
40. 党组成员加强对所分管单位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每年至少参加两次所分管单位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
41. 领导干部有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
42.受到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
4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
44. 同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45. 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违纪,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的问题线索,直接进行立案查处。( )
46. 对实名举报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等信访举报要优先办理。()
47. 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应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
48. 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税务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
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49. 检组长在党组分工中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
50.纪检组长每年向本级党组述职述责述廉。( )
51. 对巡视、督察内审、干部监督、税务稽查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移交不移交,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和及时制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52. 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提出问责建议,党组最终做问责决定。( )
53. 按照党章规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协助党组抓好机关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向党组作 工作汇报 。()
54. 机关各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报告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55.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6.信访事项已经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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