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1.活产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上报时按男婴活产数、女婴活产数和性别不明活产数(包括两性畸形)分别上报。
2.产妇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分娩产妇人数。上报时按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的产妇人数分别上报。
3.孕产妇保健管理情况
(1)产妇建卡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妇中,在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了保健卡、册的人数。
(2)产妇产前检查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
(3)产妇产前检查5次及以上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5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
(4)产妇孕早期产前检查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13周内接受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5)产妇孕产期中重度贫血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和产后42天内歪少一次检查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产妇人数。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含量小于90克/升。
(6)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7)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人数。
注: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包括孕期至产时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产妇人数,
以及孕期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在孕28周前终止妊娠或失访的孕妇人数。
(8)产妇梅毒检测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梅毒检测的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9)产妇梅毒感染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梅毒检测的产妇中确诊为感染梅毒的人数。诊断标准要求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HA/TPPA)阳性。
(10)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11)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中乙肝表而抗原阳性的人数。
(12)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孕早期和孕中期(7-20周)用血清学方法对胎儿进行唐氏综合征(21三体)、18三体和神经管畸形这三种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的孕产妇人数(进行过多次筛查者按一人统计)。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13)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血清学筛查的孕产妇中筛出高危
的人数,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出可疑胎儿畸形的孕产妇人数。
(14)孕产妇产前诊断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孕产妇人数。包括超声诊断、细胞遗传学诊断和分子遗传学诊断(不包括只做遗传咨询者)。
(15)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诊断的孕产妇中确诊的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的人数。
(16)产妇产后访视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后28天内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17)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后28天内有过早孕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新法接生和产后访祝的产妇人数。
4.接生情况
(1)住院分娩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
(2)剖宫产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采用剖宫产手术分娩的活产数。
(3)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非住院分娩的活产中采用新法接生的活产数,其中新法接生是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和接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接生的活产数(不含只用脐带卷接生的活产数)。
(4)新法接生活产数:指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和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的活产数之和。
5.孕产妇高危管理
(1)高危产妇人数: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产妇人数。孕期只要出现高危因素,无论临产前是否纠正均按一例高危统计。
常见高危因素如下:
①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身高低于1 45米:
②有异常妊娠病史者:
③妊娠并发妊娠高血压疾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富内生长迟缓、过期妊娠、母儿血型不合等;
④各种妊娠合并症,如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痛、肾脏病、肝炎、甲亢、血液病及病毒感染等;
⑤可能发生分娩异常者,如胎位异常、巨大胎儿、多胎妊娠、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等;
⑥胎盘功能不全:
⑦妊娠接触大量放射线、化学性毒物:
⑧盆腔肿瘤或曾有手术史等。
(2)高危产妇管理人数:指对筛出的高危孕产妇按照高危管理的要求进行了管理并登记的产妇人数。
(3)高危产妇住院分娩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住院分娩的高危产妇人数。
6.孕产妇死亡
(1)孕产妇死亡人数: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毗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称为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
7.围产儿情况
(1)低出生体重儿数:指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数。
(2)死胎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选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宫内死亡的例数。(不合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数。)
(3)死产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土(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例数。(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产数。)
(4)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死亡的人数。早期新生几死亡数分性别统计。
(5)围产儿死亡数:包括死胎数、死产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死产数。)
8.新生儿破伤风情况
(1)新生儿破伤风:指①活产,生后2天内正常吸吮,哭叫;②出生后第3-28天内发病;③发病后不能吸吮,进食困难,强直,抽搐。必须符合上述三项标准者才可诊断为新生儿破伤风。
(二)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1.儿童数:分别填写7岁以下、5岁以下和3岁以下三个年龄段的儿童人口数。计算年龄均以当年9月30日24时为标准时点。
(1)7岁以下儿童数: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7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2)5岁以下儿童数: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5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3)3岁以下儿童数: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3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2. 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以下三项儿童死亡指标分性别统计,性别分为:男、女、性别不明(包括两性畸形)。
(1)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2)婴儿死亡数:指出生至不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满1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3)新生儿死亡数:指出生至28天内(0—27天)死亡的新生儿数。满28天死亡的新生儿不计在内。
3. 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情况
(1)母乳喂养调查人数:0-5个月婴儿进行母乳喂养调查的人数。
(2)母乳喂养人数: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调查前24小时内)喂养过母乳的人
数,含纯母乳喂养。
(3)纯母乳喂养人数: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纯母乳喂养的人数。纯母乳喂养是指调查前24小时内,除喂母乳外,不添加任何辅助食品和饮料及水,但在有医学指征情况下可加少量维生素、矿物质和药物。
4. 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
(1)新生儿访视人数:指接受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
(2)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苯丙酮尿症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3)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4)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5)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人数:指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总人数。一个儿童当年如接受了多次查体,也只按1人计算。
(6)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指该统计年度内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生长监测或4:2:1(城市)、3:2:1(农村)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儿童数。新生儿访视时的体检次数不包括在内。
5. 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
评价标准:采用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见附录二)。
(1)体重检查人数:5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体重测量的实际人数。进行体检但来测量体重、或仅在出生时测量体重但在该统计年度内未再进行体重测量的人不计在内。在该年度内进行多次体重测量者也只按1人统计。
(2)体重<(中位数-2SD)的人数:对照WHO标准的体重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年度内至少有一次测量体重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体重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低出生体重不包括在内)。
(3)血红蛋白检查人数:6个月至4岁(不满5岁)儿童应测查血红蛋白者中,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查的人数。
(4)中重度贫血患病人数:在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查的6个月至4岁(不满5岁)儿童中,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人数。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小于90克/升。
(三)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
上报指标包括:活产数、5岁阻下儿童死亡数、婴儿死亡数、新生儿死亡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和儿童死亡指标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进行统计)、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数、死产数。指标说明参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说明和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说明。
(四)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
1. 20—64岁妇女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可以以省级为单位收集该项数据)。
2.实查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妇科门诊就诊的人数)。
3.妇女常见病患病总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时查出的患生殖系统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人数(如一人患两种病按一个人统计)。
4.阴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患病人数: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诊断确诊的患病人数。
5.宫颈炎定义:具备以下一个或两个体征的,可诊断为宫颈炎:(1)于宫颈或宫颈管棉拭子标本上,肉眼见到脓性或黏液脓性分泌物;(2)用棉拭子擦拭宫颈管时,容易诱发宫颈管内出血。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年报表
1.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本机构)施行放、取宫内节育器术;输精管、输卵管绝育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引产术):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的例数之和。要求按手术的次数计算,如一人在同一统计年度内接受两次人工流产术,统计例数应为2。
2宫内节育器手术:
(1)故置宫内节育器倒数:用器械经阴道在宫腔内放置各种宫内节育器以达到避孕目的的例数。
(2)取出宫内节育器例数:用器械经阴道自宫腔取出各类宫内节育器的例数(含人工流产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3.绝育手术:
(1)输精管绝育倒数:用各种方式结扎和切除一小段输精管,使精子不能排出体外,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精管粘堵术)。
(2)输卵管绝育例数:用各种方式经腹腔(含阴道)结扎和切断输卵管的一小段,阻断精子和卵子相遇,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卵管粘堵绝育术)。
4.流产:
(1)负压吸引术例数:孕13周以内采用负压吸引术人工终止妊娠的例数(不包括因负压吸引手术或钳刮手术不全或失败、药物流产不全或失败等的再次手术)
药物流产不全是指用药后胚囊自然排出,在随诊过程中因出血过多或时间过长而施行刮宫术(刮出物必须经病理检查证实为绒毛组织或妊娠蜕膜组织)。
(2)钳刮术倒数:孕15周以内采用钳刮术终止妊娠的例数。
(3)药物流产例数:孕早期用药物终止妊娠的例数(药流失败或药流不全再进行手术者仍计为药物流产)。
(4)中期引产倒数:孕13周至孕27周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例数。包括雷弗诺尔、前列腺素类药物、水囊等各种方法的引产(除外钳刮术)。包括治疗性引产。
5.皮下埋植
(1)放置皮下埋植例数:采用皮下埋植法进行避孕的例数。
(2)取出皮下埋植倒数:将皮下埋植物取出,终止避孕的例数。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在计划生育手术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术中或术后生殖器官或邻近器官和组织的损伤、感染等病症。如同一病例存在两种以上情况时,只填一种主要的,如子宫穿孔后感染,只填子宫穿孔。
(1)子宫穿孔例数:计划生育手术中将子宫壁损伤、穿破,含单纯子宫壁损伤及合并内脏如肠管、网膜等损伤的例数。
(2)感染例数: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两周内出现与手术有关的生殖器官(绝育术后腹壁)感染的例数。
(3)阴囊血肿例数:因输精管绝育术引起的手术部位阴囊内血肿的例数。
(4)肠管损伤例数: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肠管损伤的例数。
(5)膀胱损伤例数: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膀胱壁损伤的例数。
(6)手术人流(包括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不全例数:手术人工流产后阴道流血不止(或多或少),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的例数(包括漏吸,不包括蜕膜残留)。
(7)子宫破裂例数:引产术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子宫壁裂开的例数。
7.计划生育死亡
(1)计划生育死亡总人数:因各种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药流等导致的直接死亡人数之和,包括麻醉、手术并发症(如感染等)造成的死亡,不包括术后因其它原因造成的死亡。
(2)引产死亡人数:因引产术而致死亡的人数。包括治疗性引产造成的死亡。
(六)婚前保盛情况年报表
1.结婚登记与婚前医学保健情况
(1)结婚登记人数: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结婚登记人数(含初婚、再婚)。
(2)婚前医学检查人数: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结婚和生育相关疾病的医学检查人数(即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的人数)。
(3)婚前卫生指导人数: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以生碴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的人数。
(4)婚前卫生咨询人数:是指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变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决定的人数。
2.检出疾病分类:指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己明确诊断的疾病,按要求进行分类。
(1)检出疾病人数:是指检出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包括以下五类疾病等)的人数。如果一人同时检出两种或以上疾病,按一人计算。
(2)指定传染病人数:是指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的人数。
其中性病人数:是指指定传染病人数中的性病人数。
(3)严重遗传性疾病人数: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人数。
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智力低下、特纳氏综合征(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克氏综合征(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真假两性畸形、成骨发育不全、双眼视网膜母细胞瘤、职眼先天性无虹膜、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遗传性先天性聋哑、DOWN` S综合征(2l三体)等。
(4)有关精神痛人数:是指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人数。
(5)生殖系统疾病人数:是指患除性病外的生殖器官感染、肿瘤、畸形等疾病的人数。
(6)内科系统疾病人数:是指患对婚育有影响的内科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肾病等)的人数。
3.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是指医生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提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或尊重受检者意愿的意见。
(1)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是指下述四类人数之和。
(2)建议不宜结婚人数:是指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等),医生建议不宣结婚的人数。
(3)建议不宜生育人数:是指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其他疾病,医生建议不宜生育的人数。
(4)建议暂缓结婚人数:是指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医生建议暂缓结婚的人数。
(5)尊重受检者意愿人数:是指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人数。对于婚检发现的可
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如乙肝大三阳患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受检者坚持结婚,则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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