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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问题研究概述

2024-06-19 来源:九壹网


LGBT问题研究

杜兆雨,高之鸿,山永久 《社会问题》课程小组论文 厦门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

2014年 1月 16日

目 录

一、LGBT本身 ...................................................................................................................... - 2 -

1.LGBT词汇的定义与来源 ........................................................................................... - 2 - 2.LGBT群体介绍 ........................................................................................................... - 2 - 二、LGBT现象的解释 .......................................................................................................... - 4 - 三、认同与摩擦 ................................................................................................................... - 5 -

1.国内对LGBT群体的境况 .......................................................................................... - 5 - 2.国外LGBT群体的境况 .............................................................................................. - 6 - 3.在LGBT社会运动上的中美对比 .............................................................................. - 7 - 4.LGBT的社会角色与污名化 ....................................................................................... - 7 - 5.LGBT的婚姻 ............................................................................................................... - 7 - 6.LGBT的子女 ............................................................................................................... - 8 - 四、LGBT问题的原因 .......................................................................................................... - 8 - 五、总结 ............................................................................................................................... - 9 - 参考文献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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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内性观念的逐渐开放,LGBT群体也渐渐被人们所关注。本文通过对以往文献的回顾与对中外情况的对比,并结合社会学视角,以期展现LGBT本身特点与LGBT群体与摩擦产生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LGBT群体 特点 社会问题

一、LGBT本身

1.LGBT词汇的定义与来源

LGBT在1988年被首次提出,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缩略字。19世纪90年代,由于“同性恋社群”一词无法完整体现相关群体,“LGBT”一词便应运而生、并逐渐普及。(Swain, Keith W,2008)。在现代用语中,“LGBT”一词十分重视性倾向与性别认同文化多样性,除了狭义的指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族群,也可广泛代表所有非异性恋者。另外,也有人在词语后方加上字母“Q”,代表酷儿(Queer)和/或对其性别认同感到疑惑的人(Questioning),即是“LGBTQ”。1990年代,“LGBT”作为中立词汇被用来称呼这四个群体以表示尊重。尽管LGBT群体内部对不同群体的接纳程度不一且有不少争论,但“LGBT”一词的使用还是被认为是包容的积极象征。尽管“LGBT”一词没能体现非异性恋中的所有小群体,但这些未能体现的群体通常也被认为是“LGBT”所涵盖的一部分。总的来说,“LGBT”一词一直尽量把被边缘化的群体包含到该词的意义里。

国内的研究大部分仍旧用“同性恋”一次,应用LGBT来指代同性恋的研究较少。根据现有文献观测,国内学者多把“同性恋”的含义扩展到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恋以及其他非异性恋群体,属于广义上的同性恋,而对所有少数派性别取向的的涵盖也正是创设LGBT一次的目的。所以我认为,从符号作用上看,国内研究使用的“同性恋”一词大体相当于LGBT。 2.LGBT群体介绍 (1)群体概念

LGBT群体包括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恋者与其他非异性恋者。 女同性恋:两个女人间的爱情。一个女人被同性身上的特征吸引,并随之发展成爱情。女同性恋者,并不会排斥自己的性别,她们认可并接受自己的性别,然后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只能和异性做朋友无法做情人,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容易被优秀的同性所吸引。

女同性恋和异性恋男人一样爱女人,当然不是每个女人都爱,就像异性恋不会对每一个异性产生好感。大部分女同性恋为了吸引身材性感、脸蛋漂亮的女人,她们会先努力让自己变得性感漂亮来吸引对方。当然,女同性恋者不是只有性感漂亮的女性,女同性恋者类型多种多样:有文静知性的,也有强势好胜的 ,有温柔贤淑的,也有性感狂野的,有洒脱豪放的,也有含蓄内敛的。如果一个女人希望别的女人像男人一样来爱她,那说明,这个女人需要的其实是男人而不是女人。所以,一个女生喜欢像男人一样的女人,那么这个女生潜意识里还是会喜欢男生的,她们并不是女同性恋者。除了有彼得潘情结的女同,没有哪个女同会排斥性器官——胸部,除非是性冷淡。Lesbian不会对男人产生爱意或性欲,所以对男性的特征不会产生好感。由于与一般女性有许多相似之处,女同性恋与男同性恋有很大的不同:对随便的性行为不太感兴趣,而是更多的参与到社交中,与异性发生性行为,并且对养育孩子很感兴趣,67%的女同性恋做了母亲,而27%的男同性恋当过父亲。(亚历克斯·梯尔,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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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性恋:男同性恋是指对男性产生好感和爱慕倾向的男性,这种倾向可以包括或不包括性行为,也就是说同性恋是一种自我身份的认同,即男同性恋者认同自己倾慕同性的倾向。同性性行为不直接等同同性恋,例如士兵服役时因环境缺乏女性,为发泄性欲会与同行男性发生性行为,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是同性恋。与法律定义上,“男同性恋”一词倾向归于男性之间的性关系。男同性恋的身份认同过程因人而异,有些在青春期察觉自己被男性所吸引,有人在青春期过后才意识到自己同性恋的倾向,甚至有些人于跟女性交往后或结婚后,才发现自己不被女性吸引。

双性恋者:在人类的性取向中,对两种性别的人都会产生性吸引或性冲动的取向被称为双性恋 。双性恋对两种性别的被吸引力并不一定是相等的。一个双性恋者可能同时保持与两种性别的性爱关系,也可能与其中一种性别保持单一性爱关系,或偏爱于一种性别。因为同性恋通常被作为社会坏名声的标志,所以双性恋也被用作没有公开宣称自己是同性恋的人的委婉叫法。这也是石墙暴动后,同性恋群体抵制双性恋的原因之一。

跨性别:通常是用来指称那些将自己的性别角色之部分或全部进行反转的各种个人、行为与团体。其特点是不认为自己的性别与他们出生时基于生殖器官而被决定的性别表现为一致的人。或者说各人真实性别没有在其出生时被真实的反映出来。

无性恋(Asexuality,也称为Nonsexuality),是指一些不具有性倾向或者宣称自己没有性倾向的人,即不会对男性或女性任一性别表现出性倾向,即缺乏性驱力。2004年发表的研究结果提及无性恋占人口的1%。不过无性恋是否是一种性倾向到目前为止都还有争议。无性恋对于性并不恐惧,他们对于性所包涵的一切都看的和平常之物无二。他们对于性的渴望已经完全断绝了。有的人结婚前指定要那种不要性爱的对象,不属于心理疾病,和正常人吃饭一样,唯一与常人不同的就是他们对于性本身就没有渴望。 (2)群体规模

自近代以来,西方对同性恋的研究越来越多,其中包括对同性恋群体规模的测量与估算,包括对大学生在内的各种群体的调查,对男女同行做爱等在内的各种具有同性恋特征行为的调查。例如,1994年全美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在美国占总人口的2%-3%,其中,在大城市这一比例上升到10%,但同性恋社群对此表示抗议,认为调查数据不可信。1936,特曼与米尔斯估计,同性恋在大学生中发生率为4%,1947年,麦克法兰估计全美同性恋发生率为6%,1994年劳曼调查显示,自认为是同性恋或双性恋的男性有2.8%,自认为是同性恋或双性恋的女性有1.4%。中国方面的调查显示,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16.6%,仅有心理倾向的占8.4%,两者兼有的占4.2%(潘绥铭、吴宗健,1994)这里数据之间的差别反映出,同性性行为并不是判断同性恋的准确依据,有可能是好奇或其他原因导致同性性行为,而不是性取向的问题。例如,有调查显示,在阿拉伯国家,40%的男青年的首次性交是同男孩子做的,这是因为女性难于接近。(Swain Keith W,2008)但不管数据又如何的差距,考虑到有意回避调查等各种误差,LGBT群体占中人口的3%—10%还是被广泛认可的。这意味着全球至少有2.1人可能是LGBT群体,最多可能达7亿人! (3)群体历史

同性恋这一现象古代就有记载,在一些神话传说中也有同性恋现象。在四千年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看为神圣的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和赛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也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蔼理士,1988)这说明同性恋现象并不是随着近现代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而是从人类文明非常初始的阶段就已经存在。李银河也提到,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并且,在某些文化中,同性恋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为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仰慕(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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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2002)

(4)性取向公开

在同性恋群体的暗语中,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被称为“出柜”,即指人们公开的承认自己是男同性恋或女同性恋。社会学学家理查德·乔登介绍了他所研究的男同性恋如何意识到了自己的身份,同性恋身份的确认要经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感知阶段(sensitization)大多数男同性恋在青春期开始,即13岁时就有这些类似的感受,尽管个别男同性恋在很小时,如6岁或7岁时,就认识到自己是同性恋,但是这些人一般是“娘娘腔”,通常被当作女人。

第二阶段——分离阶段(dissociation),男同性恋大约17岁开始感觉到自己可能是同性恋,但又不愿意把自己当作同性恋,在分离阶段,他们可能会敌视男同性恋,骂其为“该死的同性恋”来否认,掩盖自己的同性恋身份。

第三阶段——公开阶段(coming out)男同性恋大概19岁时开始认为他们的性感觉是确定无疑的同性恋,并涉足于同性恋亚文化群体中,重新定义同性恋行为,认为这是一种积极可行的生活方式。

第四阶段——固守承诺阶段(commitment),这时的同性恋已经是成年人了,他们固守承诺,坚信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二、LGBT现象的解释

(1)生物学理论

同性取向至少与三种生物学因素有关:荷尔蒙、基因和大脑。 根据荷尔蒙理论,男同性恋的雄性荷尔蒙激素水平要低于一般男性,女同性恋的雌性荷尔蒙激素要低于雄性荷尔蒙激素,而一般女性则有更多的雌性荷尔蒙激素。但大多数研究发现,同性恋与异性恋之间并没有荷尔蒙的差别。

根据基因理论,同性恋是先天造成的,而不是后天养成的,研究表明,同卵双胞胎比异卵双胞胎更有可能成为同性恋,人们常以此证明同性取向很大程度上是由基因决定的,因为同卵双胞胎比异卵双胞胎相比,在基因方面有更多的相似之处,但是批评家们指出:这些研究并不能证明同性取向是由基因决定的,他们认为,社会环境可能促进了同性取向的发展,因为与异卵双胞胎相比,同卵双胞胎更可能对别人做出相同的反应,有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处理问题,包括性取向, 大脑理论源于西蒙·列维的研究,他仔细研究了死去不久的男同性恋与男异性恋的脑组织,结果发现,大脑下丘脑控制性行为和人体温度,但大小是有差异的,男同性恋下丘脑的面积不及一般男子的一半,列维由此认为,较小的大脑可能导致同性取向。 (2)精神分析理论

多年来,大多数精神病专家认为同性恋是精神错乱的一种表现,但是1973年,美国精神病协会决定把同性恋界定为正常人,直到今天,美国精神病协会仍然在寻找被称为性取向错乱的少数同性恋受害者,大多数精神病治疗专家会帮助这些痛苦的同性恋接受同性取向并为此感到自在。 (3)社会学理论

尽管在一些西方国家同性恋行为已经相对来说少见了,但在其他一些地方却相当普遍,如在从古希腊、古代日本到今天的非洲阿赞得人和新几内亚岛的各个社会里都普遍存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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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社会,人们认为青少年男子与成年男性之间有规律的性行为是正常的,他们成人后会与女性结婚生子,这表明这种社会与同性恋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大多数社会学家来说,同性恋与异性恋行为是一样的,都源于社会历史,只是各种社会历史的特制不同而已。正如社会因素不同导致同性恋发生率不同一样,通过社会交往和社会支持等社会力量,就能遏制或鼓励同性恋行为。

性别社会化是指孩子从出生到三岁间的敏感期在与父母的身体接触中所获得性倾向。一项基于对4769份女大学生同性恋问卷的调查分析显示,11.3%女大学生为同性恋,同 性恋人群中的大多数为双性恋,说明在女大学生中只是极少一部分人存在同性恋行为。不同专业学生中以文史专业学生同性恋行为率最高(11.9%),艺术专业最低。父母职业对女儿的性取向也有一定相关性,调查显示,父母是干部和科研教人员以及家住城市的女大学生,其同性恋行为要高于父母是农民和家住农村的学生。说明女大学生成长中的一些因素对同性恋 行为有影响。此外,父母离异学生同性恋行为高于父母未离异的学生,中学时代处于开放环境中的学生同性恋行为(32.1%)高于保守环境学生,独生子女大学生的同性恋行为高于非独生子女。综合以上数据,研究认为,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间的混杂作用和交互作用。但成长环境对女大学生同性恋行为的影响是明确的。(燕虹、左丹、李十月、许迅宇、武慧多,2008)这意味着性取向是受社会化影响的,但这不否定性取向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毕竟中西方之间非常大的文化差异与教育背景,却有着很相似的同性恋者比率,可能存在人类先天性的生理因素。

三、认同与摩擦

虽然从群体规模上看,LGBT群体有相当大的人口,但比起异性恋的“主流地位”,LGBT的仍是少数派。在价值观念、宗教信仰、法律法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这一群体的需求及其困难被很少能表达出来,而社会的多数派——异性恋群体往往忽略这一群体的存在。在很多需要认真考虑的政策实施前,我们一般都会想到万一小概率时间发生的应急预案,但我们却不会意识到政策还应照顾到隐匿的LGBT群体。 1.国内对LGBT群体的境况

我国的同性恋的相关研究比较晚,多是在1980年及之后才开始,尤其在进入新世纪以来。根据中国知网的检索显示,1980年由2篇论文,直到2001年,当年发表的关于同性恋的论文还不超过100篇,而2012年达到了328篇。而纵观近几年的论文主题,多是站在发展的角度,从各个角度分析当前社会对LGBT的种种限制与改进意见,很少有批评同性恋群体的文章。这说明作为一种现实存在,人们并没有像对待社会毒瘤一样对待LGBT问题,而是因势就趋的跟进,接受这一客观存在。但虽然在学术界众多学者对LGBT持积极态度,但社会整体的氛围仍然不容乐观。例如在对待变性群体上,国内对这一群体的关注与认识还是非常少:第一。学术界在变性领域的实证研究非常少;第二,媒体近几年对变性群体的零星报道肤浅,具有明显的猎奇性或利益诱导;三、社会大众对变性群体的想象受限于新闻媒体的报到,对变性群体不理解。(李文芬,2012)与社会大众认知吻合的是国家文化、制度、社会规范上的滞后性。这些因普通大众而产生的社会意识体系并不能及时的接受最近二三十年才引起关注的少数派,所以目前LGBT群体的生存状况是不容乐观的。

有学者认为,中国同性恋者的身份认同程度存在差异;在社会分类方面,中国同性恋的身份认同从表面上看是线性的、正向的(逐步有歧视向宽容)转变历程,实质上是一种螺旋来回(变化与反复并存)的认同过程。在这一认识的前提下,提出了家庭“恐怖”、同性精英话语掩盖、媒体价值的模糊、政府态度保守等原因,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去污名化、重构定义、凝聚政府、家庭与组织的认同,并建构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孙彦坤,周恩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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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笔者认为,这些因素可以归为社会对LGBT群体的认知范畴,这其中家庭认知感又是最具有影响力的一方,于此无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是不会对LGBT行为构成阻碍,只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同性恋者心理压迫感,但这种压迫感与其他少数行为(或称为“奇葩”行为)导致的压迫感并无本质区别,很容易被突破。而政府态度是同社会大部分人相同的,同性恋并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所以政府并不反对同性恋行为与LGBT群体,但在保守的执政传统中,根据行政惯性,政府要有所改变需要时间的积累。

但另一项调查显示,社会对男同性性交往的排斥,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不结婚不生育,否则又结婚又生育 (占总样本的43.6%和23.0%)的双性恋为什么也受排斥?这是社会对女性的一种保护,既是为了由此来更好地贯彻社会对性交往的规范,也是为了维护社会赖以建成的“阴阳相合”的根本宇宙模式。而中国社会传统并不严厉镇压男同性恋,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拒绝履行结婚生育的义务,而是因为在截然划分男女并且保持和利用女性的前提下,社会不知道该如何对待根本没有女人参预的男同性恋。(潘绥铭、吴宗健,1994)这里提到了国内不反对同性恋行为的现象,并给出了解释:比起异性恋,社会认为这种关系更不容易越轨。 2.国外LGBT群体的境况

国外其他国家的LGBT问题大体呈现两种发展方向:逐渐解禁、严厉压制。西方发达国家LGBT群体的社会运动要比其他地区活跃,也更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反对的压力。以美国为例,有学者总结认为,美国的同性恋运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0年至1992年,关于同性婚姻问题的争议是美国社会和政治的一个边缘问题;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3年,同性婚姻上升为全国性议题;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今同性婚姻逐渐在一些州合法化成为分裂美国社会和政治的一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张业亮,2012)

美国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和平等权的运动始于1970年代,在此之前由于害怕受到社会的歧视和伤害同性恋者对他们的性取向都秘而不,直到1969年纽约市石墙旅馆事件改变了美国同性恋者的态度,同性恋者开始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积极捍卫他们的权利。之后全国范围内成立了众多同性恋团体,并逐渐发展成全国性事件,至今天,美国国内仍面临严重的分化,支持者与反对者争夺着每一个州的同性恋婚姻自由权。截止2008年,美国有八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承认同龄婚姻合法,但仍有31个州通过了禁止同性结合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十个州仅禁止同性婚姻,20个州禁止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及其他同性结合行为。

法国2013年4月23日成为欧洲第9个和世界第14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同性婚姻法案在法国国民议会里以329票对229票通过,同时,议会外应对示威的数千名防暴警察和水枪的部署,意味着这项法案将法国撕裂成两派,引发了30年来法国最大的街头抗议。2013年5月18日正式通过同性婚姻法案,当年,有约7000名同性恋者已经注册结婚,占当年结婚总对数的3%。据INSEE的数据显示,除了几个城市的市长不愿为同性恋者举行结婚仪式外,超过2900个城市都至少有过一对同性结婚。可见法国的同性恋运动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这并不代表同性恋摆脱了社会污名化与歧视。在同性恋法案通过后的第十天,巴黎26日爆发反同

性恋大游行,至少十几万人走上街头反对已通过的同性恋婚姻法案。历史上,法国主流

社会对同性恋族群一直是持排挤和打压态度,同性恋族群长久以来就是邪恶和异端的代名词,为人们所唾弃与不耻。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法国政府还不承认同性恋族群的“合理性”,同性恋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很大一部分非洲国家的法令都禁止或镇压同性恋,只有南非允许同性恋结合。在乌干达,反同性恋情绪很普遍,国家法律也禁止同性恋,2013年12月,议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包括同性恋激进分子讨论在内的公共宣传同性恋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严重违反者将面临终身监禁。这项法令最初制定的惩罚是死刑。在喀麦隆,同性恋属于刑事罪,最高可判五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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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LGBT社会运动上的中美对比

笔者认为,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同性恋社会运动要少得多,争取权力的进程也非常缓慢,但仔细分析美国与中国LGBT群体面临的压力可知,国内的压力要比国外小,当前阶段国内的沉默是因为全国整体性观念并未开放,传统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个人行为有一定的制约,LGBT群里面临的更多的压力来自家庭与亲属,这点从众多的案例记录中可以看出。很多同性恋者是不在乎社会的眼光的,但不会随意让家人知道自己特殊的性取向。这种来自家庭的压力更多的是因为传统文化观念中家庭传承的要求。除了家庭压力,来自社会的压力要比美国小很多,这也可能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同性恋就秉持一种“不言语”的态度,这种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成为绝大多数人的观点,也因而没有必要去组织与自己无关的LGBT群体的动向。但美国就很不同,社会上存在有明显的反对声,这种反对声来自宗教伦理与持有这种伦理观的保守派,加上本身就注重每个人声音的开放式文化,反对派很认真去组织一系列反对LGBT群体的运动。美国这种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反对派,在国内是没有的。因此,国内LGBT运动的突破,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家庭的态度。但这一困难并不容易解决,这也是国内目前绝大多数的同性恋者不得不同易行结婚,但仍然有同性恋行为。 4.LGBT的社会角色与污名化

在一般的同性恋的认知图式中,同性恋群体同艾滋病紧密联系,是AIDS的源头,是不健康的、变态的,或者认为这是一种病,同时也是反伦理道德的、是性乱的。而现实情况是现实情况是,同性恋群体和艾滋病并没有本质的联系,异性恋者同样也是艾滋病传染的主要人群,艾滋病并非只通过性来传播。调查发现,全球感染艾滋病的患者中,主要人群仍旧是异性恋者,同性恋者的比例还很低。弗洛伊德说过“同性恋并非恶习和堕落,也算不得是一种疾病”、“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事实上,在“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的名单上,包括很多位为英、法、俄、德、美等国的国王、总统,以及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哲学家,英国剧作家、诗人莎士比亚,英国科学家培根,意大利艺术家拉斐尔,等等。笔者无法一一对此作出考证,但是,相信名单中至少有一部分人只是相对同性恋者。然而,这也足可佐证同性恋者并不是一些精神不健全、不正常的人,在智力方面和对人类的贡献上,他们和异性恋者并无高低之分。

乔治·米德的研究说明角色是在互动中形成的,角色表演并没有一个先定的剧本,文化只能为角色表演规定大致的范围。与大众群体相比,LGBT的社会角色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他们在性取向、婚恋、性行为方式上表现出与众不同的一面,并不包含“反伦理的、不健康的”这种因素,但在印象传播与交流中,对LGBT污名化的信息影响了我们对LGBT群体社会角色的建构,导致我们相信同性恋者的行为应该是不正常的,同性恋者本身也是不正常的。 5.LGBT的婚姻

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在婚姻观问题上,所有男同性恋者在同女性结婚这件事上都是不情愿的,但国内真正考虑结婚的男同性恋非常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中国文化特别看重婚姻与家庭价值,特别强调传宗接代。这种社会文化规范的压力迫使人们在婚姻上整齐划一。(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因为家庭的压力,很多男同性恋者在不得不同异性结婚后任然保持着“基友”,这并不是双性恋,而是对来自家庭压力的不得已妥协。因此,国内同性恋者家庭是很维持在父母的希望上,是脆弱与不稳定的。

在国家层面上,中国法律是不承认同性恋结婚的,所以比起欧洲近五分之一的同性恋结婚率,国内绝大多是的同性恋者不得不妥协同异性结婚。近年来LGBT社会运动争夺的最主要权利就是婚姻的合法化,这一现象正形成一股潮流冲击着西方的顽固派,不断有国家宣布成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国家。尽管在国内相似运动受到限制,法律执行惯性大,但总的趋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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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见的,笔者认为,国内的婚姻合法化只是时间的问题。 6.LGBT的子女

同性恋结合的家庭是否可以养育儿童?目前这点成为已经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一个争论的焦点。同性恋家庭因无法生育孩子,只能采取领养的措施,但生活在一个同性恋家庭,无疑会影响到儿童的性取向。对儿童的监护人(或机构)来说,将儿童交给同性恋家庭抚养是对儿童权利的剥夺,这可能导致儿童失去建立正常性取向的机会,所以LGBT群体领养儿童并没有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反而反对的声音要高得多,因此,我们有必要思考,LGBT领养儿童是否合适?我们应该满足LGBT群体的需求,还是应为孩子可能的未来担忧?

但在美国,数据显示有一百万至六百万的孩子由公开承认身份的同性恋抚养,这些孩子有亲生的、收养的,也有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怀孕所生。有专业人士做出了综合性的评价,在伤害、自尊、性倾向等指标中,单亲异性恋家庭的问题比双亲同性恋家庭的问题更严重。在某些方面,同性恋家庭长大的孩子或许表现更为出色,比如,自律,自尊,较少出现心理问题。同性恋的子女确实会因父母原因经受一些嘲笑,但是他们的自尊水平不比异性恋家庭长大的孩子的自尊水平低。这个调查结论明显否定了我们对同性恋家庭领养儿童的顾虑。直到现在,同性恋者是否有权利拥有子女仍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我们有必要继续调查研究。

四、LGBT问题的原因

(1)社会文化约束

我国目前仍然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仍然是家庭伦理与规范的基础,儒家强调对父母要孝敬无违(裴夕,2010),而传宗接代的需要与父母相对守旧的价值观都不允许同性恋行为发生在自子女身上。在宗教信仰上,相比国外强烈的宗教意识与社会事务参与意识,国内与LGBT不相关的人群并不会极力的反的LGBT的发展。 (2)法律

人们对同性婚姻最主要的争议点是:同性恋和同性婚姻不同,同性恋是私人问题,而同性婚姻则涉及到继承权、社会福利、领养儿童、纳税等法律和社会问题。而在这些后期的法律问题之前,是同性结婚得到法律认可。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可能按鸡奸罪论处;如果有人起诉,可能按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实施临时拘捕,以维护治安,但一般都会很开放掉。另一方面,我国不承认同性恋婚姻,而且同性恋婚姻问题远远提不上立法的日程。(李银河,2002)究其原因,马平指出,我国当前的法文化下,法律对同性恋保持距离、未予“言说”,在实际中多数只能被认为是一种“不予置评”,并不能被认为“法并未禁止的自由”之强有力理由。(马平,2011)总的来说,法律没有保护同性恋群体免于一些损失,与此同时,现有的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都是为异性恋者涉及的,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同性恋者的权宜,而这种“不予置评”反映出的法文化语境才是同性恋者权力无法得到保障的根源。

同性结婚只是法律需要迈出的艰难的第一步,接下面对得剧烈变化的社会,同性婚姻之后的法律调整与完善问题才是更值得关注的,而这个过程又会涉及更多其他人的直接利益,那时的社会反对声音也许会更大。 (3)传播

包括教育、新闻传播、影视等信息传播过程之中所携带的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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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众对LGBT的态度。虽然我们一直强调价值中立,但信息传播的最主要承担着——大众传媒,为了有足够的吸引力,并不会使信息无情感的呈现,在新闻或居民谈论LGBT问题时,根据自己的价值选择或为满足需求而选择一种价值倾向,会使对LGBT的描述偏离事实,并产生偏见与污名化。更大的担忧是,这一过程会循环传播,偏见在层层加深。

五、总结

LGBT并不是一个社会问题,这只是一种社会上较少数人群组成的集合体。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的定义中指:社会关系失调,影响社会大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活动,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现象。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况,还是人们主观构造的产物;是被人们感知、察觉到的状况;是由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引起的,需要加以解决的状况;是社会实际状态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差距。与其他社会问题例如腐败相比,LGBT群体没有引起社会关系的失调,也没有影响社会其他成员的生活,也没有妨碍社会协调发展,因而LGBT是不需要治理的。但在污名化的状态下,LGBT的社会角色偏离了原本的状态,造成社会大部分成员将LGBT视为问题。根据全文的描述,笔者认为,以性取向为标准,LGBT属于社会的少数派,与少数民族的概念是相似的,而谈及LGBT问题,我们今后更应该关注如何保障这一群体平等的权利,如何实现LGBT的正常发展,如何破解被污名化的LGBT含义。

参考文献

1.Swain Keith W,Gay Pride Needs New Direction. Denver Post. 2007-06-21[2008-07-05]. 2.蔼理士,性心理学,上海:三联书店,1988。

3.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 4.马平,同性恋问题的宪法学思考,法律出版社,2011。 5.亚历克斯·梯尔,越轨社会学(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50-155

6.燕虹、左丹、李十月、许迅宇、武慧多,女大学生同性恋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公共卫生,2008,第11期。

7.张业亮,同性婚姻问题与美国政治,美国研究,2012,02。 8.潘绥铭、吴宗健,女性性关系社会规范的维护者——男同性恋与双性恋比较研究所证明的,社会学研究,19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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