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 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 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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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
(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
(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
(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
(七)赃款赃物清单;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
(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重份材料;
(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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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第九条 归档的纸质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字迹耐久的蓝黑、碳素、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和签发;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打印机打印。
第十条 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实际办案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书之间相互联系的原则依次排列。
(一)证据材料可以先按照材料名称、问题特征分类,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单一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讯问笔录,按照讯问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先按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主次地位、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卷,可以分立总卷和分卷。总卷存放综合性的材料,分卷存放犯罪嫌疑人个人材料。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案卷中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检察案卷根据情况可以分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提供的法律文书、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副卷主要存放其他法律文书、证据以及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请示、报告、讨论意见等内部材料。
第十二条 诉讼案卷应当配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且工整、清晰、规范填写或者打印。
卷皮、卷内目录填写内容应当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目录应当详细填写卷内每份材料名称或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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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均应当使用铅笔从“1”开始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编写在有文字和图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以案卷材料中标注的最高密级确定案卷的密级,并在卷皮右上角“密级专用章”处加盖密级印章或者打印相应的密级。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和史料价值等因素,填写案卷保管期限意见。档案部门审核后,加盖保管期限专用章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归档诉讼文书材料,一般以A4办公纸尺寸为标准。纸张残缺破损、过小或者过大以及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应当进行修补、粘贴衬纸或者折叠等。附有金属物的应当剔除。
需要归档的信封,根据其大小粘贴衬纸或者折叠,邮票应当保留。
第十七条 卷内材料应当右齐下齐,一般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确保整齐、美观、牢固。每本案卷一般不超过200页或者厚度不超过20毫米,超过时可以分卷装订。
第十八条 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应当保持其原样,并编制档号。
第十九条 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检察案卷,应当由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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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卷皮密级专用章左侧加盖未检案卷封存印章。
第二十条 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打印纸质版本一同归档。两个版本在内容及描述上应当相互印证,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的诉讼文书材料,有汉语译文的,应当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档案不得擅自增减材料。确需增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经过案件负责人审批,并征得档案部门同意后,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增减情况,并共同签字。
第二十三条 归档目录应当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留归档部门备查,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移交时,档案部门应当清点案卷,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予以接收,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同时在移交凭证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归档部门重新整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高检会〔20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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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卷 正卷
(一)法律文书部分
1.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2. 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 3. 移送函; 4. 立案决定书; 5. 补充立案决定书;
6. 申请批准或者驳回回避决定书; 7. 回避复议决定书;
8. 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9.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0.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知书;
11.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12. 拘传证;
13. 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包括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 6-
相关材料); 14. 拘留证;
15. 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包括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相关材料); 16. 逮捕证; 17. 决定释放通知书;
18.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被监视居住人、被取保候审人 义务告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19.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20. 保证书;
21. (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通知书;
22.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3. 搜查证;
24. 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25. 解除扣押决定书; 26. 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7. 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8.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29.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30. 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31. 处理扣押非赃证财物清单及依法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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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物的回执;
32. 查询、冻结、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 33. 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 34. 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通 知书;
35. 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清单; 36. 询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7.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38. 聘请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 39. 技术性鉴定材料;
40. 授权委托书和律师申请会见的书面材料(侦查阶段、审查 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41.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2. 驳回申请决定书;
43. (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44.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45. 送达回证;
4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证据部分
1. 综合讯问笔录(最后一次);
2.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3. 犯罪嫌疑人自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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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5. 物证; 6. 书证; 7. 证人证言; 8. 被害人陈述; 9. 鉴定意见;
10. 搜查、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1.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2. 出入境记录; 13. 家庭财产信息; 14.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副卷
(一)法律手续部分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其他案件 来源材料;
3. 发现案件、破案经过材料; 4. 线索审查报告;
5. 提请初查报告(初查计划、安全防范预案、接触初查对象 审批表); 6. 初查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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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提请立案报告; 8. 不立案通知书; 9. 移送案件通知书; 10. 提请补充立案报告; 11. 立案请示报告; 12. 立案决定书; 13. 补充立案决定书; 14. 侦查计划;
15. 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16.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17.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18. 有关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 19. 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包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 强制措施);
20. (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1.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2.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材料;
23. 有关侦查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 24. 同步录音录像委托书; 25. 委托检验文书,检验鉴定材料; 26. 侦查终结前工作汇报及讨论记录; 27. 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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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29. 征求律师意见表;
30. 提请中止侦查报告,提请恢复侦查报告; 31. 侦查终结报告; 32. 讨论案件记录;
33.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34. 报送、移送、交办案件材料; 35.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 36.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37. 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38. 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 39. 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 40. 撤销案件决定书; 41. 提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 42. 来信来访材料; 43. 解除扣押通知书; 44. 退还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45. 刑事判决书; 46. 纠正违法通知书; 47. 检察建议书; 48. 个案预防材料;
49. 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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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案件质量评查表; 51.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证据部分
1. 讯(询)问笔录、亲笔供词、调查笔录; 2. 检察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 3.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查逮捕案卷 (一)审查逮捕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3. 阅卷笔录;
4. 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5. 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 笔录;
6. 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7. 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8.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10. 审查逮捕意见书; 11. 讨论案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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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3.(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4.(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情况; 15. 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16. 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17.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18. 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情况审查表; 19. 撤销逮捕决定书; 20. 撤销逮捕理由说明书;
21.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22. 准予撤回决定书;
23. 通报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函; 24. 通报逮捕政协委员的函; 25. 审查逮捕案件备案报告书; 26. 适用监视居住建议书; 27.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28.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29. 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30. 准予撤回决定书; 31. 纠正违法通知书;
32. 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33. 案件质量评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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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二)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3. 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
4. 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5.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6.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7.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8. 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9. 讨论案件记录:
10.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1. 复议决定书;
12. 侦查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13. 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 知书); 14. 复核决定书; 15. 案件质量评查表; 1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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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三)(不)核准追诉案卷 1.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2. 下级检察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3. 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
4.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5. 省级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6. 高检院(不)核准追诉决定书; 7. 案件质量评查表; 8.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审查起诉案卷 (一)起诉案卷 正卷 1. 起诉书;
2. 新认定、补充的证据材料; 3.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4. 向人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及其他物证清单;
5. 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同案犯已作不起诉决定的 法律文书; 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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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或者再审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副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意见书,交(转)办案件材料; 3. 换押证;
4.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5.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6. 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7. 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 介绍信; 8. 取保候审决定书; 9. 保证人保证书;
10. 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 11. 阅卷笔录;
12. 参加侦查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13. 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14. 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 问笔录;
15.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6. 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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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询问鉴定人提纲、通知书、笔录; 18. 听取意见笔录,和解协议书;
19.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勘验、检查、鉴定、复核记录)材料; 20. 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书; 21. 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22. 讨论案件记录;
23.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24.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25. 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
26.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或者逮捕决定书(起诉阶段决定逮捕的); 27. 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28.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
29. 重新计算期限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30. 起诉书; 31. 送达回证; 32. 量刑建议书; 33. 换押证;
34. 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
35. 人民法院(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意见书; 36. 适用简易(速裁)程序意见书; 34—36适用于简易、速裁程序案卷。 37. 庭前会议通知书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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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出庭通知书; 39. 派员出庭通知书;
40. 出庭预案(讯问或者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 公诉意见书); 41. 出庭笔录; 42. 延期审理建议书;
43.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44. 恢复庭审建议书; 45. 换押证;
46. 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 47. 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48. 变更、追加起诉相关材料;
49. 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50. 被害人提请抗诉申请书; 51. 抗诉请求答复材料; 52. 抗诉书;
53. 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4. 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55.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56.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 57. 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58. 案件质量评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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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不起诉案卷
受理、审查的材料参照起诉案卷1—31的排列顺序,此外还应增加以下材料: 1. 不起诉公开审查材料; 2. 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 3. 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4.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5. 人民监督员要求复议决定书;
6.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 7. 不起诉决定书; 8. 宣布笔录; 9. 送达回证;
10. 检察意见书及处理结果; 11. 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12. 案件质量评查表; 13.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3. 阅卷笔录;
4. 讯问被不起诉人提纲、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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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询问证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6. 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 讨论案件记录;
8. 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 复议决定书;
10. 侦查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11. 复核决定书;
12. 不起诉复核理由说明书; 13. 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14. 指定纠正决定书; 15. 案件质量评查表; 1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10—14适用于复核案卷。 (四)没收违法所得案卷 正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副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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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2.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 3.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 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 5.补充证据通知书;
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7.终止审查决定书;
8.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 9.刑事裁定书; 10.抗诉书。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五)强制医疗案卷 正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强制医疗申请书。 副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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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 3.强制医疗意见书;
4.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 5.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 6.补充证据通知书;
7.强制医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8.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9.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
10.终止审查决定书(涉案精神病人死亡); 11.不公开审理建议书; 12.强制医疗决定书; 13.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14. 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 15. 案件质量评查表; 1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不)核准追诉案卷
参照审查逮捕案卷(不)核准追诉案卷排列顺序。
四、刑事诉讼监督案卷 (一)立案监督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要求立案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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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侦查机关不立案材料; 4.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5. 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6.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 讨论案件记录;
8. 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10. 通知立案书;
11. 建议侦查部门立案的函;
12.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检察意见函; 13. 立案决定书; 14. 送达情况记录; 15. 案件质量评查表; 1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卷、“两法”衔接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侦查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3.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报告书; 4. 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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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6. 侦查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7.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抗诉案卷 〈一〉二审程序抗诉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阅卷通知书; 3. 上诉状; 4. 刑事抗诉书; 5. 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6. 阅卷笔录;
7. 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8. 讯问被告人提纲、笔录;
9. 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书,询问笔录; 10. 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11.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2. 讨论案件记录;
13.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4. 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记录或者书面通知; 15. 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16. 撤回抗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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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8. 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9. 出庭方案(询问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出庭 检察员意见书); 20. 出庭笔录;
21. 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 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23. 人民法院的答复; 24. 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25. 案件质量评查表; 2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程序其他案卷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提请抗诉报告书; 3. 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4. 阅卷笔录;
5.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6. 刑事抗诉书; 7. 案件质量评查表; 8.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出庭材料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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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刑复核检察案卷
1. 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控告部门移交的 案件材料;
2. 调阅省级院二审材料的函及相关材料; 3. 调阅案卷函; 4. 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函; 5. 调查笔录;
6. 征求意见函及回复意见; 7. 案件审查报告; 8. 讨论案件记录;
9.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0. 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检察意见书)、给省级人民检察院 的回函;
11. 送达回证(退回案卷);
12. 最高人民法院回函(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13.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五)刑事执行检察案卷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卷
1.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交办材料及登记审批表; 2. 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证据或者其他材料; 3. 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4. 调查核实身体健康状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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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看守所监管人员和派驻检察人员意 见笔录;
6.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意见的笔录; 7. 公开审查材料;
8.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9. 讨论案件记录;
10.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 建议函;
12. 有关单位的回复材料;
13.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和释放证明; 14.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案卷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受理案件登记表;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3.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执行工作人员检察材料; 4. 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执行情况首次检察记录; 5.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6.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谈话记录; 7. 询问执行机关民警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8. 指定监视居住执行后续检察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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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 讨论案件记录;
11.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2. 纠正违法通知书; 13. 检察建议书;
14. 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15. 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16. 执行单位整改情况; 17. 案件质量评查表; 18.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卷
1.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或者检察此法律文书记录; 2.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相关电话记录; 4. 家属会见检察情况;
5. 法院宣告时检察人员与死刑犯的谈话笔录; 6.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 讨论案件记录;
8.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 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及回复; 10. 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 11. 死亡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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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笔录; 13. 监督工作情况;
14. 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及其回复; 15. 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嘱、信札(复印件); 16. 相关照片等工作材料; 17.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停止执行后再次执行的,需将1—3按顺序置于前次停止执行死刑裁定书之后。 〈四〉财产刑执行监督案卷 1. 控告、举报和申诉等材料; 2. 涉及财产刑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 人民法院对财产刑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 4. 人民法院收缴财产、将罚没财产上缴国库的手续; 5. 其他应当入卷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和手续; 6. 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7.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8. 讨论案件记录;
9.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0. 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1. 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2.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五〉纠正超期羁押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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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告、转交办函等线索材料;
2. 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认定案件超期羁押材料; 3.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4.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 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6. 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7. 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材料及后续办理情况; 8.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案卷
1. 重大事故登记表、被监管人死亡情况登记表; 2. 事故调查形成的相关材料; 3. 文证审查意见; 4. 事故调查报告;
5. 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立案决定书、起诉 书、判决书等相关文书; 6.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 讨论案件记录;
8.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 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0. 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1. 复议、复核情况材料; 12. 调查处理情况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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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七〉办理减刑、假释案卷
1. 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2. 阅卷笔录; 3. 调查核实材料;
4. 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减刑、假释会议(监狱减刑假释 评审委员会会议)笔录;
5. 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公示名单; 6.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 讨论案件记录;
1—7适用于减刑、假释提请监督案件。 8. 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书; 9. 对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审查意见;
10. 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或 者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 11. 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 12. 出庭通知书; 13.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14. 法庭调查提纲; 15. 出庭意见书; 16. 出庭笔录; 17. 减刑、假释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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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审查意见;
19.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20.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八〉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卷
1. 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或者人民法院拟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意见;
2.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的文书及有关材料;
3.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等有关材料; 4. 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检查资料等材料; 5. 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材料; 6. 调查核实材料;
7. 委托检察技术部门文证审查材料;
8. 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议笔录; 9.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 讨论案件记录;
11. 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或者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 12. 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 13. 出席人民法院听证、庭审材料; 14.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5. 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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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17.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九〉收监执行检察案卷
1.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法律文书; 2.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3.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书;
4.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等有关材料;
5.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的鉴别等有关材料;
6.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的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7.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的函件文书,以及检察技术 部门的书面审查结论;
8.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书面意见、审查 意见书(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十〉办理控告申诉案卷 参照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五、未成年人检察案卷 (一)审查逮捕案卷
参照成年人审查逮捕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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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 2. 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代表到场通知书; 3. 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 4. 听取律师意见材料; 5. 社会调查报告; 6. 侦查机关执行情况; 7. 案件质量评查表; 8.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查起诉案卷
参照成年人审查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1. 听取被害人、未成年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意见材料; 2.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侦查机关意 见材料;
3.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4.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委托函; 5.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 6.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7. 帮教材料; 8. 案件质量评查表; 9.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司法协助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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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境外有关司法执法机构办理的司法协助案卷 1. 境外司法执法机构请求函或者国内有关单位转办函; 2. 案件材料(可以附有关法律文书和中文译本); 3. 交办通知或者转办函; 4. 案件协查情况的报告或者复函; 5. 对境外有关机构的回复函; 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向境外有关司法执法机构请求办理的司法协助案卷 1. 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2. 赴境外取证批复;
3. 向境外司法执法机构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 4. 境外有关机构对协查请求的回复; 5. 对国内有关部门的答复函;
6. 赴境外取证的组团通知(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 7.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控告申诉案卷
一、控告、申诉、举报案卷 (一)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卷 1. 控告申诉举报登记表; 2. 接谈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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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办案件的批示、函; 4. 控告申诉举报材料及证据; 5. 交办、转办、首办移送函; 6. 阅卷笔录; 7. 调查提纲;
8. 各种查证材料或者下级院结案报告; 9. 讨论案件记录;
10.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1. 审查结案报告; 12. 案件审查结果的复函; 13. 答复函(答复来信来访人员); 14. 送达情况记录; 15. 案件质量评查表; 1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受理(立案)案卷 1.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登记表; 2. 接谈笔录;
3. 申请登记表、申请监督(控告申诉)材料收取清单及材料; 4.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 当事人身份证明; 6. 证据材料;
7.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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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9. 转民行部门办理的函; 10. 移送材料清单目录; 11. 送达情况记录;
12. 案件办理情况(民行部门审查结果); 13. 案件质量评查表; 14.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案卷 1.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登记表; 2. 侦查部门决定不立案材料; 3. 阅卷笔录; 4. 讨论案件记录;
5.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6.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 移送侦查部门重新初查意见书; 8. 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通知书; 9. 立案决定书;
10. 不立案线索审查备案表; 11. 案件质量评查表; 12.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四)举报初核案卷 1. 初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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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报材料; 3. 初核方案; 4. 调查材料;
5.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6. 讨论案件记录;
7.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8. 初核结案报告; 9. 初核移送函; 10. 初核备案表; 11. 案件质量评查表; 12.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五)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及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控告或者申诉的审查办理案卷
1. 控告申诉登记表; 2. 控告申诉材料; 3. 调查方案; 4. 调查情况;
5.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6. 讨论案件记录;
7. 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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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9. 有关单位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0. 答复函(答复控告申诉人); 11. 案件质量评查表; 12.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卷 1. 控告申诉登记表;
2. 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案件终结申报报告及材料; 3. 控告部门移送单;
4. 办理案件部门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5. 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 通知书);
6. 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 7. 送达情况记录;
8. 控告申诉案件终结情况备案表; 9. 案件质量评查表; 10.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申诉审查、复查案卷
1. 刑事申诉审查登记表,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 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案件来源相关文书(控告部门移送函等);
3. 申诉材料,人民检察院原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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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
4. 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5. 调(借)阅案卷通知书; 6. 阅卷笔录; 7. 调查提纲; 8. 调查笔录; 9. 各种查证材料;
10. 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 11. 讨论案件记录;
12.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3.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14. 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 15. 刑事申诉恢复审查通知书; 16. 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 17.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18. 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19.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20. 检察建议书; 21. 整改意见书; 22. 委托送达通知; 23. 宣布笔录; 24.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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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案件质量评查表; 2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抗诉案件参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卷的顺序排列。 三、刑事赔偿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3. 刑事赔偿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 4. 刑事赔偿立案请示报告; 5. 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6. 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7.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8. 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9. 阅卷笔录; 10. 调查笔录;
11. 询问受害人、证人笔录; 12. 询问承办人笔录; 13. 勘验、鉴定结论报告; 14.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5. 讨论案件记录;
16.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7. 刑事赔偿决定书; 18.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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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20. 送达情况记录;
21.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 22. 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23. 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24.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25. 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26.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书或者口头 申请笔录;
27.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28.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改变原复议决定或者重新 作出赔偿决定);
29. 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执行情况; 30. 案件质量评查表; 31. 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24—29适用于赔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 四、赔偿监督案卷
1. 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 2. 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3. 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4. 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5. 赔偿监督案审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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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赔偿监督案件中止审查通知书; 7. 赔偿监督案件终止审查决定书; 8. 重新审查意见书; 9. 建议提请赔偿监督报告书; 10. 提请赔偿监督报告书; 11. 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12. 案件质量评查表; 13. 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五、司法救助案卷
1. 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2. 提请审批国家司法救助意见书; 3.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 4. 国家司法救助金追回决定书;
5. 国家司法救助金追回决定执行情况登记表; 6. 案件质量评查表; 7. 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正卷
适用于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
1. 民事(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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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督申请书(依职权监督案件除外)、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3. 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4. 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 证据材料; 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副卷
适用于提出监督意见(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未提出监督意见、提请抗诉案件。 1. 案件流程审批表;
2. 案件来源相关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控告部门移送函、依职 权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提请抗诉报告书、交办通知书、转
办通知书等); 3. 监督申请书;
4. 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5. 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6. 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7. 通知书(告知办案人员姓名和法律职务用);
8. 回避决定书或者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复议决定书; 9. 调阅案卷单;
10. 通知书(告知参加听证用),听证笔录;
11. 指令、协助调查通知书,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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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委托调查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翻译)函; 13. 调查、询问笔录;
14. 中止审查决定书,通知书(告知恢复审查用);
15. 证据材料(包括原审、当事人提供及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 证据材料); 16. 审查终结报告; 17. 讨论案件记录;
18.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9. 民事(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 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 20. 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类);
21. (指令)撤回监督意见决定书,撤销监督意见决定书; 22. 出庭通知书,指令出庭通知书; 23. 派员出庭通知书; 24. 出庭笔录; 25. 出庭意见;
26. 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其他回函; 27. 犯罪线索移送登记表; 28. 送达回证、邮局的回执; 29. 案件质量评查表; 30.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司法改革中形成的公益诉讼等新型案卷材料参照以上材料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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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依据实际办案程序排列。
其他案卷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及附件; 3.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4. 讨论案件记录;
5.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6.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的批复; 7.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执行情况; 8.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下级人民检察院归档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案卷,参照以上材料内容,根据实际办案程序排列。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督办案卷 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 上级领导机关交(转)办函、督办函; 3. 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4.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5. 讨论案件记录;
6.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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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件处理结果情况的报告; 8.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上级人民检察院归档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督办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内容,根据实际办案程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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