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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2.12.25 • 【分 类】其他 正文
关于《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4年2月24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上
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黄蔚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社会化生产的第一道工序和必要环节,是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定息息相关。
近年来,我市城市公交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目前,全市共有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线路240条,公共汽车、电车总数5463辆,日均客运量270万人次左右,日均客运里程120万公里,营运规模居全国第六位,基本满足了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公交管理,市人民政府曾于1999年9月14日发布施行了《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城市公交事业的发展,提高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方便广大市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客运交通还有很多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方面:一是行业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城市公交行业由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改为市交通委员会主管;二是行业管理的思路和模式发生了变化,从“管企业、管资质”转为“管市场、管线路经营权”;三是现行的政府规章原则性规定较多,也不够全面,有些规定与变化了的形势不相适应;四是城市公交用地被挤占,设施被破坏、毁损、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管理手段和力度相对不足,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对违规行为只设定了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公交管理的行为难以有效遏制,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公交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从全国范围来看,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济南、杭州、哈尔滨、大连、南昌、无锡、鞍山、淄博等大中城市已相继出台了城市公交管理条例。1999年我市
颁布了《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这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也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创造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委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成起草专班,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学习外地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草案)》,并征求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也提前介入,对《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给予了指导。2003年1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城市公交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出租汽车、渡轮等多种交通方式。从外地的立法情况看,有的城市仅就公共汽车的管理进行立法,如成都市;有的城市就公共汽车和电车的管理进行立法,如上海、广州、南昌市;也有部分城市就多种交通方式的管理进行立法。就我市而言,我市在出租汽车的管理方面已出台了《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而关于地铁、轻轨、渡轮的管理,我市将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因此,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主要调整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的管理。
(二)关于公交优先的原则。当前,交通拥挤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由于车多路堵,使出行者路上所耗费的时间较过去有了明显的增加,造成了新的行车难现象。据考证,乘小轿车、骑自行车和步行所需要的人均道路面积,分别为乘公
交车辆的12~25倍、5~7倍和3倍。可见,乘公交车辆出行不仅相对占路最少,而且污染最少,资源利用最合理。国内外城市交通管理的实践证明,解决城市道路车满为患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推行“公交优先”的战略,其实质也就是群众优先。实行公交优先的原则,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把“公交优先”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站、大型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和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建、增建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条件的主要道路划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并在道路交叉路口设置优先通行标志。这些规定,都是公交优先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关于线路经营权的管理。长期以来,我市公交线路一直采取行政审批、由国有公交企业经营的办法,管理部门管公交主要是管企业资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管理部门应当逐渐淡化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而强化对市场秩序和服务规范的管理。实行线路特许经营制度是实现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转变的较好方式,也是我市公交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的一项重大改革。目前,外地许多城市公交都实行了线路经营权管理制度,收到了较好效果。鉴此,《条例(草案)》明确了这一管理制度,并在第二章线路管理中作了明确规定。线路经营权是否实行有偿取得,国家对此也在研究,准备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参照外地城市的做法,规定对《条例》实施前已运营的线路由市交通行政部门予以考核。考核合格的,授予有期限的线路经营权,并签订合同。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线路以及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采用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对经营行为的规范。由于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特殊性,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广大市民能否顺利出行,体夙着一个城市的窗口形象。因此,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尤为重要。《条例(草案)》针对目前我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就提高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规定经营者的营运活动应当遵循统一规范、普遍服务、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同时对经营者在保证营运安全、执行行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和营运车辆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关于服务设施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保障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重要方面。为加快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条例(草案)》第四条作出了“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城市公交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的规定,同时,第二十五条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交通场站,由投资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多元化投资的新格局。针对我市公共交通设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必须规划配建、增建公共交通设施的情形;对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车;规定禁止侵占、损毁公共交通设施的情形,以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关于乘客权益的保护问题。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是城市公交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为了充分体现对乘客权益的保护,《条例(草案)》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规范:一是直接明确乘客具有的合法权益。如《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分项列明因经营者服务或者设施存在缺陷,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并规定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赔偿。第十七条规定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经营
者或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后序车辆,同线路后序车辆不得拒绝。二是通过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及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达到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的目的。三是建立监督和投诉受理制度。为使乘客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对市交通行政部门处理投诉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指导思想:一是加大打击“黑车、黑线”等非法经营行为力度,对未取得线路经营权和车辆营运证等非法经营行为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车辆,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二是对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以教育为主,先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三是加大经营者对驾驶员、乘务员的管理责任,在《条例(草案)》中规定:在连续两个月内,驾驶员、乘务员违章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违章次数累计达20次以上的,对经营者和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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