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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

来源:九壹网
3月安全生产事故 1、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 (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2、每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人数 每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人数没有明确的统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2)3月安全生产事故扩展资料: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3、安全生产事故 严重违章!要负法律责任!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罪!看看《拆迁条例》就明白了! 4、安全生产死亡几人必须上报中央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 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3月安全生产事故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人要上报哪里 转载 仅供参考 1.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

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

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

补充性规定。上述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安全生产事故可分为哪几类? 安全生产事故copy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百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度(较大)和Ⅳ级(一般)。 1、工矿商贸企知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道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7、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与3月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资料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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