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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2022-01-13 来源:九壹网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煤矿)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度)

矿属各队、各科室(部门):

为了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好“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管理理念,促进各基层队大力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工伤事故目标管理

一、工伤事故控制指标

1、杜绝工亡事故,杜绝重伤(1-5级)事故,杜绝瓦斯、火灾、煤尘、水害、放炮、跑车事故。

2、轻伤(6-10级)事故控制指标20人次。

二、工伤事故指标分解(轻伤控制指标)分解,如下表。(附表1)

附表1

单 位 采煤队 1人次/90个正控制指标 规循环 正规循环 标2人次 标2人次 标0人次 掘进队 1人次/450个通维队 全年控制指运输队 全年控制指机电队 全年控制指 顶板事故不超过8人次,刮板机(皮带机)运输事故不超过2人次,搬运事故不超过4人次,支回柱作业事故4人次,矿车运输事故不超过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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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治疗 一、工伤事故的定义

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员工负伤后,自己或跟班队管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并简单讲明受伤的地点、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2、跟班队管不在现场的可由班组长和现场当事人向调度室报告。

3、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认真做好记录,根据报告的地点、伤情,调度、组织抢救并通知事故发生队队长,并根据工伤事故逐级报告安监科、值班领导、矿领导。

4、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在调度、组织抢救的同时,根据当班井下的带、跟班情况,安排安全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地点勘察现场。

三、工伤事故的认定 1、工伤事故认定程序

(1)由受伤员工所在队到安监科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调度室的工伤事故登记表。 2)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员工受伤的简要经过和伤害程度。 4)受伤员工当班的作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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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安监科根据登记材料,出具简单的工伤事故报告,向矿劳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3)矿劳资科根据安监科工伤事故报告,开具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并向社保部门报告。

2、必须在完成以上工伤事故认定程序的前提下,矿方能认定为工伤。

3、有下列情况的不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受伤当班下班前未向矿调度室报告登记的。 (5)受伤当班报告,但找不到有力证据的。 4、工伤治疗

(1)受伤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征得矿劳资科同意后送矿指定的医院救治,事故单位必须派人护送,护送车辆由综合部统一安排。

(2)矿劳资科根据伤者受伤情况开具工伤证明材料,安排伤员的治疗医院。

(3)受伤人员,原则上必须在12小时内,由队护送到相关医院检查和治疗,受伤人员私自检查和治疗的费用自行负责。

(4)队按2011年度目标责任书承担每位受伤人员相关治疗费和工伤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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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

一、工伤事故的调查

1、矿成立工伤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何兴国 副组长:谢小兵 杨 林 高 奎 成员:祝长清 吴开双 马显文 赵杰雄 张小平 李明海 袁学明 郑君飞 何林国 甘文丰 马 宁 何先俊 肖建军 各队队长。

办公室下设在安监科,由郑君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工伤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工伤事故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对工伤事故进行责任分析认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罚决定。

2、工伤事故的鉴别和分类

(1)轻微伤是指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劳资科、队组织员工外出检查,由队自付治疗费,且未达轻伤的伤害。

(2)轻伤是指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矿安排到指定医院就医,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是指员工负伤后,经伤残鉴定为1~5级的伤害。 3、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程序

1)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检查现场保护情况(凡与事故有关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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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仔细对现场作好标记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发现或提取能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绘制事故现场图。

2)向相关部门索取有关生产、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资料,了解医院对受伤人员的检查报告,对事故进行鉴别和分类。

3)对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搜集他们的陈述和证言,了解事故前生产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发现事故和抢救事故的情况。

发生工伤事故的队、科室部门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受伤人员所在班组的跟班队管、班组长 、事故现场人员到安监科接受调查。

4)对与事故的发生及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设备、设施、物质、材料的危险状况进行分析。

对于设备、设施的关键性部位,如矿车的制动、连接装置,提升设备的钢绳和抱闸,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和焊缝,承重部件的材质及应力,支护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工伤事故调查组进行技术鉴定。

5)进行工伤事故安全管理状况调查、分析。

对于受伤当班的带、跟班情况,班前会的召开情况,安全活动日的情况,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6)召开工伤事故分析会,拟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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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伤事故调查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在10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工伤事故调查组成员召开工伤事故分析会,进行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依据公司和矿、科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人从严追究。

7)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由矿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工伤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后,由安监科5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处理通报下发到矿各队、各科室(部门),向全矿员工通报学习,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事故处理结案后,由矿安监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4、每位员工必须无条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不得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

5、每位员工都有提供事故真实情节和举报事故调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权利。

第四部分 工伤事故的考核及奖惩

一、考核原则

1、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一部分下达控制指标,节约指标奖励,发生事故追究责任,超指标加大处罚原则进行考核。

2、轻伤按实际发生的人次按月考核,累加正规循环计算,逐月累加,即时考评,即时兑现奖惩。

3、受伤人员以用工单位(科室、队)为单位考核。如在借用期间受伤,则考核借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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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及奖惩办法

1、轻伤控制指标按照2011年2月26日--2012年2月25日为时间段,进行统计考评。

(1)机电队从第一起工伤事故起按超控制指标进行考核处罚;运输队、通维队分别从第二起、第三起工伤事故起按超控制指标进行考核处罚。

(2)采掘队根据事故发生时,全队全年正规循环累计数进行考核,直接考核并奖惩。

(3)年底,统计各队的正规循环和工伤人次,对照矿下达控制指标(附表1),再次审核是否应兑现奖励和返还因事故超罚金额,掘进工作面收尾、搬家、新安折合9个正规循环统计,采煤工作面收尾、搬家、新安折合7个或14个正规循环统计,节约控制指标,给予该单位奖励3000元/个。

(4)各基层队发生工伤事故将按下表进行处罚。(见附表2) 附表2 (表中单位:元)

事故类别 行政正职 行政副职 跟班队管 当班班长 受伤人员 根据“三违行为”对照相关轻微伤 标准处罚 控制指标内1000 轻伤 超控制指标1800 的轻伤 重伤及以上3000 事故 2400/人 1000 600 元。 1400/人 600 300 和负重要责任的,10级罚款5000元,每上一级加罚1000800/人 300 150 200-500元;鉴定上级的,受伤员工自身有“三违行为”未鉴定上伤残等级的罚款 7

备注:1、对一起事故对同一个人可实行重复处罚。 2、受轻伤及以上人员的事故罚款,在该受伤人员赔付款中扣除,由劳资、财务、综合部门追缴。 2、发生了下列工伤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在附表2的处罚基础上,再追加处罚1000元。

(1)违章采用刮板机、皮带机运输材料或运输过程中违反措施的工伤事故。

(2)未坚持远距离回收或未两人一组作业,而发生的事故。 (3)运输作业人员甩活车、摘活车,导致的事故。 (4)敲帮问顶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的顶板事故。 (5)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6)液压枪掉入运行刮板机回弹致伤的事故。

3、同一个单位3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型的事故,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在附表2的处罚基础上,再加罚1000元,与上条不重复处罚。

4、由一个队的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另一个队作业员工受伤的,将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划分主次责任,由两队管理人员分摊相应处罚,事故当事人将按公司和矿三违处罚条例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受伤员工的工伤指标,统计到主要责任队,非主要责任队不作工伤指标统计。

(2)根据两队轻伤指标考核时间段统计的工伤起数,对两队队管对照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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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其他队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自己受伤的,将根据事故情节、性质和三违行为,给予伤者200-1000元的罚款。

(4)系本人的原因,导致其他队作业员工受伤的,将给予事故责任人500-1000元的罚款。

5、同一个队,一个班组作业员工的直接原因导致另一个班组员工受伤的或同一个班组作业一个员工的直接原因导致另一个员工受伤的,将按考核及奖惩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实施处罚。 6、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将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1)由一个队的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另一个队作业员工受伤的,扣除事故责任人、两队现场跟班队管、两队现场作业班组长、受伤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2)同一个队,一个班组作业员工的直接原因导致另一个班组员工受伤的,扣除主要责任班组全体员工和受伤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3)发生轻微伤事故的,扣除受伤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4)其他仍执行原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7、发生工伤事故的队负责人,在12小时内未到安监科进行工伤登记的,对队长罚款200元。

8、发生工伤事故的队负责人,在24小时内未组织受伤人员所在班组的跟班队管、班组长 、事故现场人员到安监科接受调查的,给予队长处罚200元/天。

9、安监科、劳资科事故后48小时未完备资料上报有关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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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给予当事人处罚100元/天。

10、安监科2天内不下发事故简报的或15天内未下发事故通报的,将给予责任人处罚100元/天。

11、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伤残人员赔付前,对当事人、班组长追加罚款2000元/人次,并保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2、在事故通报下发后,有举报工伤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查实,将给予举报人2000元/次的奖励。

13、发生工伤事故,将按以下规定追究矿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安监员、调度员、未带班的科室人员)的责任。

(1)带班领导在带班工作时间范围内(早班07:00-15:00,中班15:00-23:00,夜班23:00-07:00),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将给予100元/人次的处罚,属违章指挥的将按公司、矿三违处罚条例和有关管理制度从严处罚。

(2)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早班07:00-15:00,中班15:00-23:00,夜班23:00-07:00)和当班分配的区域内有工伤事故发生的,其中早班07:00-13:00中班15:00-21:00夜班23:00-05:00时间段发生的将给予100元/人次的处罚,其余时间段将按给予50元/人次的处罚,属违章指挥的将按公司、矿三违处罚条例和有关管理制度从严处罚。

(3)值班人员在带班领导安排的时间段和工作区域内,未按时到达的或提前离开的,该区域发生事故,将给予200元/人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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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值班人员,被安排在如顶板破碎、断裂、台阶下沉以及有其他安全威胁的点面跟班蹲点的,当班有工伤事故发生的,将给予50元/人次的处罚。

14、发生工伤事故矿管人员按公司与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处罚。

15、发生工伤事故,各队队管和机关科室人员还将按《管理人员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部分 附 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矿。 2、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如与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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