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的危害和预防措施(2)
静电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5.1.2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106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lOO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允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值提高到1×106Ω~1×108Ω,但最大不得超过1×109Ω。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50%以上。增湿可以防止静电危害的发生,但这种方法不得用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0区。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
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器。
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适量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阻率。
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接地。
5.1.3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或利用各种形式的金属网,减少静电的积聚。同时屏蔽体或金属网应可靠接地。
5.1.4在设计和制-作-工-艺装置或装备时,应避免存在静电放电的条件,如在容器内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的高速剥离等。
5.1.5控制气体中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
5.1.6限制静电非导体材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的宽度。
5.1.7在遇到分层或套叠的结构时避免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
5.1.8在静电危险场所使用的软管及绳索的单位长度电阻值应在1x103Ω/m~1×106Ω/m之间。
5.1.9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
5.1.10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备或装置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荷以消除带电体上的电荷。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
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
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5.2固态物料防护措施
5.2.1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与金属导体相互联接时,其紧密接触的面积应大于20cm2。
5.2.2架空配管系统各组成部分,应保持可靠的电气连接。
室外的系统同时要满足国家有关防雷规程的要求。
5.2.3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
地线共用。
5.2.4在进行间接接地时,可在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之间,加设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料或导电膏以减少接触电阻。
5.2.5罐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联接起来。
接地线的联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潍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有条件时可尽量采用接地设潞与启动装卸用泵相互间能联锁的装置。
5.2.6静在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上用的接地导体禁止用单融线及金属链,应采用6mm2以上的裸绞线或编织线。
5.3液态物料防护措施
5.3.1控制烃类液体灌装时的流速
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1)计算VD≤0.8 (1)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的数值,m/s;D——鹤管内径的数值,m。
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按式(1)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灌装汽车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2)计算
VD≤0.5 (2)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的数值,m/s;D——鹤管内径的数值,m。
5.3.2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人罐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5.3.3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
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
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lm/s以内。
5.3.4烃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杂质如水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和管道中的积水。当管道内明显存在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lm/s以内。
5.3.5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5.3.6当液体带电很高时,例如在精细过滤器的出口,可先通过缓和器后再输出进行灌装。带电液体在缓和器内停留时间,一般可按缓和时间的3倍来设计。
《静电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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