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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标识规定

来源:九壹网


合格证标识规定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局监督管理司《产品标识标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纸签,还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纸签。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总之,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分析:本着有利于生产,在食盐包装物上打合格二字是符合规定的。

(二)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7.1规定“食用盐的大包装,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代号)。”

分析:由于是在外包装上喷制,需印批号和检验代号,批号与年月日位数相同8位。

(三)《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地方病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包装标签推荐格式的通知》要求“出厂包装纸签订载内塑膜袋面左上角顶位置备检,运销分装纸签在编织袋缝合时置袋口小袋盐小面备检。包装日期(199×—××—××)和检验包(分)装批号(-A、B、C、D)”

分析:结合包装面喷印实际,按200606 检1、200606 检2标注,即检验员分别对

两台机组检验合格后包装的承担食盐品质检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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