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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实施《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策略-杨全杰

2020-08-30 来源:九壹网


浅议我国实施《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策略

摘要: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1年10月5日通过了《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该公约月2008年9月17日生效,公约赋予缔约国若干权力义务,鉴于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本文结合国内现实情况,分析公约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做好船舶防污底系统的防污染工作。

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特别是大宗商品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旺盛需求,使得全球航运业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并且海上运力不断增加、船舶也逐渐向大型化发展、船舶周转率也不断提高。随之带来一系列涉及污染海洋环境的问题,例如产生的船舶垃圾、含油污水及货物残余等等方面,同时,有机锡化合物也进入我们的视线,作为在海洋防污涂料方面的广泛应用,有机锡化合物已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环境,使海洋生物普遍受到污染。有机锡化合物是迄今为止由人为活动引入海洋环境最毒的化学物质之一,也是目前已知内分泌干扰物质中惟一的金属化合物,它对多种海洋污损生物具有长期有效的杀生效果,但同时也会影响其他非目标生物。[1]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不光是水生生物受到有机锡污染,处于食物链最高营养级的鸟体内也发现了高浓度的有机锡污染物。此外,海洋中易于受到有机锡化合物污染的软体动物(如牡蛎、贻贝、扇贝等) 以及鱼(如鲑鱼、鲈鱼、鲤科鱼等) 都通过商业活动供人类食用,有机锡在食物链中的富集和传递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风险。[2]

在认识到上述问题后,国际海事组织为防止船舶防污底系统危害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于2001年10月5日通过了《2001年国际控制有害的船舶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条件是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25%的至少25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12个月后生效。

随着巴拿马国2007年9月17日加入,批准公约国家达到25个,合计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吨位的38.1%,已符合生效条件。2007年10月15日,IMO通告AFS公约于2008年9月17日生效。

AFS公约简介: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共包含正文21条和4个附件。AFS公约的适用范围如下:1 除非在本公约中另行指明,本公约须适用于:(a) 有权悬挂缔约国船旗的船舶; (b) 无权悬挂缔约国船旗,但在该缔约国的权力下营运的船舶;以及 (c) 进入缔约国的港口、船厂、或近海装卸站但不属于第(a)或(b)项的船舶。 2 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舶或缔约国所拥有或营运的到目前为止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目的的其它船舶。然而,各缔约国须通过采取不妨碍其所拥有或营运此类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保证此类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符合本公约。 3 对于本公约非缔约国的船舶,各缔约国可在必要时适用本公约的要求,保证不给此种船舶以更优惠的待遇。

公约指出“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油漆、表面、表面处理或装置。”要求禁止防污底系统使用有机锡化合物,并且建立机制以防止未来使用有害的其它防污底系统。我国是2001年公约的签字国,但尚未加入。

公约生效后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1)鉴于我国未加入该公约,我国从事国际航线船舶,在进入其他ASF公约缔约国家港口时,港口国当局要求船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加大船舶被检查的频次,给船方应对检出带来了压力。

(2)对到达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我国政府无法按照该公约要求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造成不满足ASF公约要求的船舶进出我国港区水域,加重有机锡化合物对我国水域的污染危害。

(3)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运力增加和周转率提高,导致船舶防污底系统中所包含的有机锡化合物加剧水域污染。

(4)我国的世界航运大国形象正在逐步上升,尚未加入ASF公约对树立航运大国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影响国际航行船舶的声誉。

对策及建议:

2003年3月10日,交通部国际合作司下发《不宜在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中使用充当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公告,提请各有关单位注意,2003年1月1日后,不宜在船舶的防污底系统中再使用充当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以免将来就此构成违章责任。此外,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有机锡化合物污染水域。

为保证还有环境不受有机锡化合物的污染,进而保证人类海产品食品安全,建议采取下述措施:

(1)制定国内立法,限制含有机锡的涂料在船舶外壳的使用。目前,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已受此公约的约束,由船级社颁发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因此,国际航行船舶的航行基本不受影响。然而,国内沿海船舶数量庞大、航行频次较多,对国内水体的污染不容小觑,所以,有必要制定国内立法,或是部门规章等以限制和约束有机锡涂料的无节制使用。首先,制定时间表,逐步淘汰现有船舶含有机锡化合物涂料的使用,就新建造船舶提出严

格要求,从源头抓起禁止该类涂料的使用;其次,由船检机构给船舶发放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形式,证明船舶外壳涂料的符合要求情况。第三,加强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验船机构、船东及修造船厂的责任追究力度。最后,制定罚则,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类对象进行数额相当的处罚。

(2)建议政府部门鼓励现有科研机构研制含有机锡化合物涂料的替代产品。从国家层面、国内航运市场和海洋环境保护角度做好长远打算。虽然中国籍国际航线船舶的航行不受影响了,但是其中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其中含有机锡涂料的替代产品价格也是昂贵的;同时,考虑国内航运业现状,严格执行ASF公约的要求,也不切合实际。为此要从自身角度出发,强调自主品牌的替代产品,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和海产品安全,逐步树立负责任的航运大国形象。

结论

ASF公约已经生效,就加入和实施公约而言,我们在时间表上已经落后于国际社会。保护海洋环境,保障海产品的安全是我们的国家利益所在,同时,这也是航运业界的利益诉求,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而积极行动。同时,作为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努力,推动和促进公约的加入,或出台相关文件规定,让我们的海洋更清洁。

参考文献:

[1] Fent K. Ecotoxicology of organotin compounds [ J ]. Critical Reviews in Toxicology , 1996 ,26 :1-117.

[2] 高俊敏,胡建英, 海洋生物的有机锡化合物污染[J].海洋科学,2006,3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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