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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资料

2020-08-09 来源:九壹网
目录

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研究报告 ........................................................................................... 2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进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 ................................................................................. 12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现状 ......................................................... 19 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年金计划合同指引 ................................................................................. 25 交通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 29 合同范本一:XX企业年金计划 .................................................................................................... 41

定义与释义 ....................................................................................................... 41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 ....................................................................................................... 42 第三章 计划参加人 ....................................................................................................... 42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 43 第五章 计划的缴费 ....................................................................................................... 44 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 46 第七章 基金财产的管理 ............................................................................................... 48 第八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 50 第九章 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 50 第十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 50 第十一章 计划的罚则 ................................................................................................. 51

案例: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帐户管理 ............................................................................................. 53 案例:行业企业年金方案 ............................................................................................................. 63 案例:大型企业(集团)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 67 企业年金投资需防范五大风险 ..................................................................................................... 71 国资委:工资节余购买企业年金,不占用工资总额 ................................................................. 74 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 ..................................................................................................... 78 我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 ............................................................................................................. 79 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 81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未来发展 ............................................................................................. 82 企业年金等软福利成为06年人力资源利器 ............................................................................... 83 长期薪酬激励青睐企业年金 ......................................................................................................... 86 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实质化操作 ..................................................................................................... 88

第一章

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研究报告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保险研究》2004年第12期 ] 国有大型企业从事着国家重点产业的生产和经营,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能否帮助国有大型企业走出困境,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凝聚力,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及国家经济改革的成败。企业年金制度正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即,国家推出的一项福利保障政策。企业年金的建立在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分配补偿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深化国企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简称“中远集团”)是以远洋运输为主业的国家级大型跨国集团,该集团非常重视企业年金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根据国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开始研究补充养老保险,并指导部分直属单位进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为配合本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课题的研究,专门成立了以集团领导为组长的企业年金课题组,对本集团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表明了中远集团对国家出台企业年金政策的拥护和支持。 本报告以中远集团为例,从介绍集团的整体情况入手,分析建立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组织机构、方案设计等,力争通过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和分析,为国家推行以大型企业集团为单位经办企业年金提供一种制度模式。 一、中远集团整体情况及养老保险的开展情况 (一)中远集团简介 中远集团是以国际航运为主业,集船舶货运代理、海上燃料供应、公路货运、航空货运、码头、仓储、金融、房地产、旅游、贸易、劳务输出、修造船工业等为一体的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数百家国内外企业形成了一个以北京为中心,以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欧洲、澳洲、非洲、韩国和西亚等9个区域公司为辐射点的全球航运业务网络,航线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0多个港口。中远集团拥有和经营着500艘现代化商船,包括集装箱船、干散货船、杂货船、客货船、特种船和油船等,共计2100万载重吨,运力规模居世界前列。作为远洋运输企业,中远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特点:管理高度集中;工作环境特殊,生产方式独特;跨国经营,点多线长;职工分布于全国及世界各地,高度分散,调动频繁。由于远洋船员工作环境特殊,在各行业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特殊性,部分国家将船员作为特殊群体管

理,建立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远集团作为国家的主力船队,在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列为国家44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同时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在历次国外政治冲突及战争中,中远多次承担起接送华人华侨的重任,圆满完成党和祖国交给的任务。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994年1月1日,中远集团开始参加交通部组织的交通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在全系统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随后的几年中,中远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系,培养了一支政策业务过硬的保险管理队伍。养老保险工作为支持集团的各项改革和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广大职工的保险意识,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险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8年,按照国务院的整体部署,交通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全部移交属地管理,实行省级统筹,中远集团选择了以集团为单位统一纳入北京市管理的并轨模式。中远(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险统筹中心作为中远系统劳动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了制度化、程序化、计算机化的集中管理方针。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调整养老金计发政策,理顺工作程序,规范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大力推进数据集中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同时注重社会保险管理人员政策及业务素质的提高。

中远养老保险纳入北京市管理后,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的管理水平,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得到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也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缴费不均衡、替代率水平偏低等。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6年,中远(集团)总公司根据国家和原劳动部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制定了《中远(集团)总公司直属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部分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截至2000年年底,中远集团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法人单位有200多个,参保职工56476人,资金投入2.4亿元。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为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企业自有资金有限,没有能力承担长期的企业年金缴费的支付,补充的水平还不高,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2.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层次较低,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讲,缺乏统一规划和整体的竞争力。 3.各单位独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保险关系难以衔接,补充水平高低悬殊。

二、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中远集团作为国家级大型企业集团,一个代表着中国远洋运输事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无疑会促进远洋事业的发展,其必要性包括以下几点: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适应远洋行业特点,稳定员工队伍,吸引优秀人才的需要 市场经济中,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但由于国有企业福利分房等制度的取消,已逐步丧失了对人才的吸引力。加入WTO后,对人才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国外船运公司已经纷纷进入中国,并以高薪招聘业务水平优秀的人才。目前,中远集团已经出现高级船员(船长、轮机长等)人才短缺问题。如何解决远洋船员队伍的稳定问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则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它使员工有一种归属感和安全感,能够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着眼于长远来吸引人才,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提高员工整体保障水平,解决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偏低问题的需要

中远集团2000年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55%,已经接近国家58%的目标替代率,有的员工的替代率仅为20%~30%,不存在降低替代率的问题。在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封顶政策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基本保险解决此问题。今后,国家将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目前较高的养老金替代率,在国家大政策下养老金替代率仍要降低的话,势必造成退休前后收入差距较大,影响生活水平,造成员工心理落差较大,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缴费封顶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下降问题,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不足,真正起到补充和支柱的作用。

(三)是对优秀员工、劳动模范等做出特殊贡献人员建立奖励机制的需要

优秀员工是企业的财富,劳动模范是优秀职工的代表,尽管他们在职时有荣誉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但在退休后的养老金中却没有明显的体现,不利于抚慰劳动模范的特殊辛劳。建立企业年金既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政策,又体现企业对优秀员工贡献的承认和对劳动模范职工退休后延续的荣誉关爱,这对于激励劳动模范保持荣誉,鼓励员工学先进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是从长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需要

由于企业年金的补充水平可高可低,支付手段灵活,可针对不同的人群设计不同的分配方案,尤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体现中远的优势,从而能够留住优秀员工和核心人才,维护企业的稳定;另一方面,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可与基本保险配合,提高员工的整体保障水平,为国家进一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打好基础,保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体水平不降低或有所

提高,从而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促进改革的深入,保持社会的稳定。 三、中远建立企业年金的运行模式

中远集团准备向国家争取以集团为单位经办企业年金的资格,并将中远列入企业集团建立企业年金的试点单位,按照集团经办的管理思路确定企业年金的运行模式。由于企业年金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为了从长远考虑企业年金工作,维护稳定,在目前各地方企业年金管理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模式。集中管理是指由中远(集团)总公司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统一管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统一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设立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及企业年金监督管理部门等;分级实施是指由各参加企业年金的单位根据中远(集团)总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原则和限制条件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缴费标准、分配及支付水平方式等;提供职工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跨单位调动的动态信息。各参保单位相应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和监督管理部门。 (一)实施此种管理模式的理由

1.通过集中管理可以制定统一政策,全局考虑企业年金工作,便于总体控制和对所属企业提取、分配进行监控,避免各单位水平高低悬殊,引起不必要的攀比。

2.账户的统一管理与年金集中支付有利于员工在系统内合理流动时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和衔接,保护员工的应得利益,维持企业年金的连续性。

3.分级实施便于所属企业确定企业合理的缴费水平和支付水平,集中管理可以形成集团的合力,增强整个集团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年金管理的目标

1.近期目标:企业年金建立初期,主要以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服务为主。

2.远期目标:待积累一定的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规模后,可向社会上拓展服务领域,为非中远单位提供企业年金的管理服务。

四、企业年金的组织机构、相互关系及主要职能 (一)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机构及工作职能 1.企业年金理事会

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由总公司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及集团成员单位代表组成。其中理事会主席由集团主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各直属单位代表由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推荐产生。

主要职能:具备受托人与委托人双重身份,对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及职工而言是受托人,

对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及投资运营机构、企业年金资产托管机构而言是委托人。 具体职能包括:接受总公司职工及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负责集团企业年金政策、基金投资管理运营政策的制定;批准集团企业年金重大事项;决定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选择企业年金经办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并对其账户、投资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处理职工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其根本宗旨是保障受益人利益。

企业年金正常运转后,企业年金理事会将有关企业年金的运行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向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汇报,有关重大决策如有必要也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企业年金经办机构

中远(集团)总公司以企业集团经办企业年金的形式向国家申请经办资格,经获准后成立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人),接受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的管理,处理年金计划的日常事务;负责评价所属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负责基金的收缴和待遇的支付及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负责基金收益的调整及分配;负责向委托人提供运行信息及其他行政事务;接受职工的咨询等;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运行,同时接受企业年金理事会、国家及企业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3.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机构

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企业内部监督由集团总公司监督、审计部门担任,同时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工作职能:监督集团范围内企业年金运行情况,接受职工关于企业年金的投诉,委托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具体处理投诉情况。

(二)中远集团各直属单位企业年金机构及工作职能 1.企业年金理事会

具备受托人和委托人双重身份。对本单位职工而言是受托人,对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而言是委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由本单位人事、财务、工会、社会保险等部门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的重大事项,批准本单位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案,执行集团总公司的企业年金政策,受理本单位职工的投诉。 2.企业年金管理部门

本单位成立企业年金管理部门,其主要的职责是:执行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的统一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初步确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分配标准;负责职工人员动态信息的提供,接受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处理本单位职工的投诉及接受职

工的咨询。 3.受益人

对本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而言又是委托人,一般指企业职工,是依法享有获取企业年金权利的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者。 (三)其他关系人

除上面提到的按照集团“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运行模式涉及的企业内部有关机构及人员外,还会涉及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等主要社会关系人。 1.投资管理人

指经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主要按照企业年金理事会规定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企业年金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确保企业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定期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供投资运营情况,接受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2.托管人

根据委托协议,接受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委托,代为安全保管年金基金资产。投资管理人既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也要受到托管人的监管,并且还要接受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及市场的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保管年金基金的各种资产;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不予执行,并向受托人及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年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长期保存年金的会计账册、记录;出具投资管理业绩报告,提供年金保管情况,并向受托人及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年金计划、保管协议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介人

指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性机构,如审计机构、精算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

审计机构:对受托人、管理人、保管人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对基金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精算机构:评估年金基金的负债水平及受益人的未来待遇。

投资顾问(机构):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等提供书面的投资政策咨询和投资策略咨询。 法律事务所(律师):为受托人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图5—8 中远集团企业年金组织机构及关系图

五、企业年金管理总体工作流程

在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涉及的各关系人中,企业年金理事会处于各方的中心地位,属于决策机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作为经办机构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具体选择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报理事会通过,执行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并向理事会报告,中远企业年金管

理的总体工作流程如下。

1.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报企业年金理事会通过,并在银行开立企业年金专户。

2.基层单位根据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缴费标准等事宜,并经本单位年金理事会批准后具体实施。

3.基层单位企业年金管理部门整理员工数据库,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基础数据报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将企业年金缴费汇入总公司企业年金专户。

4.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核对缴费数据,核对无误后将收到款项转入托管银行账户,由投资运营机构负责投资管理。

5.职工发生跨单位工作变动或办理退休手续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提供变动信息,由总公司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或年金支取手续。

6.年度末,由投资运营机构提供基金收益情况报告,总公司经办机构确定收益分配办法后经年金理事会批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向职工所在单位公布分配情况。

实际上,如缴费、账户转移、支取等专项工作流程可在制定企业年方案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

六、中远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框架

中远集团企业年金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及条件、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享受条件等。在资金来源、缴费标准、记账方式、享受条件和计发办法方面可按以下思路设计。

1.实施的主体及条件

实施主体为中远集团各所属单位,主要条件为:经营状况稳定,有经济承受能力,净利润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2.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

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按照本报告第三部分所描述的内容确定。决策程序:由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和各单位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需决策事项,由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进行决策,重大决策还应经过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资金筹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筹集可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1)在企业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时,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4%的比例,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2)允许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提取出来留给企业作为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 (3)企业自有资金。

4.企业年金的分配原则及分配方式

由于建立企业年金是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吸引优秀人才为主要目的的,因此在分配上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所谓“效率优先”是指在单位缴费上向优秀员工和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倾斜,体现企业对他们所做成绩的认可。所谓“兼顾公平”是指企业员工共同享受企业的发展成果。

在企业年金的分配方式上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制度。企业缴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个人缴费按规定比例缴纳。这样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可由本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企业缴费的1/2。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实账管理。 根据中远岗位种类多、船岸职务类别差别大的特点,可考虑从职务、工龄(企业工龄)、岗位、突出贡献奖励、照顾老龄补偿等因素方面,设计企业年金的分配标准。比如在计算员工的缴费标准时确定个人缴费的综合系数,包括职务系数、工龄系数、奖励系数、岗位系数及老龄补偿金等,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贡献的认可。 5.企业年金的计发

由于企业年金实行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储存模式,账户积累原则上完全属于员工个人所有,不具有共济和调剂的功能。企业年金参加者可选择领取的方式,对于选择按月领取的,月领标准按照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领取至账户储存额不足月标准时则进行一次性结算,终止支付责任。 6.享受条件

企业员工必须为企业服务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才可完全享受企业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所有权,比如为中远工作满20年享有全部归属比例。不满20年的按照工作年限享受账户的归属比例,满2年享有归属比例10%,以后每增加2年归属比例增加10%。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本息则自始至终完全归个人所有。 7.账户的转移和继承

(1)员工在中远系统内部调动工作时,账户关系随同转移,但不转移账户基金。 (2)员工辞职或调出中远系统时,按照归属比例转移账户基金,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员工因违纪、判刑等原因离开中远系统的,则不享有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 (4)员工在职身故的,企业年金账户按照归属比例可以继承。继承人由参保人指定,未指定的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方面外,还应包括个人账户的对账及投资收益的分配等,这里不再详细说明。 七、制约企业年金建立的因素及支持性政策建议 (一)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问题

国有大型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资金列支渠道应得到财政部的明确与认可,如不明确资金列支渠道,建立企业年金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协调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明确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基金的来源有以下几方面:(1)按照2000年国务院《试点方案》的规定,将不高于工资总额4%的部分列入企业成本;(2)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高于职工缴费基数300%以上的部分;(3)企业福利费、工资结余基金等其他渠道。 (二)建立企业年金应给予的优惠鼓励政策

国家建立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不明确是企业积极性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尽快让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因此建议国家尽快明确建立企业年金应给予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允许单位缴费部分从税前列支并明确具体渠道。鼓励职工个人缴费,允许个人缴费部分从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属非营利性质,运作收益部分应免税。短期来看,允许企业及个人缴费进成本会减少财政收入,但长期来看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会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 2.关于投资渠道问题

国外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私人养老基金等经过长期的有效运作,其收益会超过本金。有效的投资运营在企业年金保值增值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因此国家应允许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多样化投资,而不仅局限在存银行和购买国债等收益非常低的渠道。 (三)思想意识问题

对企业领导而言,企业效益标志着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利润是考核企业领导的重要指标。建立企业年金,即使国家给予了4%进成本的优惠政策,由于加大了成本支出,直接影响的是利润,削弱了企业领导对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有人认为,企业年金是十几年、几十年后的事情,不如工资奖金直接,因此不愿参加;还有人认为有了基本保险就没必要参加企业年金,对企业年金

的建立有抵触情绪。

因此,国家应该将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制定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对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进行硬性的规定,同时协调有关组织部门剔除因建立企业年金减少利润对企业领导业绩考核的影响,从而保证企业年金制度的正常建立。 (四)已经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

建立企业年金是对在职人员提供的保障,但对于建立企业年金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却无法享受到企业年金带来的实惠。由于以前职工创造的效益主要作为利润上缴给了国家,职工并未留下任何的积累,一旦在职职工享受企业年金,必然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平衡,将影响到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因此希望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政策时考虑此问题,给出解决问题的渠道。

根据国务院《试点方案》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市场化管理就是实行多元化经办,即大型企业可以自办,银行、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专营机构可以经办等,中远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完全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我们将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申请企业年金的经办资格,采用大型企业自办的形式。

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并完善企业年金的相关制度,从而促进企业 年金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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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进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保险研究》2004年第12期 ] [摘要]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在为企业制订企业年金管理方案之前,需要明确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目的,企业年金方案的目的决定了方案设计所围绕的核心问题,影响着方案的特征、结构及重点;二是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直接影响着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时所应关注的要素。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并加以分析,才能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为他们量身订做企业年金管理方案。 对于目前方兴未艾的企业年金市场中未来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管

理部门或年金理事会,在制订企业年金管理方案之前,需要明确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该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也即进行需求分析;二是该企业有哪些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也即进行特征分析。只有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为他们量身订做企业年金管理方案。

一、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目的决定了方案设计所围绕的核心问题,影响着方案的特征、结构及重点

由于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目的呈现很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吸引和留住企业优秀人才

例如在人才竞争激烈的通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行业,人才流动较大,要想吸引和留住业内优秀人才,只凭高工资是不够的,还需要包括企业年金计划在内的高福利政策.因此,这类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时,要重点考虑养老金权益的归属问题,而且控制标准较为严格,如根据服务年限、参加保险年限按比例领取等。这时的企业年金发挥了金手铐的作用。

2.弥补退休收入缺口问题

第一,对于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对于由国有体制转向股份、合资等体制的改制企业,为适应社保改革和市场化的要求,停发了原来国有体制下的退休收人补贴制度,这些都导致在职员工们面临着其今后退休收入与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水平之间存在巨大缺口的问题。为了稳定员工队伍,这类企业往往追求退休收入水平与以往政策下的水平保持﹁致,因此不得不拿出大笔资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弥补退休收入缺口。

第二,对于经济效益好、职工平均工资大大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来说,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是采用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与高收人人群的实际收入差距大,造成退休前收入越高的人群,退休后其实际替代率越低,如果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则会造成退休员工收入的大幅降低。

对于以上这些将目标设定为弥补退休收入缺口问题的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可考虑建立DB计划(即待遇确定计划),在具体测算时以目标领取金额为标准,倒算一次性交费金额或分期交费金额;并且在资金分配上往往先解决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人群。3.解决转制职工安置问题 在某些行业、企业的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大量即将退休、或未到退休年龄却被精简的人员,能否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安置问题,关系到该类企业重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与买断工龄、内退等措施相配合,为这部分员工提前做好企业年金计划,能使他们老有所养,后顾无忧,从而配合企业转制工作的正常运行。 对这类以解决转制职工安置问题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交费模式方面可采用一次性交费、且完全由企业交费的方式;在考虑到企业年金计划的权益归属问题时,可规定权益即期归属条款,如可规定参加计划的转制职工在年金计划生效时刻起,即可享受100%的帐户资金归属权益。

3.解决转制职工安置问题

在某些行业、企业的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大量即将退休、或未到退休年龄却被精简的人员,能否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安置问题,关系到该类企业重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与买断工龄、内退等措施相配合,为这部分员工提前做好企业年金计划,能使他们老有所养,后顾无忧,从而配合企业转制工作的正常运行。

对这类以解决转制职工安置问题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交费模式方面可采用一次性交费、且完全由企业交费的方式;在考虑到企业年金计划的权益归属问题时,可规定权益即期归属条款,如可规定参加计划的转制职工在年金计划生效时刻起,即可享受100%的帐户资金归属权益。

4.消化内部资金积累或自保资金的转移

国发[1998]28号文件中规定,“行业统筹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不移交地方。”这个文件中所指的行业包括交通、邮电、水利、民航、有色金属、电力、石油、建筑、煤炭、金融等行业。

在以上这11个大行业中,很多行业或企业都自行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并积累有相当大的规模。随着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推出,为适应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

改变,这11个大行业中大部分企业将逐步选择专业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进行专业运作。因此,消化内部资金积累或进行自保资金的转移,是这类大行业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目的之一。

在对这类企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时,要重点回答财务列支渠道问题、税收优惠问题等,在这方面为企业出谋划策,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同时,由于这类企业已积累了较大规模的基金,有些企业己积累了一些资金运用方面的经验,因此,要着重了解并分析这类企业的投资及风险偏好,作为受托人制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战略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的所属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直接影响着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时所应关注的要素

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所有制性质

从所有制角度看,国有企业往往有养老金积累,但受工资总额等政策约束,如何解决资金列支渠道不畅、缺乏税惠激励等问题,成为国有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时首要考虑的因素。相比之下,民营企业没有工资总额等体制约束,但民营企业往往只注重当前效益,薪酬福利政策倾向于货币化,缺乏对企业年金方案的长远规划,对这类企业则方案重点不在资金列支渠道,而在于权益归属比例。

因此,在制订企业年金方案时,要结合不同所有制企业薪酬福利制度、资金来源渠道等特点的不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企业年金方案中的交费条款。

2.人员、机构多少及其分布

企业的员工人数、分支机构数量的多少,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地理分布情况,决定了该企业在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时,及企业年金受托人在选择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时,是否要求该金融机构必须拥有遍布全国的机构网络。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时,一定要预先充分了解该企业的分支机构情况,在必要时提供自身服务网络的详细情况及联系办法等,以赢得客户的信任。

3.决策机制

这里所说的决策机制,不是指企业年金理事会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选择、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最终确定等决策机制,因为这些决策机制在2004年劳动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4条中已明确规定为“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因此,本文所说的决策机制,是指在跨地域经营的企业里,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辖权如何,是集中管理还是相对分散管理;各分支机构,如地市级分公司在企业年金资金筹集环节,是自筹资金、省级统筹、还是由总部统一筹集?

要了解清楚以上问题的核心,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出资权究竟掌握在哪一级机构中,因为出资权直接影响着该级分支机构的企业年金方案的决策权,从而间接影响到受托人或帐户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结构,以及帐户管理人的服务模式。

如果是由总部出资,或将分支机构的资金集中到总部统一交费,则比较合理的管理模式是“统谈统签”,即由总部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与专业金融机构即合格受托人进行谈判,商定管理费等条款,并签署一个总的委托代理协议;同时,受托人总部与帐户管理人总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帐户管理人总部作为签约方,将本项业务计入该总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而其他分支机构则根据总部规定提供代服务,并在内部划转一定的代服务费用。

如果是各分支机构自行筹资且自行交费,则比较易于管理和服务的模式是“统谈分签”,即由总部与受托人签署总的框架性协议,各分支机构在总部框架性协议的指导下,可以与该受托人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署子协议。这样,业绩归属为当地分支机构,则不存在跨地域代服务而引起的分支机构摩擦等问题了。以上模式适用于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为同一金融机构的情况。

4.经营效益与资金积累

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好坏程度、其福利资金及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方案设计时的交费模式,包括:交费水平为多少?固定金额还是与工资比例挂钩?是持续性分期交费,还是一次性交费?是先解。决部分员工养老问题,还是全部员327是否为部分员工一次性交费而其他员工分期交费?等等。

5.人员年龄结构和流动性

分析企业的员工年龄结构和流动性,对决定该企业年金方案的财务结构和帐户管理条款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例如,如果是人员年龄结构较为年轻的企业,则可以考虑DC计划,如果是老龄化较为严重的企业,则可考虑DB计划。 再如,对于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除了要充分考虑帐户资金权益归属的问题,还要制订详细的帐户转移条款,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如何转移帐户资金。

6.在职和已退休员工的福利水平

在制订企业年金方案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该企业在职和已退休员工的福利水平。因为工资和福利水平是刚性的,未来的标准只能升而不能降,否则会影响员工队伍的稳定,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在职和已退休员工的福利水平直接影响到本次企业年金方案的目标替代率,通过退休后的领取水平的设定,决定了企业的筹资和交费水平。

7.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力:方案载体的选择

充分了解企业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受托人在为企业提供有关投资战略方面的企业年金方案咨询服务的要点。例如,对于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解决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不降低是其燃眉之急,因此,这类企业的投资偏好最为保守,风险承受力也最低。而对于人员结构年轻化,收入水平偏高的股份制或民营企业,往往对投资回报率要求较高,其风险承受力也较强。对于以上两类不同的企业需求,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制订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时,一定要量体裁衣,区别对待。

8.企业的目标替代率与交费能力是否有矛盾

我们在为企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时,往往会遇到目标替代率与交费能力的矛盾。例如,一方面,企业提出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目标,是要保证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达到20%—40%,以弥补退休收入缺口。而另一方面,企业的交费预算又达不到预想的替代率目标。

要解决目标替代率的理想和交费预算约束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下面仅列举两种方式供参考:

第一,企业可考虑为一部分员工一次性交费,为另一部分员工分期交费。由于分期交费很难保证是否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这样做有可能损害期交部分员工的利益。在制订此方案时不仅需要考虑企业年金方案决策层的年龄及想法,还需要依法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DB计划与DC计划相结合方式。在交费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假如企业的退休金目标是平均每人每月领取1000元,则可以先采取DB计划,保证很低的额度如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再采取DC计划,为尚未退休的员工建立个人帐户,企业与个人共同交费,进行帐户累积。

9.该企业是否存在企业年金的“历史债务”问题

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对待企业的所有员工,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和办法,而要考虑企业员工的特殊性,对“老人、中人、新人”有所区别。沿袭社保领域的定义,“老人”指在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前已退休的人员,“中人”指尚未退休,但在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前已参加工作却没有帐户积累的人员,“新人”则指在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退休待遇的高低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时间和交费时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即使如职务、职称等其他条件相同,仅仅因为年龄不同,老人、中人、新人的待遇也会差别巨大。在DC计划下,老员工(包括“老人”和“中人”)由于缺乏帐户积累,因而无法享受年金领取待遇。这样对老员工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为企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仅仅因为过去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现在开始实行,不为他们作出补偿,是不合情理的,也违反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这就形成了企业年金的“历史债务”问题。

要解决以上问题,可考虑以下几种办法:

第一,单独筹资工龄折算法。即根据老人或中人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提供一次性的补缴供款,如每服务1年补缴1个月的工资。

第二,提高交费比例法。即采取与年轻职工所不同的交费比例,如年轻员工交费比例为工资的10%,中人、老人的比例可以提高到15%或20%。

第三,延长交费年限法。可采取保证交费满一定年限。如接近退休的职工,即使退休后,仍然为其交费,满足至少10年-15年的交费期间。 第四,DB法。即直接采用待遇确定型的DB计划,保证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达到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 作者:张俊 来源:《保险研究》2004年第12期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现状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 1994年原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有色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报原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局批准或自行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先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是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现为云南铜业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株洲冶炼厂、株洲硬质合金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 一、基本情况 (一)建立时间和参加人数 上述企业和公司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时间和人数如下: 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现为云南铜业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1994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100人。 株洲冶炼厂1995年1月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7350人。 株洲硬质合金厂1996年6月累计参统人数为8581人,至2000年年底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7074人。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1997年1月至2000年年底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33896人。 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214人。

上述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48634人。 (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据初步统计,到目前为止,株洲冶炼厂、株洲硬质合金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3个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均有了一定的积累,基金积累在1000万元左右。

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 (一)缴费办法(基金来源) 缴费办法基本上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

如株洲硬质合金厂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挂钩并行、个人自愿、效益恒定、奖惩体现。所谓挂钩并行的原则即坚持自愿原则。为增强职工的个人保障意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保险挂钩并行。职工只有参加储蓄性保险,方能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额按个人储蓄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投保。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主确定投保数额。参保职工个人投保额可在企业补充标准限额以上,可自愿多投。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设置方法: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标准额依据效益基数和职工工龄确定。计算公式为: Y=A+bX

Y: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标准额,即企业出资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金额与个人储蓄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若个人自愿多缴,数额不限,但企业只按标准额予以缴纳。

A: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的基数。3~10元;1996年为3元,2000年为10元。随着企业效益和支付能力的变化,可上下浮动。

b:工龄系数。0.50~1.00元;1996年为0.50元,2000年为1元。此项也可浮动,主要为鼓励职工多为企业服务。 X:职工工龄。

举例:某职工工龄15年,其月补充养老保险费为10.00元+1.00元×15=25元 个人若要全额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需按1︰1的比例,个人缴储蓄性保险25元,则企业缴补充养老保险25元;若个人只愿意缴20元,则企业按1︰1的比例,为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20元;若个人愿意多缴储蓄性保险,数额不限,但企业只按标准额25元予以缴纳。

经过近几年的运行,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约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 第二种形式:由企业一方缴纳,为职工投保。

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株洲冶炼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企业一方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与个人储蓄性保险挂钩。

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根据单位经济实力和支付能力,决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数额;提倡职工自愿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由工龄性补充金和岗位性补充金两部分构成,各占50%。工龄性补充金按其工龄的长短,分为五档,最少的1元/月,最多的3元/月。岗位性补充金的系数也分为五档,其系数为1~1.6,即1、1.1、1.2、1.4、1.6。

株洲冶炼厂:其原则是公平受益、并行自愿、效益调整。具体规定是根据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确定其应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数额。计算方法为分段计算,职工在本企业服务和服兵役连续工作年限15年以内(含15年)的,企业每月给本人投保2元,即本厂厂龄×2元;职工在本企业服务和服兵役连续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企业每月给本人投保3元,即本厂厂龄15年以内部分×2元+本厂厂龄15年以上部分×3元。经测算,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以内。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采取的是统筹原则、公平原则、效益原则、衔接原则。具体办法是:1997年和1998年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提取,1999年和2000年按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投保的基本标准为: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缴费年限为依据,其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按每人每月1元予以投保;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上的(含20年),按每人每月20元予以投保,直至其退休止。 (二)管理机构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设立由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劳动保险委员会,监督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日常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保险部门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如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台账和个人账户,按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征集单送达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缴款手续。 (三)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规定

在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时,其支付条件一般为:(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

理退休时,本人全额享受;(2)参保人员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全额继承;(3)在职期间,离开本单位的,只清偿个人储蓄性保险。

支付方式一般为两种:一次性支付和分月支付。

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有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株洲冶炼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株洲硬质合金厂采取一次性支付和分月支付相结合的办法,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由商业保险公司分月支付的办法。

(四)基金运行方式

目前,一般采取企业自营方式。

从理论上或政策规定上,是由劳动保险部门或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性保险基金专户”,按月将企业或个人缴费存入,实行完全积累、专户储存、单独核算,按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利率计息,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基金结余的存在形式主要是银行存款、国库券或投资于企业的项目。

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是企业自营,往往涉及到资金问题。在调查中了解,一方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没有一个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使其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企业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企业资金成本,解决企业资金的短缺问题,这部分资金往往由企业财务部门占用,作为两个部门的往来挂账。 (五)基金来源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部分记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

据此,有的企业按上述规定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提取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但是,由于企业在接受审计或财务检查时又不允许税前列支,因此,目前绝大部分企业是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对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还可以为企业留住人才,鼓励员工为企业或公司多做贡献,是长期激励员工的一项较为有效的措施。同时,企业或公司的整体效益也可以得到提高。

1.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企业提取补充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费用列支渠道。《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是,目前国家综合部门尚未出台财务方面的有关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或地方管理部门出台了有关规定,但由于财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尚未明确,企业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企业迫切希望国家综合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列支渠道,使企业真正得到实惠。这是一个反映比较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国家综合部门尽快制定有关规定。

2.由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没有一个规范的、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目前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资金只限于在企业内部运营,或存入银行,或被企业作为生产流动资金占用。今后可否委托基金投资公司,在保证一定回报率的前提下运作,确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按个人储蓄实账操作),目前其存款利息等同于城乡居民同期储蓄计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不利于鼓励职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保险。建议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保险的存款利息或运营收益,免缴个人所得税。

4.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制订方案,并由企业自主运营,是一种企业行为,其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运营机构的资质是否需确认,需要有一个明确规定。

5.对补充养老保险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某有色企业,其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已报经原有色总公司劳动保险局批准,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时却未通过。其原因是,职工对补充养老保险认识不足,认为是企业在找理由扣款,对这笔款被企业扣了以后,将来是否能返还持怀疑态度。我们认为,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宣传不够,使人们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不了解,对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四、体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经过几年的运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若干年后的养老金水平非常低,以即将实行的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并记入账户为例,按目前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相抵,个人积累按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利率计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员工,30年后退休,其替代率只有30%左右,基本养老金水平是相当低的,不能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因此,提倡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参加储蓄性保险,对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是特别重要的。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按工资总额4%的比例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

险,在成本中列支,目前国家财政减少的收入,远比若干年后由财政补贴养老基金要少得多。实际上是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其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同时,对促进社会稳定有着积极作用。因此,国家应从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考虑,给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保险,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千万不要因目光短浅而后悔莫及。 五、设想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对企业年金的定义为:(1)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2)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3)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4)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5)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

在国家政策的倡导和鼓励下,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企业试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通过对部分有色企业的调研,从国家的长远利益、企业的长远利益及职工的长远利益出发,根据有色行业的特点和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的经验,我们认为,企业年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资金筹集

如前所述,有色部分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来源,或是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或是由企业一方缴纳。我们认为,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即国家允许可以从成本列支的部分,采取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的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若企业还有能力,即超过工资总额4%以上的部分,可以采取由企业一方缴纳的方式。

(二)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运营管理

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为本企业的劳动保险管理部门,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日常管理由企业自行管理,或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基金的运营。我们设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管理: 1.企业的经办机构

企业的经办机构负责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和待遇的支付、个人账户的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企业成立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监督组织,对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收益。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具体实施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投资的回报率。 2.集团公司的经办机构

集团公司的经办机构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或所属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个人账户的记录和待遇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集团公司成立由本部及所属单位各方面代表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监督组织,对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收益。以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选择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进行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投资的回报率。 3.协会的经办机构

为强化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可成立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认定,确认其经办资格。行业协会经办机构的职责为: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定行业企业年金的办法或方案;组织行业企业年金的业务培训;监督行业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投资,确保基金的安全;协调和组织行业企业与基金组织或金融机构,将分散的资金集中为大额资金。这点主要是由于有色产品的价格已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不同有色品种的价格波动,有色企业的效益也因此受到影响。如果资金仅限于在本企业内部运营,因受本企业产品价格的影响,其收益是有限的。如若将分散的资金集中为大额资金,由基金组织或金融机构来运营,利用其专业优势,可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投资的收益率,可以规避风险,最直接的受益者是企业的职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另外,对“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审核,我们建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协会的经办机构,对中央企业和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予以审核。

协会经办机构还可以组织成立基金监督机构,由建立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和企业的人员 共同组成,负责监督基金投资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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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年金计划合同指引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 邹照洪 ] (一)计划设立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从企业和职工的角度实现以下目的: (1)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障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2)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2、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集体合同规定》 (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3、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原则是:

(1)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障待遇,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效益的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与劳动贡献挂钩。

(3)指导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举办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

(二)定义与释义

企业年金计划要对计划中提到的一些重要的、频繁使用的概念进行解释说明,例如: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计划参加人、受益人、未归属权益等。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 1、企业年金计划的名称

名称中应包含举办本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名称和本企业年金计划的专有名称,格式是“XX企业年金计划”,例如亚太航空有限公司普惠企业年金计划。

2、计划设立的程序

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标准程序应该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草案,报企业董事会批准,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报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3、计划的设立、生效和实施的时间

格式为“本计划于XXXX年XX月XX日设立、生效和实施”。 (四)计划参加人

本章着重说明对企业职工的加入条件与程序、在计划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退出条件与程序等。

1、加入的条件与程序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试用期满的职工才可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不能加入企业年金计划;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确定的合法的其他限制条件。

各企业可以自己设定加入的程序,尽量简化手续,以节省时间和开支。但是,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经企业审查核实,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计划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

计划参加人的主要权利是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取得对记入其个人账户权益的支配和处分的权利;对个人账户查询的权利;计划参加人的主要义务是定期缴费。

3、计划的退出条件与程序

原则上,计划参加人根据企业年金计划规则的约定有权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五)基金的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计划要对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的开立、维护与变更、转移、撤销等做出原则性约定,以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优势。

1、账户的开立

约定账户管理机构的选择和开立的账户种类: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2、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说明账户的维护与变更的内容。例如缴费的分配与记账、投资收益的分配与记账、未归属权益的归集与再分配、企业年金待遇支付记录等。

3、账户的转移

包括需要转移账户的情况、转移方式、无法转移的情况及其应对方式等。 4、账户的撤销

列明账户撤销的条件,包括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受益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六)计划的缴费

本章着重对企业和个人缴费进行原则性规定。 1、企业缴费

列明企业缴费的原则性规定,包括提取比例、对计划参加人的分配比例、职级和工龄的权数,以及列支方式。

2、个人缴费

列明个人缴费的原则性规定,包括缴费方式、缴费比例和自愿缴费等。 3、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列明具体的缴费时间和划转缴费款项的途径。 (七)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

本章着重说明计划参加人获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所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程序、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方式等。

1、支付条件

列明计划参加人及其受益人取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所需具备的条件,例如: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前死亡、出境定居等。

2、申请程序

列明申请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程序,例如:由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由谁出具证明、由谁认证发放等。处于不同情况的计划参加人可能需要不同的申请程序,在此要分别说明。

3、支付方式

处于不同情况的计划参加人可能需要不同的支付方式,而且计划参加人及其指定受益人自己也有权选择一定的支付方式,比如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等。这些支付方式需要详细说明。

4、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计划参加人可能会同时选择本人以外的其他有关联的人作为计划参加人死亡后待遇支付的指定受益人,这一点需要在加入计划时就预先声明。

(八)基金财产的管理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做出原则性规定,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托管、投资管理等业务的职责以及相关费用的列支等。除了选择法人受托管理机构外,企业还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负责本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职工代表及外聘专业人士组成,年金理事会负责监督

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对计划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监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同时,公司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接受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信息披露

本章着重规定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有关计划、账户和年金基金财产的哪些信息,具体约定计划参加人在计划的设立、实施、修改、终止等各阶段可以享有的知情权。

(十)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本章规定本计划的监管机构是哪些部门,以及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出现争议应如何解决。 (十一)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修改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在法律政策等环境发生很大改变的时候,计划本身往往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在计划中详细说明修改和终止的相关事项是很有必要的。本章详细说明计划修改的前提要件、修改程序以及计划终止的前提要件、终止程序。

(十二)计划的罚则

本章说明企业或职工出现违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并说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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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 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社会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组成。在一些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发展已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支柱,且已形成一整套稳定的制度和成熟的管理办法。我国虽然早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设想,但这一制度因受制于国家制度立法、基金渠道和社会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至今实际发展仍极为缓慢,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职工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2%。为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建立适应交通行业特点的企业年金制度,有必要对交通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现状及未来趋势进行深入研究。 一、现状

(一)交通行业企业基本状况及特点

交通行业一直是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基础产业,担负着远洋、沿海、内河运输,公路运输,港口、道路、桥梁建设和港口货物装卸生产及国家战备,重点、特殊物资指令性运输等任务,生产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消费、社会生活诸领域,是国民经济生产和流通的重要中间环节,是城乡和地区经济联系的重要纽带,在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改善人民生活、加强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别及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交通运输产业步入了快速、健康、持续发展阶段,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交通运输产业相继进行了重大结构性调整和优化重组,先后组建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中国港湾集团、中国路桥集团、中国海运集团和黑龙江航运集团,其中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被国家列为首批57家试点企业;中国海运集团、中国港湾集团、中国路桥集团、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秦皇岛港被列入120家国家大型企业;黑龙江航运集团在政府机构改革后被移交省级管理。

交通行业企业因生产方式独特,作业环境特殊,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点多线长,职工流动分散,作业环境艰苦

交通企业职工来自于全国各地,公司机构跨地区、跨国境分布。如长江航运集团企业沿江分布于6省2市,是我国长江水系上最大的航运集团,拥有各类运输船舶2200余艘,年货物运输能力超过亿吨,为长江经济走廊的形成和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远、中海集团运输船舶航行于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个港口,远洋船员长年漂泊在大海和大洋上,作业远离人群,自然环境恶劣,职业危害严重;路桥和中港集团常因陆路和水上施工任务的变动和跨地区、跨国境施工,人员调动十分频繁,加之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及水下等工程,作业环境特殊,施工人员工作十分艰苦。 2.资产规模大,经营范围广,基础地位重要

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是国家级大型企业集团,由于资产规模大,经营范围广,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如中远集团有全资和控股企业900余家,集团总资产达1000多亿元人民币,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事机构,拥有远洋船舶近500艘,总运力居世界各国船队之首;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已达600亿元,成为香港“四大中资企业”之一的多元化企业集团公司;秦皇岛港是我国最大的能源输出港,煤炭输出量占北方沿海港口输出总量的43%以上,现有泊位综合通过能力1.2亿吨,已成为世界级能源大港和大宗散货内贸集散基地。 3.跨区域经营生产,管理高度集中

由于交通企业特殊作业特点和生产方式,企业经营和生产管理基本都实行统一生产调度,统一经营核算,统一负担盈亏制度。企业集团为增强竞争力,大多采用了国内外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建立了科学

激励机制,吸引和集中了大批优秀人才,为加速交通运输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交通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跨区域生产、经营、管理网络,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占有稳定的份额。

鉴于交通行业企业上述特点,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组织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经过5年多时问的实施,交通企业职工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达40万人,覆盖率达97%,在企业缴费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14%)的情况下,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行业统筹期间累计结余养老保险基金近10亿元,为行业统筹跨行政区域平衡调剂,减轻困难企业社会保障负担奠定了基础,也为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结构调整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99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行业统筹纳入省级管理的要求,交通行业统筹实现了整体向省级管理的移交。由于行业养老保险统筹政策与省市养老保险政策在统筹项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账户规模、计发办法、待遇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行业统筹移交后,交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为了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离退休人员待遇下降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维持社会安定,吸纳优秀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国际竞争力,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迫切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尽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建立企业年金现状

1.为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待遇下降的矛盾,部分交通行业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自此,中远集团、中港集团和路桥集团,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并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先后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截止到2000年年底,中远、中港和路桥集团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已达85820人,领取企业年金人数达14094人,累计基金结余款26269万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使行业统筹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待遇下降的矛盾得到了缓和,使过渡期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有了基础,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凝聚力的增强也促进了企业经济发展。但由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水平还很低,覆盖面还很窄,管理尚不规范,建立起健全、有效的企业年金制度还有一段艰难的历程。 部分交通行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做法是:

(1)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①自愿原则。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自主决定,职工自愿参加。②自主原则。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方案的制定、经办和营运机构的选择及年金分配办法等,

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协商和约定。③民主原则。企业年金实施民主化管理和监督,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始终参与企业年金的监督和管理。④市场化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年金实现市场化营运。在目前国家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年金一般都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并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运作,以实现基金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⑤基金积累制原则。企业年金采取基金积累制,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实行账户基金的完全积累。

(2)企业年金制度实施主体和条件。①实施主体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或改制的事业单位)。②实施对象是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定期限,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职下。③实施条件是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不亏损,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有自有资金。

(3)企业年金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原则上由企业行政部门与本企业工会组织,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监督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与修改,审核并委托基金经办营运机构及对年金基金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等。企业年金的日常业务由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负责。

(4)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一般由企业自有资金、工资储备金、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或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返还资金,作为企业年金来源。多数企业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但个人缴费不超过供款总额的30%。目前交通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历年平均供款相当于本企业工资总额的3%左右。

(5)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多数企业自主选择委托经办机构(如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少数建立了专门机构的企业实施集团自行管理。但无论是委托经办管理还是自主经办管理,企业年金与企业其他资金都实行严格分开管理。

(6)企业年金的支付、转移及继承。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企业多数选择一次性支付,也有少数企业实行按月支付。企业年金一般在职工离退休后凭离退休批准证件和个人账户办理领取手续。在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之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照“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均享受企业年金,其支付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年金的转移方法各企业基本一致,即当职工调离本企业时,保险部门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手续。外单位调入职工,自调入之月起按有关规定续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给付一般规定是:因学习、参军、非组织借调、下岗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其企业年金从当月起封存,待恢复工作后,再办理接续手续;被除名、开除公职、非组织原因离开企业的人员,除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外,其余资金退还企业,列入企业年金进行再分配,同时,终止所有企业年金关系;对受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企业年金暂停执行。当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或个人账户未支付完

死亡,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本息或余额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职工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企业年金关系。

2.尚未建立年金制度的交通企业迫切需要建立此项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人才竞争需要

部分交通大中型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原因有:①国家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缺乏规范政策指导,资金渠道一度在政策上不明确,企业建立年金缺少法定资金来源。②企业年金投资营运政策滞后,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因投资营运风险导致部分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持观望态度。③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也直接制约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抓紧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交通大中型企业面临的一项紧迫要求。一方面是稳定需要,企业通过建立年金制度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待遇下降的矛盾,以维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是发展需要,随着中国即将加入WTO,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将发生根本性改变,企业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交通大中型企业迫切需要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尤其要在工资、福利、保险、工作条件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显现出更强的优势,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人才竞争,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加快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政策制度滞后问题

主要是企业年金基金列支渠道不顺和优惠政策未能到位对建立年金制度的影响,反映在: 1.国家财务制度变化的影响。如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从“企业自有资金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而1993年国家实施新的财会制度时取消了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科目,但又未明确新的列支科目,由于基金列支渠道不明确,企业年金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2.受工资结余资金的影响。如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但国家有关部门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却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在企业结余工资基金中列支。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由于没有工资结余基金或结余不足,也无力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

3.受国家优惠鼓励政策的影响。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都是中央直管的大型企业集团,虽然社会

保险早已移交属地管理,但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渠道却受中央财政管理和制约。由于国家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基金渠道上一直未出台优惠政策,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步伐比较缓慢。 (二)基金营运风险问题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国家不承担基金营运风险,如何确保基金安全和提高基金运营效率是实施年金制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在企业年金市场化营运的国家政策尚未明确之前,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的基金营运基本都采取谨慎态度。目前企业年金运作方式主要有三种:

1.社会保险部门营运。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建立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根据地方规定,企业年金基金需集中在地方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和运作。为回避基金营运风险,地方社会保险部门对企业年金实施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是购买国债或在银行存款,投资回报率很低。加之年金支付形式必须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后才能兑现,对企业的激励效果不理想,因而社会保险机构举办企业年金吸引力较小。

2.企业自主营运。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一般都通过自己的财务公司对企业年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企业集团集中管理和运作,预期激励机制较灵活,资金保值增值能够获得较高收益,加之以集团资产为风险担保,相比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更加安全。从目前情况看,由企业集团集中管理和自主营运还是可行的,但国家应在规避资金投资风险问题上出台有关强制性或指导性政策。

3.委托金融保险机构营运。由于企业年金市场化营运的巨大风险性,大多数企业集团还是倾向于委托国内(或国外)具有一定权威性的金融保险专业机构来投资营运,以确保基金安全。目前已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三家交通企业集团,都采取了委托方式对企业年金进行保值增值。 (三)监督管理机制问题

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为职工建立的一项老年福利计划,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企业盈利以及职工在职时的工资收入,因此,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应服从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职工承受能力,这就决定了交通行业企业年金制度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特点来建立,交通行业企业年金享受条件、分配方式、支付形式、营运模式、管理监督机制等,应由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指导政策自主确定。由于企业年金账户基金具有长期积累性及保值增值性特征,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及长远利益,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必须建立起健全、规范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和防范制度运行风险。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在监管机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管理层次及水平低。不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是单位社会保险或财务机构,没有经过国家权威机构进行经办企业年金资质认定,存在管理不规范等严重问题,基金营运潜伏着许多风险。

2.监管机制不健全。一般都没有建立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缺乏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单一营运模式又使企业年金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

在目前国家关于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营运政策尚不健全和规范的情况下,企业自行制定投资战略和决定投资决策,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极易造成投资失误和营运风险。 (四)经济效益制约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使我国交通运输产业也处于战略性重组和转型时期,例如道路交通企业的快速发展对内河航运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由于我国航运企业大多创建于建国初期,企业历史长、设备老化、包袱沉重,加之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企业办社会,承担着本应由社会负担的社会性事务。企业大量冗员和运输机制不灵活,市场份额有限。近几年,交通内河运输和水上施工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一直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行业统筹移交省级管理后,由于养老保险提取比例逐年提高,住房及医疗等保险制度改革相继出台实施,众多原因导致企业成本大幅度地增加,部分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由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制约,不可能在同一时期要求所有企业建立此项制度。因此,尽早在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落实此项政策,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试点时机和方式,有利于交通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不失时机地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差或亏损时少建或缓建,这种根据自身效益情况的自我调节,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完善和逐步步入良性循环。 (五)思想认识深化问题

我国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20多年,广大企业职工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履行个人养老保险责任和义务已普遍接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很高。但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仍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主要反映在:

1.在经济转型期,由于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职工收入下降、就业形势严峻,广大职工对加强在职时的自我积累以提高和改善退休后生活待遇及质量的自我保障意识尚不强烈。

2.目前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工资及福利水平普遍高于地方企业同类人员,职工尚有优越感而缺少忧患意识,大多只顾眼前不谋长远。

3.行业统筹移交后虽然离退休人员待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由于交通企业从稳定大局出发,对移交后的待遇差(即地方清理剔除的待遇,亦称统筹外待遇)都给予了一定补贴,离退休人员实际待遇没有发生明显的下降。上述诸因素使一部分人产生错觉,具体表现为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反映不迫切、不强烈。

4.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由于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障负担及“两个确保”的任务十分艰

巨,企业工作重点是发展经济,在保证企业盈利基础上实现利润逐年提高。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加大企业成本支出、降低企业利润和职工当年工资分配有一定的影响。交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必须统筹兼顾、立足长远。要结合企业实际,适应企业特点,不但要考虑国家优惠政策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而且要考虑建立年金制度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未来发展趋势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交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企业年金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不少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对增强企业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发挥了巨大作用,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迫切要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主要原因是:

1.有利于迎接入世挑战,为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提供客观基础

市场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中国加入WTO后,国外企业将大举抢滩中国,他们必将通过高薪、高福利等多种手段来抢夺国内优秀人才。国外企业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灵活的管理机制使国有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人才竞争,因此,加快改革僵化管理体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激励措施是克服国有企业人才流失的关键。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否能够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企业的分配机制和保险福利补偿机制,其中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因为企业年金补充水平可高可低,支付手段比较灵活,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可针对不同人群设计不同的分配方案,这样就增强了吸引人才、凝聚人才的竞争力,如果企业员工对自己的企业都有一种优越感、归属感、安全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有了人才基础,企业经济的腾飞就有了根本保障。 2.有利于减轻养老保险远期财务风险,为国家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创造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在适应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将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水平,但也要防范远期社会保障基金风险,控制基本保障水平的过快增长。我国目前面临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和老龄化高峰双重压力,控制和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是必然趋势。当今国际上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一般在50%左右,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却高达80%以上。这一矛盾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造成的,必须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抓紧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加以解决。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缓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供求矛盾、分解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责任、分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为国家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和减轻社会保障基金风险创造了条件。

3.有利于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离退休人员待遇下降的矛盾

按照国务院要求,1998年8月,交通行业统筹整体移交省级管理。由于行业统筹政策在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发办法、待遇标准等方面与地方不统一,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如不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将会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优惠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交通行业大中型企业迫切需要根据自身经济情况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便有效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待遇下降的矛盾,为稳定职工队伍和社会安定团结做出贡献。

4.有利于缓解事业单位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待遇下降的矛盾

根据国家关于科研、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要求,交通行业部分科研、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后,这些单位职工的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都要按照属地规定的企业办法执行。由于我国目前企业、事业单位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上不统一,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均高于企业水平,这样,转制后离退休人员与本单位同类人员相比,就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待遇差,如处理不好,将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转制工作效果。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能有效缓解这一矛盾,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因转制造成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下降的问题。

5.有利于缓解高收入人群退休后待遇水平下降幅度过大的矛盾

交通行业企业由于其行业特点,运输船舶船员尤其是远洋船员在职时工资水平较高,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低水平、广覆盖”,虽然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上则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封顶(高限以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封顶)保底(低限以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保底)做法。由于近几年交通行业企业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企业经营状况普遍好转,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较快;但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限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处于同一平台,特别是远洋船员工作环境特殊,作业环境恶劣,职业危害严重,他们的保障福利待遇应高于一般陆地人员。交通行业企业船员、特殊贡献员工及高收入人群,如果退休后待遇下降幅度过大,效率和激励机制将受到影响。加之行业统筹移交省级管理后,由于各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差距较大,按属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结果造成同一企业职工因参加养老保险地区不同而产生过大的养老保险待遇悬殊,出现分配不公。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解决特殊人群社会保障待遇不足的良方。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可行性

1.国家现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期就确定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特别是2000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营运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上述一系列法律制度,都为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政策支持。

2.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立年金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

亚洲金融风暴以后,由于我国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使我国经济很快摆脱亚洲金融风暴影响而步入良性发展。这几年,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企业经济发展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物质条件和基础,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迫切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加快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步伐。 3.交通企业科学化管理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基础保障

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特别是企业年金制度方案的制定、账户管理、基金投资营运等,需要一支具有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的管理队伍来承担。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早在1994年就参加并实施了养老保险行业统筹,行业统筹经过5年时间的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和深化改革,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社会保障专业队伍。由于行业统筹普遍运用电算化管理,起点高,管理严密和规范,较早实现了全国计算机联网,工作效率、质量及科学化程度较高。行业统筹移交省级管理后,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社会保险机构都作为省级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为行业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做出了贡献,同时,也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为确保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只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才能保障职工退休后享受法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业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后,应积极创造条件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民主管理好。只有较好地实现了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才能保证补充养老保险内部分配制度的公平性、透明性,充分发挥补充养老保险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增强企业凝聚力。

3.经济效益好。企业经济状况是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物质条件和基础,只有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才能有财力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企业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在效益好的时候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以激发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四)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根据交通行业特点和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情况,交通行业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行业牵头,企业经办。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从交通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际情况出发,拟定交通行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指导意见或方案,从政策上对交通行业大中型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进行协调和指导。交通行业大中型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效益情况,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指导意见,自主设计企业年金方案,确定年金补充水平,选择基金运营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和内部监督。企业集团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可实施集团集中管理模式或集团内部分级管理模式。

2.行业牵头,企业联办。由举办企业年金的行业企业集团根据协商和自愿原则,组建行业企业年金管理公司,负责行业企业年金集中统一管理和营运,以发挥基金集中管理和营运的规模效益,以规避基金因分散管理和低层次投资营运而造成的基金风险。当然,这一模式是行业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高级阶段,在目前行业集团企业年金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尚无运行基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应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规范管理,培养队伍,使企业年金制度能步入良性发展,使我国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能落到实处。 (五)企业年金投资营运

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建立的职工保险福利补偿计划,由于采用基金积累制,基金积累增长较快,因此,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问题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并保障基金安全,企业年金必须进入资本市场,由专业投资营运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年金理事会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政策,合理确定企业年金投资目标,优化选择投资工具,研究限制投资组合比例,制定业绩评价基准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根据投资政策选择合适的投资管理人,签订年金委托管理协议,这一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采用国际通行的公开招标等方式。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必须在国家投资政策的指导下管理运作年金资产,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评价。对于管理服务水平较差的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及时进行更换。谨慎选择投资工具是控制基金投资营运风险的重要措施。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国内股票、不动产、海外证券等。它们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点,因此,企业年金在投资营运中应当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重和单项资产投资份额。我们认为:在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仍应以国债和银行存款为主,股票等风险资产投资应该限制在一定比例之内。

(六)企业内部监管机制

企业年金的内部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方式,对年金基金实施民主管理与监督。企业年金理事会分两种类型:(1)实行自我管理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其主要职责包括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

缴费比例;制定年金投资策略和风险分担措施;选择年金托管银行;规定雇用投资经理程序并监督雇用投资经理的经营行为;规定年金待遇支付原则、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建立争议处理机构,监督争议处理工作等。(2)实行委托管理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其主要职责包括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缴费的比例;规定和实施委托基金管理人的程序;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等。在自主营运和委托营运两种管理方式中,考虑到交通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我们主张采用自我管理模式或自我管理与委托营运相结合的模式。 (七)企业年金政府监管机制

企业年金政府监管的主要措施和手段有:(1)政府主管部门成立企业年金监督委员会,承担政府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督职能。政府部门监督委员会职责应包括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认定;对企业年金承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发证;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的企业年金政策和规定进行检查;接受有关企业年金的投诉,并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纠正及处罚等。(2)经办企业集团成立由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代表联合组成的企业基金监督委员会,对本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直接管理与监督。(3)国家制定企业年金规范管理制度和市场化营运投资政策,通过规定限制性的要求以保障企业年金管理及投资营运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我们认为:企业年金监管必须以国家监管为主,同时成立企业集团基金监督机构及工会组织等对企业年金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 四、建议

(一)扩大企业年金试点

由于国家建立企业年金的有关优惠政策已相继出台,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求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有条件的企业越早建立,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有利。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情况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增强国有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利国利民。因此,交通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强烈要求国家在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同时,批准交通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建立企业年金试点工作。 (二)规范企业年金政策

国家为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出台优惠政策并在辽宁省组织试点,在企业年金制度即将普遍推行的情况下,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在总结试点经验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抓紧企业年金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尤其对经办企业年金机构资质认定、企业年金监管机制、企业年金市场化营运规则等,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市场化营运秩序,增强企业年金基金安全,防范企业年金营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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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一:XX企业年金计划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 邹照洪 ]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企业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发展的原则。本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不缴;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3、指导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本计划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宏观指导,在设立计划时应该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1.1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XX企业年金计划:本计划及其细则与附录。 1.3 XX企业年金基金:指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XX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企业职工:指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处于劳动合同期间的自然人。 1.5计划参加人:本计划所称的计划参加人,是指依照本计划3.1的规定已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企业职工。 1.6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1.7受益人:本计划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1.8未归属权益:职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本计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部分的财产被罚没而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在本计划中,未归属权益计入企业账户。 1.9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受托人以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

2.1本计划名称为“XX企业年金计划”。

2.2 本计划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2.3本计划草案已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4本计划已在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号XX。 2.5本计划于XXXX年XX月XX日设立、生效和实施。

第三章 计划参加人

3.1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可以加入本计划。

3.1.1在本计划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3.1.2试用期满;

3.1.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2 符合参加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签署、提交本计划申请表,并经企业签章确认,自企业签章确认的当日起成为本计划的参加人。 3.3本计划参加人的权利是:

3.3.1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3.3.2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3.4本计划参加人的义务是:

3.4.1授权企业每月从该职工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3.4.2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4.3承诺在未达到6.1节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3.5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则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入该计划中。 3.6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3.6.1符合6.1所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3.6.2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

3.6.3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6.4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3.7以前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4.1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4.2账户的开立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4.3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4.3.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4.3.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3每周(日)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4.3.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4.3.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4.3.7与个人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4.4账户的转移

4.4.1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计划参加人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4.4.2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6.1的享受企业年金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4.4.2.1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

4.4.2.2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4.4.2.3因本企业关、停、并、转而导致本计划终止。 4.5账户的撤销

4.5.1计划参加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5.2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6在计划参加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之前,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五章 计划的缴费

5.1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所有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5.2企业缴费

5.2.1企业每月缴费的提取比例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 5.2.2企业根据每个参加人工作年限等情况计算企业为该计划参加人的企业缴费额。 5.2.3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内、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4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5对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上、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6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和关、停、并、转等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待企业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下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企业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五年,应当终止本计划。

5.2.7本企业在与参加本计划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列明企业年金的相应条款。参加人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积累额,永久归其个人账户所有。 5.2.8企业不得以有利于本计划的实施为由聘用某特定人员或解聘某特定人员,聘用某人为年金理事会成员或解聘年金理事会成员的情况除外。 5.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缴费

5.3.1计划参加人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5.3.2每个计划参加人每月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额是该参加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收入的 。 5.3.3计划参加人可以选择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适当调高个人缴费额,由企业代为缴纳。但是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5.5所设定的限额。

5.3.4计划参加人因发生伤残等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 5.4企业为每个参加人的缴费额和参加人个人缴费额的计算方法由企业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程序与本计划相同。该细则的修改程序遵从本计划主体修改的程序,但是细则的修改不影响计划主体的执行和修改。

5.5企业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5.6本计划终止或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后,计划参加人个人如果希望继续向本计划所开立的个人账户缴费的,由本计划的受托人管理。

5.7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计划终止后,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5.8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5.8.1企业在每月的发放工资期间(月初、月中、或月末)缴纳企业缴费和代缴个人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计划参加人的工资中直接代扣。

5.8.2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6.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享受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待遇:

6.1.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6.1.2丧失劳动能力; 6.1.3在退休前去世; 6.1.4出境定居。

6.2 申请领取本计划企业年金待遇 6.2.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6.2.1.1须由退休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所在就业单位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

6.2.1.2申请时除了需要填写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诚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受托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6.2.1.3如果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须由本人申请,受托人批准,方可领取。 6.2.2符合6.1.3的计划参加人:

6.2.2.1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2.2.2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无法行使受益权的,由其遗嘱继承人(如果计划参加人另外立有遗嘱)或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继承顺序继承。

6.2.3符合6.1.4的计划参加人:

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3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6.3.1.1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本息分红)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6.3.1.2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6.3.1.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4个人缴费一次性缴付60个月以上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5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6.3.2符合6.1.3的计划参加人:

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如果受益人或继承人另外加入了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要求将本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额划转到受益人或继承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中。 6.3.3符合6.1.4的计划参加人:

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6.4计划参加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支配、处分的权利自动开始于下列时间之一,而无论计划参加人是否提出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是否已经开始: 6.4.1计划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日; 6.4.2计划参加人已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一天; 6.4.3计划参加人丧失劳动能力当日; 6.4.4计划参加人死亡当日;

6.4.5计划参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件的当天。

从上述时间开始,企业以及除计划参加人、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从其个人账户中移转资金。 6.5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6.5.1计划参加人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6.5.2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6.6受益人个人账户的财产转移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6.6.1一般情况下退休、死亡归属权益为100%; 6.6.2离职时的转移或退出按规定的归属比例计算:

6.6.2.1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内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2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3对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上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第七章 基金财产的管理

7.1本计划归集的资金将以受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7.2基金的受托管理

7.2.1本计划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 (法人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

7.2.2受托人有权获得所有计划参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住宅电话、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与本企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参加本计划的起始时间等。 7.3基金的托管

7.3.1由受托人选择托管人,并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以本计划所建立的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以接受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款项。

7.3.2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归集、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与估值。

7.3.3托管人按照受托人的指令开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并负责监督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按照《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运作。 7.4 基金的投资管理

7.4.1受托人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和比例限制。

7.4.2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政策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与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执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7.5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7.5.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XX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规定确定。

7.5.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由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8.1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计划的资料: 8.1.1本计划正式文本及其缴费细则正式文本;

8.1.2本计划或本计划缴费细则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 8.1.3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8.2账户管理人发出的个人账户变动信息和余额对账单定期发送给计划参加人。 8.3计划参加人有权对如下事项随时进行查询: 8.3.1个人账户余额; 8.3.2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8.3.3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8.3.4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9.1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9.2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个别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XX地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10.1计划的修改

10.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进入修改程序:

10.1.1.1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计划的修改; 10.1.1.2计划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1.2计划修改应当依据以下程序:

10.1.2.1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10.1.2.2修改后的计划草案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0.1.3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计划所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计划。

10.1.4每次修改后,企业董事会、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都应获得书面的修改通知和说明。 10.2 计划的终止

10.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终止:

10.2.1.1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10.2.1.2本企业破产;

10.2.1.3本计划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2.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计划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10.2.2计划终止时,除了10.2.1.3所列情况外,本计划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10.2.3计划终止须报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十一章 计划的罚则

11.1 计划参加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11.1.1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

11.1.2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并且未与企业正式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11.1.3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企业账户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

11.2如果本计划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计划参加人有权要求返还自加入本计划以来所有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XX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申请表 企业信息 企业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开户银行及账号 地址 申请人信息 姓名 出生年月 职级 住址 手机 性别 身份证号 工龄 电话 电子邮件 配偶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指定受益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与本人关系 声明:本人自愿加入XX企业年金计划,已认真阅读该计划的有关规定。本人承诺遵守该规定,并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人: (签字) 案例: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帐户管理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 邹照洪 ] 招商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高松凡 帐户管理是企业年金管理流程中特有的管理环节,是其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它向企业和员工提供大量的日常服务,是企业和员工与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主要连接点。帐户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是直接影响到企业年金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健。 在劳动保障部的支持和指导下,招商银行作为劳动保障部帐户管理和银行向社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试点单位,在帐户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文对此进行了介绍,并就企业年金帐户管理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敬请指正。 一、招商银行企业年金 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实行行业自办模式,总行统一政策、统一帐户管理、统一基金管理,个人帐户和供款全部集中总行,由专门经办机构-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帐户管理和投资决策,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目前,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管理着全行22家分行近9000名员工的个人帐户、数亿元的企业年金资产,帐户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转良好,得到了广大职工的高度认同,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与此同时,在与国内外同业的交流和沟通中,招行的企业年金工作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赞扬。

我行企业年金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5~1999):行业自办

(1)启动:1995年,总行决定建立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并从当年1月开始提取资金。

(2)获得自办行内企业年金资格:1998年6月,得到劳动保障部大力支持,招行获得自办行内

企业年金资格。

(3)制度化建设:1999年在劳动保障部指导下,制订《招商银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招商银

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招商银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制度》等。

这些制度对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控制风险、保障员工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4)成立经办机构:1999年12月成立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管理办公室、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

监督机构—监督委员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和制约,提高了管理水平,有效地控制了风险。

聘请行内外专业人士组成投资咨询小组,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提供建议和咨询。

(5)开设基金专户、会计独立核算:

根据企业年金业务特性和运营规律,制订《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制度》,开设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帐户,专职会计人员单独做帐、独立核算,使企业年金基金独立于企业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6)建立个人帐户:为全行近9000名员工建立个人帐户。 (7)投资运营

招行对企业年金的投资一直坚持审慎原则,《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投资方向和比

例、投资决策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遵循安全、效益、流动的原则,并根据办法的具体规定,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确定了分散化、组合式投资方案,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操作。

(8)信息披露与监督

管理办公室除向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行长办公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呈报会计报表外,还会定期向全行员工披露关健信息,年终向分行和员工提供年结报告、各种余额表、个人帐户清单等,员工可随时向管理办公室查询帐户信息。

第二阶段(2000年至今):对社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

2000年3月,我行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组织的补充养老保险考察团赴美国考察,美国庞大的养老

金市场、养老金独特的运营管理流程、特别是养老金给资本市场及金融机构带来的发展机遇给我们留下

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企业年金业务,重新定位其在我行发展战略中的地位。

我们认为,企业年金发展空间广阔,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说,向社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是一项金融创新,可以改善银行单一的经营经构、分散经营风险;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增强金融实力;提升公众形象、增加无形资产;经办企业年金业务有利于金融机构长期稳定的发展。

在劳动保障部的大力支持下,我行对企业年金业务进行重新定位,工作重点由原来的行业自办转移到向社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工作:

(1)行政管理系统的开发、验收及运行:

为了提高招商银行企业年金管理水平,建立一个银行对社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模式和样板, 2000年5月,由劳动保障部牵头,招商银行与美国安泰保险公司合作,转移和改造安泰的养老金管理系统。2001年4月完成系统的开发及试运行,同年7月通过劳动保障部、人总行、安泰保险公司有关领导和专家验收。

该系统具有行政管理的全部功能: 建立和变更企业、员工基本资料; 建立企业帐户、员工个人帐户; 供款及分配,打印帐单和收据; 退出待遇的核定与支付,复职; 投资收益分配; 年结;

编制各种报表; 查询等

为了适应国内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录入方式、供款方式及周期、币种(人民币、港币、美元)、支付方式、计划规则及归属表、投资选择、表格格式等方面设置了多种变化,供企业及员工选择。

为了更好地与投资机构配合,系统保留投资与投资转换功能,作为与投资系统的接口。 先进的帐户管理系统保障了企业年金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和规范,提高了服务水平、降低了操作风险。

(2)获得劳动保障部与人总行的支持:

2001年9月,劳动保障部致函人总行,协商银行对社会提供企业年金服务问题,人总行在复函中

明确表示给予支持,并表示,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服务只需报备;由于招行当时还不具备基金托管资格,人总行表示,开展这项业务需报批。目前,我行已获得基金托管资格,这个障碍不复存在。

二、企业年金帐户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核心地位

企业年金本质上是员工退休收入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分配和激励制度之一,为使员工权益得到根本保障,建立个人帐户是必然选择,这是企业年金制度的根本和基础。

个人帐户中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员工,这是受限制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支取条件的限制;二是企业供款部分的归属条件限制。

个人帐户横向不作调剂,内部纵向积累,支取额完全取决于各期供款及投资增值,这决定了企业年金投资的重要性。

在较规范的管理模式中,个人帐户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实行分离,即经营管理权从企业和员工向第三方专业的帐户管理机构及投资机构转移,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从企业分离,可以更好地保护员工的权益;二是专业化的管理,使员工得到更专业的服务,资产更好地保值增值,更好地控制风险;第三,“两权”虽然分离,但所在权未转移,因此供款者(企业、员工)还享有投资决策权、收益权、知情权(周期报表及报告、信息披露、查询等各种服务)、监督权、直至重新选择管理人等权益。

个人帐户的这些特性,决定了企业年金各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及服务内容。

(二)企业年金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

在理想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中,首先,资产所有人(供款者)与资产管理人(商业管理机构,即市场主体)之间的是一种信托关系,企业和员工作为委托人,市场主体作为受托人;其次,帐户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投资机构相互独立,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拥有全部信托资产所有权及投资收益权,受托人只能因其受托行为收取一定的报酬;信托资产不得并入受托人资产,不属于受托人遗产及清算财产。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流程中是否需要专门的受托人,目前还没有定论。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独立法人,即专门的受托人;二是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内部形成一个

组织,如委员会或理事会(由雇主或管理层、员工代表或工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 前一种情况,企业只与受托人形成委托关系,由受托人选择帐户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投资机构,并与之形成新的委托关系;受托人居中心地位,其资格要求较高,应该是规范的、具良好声誉和市场形象、有很强实力和规模的金融机构。

后一种情况,企业将直接面对帐户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投资机构,这种情况下,帐户管理机构将处于较重要的位置。

(三)帐户管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帐户管理居于企业年金管理流程的最前端,直接面对企业和员工,提供繁杂的日常服务,也掌握大量的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它最了解员工及企业的需求,是企业设计年金计划的顾问、个人帐户的管理人、投资决策的参与者,其特殊地位及占有的资源使得它对企业有较强影响力。实际上,在某些国家,由一个机构承担受托人和帐户管理人两种职能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帐户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1、签约:与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服务内容、计划规则、管理费用等。 2、建立计划规则、企业帐户、个人帐户:根据合约,在系统中建立计划规则;建立企业基本资料和帐户;根据员工申请表,建立员工基本资料和个人帐户。

3、建立基金账目,处理相关会计事务:处理基金收、支等日常事务;与投资机构的结算;编制

和保存有关账目,编制各种财务报表等。

4、供款及供款分配:根据约定及员工信息变更,向企业出具供款帐单,与企业核对供款额后收

款;收款后向个人帐户分配,并出具收据。

5、退出计划及支付:根据退出申请列明的退出原因和领取方式,测算和核准员工退出待遇;支

付。

6、向员工提供查询服务:根据员工需要查询和打印本人帐户资料。

7、投资收益分配:根据各项投资收益状况及每个帐户的投资分布,向个人帐户分配投资收益。

8、年结:在约定的结算日,对当天企业及个人帐户资产进行年度结算,印制结算报告、员工个

人帐户清单及余额表、信息表等报表;将有关报表及帐户管理报告等提供给企业及员工。

9、向监管机构呈报报表、信息披露: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呈报各种报表,按规定向公众披

露有关信息。

10、与托管银行及投资机构的协作 11、与企业约定的其他事务

(四)关于帐户管理的几个重要问题

目前,国内对企业年金的研究较多地着眼于管理流程中的后端,如基金投资等,对于前端,如帐户管理、企业及员工的需求、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等方面研究不足,政府也没有制订相关规则。下面就国内企业年金帐户管理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已的看法。

1、企业、员工的需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

对企业及员工来说,企业年金有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增加员工退休收入,解决后顾之忧;二是减免税;三是形成中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吸引和稳定人才,增加竞争力。

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年金的最基本文件,它决定帐户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设计企业年金计划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力资源战略(决定于企业发展战略)、人员状况、薪酬福利结构、激励机制等因素,因此,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差异很大。 制订计划要重点考虑四个因素:符合国家政策;充分满足企业需求;保障员工基本权益;符合管理系统的基本流程,具备可操作性。

2、规范管理与个性化服务

规范化管理是行政管理的根本,也是获得市场准入的前提,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效地保障员工及企业的权益,降低管理和操作风险;二是可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但不同企业的需求千差万别,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是企业的要求,也是赢得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矛盾:

一是企业的某些需求与员工权益及国家政策是否冲突; 二是个性化服务与管理成本的矛盾;

三是某些特殊需求与风险控制的矛盾。

解决这些矛盾需要提高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水平,提高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行政管理系统的设计水平、适应能力、配置及投入等。

3、管理成本与管理费

(1)企业年金行政管理的管理成本取决于多种因素:计划类型、计划的设计、计划的规模;帐

户规模;资产规模;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政府的监管,如呈报周期报表及不定期报告、督促检查、披露等;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管理水平、营销方式;企业的管理水平等因素。

管理成本决定了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2)管理费用可以有多种收取方式:

a按个人帐户的数量收取基本费用(人头费); b按每期新供款的一定比例收取; c按帐户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

d根据计划情况,约定定额的管理费用; e根据约定,收取未满期转移费用; f根据约定,对特殊服务收取一定费用; g其他方式。

管理费用的收取,最好由企业在帐户资产之外另行支付,也可以从帐户资产或投资收益中扣除。

(3)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将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管理费用:

a监管规则和监管方式的成熟、简便、规范;

b行政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系统、较高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规模效应; c企业的规范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对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应制订相应的规范,进行合理的监管,也应有一定形式的披露。

宜采取对核心服务收费控制严、对特殊服务收费控制宽;对长期收费控制严、对一次性收费控制宽的方法进行控制:

核心服务 为规范管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基本权益,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对行政管理的最基本和

最重要的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确定相应的管理费标准(应该是一个区间);

附加服务或特别服务 在核心服务基础上,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及市场的竞争确定

附加服务或特别服务,相应的管理费由行政管理机构与企业协商并在协议书中注明,监督机构不宜规定过严,但应规定一个较宽松的最高限额。

4、行政监管

企业年金管理专业性很强、对管理机构资质要求很高,行政管理是企业年金业务流程中特有的管理环节,因此,对帐户管理有较高的资格要求,前文已提到监管机构对管理费用的监督,实际上监管内容和方式要广泛得多,主要集中在:准入、退出、日常监督、信息披露、公示、处罚等。

(1) 关于准入资格

建议监管机构重点审核管理机构的a基本素质,如资本金、系

统的基本配置及安全性能、组织架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b服务能力,如对企业及员工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对不同需求的适应能力,管理流程等。

还要特别考察它的c经营能力,如现有的客户基础、营销队伍、营销渠道和方式、自身的优势和资源等,因为帐户管理机构没有更多的收入来源,利润主要来自内部管理成本与管理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尽快形成规模效应、降低自身的管理成本是其能否长期生存的关健。

规模太小、经营不稳定的行政管理机构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较高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这是监管机构不愿看到的。

(2)关于日常监督

建议监管部门在有关制度和法规的基础上,制订或规定实施细则和服务规范、关健审核指标、公示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时间等,并以指引的形式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企业及员工、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及媒体等公布;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监管机构审查与中介机构稽核相结合以中介机构稽核为主的日常监督机制。

宜制订统一、详尽的周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范;应对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在公示特别是退出以前,应该给市场主体以足够的整改空间。

盼望劳动保障部正在制订的准入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尽早出台。

5、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国发[2000]42号文确定企业年金实行个人帐户制、基金积累模式,实行商业化、市场化管理和运营,这为商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年金管理扫除了障碍。

借鉴发达国家养老金经验,DC计划与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模式、信托模式、多元化市场主体竞争已成为当今养老金管理的主流。

这也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方向。在未来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无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还是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都可以参与企业年金的管理,并分别扮演受托人、行政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投资机构、咨询顾问等不同的角色,但必须获得相关的资格认证,其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信托法》、《合同法》以及企业年金的管理条例,并分别接受所在行业监管部门及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

企业年金潜在市场十分庞大,企业及员工的需求多种多样,甚至企业年金的管理也不是单一的模式,客观上需要各市场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提供优质的、多样化的、针对性的服务。

因此,形成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良性竞争格局是企业年金市场的本质需求和必然选择,也为更多的金融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它能够有效地降低养老金管理成本,更好地将市场做大,发挥企业年金规模大、长期稳定的特性,形成国家、企业及员工、金融机构多赢的局面。

三、银行业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年金巨大的市场潜力,市场化、商业化的运营管理模式,给金融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可以说,养老体制的改革将会在一定程度、一定层面促进金融机构的变革。

金融机构之于养老金有两个作用:它既是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养老金的特性决定了它主要投资于金融产品),又是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中,银行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1、在我国,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其实力、信誉、科技手段等处于明显优势,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感及美誉度也处于领先地位——这在养老金的管理中尤其重要。

2、银行积累了丰富的个人帐户管理经验;

3、可以承担托管银行的职能;

4、可以和其他产品组合销售; 5、结算优势;

6、可以利用已有的资源,特别是客户资源、网点资源、销售队伍、技术平台等,最大程度节省成本。

银行的上述优势,易形成帐户管理的规模效应,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养老金的管理成本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也是决定养老金管理机构生存的关健,在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情况下,这一特点尤为突出。

比较发达国家,中国的养老金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后发优势将使得中国的养老金管理机构起点更高、竞争更激烈,实力、品牌、规模效应、金融管理能力等缺一不可,可以预见,在未来中国的养老金市场,没有大型金融机构背景的养老金管理机构将难以长期生存。

目前,银行已处在较为有利的地位,它可以作为帐户管理人和托管银行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在实行受托人模式后,银行也是受托人最有力的竞争者;在混业经营情况下,银行可以作为受托人、帐户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投资机构、咨询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部的大力支持下,招商银行在做好内部企业年金工作的同时,也一直致力于对社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并为此做了许多准备工作。

招行的企业年金管理系统与主营业务系统属于同一技术平台,一经联接,所有物理网点及网上银行都可以向当地企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这样就可以实现跨区域销售,也可以向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供跨区域服务。

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销售:从现有资源中筛选优质客户;分行客户经理的推介;在物理网点摆放宣传资料、开设专柜;在网上银行上加设窗口、建立子菜单;列入产品目录;与其他业务组合销售;时机成熟将其推向个人服务,附在“一卡通”中销售;推介和咨询活动等……

为了向企业和职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招行正着手对企业年金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在保持基本功能不变的前提下,提高系统的录入功能;提升跨区域操作的风险控制能力;提高适应性以更好满足企业的多种需求;开通网上查询功能;终端向企业延伸;与主营业务系统联接,实现网上结算等。

招商银行将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和优势,积极进取,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的企业年金管理服务,为企业年金这一新兴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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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业企业年金方案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 邹照洪 ]

行业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企业管理规范比较统一,参保人数众多,企业年金规模大,有自己的行业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基金容易集中管理。行业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特点在于: 1.可以建立行业自我管理的养老基金; 2.行业内各企业自愿加入;

3.实行行业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行业年金实施方案和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行业统筹部门是今后一段时间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重点。对经济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行业,可以设立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权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二条[宗旨] 本办法旨在保障和逐步提高本行业员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方案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行业统一管理的养老基金,本行业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加入,对加入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在行业协会内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和养老基金管理委员会,各企业设立相应的管理办公室。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差别待遇”。企业为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因岗位责任、工资级别和为公司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实行“行业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相结合,完全积累与缴费确定”的模式。

第四条[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为本企业服务满1年,上年度考评合格,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 行业养老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行业养老基金通过本行业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筹集资金,通过行业养老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运营,由上述缴费本息构成本行业养老基金。

第六条[企业缴费] 企业每月代扣代缴企业年金缴费,按时计入行业基金和个人账户。用

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季缴、半年缴或一年缴等不同的缴费时间段,以银行转账、支票或托收的方式进行企业年金缴费。根据本地的经济和行业企业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下限和上限,企业每月缴费比例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内选择任何一个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15%。缴费工资总额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标准一致,缴费比例由企业自定或集体协议规定,其中4%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从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还可以按照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为个人缴费,也可以多缴,所有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个人缴费] 企业年金可以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单方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比例可以自愿选择,最高不得超过15%,其中4%以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八条[行业基金] 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归入行业基金并统一制定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营;个人账户收益率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但必须保持在不低于5%的水平。 第九条[个人资产所有权] 个人账户受益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对个人账户积累资本享有所有权和继承权。

第十条[知情权] 个人账户受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查询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管理]

(一)企业年金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完全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适当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

(二)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三)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从原单位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如果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因职工失业或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可由本人决定选择其个人账户的管理机构。职工升学、参军或出境定居时,其个人账户可直接结算发给本人。

(四)职工退休前死亡或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章 受益资格与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受益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企业年金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前去世、出境定居、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在原则上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步,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5岁。企业和个人连续缴费10年,累计缴费15年者方可以选择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支付方式]

(一)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结算、转购人寿年金产品按月支付,或二者混合的方式领取。

(二)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则以相对应的周岁生日为年金领取日;受益人可以将一定数额的基金继续委托本行业养老基金委员会投资运营,本息记入“养老金投资账户”。 (三)如果选择转购人寿年金产品按月支付,则以相对应的周岁生日为选择的商业保险公司《年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四)分次领取的办法:

1.前5年逐月按1/6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2.前10年逐月按1/12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3.前15年逐月按1/18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中止] 参保职工在退休前因正当理由离开企业或者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企业时,企业缴费终止;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保留在原单位或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个人也可以继续缴费,账户中的所有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本息完全归个人所有,享受条件按第十二条的受益资格确定。

如果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自动离职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确定其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比例。职工的实际服务年限占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就是职工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的比例。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行业内流动] 参保职工在行业内流动,个人账户可以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地区内流动] 参保职工在地区内流动,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的经办机构;如果调入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保存在原经办机构,待条件具备时转出;到退休时仍不具备条件转出的,由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第十七条[地区外流动] 参保职工在地区外流动,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因故未转出,可将个人账户保存在原经办机构,待条件具备时转出,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受益人病退] 参保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九条[受益人病故] 参保职工在领取企业年金之前死亡的,或余命期终结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剩余积累可以合法继承。

第二十条[特殊群体] 为特殊群体如特殊工作岗位(如有毒有害等)人员、获得各类荣誉称号人员、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工人技师建立特定的企业年金。

第二十一条[违约处理] 参保职工自动离职,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行业养老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方案制定] 行业型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定草案,经行业性集体协商,通过行业性集体协议建立。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 行业协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责任如下: (一)企业年金缴费征集、参保企业和职工的数据管理、受益资格审定与证明;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业集体协议,制定养老基金组合投资计划,并委托投资经理,确保最低回报率;

(三)定期为参保职工发送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情况报告单; (四)为参保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基金监督] 行业协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参保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其主要责任如下:

(一)负责监督本行业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并对方案的解释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配合政府养老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 第七章 企业年金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理机制] 因企业年金缴费、数据管理和待遇支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渠道处理。

第二十六条[调解与诉讼] 行业协会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年金争议调解小组”,负责调解行业、参保企业和职工之间因企业年金事务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功的争议可以通过有关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争议] 行业协会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因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发生的争议,按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程序处理。 贝恩克 www.cnpension.net 独家版权所有 案例:大型企业(集团)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 www.cnpension.net 2005-7-11 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 邹照洪 ] 一般的大型企业(集团)除了在企业年金的规模和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形式与行业企业有所区别外,其余情况都基本相似。大型企业(集团)的年金方案的主要特点: 1.具有较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2.需要对养老基金进行妥善的委托管理。 《大型企业(集团)年金实施方案和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市)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宗旨与原则] (一)本办法旨在保障和逐步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差别待遇”。企业为职工的缴费因岗位责任、工资级别和为企业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管理模式] (一)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组成,制定本企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签订委托协议,并监督委托协议的执行。 (二)企业年金委托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事务经办、投资运

营和待遇发放。

第四条[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为企业服务满1年,上年度考评合格,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 企业年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筹集资金,通过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投资管理机构投资运营。

第六条[企业缴费] 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年金缴费,并按时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季缴、半年缴或一年缴等不同缴费时间段,以银行转账、支票或托收的方式进行缴费。根据本企业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下限和上限,企业每月缴费比例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内的任何一个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15%。缴费工资总额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标准一致,缴费比例由企业自定或通过集体协议规定,其4%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从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还可以按照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为个人缴费,也可以多缴,所有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个人缴费] 企业年金可以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单方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比例由职工自愿选择,其中4%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八条[账户基金] 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完全归入个人账户,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营;个人账户收益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个人资产所有权] 个人账户受益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对个人账户积累资本享有所有权和继承权。

第十条[知情权] 个人账户受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查询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管理]

(一)企业年金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适当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缴费。

(二)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三)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从原单位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企业

年金经办机构,如果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因职工失业或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可由本人决定选择其个人账户的管理机构。职工升学、参军或出境定居时,其个人账户可直接结算发给本人。

(四)职工退休前死亡或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章 受益资格与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受益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企业年金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前去世、出境定居、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在原则上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步,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5岁。企业和个人连续缴费10年,累计缴费15年者方可以选择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支付方式]

(一)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结算、转购人寿年金产品按月支付,或二者混合的方式领取。

(二)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则以相对应的周岁生日为企业年金领取日;受益人可以将一定数额的基金继续委托投资运营,本息记入“养老金投资账户”。

(三)如果选择转购人寿年金产品按月支付,则以相对应的周岁生日为选择的商业保险公司《年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四)分次领取的办法:

1.前5年逐月按1/6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2.前10年逐月按1/12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3.前15年逐月按1/18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中止] 参保职工在退休前因正当理由离开企业或者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企业时,企业缴费终止,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保留在原单位或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个人也可以继续缴费,账户中的所有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本息完全归个人所有,但享受条件按第十二条的受益资格确定。

如果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自动离职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确定其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比例。职工的实际服务年限占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是多少,职工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的比例就是多少。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地区内流动] 参保职工在地区内流动,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的经办机构,如果调入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保存在原经办机构,待条件具备时转出,到退休时仍不具备条件转出的,由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第十六条[地区外流动] 参保职工在地区外流动,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因故未转出,可将个人账户保存在原经办机构,待条件具备时转出,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七条[受益人病退] 参保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八条[受益人病故] 参保职工在领取企业年金之前死亡的,或余命期终结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剩余积累可以合法继承。

第十九条[特殊群体] 为特殊群体如特殊工作岗位(如有毒有害等)人员、获得各类荣誉称号人员、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工人技师建立特定的企业年金。

第二十条[违约处理] 参保职工自动离职,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年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方案制定]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定草案,经集体协商协议建立。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责任如下: (一)企业年金缴费征集、参保企业和职工的数据管理、受益资格审定与证明;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寻找基金投资管理的委托机构; (三)定期为参保职工发送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情况信息; (四)为参保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基金监督]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参保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其主要责任如下:

(一)负责监督本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并对方案的解释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配合政府养老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 第七章 企业年金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处理机制] 因企业年金缴费、数据管理和待遇支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渠道处理。

第二十五条[调解与诉讼]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和职工之间因企业年金事务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功的争议可以通过有关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争议]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因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发生的争议,按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程序处理。 贝恩克 www.cnpension.net 独家版权所有 企业年金投资需防范五大风险 [ www.cnpension.net 2005-11-14 中国证券报 ] 中国养老金网CEO杨老金 企业年金是职工的“养命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认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如何有效地控制风险。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受益人和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在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之前,对如下问题有清晰的概念和正确的回答:企业年金基金现在面临哪些风险?我们了解这些风险吗?这些风险是否被正确地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首要工作是:认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风险。 根据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状况,我们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突出面临如下风险:关联风险、集中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和政策风险。 关联风险 关联风险,又称主办人关联风险或者称为企业年金计划关联风险,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大量投资于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人即企业年金主办人的资产。这样,企业年金主办人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状况等等直接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甚至影响到企业年金的缴款和支付。 关联风险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当企业年金主办人经营状况良好、业绩优异、企业价值或企业资产价值提升的阶段,对企业年金主办人资产的投资,

将提升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另一方面,关联风险使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严重依赖企业年金主办人资产的质量,不能更大范围地分享金融市场各种金融工具提供的投资机会。

目前,我国一些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主要投资于企业年金计划主办人的资产如主办人发行的各种企业债券等,企业年金主办人和投资管理人,要充分意识到这种投资行为的利弊。大家熟知的“安然事件”等等,都是企业年金基金集中投资于企业年金主办人的资产,结果导致投资失败,无力兑付职工的养老金。所以,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设计中,必须严格限制对企业年金计划主办人发行的证券的投资。甚至对与企业年金主办人关联的行业、企业的投资,都必须加以限制。

集中风险

集中风险是指企业年金基金过度集中投资于某类或某一资产的风险。过度集中投资导致的风险包括:使企业年金基金过度依赖于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而不是投资绩效,使投资组合不能实现必要的投资分散,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不能有效的分享其他金融工具提供的投资机会,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等。

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集中风险,有效的办法包括:制订投资分散化为原则的投资政策、设计分散化的投资资产配置策略、检查和督促实施分散的投资操作策略。

通货膨胀风险

在货币经济环境下,所有金融投资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就是通货膨胀风险。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导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绩效受损,投资风险加大,乃至影响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支付,尤其是最终影响企业年金计划的支付能力。

通货膨胀影响所有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的内在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对确定缴费型企业年金计划来说,通货膨胀的影响主要通过受益人资产的购买力的潜在下降来体现。如同确定给付型计划所面临的情形,确定缴费型企业年金计划或可提高缴费,或可通过取得更好的投资收益来抵消通货膨胀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影响。

从现实来看,在20~30年里即使是温和的通货膨胀,企业年金计划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也

非常巨大。对待这种形式的通货膨胀风险的正确方法是,在企业年金计划设计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当中,将通货膨胀作为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纳入企业年金计划设计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当中。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资产价格的风险。利率的变化显然影响企业年金计划的充足性。利率风险是期限(期限越长,对利率越敏感)、现金流(现金流越低,对利率越敏感)和现在的利率水平(利率水平越高,对利率的变化越不敏感)的函数。因为这些因素对于不同证券资产、不同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影响各不相同,对不同的债务结构和资产的影响也不相同。

利率产生了两种不同形式的投资风险。一种是带来对企业年金基金存量资产价值的影响。另一种是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量的价值影响。一般情况下,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下降。利率的升降也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目前我国乃至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利率曲线正结束低利率周期。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选择,必须正视新的利率周期的影响。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非金融风险,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金融市场外部因素导致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政策法规的变化,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约束的外在刚性的要求。

目前来看,几个影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重要的政策风险包括:商业性人寿保险公司操作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规范为企业年金制度下的企业年金,相应的投资管理必须依据现有的企业年金政策执行。以前由劳动保障系统经办的企业年金如各地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企业年金,如何平稳过渡,交付合格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企业年金主办人在以前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也必须交给合规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不规范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都必须在投资管理主体、投资管理规则、乃至投资政策和资产配置等方面,依法依规重新规范。这可能是目前主要的企业年金基金存量的投资管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08:42 中国证券报

国资委:工资节余购买企业年金,不占用工资总额 [ www.cnpension.net 2006-2-13 中国养老金网 ] 本网讯: 2006年1月18日,国资委发出《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在提到企业用应付福利费与应付工资节余,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关指标的反映问题时,该通知指出:企业用应付福利费与应付工资节余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中“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项目中填报,不作为职工福利费与工资的负担或发放数反映,即在基本情况表中不反映为全年应发工资总额与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标,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中不反映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以福利费与应付工资结余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时,其支出不作为全年应发总额与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同时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中也不作劳动报酬指标处理的基本处理原则。 该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建立企业年金不会影响中央企业财务报表的成本数据,更意味着国资委推动企业年金的决心从未动摇。 有关人士指出:中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企业年金的资金规模。该通知的出台,无疑是国资委送给企业年金市场的一份新年厚礼。 相关报道: 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09日 来源:国资委网站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现将《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处理以前年度潜亏及损失挂账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与信息披露问题

(一)关于企业处理以前年度潜亏及损失挂账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问题。

企财04表47行“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反映企业在权益和当期损益中处理的2003年底以前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及潜亏挂账;企财04表 48行“在当年损益中消化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在当期损益中消化的2003年底以前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及潜亏挂账;企财05表89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用当期损益消化的2003年底以前的各类损失潜亏与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的部分。对于企业处理的以前年度潜亏及损失挂账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国资委备案,已备案的部分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后,方可认定。

(二)关于企业处理以前年度潜亏及损失挂账信息的披露问题。

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及会计处理情况逐项审计,同时将审计确认结果在会计报表附注的补充资料中进行披露。

二、关于企业用应付福利费与应付工资节余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时,其有关指标的反映问题

企业用应付福利费与应付工资节余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项目中填报,不作为职工福利费与工资的负担或发放数反映,即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中不反映为全年应发工资总额与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标,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 表)中不反映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三、关于企业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的填报问题

企业按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当按要求填报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住房费用中“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不作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反映。表间公式3行本年实发数=企财07表33行,更改为3行本年实发数≤企财07表33行。

四、关于科研设计企业收到财政部住房补贴款,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填报住房费用的问题

科研设计企业当年收到财政部住房补贴款的,应当将当年实际发放给职工的数额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作为“住房费用”相应明细指标项目的“实发数”反映,“负担数”不反映。

五、关于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补充资料中,“上年结转本年发放人工成本”与“本年结转下年发放人工成本”指标反映的是实际结转数还是结转的实际发放数问题

“上年结转本年发放人工成本”反映企业上年人工成本结转本年后的实际发放数额;“本年结转下年发放人工成本”反映企业本年人工成本实际结转下年的全部数额。

六、关于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核定的非工挂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的填报对象问题

该指标反映未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国资委审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对于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但挂钩范围仅为集团所属部分子企业的,集团所属未纳入挂钩范围的子企业不属于本指标界定的非工挂企业范畴,其工资总额情况不填报本指标。

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情况表(企财19表)中“原制度资产损失”的时间范围界定问题

企业“原制度资产损失”反映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前发生的原制度资产损失,具体包括2000年以后清产核资经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批复确认的原制度资产损失,以及企业2000年以后,200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相关内部核准程序自行清理和处理的原制度资产损失。

八、关于中央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与财务决算报表内容衔接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企业应当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专项报告,并按规定附报备案表。为减轻企业负担,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在全面完整地反映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只报送“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二)”。

九、关于特殊情况下,企业人员人数的反映问题

采用比例合并法时,合并报表中企业人员人数按要求以合并比例计算填列,此时允许在差额表中填列相关人员人数;采用完全合并法编制的合并报表对纳入合并范围的股份公司人数应当按全口径反映。企业人员同时在集团所属的几个企业任职或取得相应报酬的,各单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实际管理情况统计本企业职工与从业人员人数,以及实际负担或支付的人员费用情况;集团合并报表应当按照合并口径对所属各企业重复统计的职工与从业人员人数等指标进行剔除,此时允许在差额表中填列相关人员人数。

十、关于境外企业为外派中方人员在境内缴纳的各种保险是否填报《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企财06表)的问题按照境外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内容,境外企业为外派中方人员在境内缴纳的各种保险不需填报《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企财06表),相关数据统一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反映。

十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是否纳入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

对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如改制工作于年度内完成并经国资委产权局批复确认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其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于年度内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已改制企业,应当按照比较会计报表要求调整有关合并报表期初数。

十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在决算中的反映与披露问题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在决算中如何反映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5]18号)要求,上市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应当单独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应付权证”科目核算其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流通权。在填报决算报表时,企业应当将“股权分置流通权”在《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应付权证”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对价的披露问题。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事项单独进行披露,详细说明企业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所承诺具体内容、支付的对价,以及发行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十三、关于报表附注补充资料中“十、审计情况”与要求报送的审计情况说明的关系问题

补充资料中的审计情况是从企业角度反映的当年审计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对上年度审计意见的调整、改进情况,对本年度审计报告保留事项的说明及未进行调整的原因。要求企业报送的审计情况说明则是审计报告的一项重要补充内容,是从中介机构角度反映的当年审计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当年审计的调整事项、原因、金额情况,审计未调整事项,审计不确认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中国养老金网 2005年2月11日

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 邹照洪 ] 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思想是:在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发展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发展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参与原则。在我国,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自愿行为,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决定,这可以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的效益分配与管理,能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2、个人账户原则。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统一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缴费积累具有私人产权性质和继承性。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意味着,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属于个人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另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在退休前依法“锁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3、信托原则。企业和职工与计划受托人之间建立信托关系,依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组成的理事会,也可以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计划受托人承担最终责任,自己可以承担基金投资和账户管理等职责,如果受托人缺乏基本条件和管理能力,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职能委托管理服务机构承担,但是基金托管人职能必须对外委托。管理服务机构接受计划受托人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基金托管、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服务。

4、市场化管理原则。市场化管理是指由政府制订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并从外部实施监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包括基金筹集、投资、给付和账户管理等职能委托外部管理服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只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工作,不干预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过程。市场化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在竞争性领域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效率。

5、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不同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因劳动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贡献较大的或者特殊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提高其缴费标准。同时,不同职工或企业的企业年金待遇也因投资收益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企业年金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贡献挂钩,能够促进职工关心企业生产经营,提高劳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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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 邹照洪 ] 企业年金治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保障,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石。从广义上说,企业年金治理可以看作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用于保护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利益的法律和监管

框架。一个完善的治理体系将给予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当事人有效的激励,确保其代表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最大化利益。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具有长期财产管理与资金融通功能;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受托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的更迭一般不影响信托的存续,等等。这些法律规定为受托人长期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实现转移和管理财产的长期安排,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建立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可能更适合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信托法》应成为规范中国企业年金管理,明晰企业年金管理中相关角色定位及职权范围的基本法律之一。

图1 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图

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关系比较复杂。在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中,除了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外,企业年金的计划受托人还可能将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基金托管等业务委托给外部(内部)专业机构运作,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任何给予委托和接受委托的双方互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这时,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便成了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而接受委托事务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便成了合同关系中的受托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实行信托型管理模式,按照信托法,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最终责任主体,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派生的责任主体。因此,如果简单地将信托或委托法理套用整个企业年金制度运行中的当事人,那么,就有可能混淆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以致于产生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关系不清的问题,影响对企业年金运行机制的设计规范。

贝恩克 www.cnpension.net 独家版权所有 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 邹照洪 ] 对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政府一直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决定,拟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又进一步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这些政策精神,部分省市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办法,在企业年金工作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 2000年,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企业年金清理检查,掌握各地和有关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情况。目前对于企业年金比较全面的定义出现在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42号),文件确定了四项新的政策: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以示与保险的区别;二是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东北3省试点地区和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纳入成本,允许在税前列支;四是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国发[2000]42号文件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具有阶段性和标志性意义,在总结过去十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模式和战略方向,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创造了条件。 企业年金也是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辽宁省劳动保障部门发挥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符合市场化原则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办法,在大连、

鞍山等地试行并取得一定进展。2003年,国务院下发[2003]6号文件,充分肯定辽宁试点的经验,要求各地借鉴推广。根据中央统一安排,2004年国务院将在黑龙江、吉林两省扩大试点,同时要求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自行组织试点。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多层次或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将逐步得到完善,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将逐步推开并不断扩大。 贝恩克 www.cnpension.net 独家版权所有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未来发展 [ www.cnpension.net 2005-7-12 中国养老金网 杨老金 邹照洪 ] 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也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今后,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实施结构性调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行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分开管理,互不透支;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做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偿还历史欠债和个人账户“空账”;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

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关键性任务就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作用。政府应主要负责财政支持项目,承担基本养老金管理的责任,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职能让渡给市场。各级政府应转变职能,在管好政府保障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市场运作的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调动相关服务主体的积极性,为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国外来看,除了北欧国家和部分没有改制的国家,其他国家的公共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都不是很高,美国、瑞士和荷兰来自第一支柱的替代率仅为40%左右,来自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的养老金收入占到了退休收入的60%以上。国家管理的公共养老金的比重逐步降低,而由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企业年金的比重逐步提高是当前世界性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普遍性趋势。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为58.5%,而实际平均替代率为86%,有的地方甚至高达120%以上。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替代率在整个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比重过大,而企业年金的比重过小,如果考虑到实际替代率,企业年金根本就没有发展空间。借鉴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世界性趋势,依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在未来,我国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将降低为45%,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将提高到30%,如果考虑到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支柱,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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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等软福利成为06年人力资源利器 [ www.cnpension.net 2006-2-10 中国金融网 ] 小陈是一家外企的部门经理,上个月他收到两封信:一封是公司因他成绩卓著而为他加薪,这个早已在小陈的意料之中;而另一封信他事先却一点也不知道,公司为小陈提供了一个到国外学习培训的机会。在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正想法设法为员工提供多种福利来体现企业关怀。中华英才网近日举行的 “HRCLUB”,专门对此进行了探讨。 公司:求才不必“囚”才

专家介绍,小陈获得的培训机会属于公司“软福利”中的一种。所谓“软”是相对“硬”而言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四险一金”以外,企业自己制定的个性化的非现金福利称为“软福利”。

一般来说,外资企业比较强调教育的资助,公司会支持员工在外面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技能,并给予80%——100%的报销比例。在一项中国企业员工对于软福利项目满意度的调查中,外资员工的满意程度最高,达到83%;民营企业居次,为68%;国有企业为66%。

实际上在国外,软福利的推行已经十分普遍。美国的很多企业定期举行员工家庭日,公司上层家庭都会参与。公司对员工的关心也到了相当细微的程度,比如曾有家美国企业员工乘汽车前往异地开会,途中遭遇车祸,员工亲眼目睹死亡场面,公司在员工返回后立刻请来心理咨询师,对员工进行为期两周的心理辅导。而在澳洲,最“日夜颠倒”的广告界也开始推行准点下班。

除了内部培训,聚餐、休假旅游、员工娱乐比赛、亲子家庭活动等协调工作与生活关系的内容都属于“软福利”。调查显示,软福利活动开展得当,会起到缓解职业压力、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优化企业形象、降低员工流失率等作用。

员工:下班轻松一回

小丁在某软件公司工作,每个星期五晚上他都会跟同事一起去打羽毛球,“场地是公司租的,不用自己掏腰包,既能在八小时以外与同事增进了解和友谊,又能锻炼身体,何乐而不为呢?”

一般说来,员工对学习和培训机会都很欢迎,但是有些员工对公司的集体活动就不“感冒”了。究其原因有三:有的员工认为软福利只不过是公司为营利而采取的变相手段,并不真正为员工着想,因此产生了抵触心理;有的员工感觉工作之后最需要的就是休息,参加活动反而会消耗精力;而有的员工则对活动内容本身不感兴趣。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职业顾问建议员工,固然公司的举动都是以营利为根本出发点,但是大多数公司的软福利都还是以“取悦”员工为目的的,因此设计出来的项目一般会考虑员工的“口味”,员工不妨一试。再者,多参加公司的团队活动,对于加深对企业文化的了解、与上司和同事之间的沟通,是有很大好处的,两者对平时工作都非常有帮助。

工作之后需要放松,但是睡眠休息并非放松的唯一方式。对于中青年人来说,运动和娱乐更是放松的好方法。“生命在于运动”,多参加体育和娱乐活动,能给身体“加油”,为头脑“充电”。而如果公司大多数员工对软福利活动项目没有多大兴趣,专家则提醒公司HR注意,设计项目时要考虑适用性,主题应常换常新。

员工福利的类型

员工福利计划(Employee Benefit)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一般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工资收入福利的综合计划,所包含的项目内容可由各企业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和实施。通常员工福利计划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国家规定实施的各类基本的社会保障,企业年金(补充养老金计划)及其他商业团体保险计划,股权、期权计划,其他福利计划等。

福利计划的划分方式很多,其一是分为以下几种:经济性福利、工时性福利、设施性福利、娱乐及辅助性福利。

(一)经济性福利

这些福利是对员工提供基本薪资及奖金以外若干经济安全的福利项目,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或增加额外收入。

(二)工时性福利

这些是与员工工作时间长短有关的福利,如休假或弹性工时。

(三)设施性福利

这些是与企业设施有关的福利,如员工餐厅、阅览室、交通车与托儿设备等。

(四)娱乐及辅助性福利

这些是增进员工社交及文娱活动,促进员工身心健康的福利项目,如员工旅游、文艺活动。

员工福利也可分为社会性福利和企业内部福利。社会性福利通常指国家政府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基本福利制度,像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带薪年假、婚丧假等。

而企业内部福利是指企业内部自行设定的一些福利内容:比如旅游项目、补充养老金、公积金、生日蛋糕、节假日的津贴、礼物等。 另外,目前比较流行一种叫弹性福利制度,指将上述那些福利的具体内容打散,在一定范围和价值内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具体情况或达成的协议由员工自行选择分配。最著名的是HP方案,因为可执行性变数太多,这种制度在中国实施的比较少。 中国金融网 2006年2月8日 长期薪酬激励青睐企业年金 [ www.cnpension.net 2006-2-9 每日经济新闻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2006年度120个小时工工资指导价位。 其调查显示,在目前的小时工群体中,有14%是最近三年的各类毕业生,主要集中在知识型和技能型较强的职位,如翻译类、演艺类等职位。其中翻译类职位高薪依旧,同声传译每日薪水高位可达7000元。 不过在现代企业中,按小时计酬的还并非主要计酬手段,更多的人还在固定的岗位上打拼着。那么2006年,这部分人的薪情如何呢? 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在2006年,企业薪酬的浮动激励部分将上升,长期激励等方式也将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保留人才的重要方式。 浮动激励部分增加 上海彩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管理顾问秦杨勇预测,今年企业员工计酬方式最明显的变化趋势便是浮动激励部分增加,薪酬等级越来越细。他表示,这样的薪酬结构调整更能体现岗位差异及绩效考核思路。

太和顾问公司高级顾问徐立君对此亦有同感。近年来,许多国内企业都处于改革的关键时刻,为了适应市场化需求,开始对薪酬体系进行调整。进入2006年,徐立君统计了一下,来公司咨询薪酬体系结构调整的客户比去年增加了20%。

薪酬体系结构调整,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固定薪酬与浮动薪酬的比例设置,一般企业的浮动薪酬的比例在30%至70%。太和顾问刚刚为一家国有制造型上市公司调整过薪酬体系。

这家公司颇具典型意义,它原来的薪酬等级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分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监级、部长、部门主管及工作人员等5层,人力资源部、研发部及销售部主管的薪酬相当,大家积极都不高。许多员工也在抱怨,只要不迟到早退,便可拿相差无几的工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太和顾问建议该公司将薪酬分为25个等级,级别越高,浮动工资比例越大,也就越能调动其积极性。如人力资源部部长为14级,其中30%为浮动薪酬;研发部部长为17级,销售部部长薪酬等级为18级,浮动工资为50%至60%。

诺斯克龙腾纸业公司薪酬福利主管王云认为:“职位层级越高,浮动薪酬比例越高,这体现了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调高销售等一线部门的浮动薪酬比例也是同样道理。但对基层员工,最好还是以任务为导向,浮动部分要相对较少。”

长期激励更受青睐

华信惠悦于2006年1月发布的薪酬报告显示,在2005年中,各行业平均人员流失率为14%,2006年这一数据仍将提高。防止人员流动、保留核心员工成为今年人力资源部门的重头任务之一。

因此企业将越来越注重采用长期支付及延期支付等方式,其中包括采用企业年金、补充养老金以及股票期权等“金手铐”,这些曾在外企先行的计酬方式将会被在不同类型的企业里推广。

企业年金是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是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一种延期支付的工资收入。目前国家正在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税收优惠。

虽然以前企业对企业年金的认识远远不够,但徐立君认为,企业年金作为一种新型薪酬分配方式,可以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随着国家政策的鼓励与企业对其认识的深入,这种方式将更受企业欢迎。与此同时,股票期权等有“金手铐”之称的激励方式也将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尤其是越到企业高层,股票期权等方式越具有吸引力,企业也反过来更好地约束其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2006年02月08日 安静 每日经济新闻 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实质化操作 [ www.cnpension.net 2006-2-8 消费日报 ] 新年刚过,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开始从字面落向实处。根据2005年底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一些地方开始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改变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发放办法。1月19日,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胡晓义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天津、上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8个省区市被列为2006年进行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的新地区。 如果国务院的决定能全面落实,对民众来说,无疑是个福音。据中国人民银行披露,截至去年12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这是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第三次跨越万亿元大关。而这些居民储蓄存款中,相当大的比例是被用于未来养老的,其资金来源多是企业员工的薪金和福利。 另一方面,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在过去20年中取得重大进展,但目前还缺乏解决国民养老问题的整体方案。首先,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的进展;其次,现行方案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势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的考验;第三,现行方案的覆盖面还不够宽,面向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尚未启动。因此,政府应在这些方面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的改革,争取早日形成比较科学可行的养老保险体系。

对此,有专家提出,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应由以前的“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转向“为全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轨道上来。因此,有关部门不仅应进一步加大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行力度,而且还应在各地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相关政府机构应全面统筹考虑全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在行动上协调一致,进一步整合养老保障的各个部分。

记者从监管部门了解到,在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同时,全国各地一直都在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以北京市为例,近期正在酝酿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并可能将于今年3月份经市长办公会的审批之后正式公布。据悉,该政策最大的一个突破是,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这个消息对于北京的相关企业年金运作机构来说,意义重大。

专家指出,我国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极不完备。以税收优惠制度为例,企业年金计划若要达到较高的覆盖率和替代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惟一政策依据,是《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但是,这一政策还存在很多不足。

例如,由于企业年金缴费不能冲减企业应税所得,故而企业设立年金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我国没有关于个人企业年金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免税规定,所以个人对于企业年金制度也不积极。再者,这一政策只有在少数几个省份执行。其中,山西的企业可以把全部缴费在税前列支;在安徽、浙江、云南,这个比例是 5%;山东、河北、上海、广东、新疆则为4%。而北京市则只针对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税前列支的规定。

为此,有专家提出,市场主导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国际惯例,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做的就是自上而下搭建平台,但最终让这套规则生效并切实担当基本养老补充的职能,还需经历市场考验。在此过程中,市场也可能成为推进的动力。去年8月,首批29家获得37项参与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名单正式出笼。至此,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框架初显。

据预测,若按市场化运营规律办事的话,未来3年国内企业年金市场每年将有1000亿元的增长规模,各类年金总量可达5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世界银行则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总规模可能高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

作者:盖东海 日期:2006-2-6 13:11:00 来源: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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