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企业超出许可的品种生产食品,如何处理?
随着食品工业的不断进步,食品技术的推陈出新,食品标准的改革变化,监管机构的不停整合,在实际执法中遇到食品企业超许可品种生产的现象越来越多,对于如何处理也有不同看法,有主张用《食品安全法》的,有主张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现在就以实际遇到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
某食品公司,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蔬菜制品。该公司生产即调味海带,被消费者举报的属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后,发现该公司确实生产了即食海带,而且已经生产2个月,执法人员以即食海带丝属于即食水产制品,该公司未取得即食水产制品的生产许可,对该公司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即未经许可生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处罚。
分析:
笔者认为,此案的行政处罚值得商榷,该处罚只按未经许可生产进行处罚,而对许可事项变更未申报行为未予处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延伸规定。该调味品公司生产的即食调味品超出了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对该公司的处罚应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是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现有类别发生变化(现有类别是调味品,蔬菜制品,该公司生产水产制品)。按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公司应该在决定生产即食海带10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现在该公司已
经生产了2个月而未向管理部门报告,此行为应按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该公司处于警告,责令改正,此处需要注意,责令改正的内容是告知该公司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
第二,该公司已经生产即食海带2个月的行为属于未取得许可而进行食品生产,应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转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处罚。同时应该给该公司再下达一个责令改正,要求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的行为。
所以,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行政处罚应该有如下内容:1对该公司许可事项发现变更未申报的行为处以警告,责令改正;2对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的行为按一百二十二条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停止未经许可进行生产的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执法人员错误的认为此种情况应该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给予改正,责令警告;拒不改正的,才处于2000元罚款。此处混淆了五十四条要求企业改正的内容,五十四条是要求企业改正未申报的行为,而不是要求企业改正未经许可进行生产的行为。就以本文为例,假如执法人员发现该调味品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即食海带后,只按五十四条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该公司对此处罚接受,按处罚要求进行改正,向监管部门提交材料,此时有两种可能:一是符合许可要求,监管部门批准该公司生产即食海带,则此案结束;二是不符合许可条件,则出现该公司已经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了第五十四条的责令改正,而依然无法合法生产即食海带的情况。
另外,对生产不同类别的食品进行许可,是因为不同品种需要的设备工艺检验项目都不相同,如果认为仅取得一个许可证,就什么类别的食品都可以生产,对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的行为仅仅是处以警告,责令改正,那么明显违背了安全法四个最严的立法角度。如果
一个企业仅取得大米是生产许可证,在实际中生产白酒奶粉等高风险食品,被发现后也只收到警告的处罚,是不可想象的。
对此案还可以进一步思考:该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的是同一类别的不同单元该如何处理,例如,该公司许可类别是乳制品中的巴氏奶,而该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了乳制品中的调味奶。此种情况只能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而不能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当然实践中对该公司的监管也不是没有办法,该公司继续生产就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给予3次警告并处罚款后,按食品安全法134条可以对对该公司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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