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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探析

2024-04-18 来源:九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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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探析

作者:吴晓敬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09期

巨灾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情况

2008年中国大陆地区有17次地震成灾事件。其中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近69227人死亡, 17923人失踪,373643人受伤,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造成的损失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如何应对这些损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仅仅依靠政府救助和捐赠在巨灾面前是远远不够的。巨灾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是我们面对巨灾的必要选择。如何发展巨灾保险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国的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我国虽然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我国一直在尝试。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们巨灾保险是我们面对巨灾损失的迫切需要。杨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目前,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要性更加凸显。 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些设想

我国可以借鉴别的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推进,下面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观察其它国家,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有相应的巨灾保险法律。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否则将无法实施。现在我国尚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因为巨灾保险风险大,损失难于估算衡量,所以法律在制定中会有难度。我国可以先做试点工作,然后指定相应的地方法规,结合地方政府的经验,再制定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然后再统一推进。

二、试点工作,分区推进。由于巨灾风险比较大,所以保费会相应比较高,如果让居民自愿承保,问题会比较多。第一,如果自愿承保,肯定会发生道德逆向选择,加大保险公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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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第二,居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巨灾存有侥幸心理。第三,保费过高,居民无力承受。如果不实行自愿承保,实行全国强制保险,比如实行地震强制保险,对于非地震区的居民来说,他们会觉得不公平。所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考虑把全国根据灾害发生的情况划分为几个区,比如说地震区,洪水区,台风区等等。对于这个区的主要两个或三个灾害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其他的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居民自由选择的巨灾险费率可以低一些,分别制定强制巨灾险和自由巨灾险的费率。

三、政府承保,保险公司运作。由于巨灾保险风险很大,可以借鉴日本的保险模式,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损失。给巨灾制定不同的风险级别。在三级风险下发生风险,在保险额度内由保险公司独自承保,超出保险额度,保险公司和政府可以各负担50%。在二级风险下,在保险额度内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负担一半,超出额度,由政府负担70%,保险公司负担30%。在一级风险下,由政府承担全部损失。

四、发展巨灾证券和巨灾基金。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我国可以利用我国的证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可以考虑发展巨灾债券,慢慢试点发展,虽然会有很多难题,但作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发展的越早越好。这是一种途径,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把保费和一部分财政收入作为巨灾基金的来源,然后以基金的形式运作。

五、政府要准确定位。我国巨灾发生后,一直以捐助和政府救济为主,公众已经形成了对政府的依赖。我国政府要转变方式,选择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协作的合作方式。转变公众意识,把巨灾保险交给市场运作,政府承担最后保险人责任,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贴。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巨灾保险的发展。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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