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地下管网管理,明确公司地下管网管理职责,保障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地下管网的管理及运行,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1.3 定义
1.3.1 地下管网: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供水管网包括生产、生活供水、消防水、绿化水、中水、高盐水、临时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管网包括生活污水、生产污水、清净下水、公司外排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3.2 各单位(含项目部)公共管网管理以界区划分:界区内指各单位(含项目部)所管辖区。界区外是指各单位(含项目部)所管辖区外公共区域。
1.3.3 公共界区外地下供水管网是指进各单位的第一个阀门法兰前的管线,公共界区外排水管网是指出各单位最后一个检查井后的管网;界区内地下供水管网是指界区外管网进装置区的第一个阀门法兰后的管网;界区内排水管网是指出各单位最后一个检查井前的管线。 1.4 职责
1.4.1 项目部
公司地下管网监督、检查。 1.4.2 环保部
,同时可下达各单位排污口的污水控制指标。 ,并及时将分析数据上 报化工技术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 1.4.3 动力车间
动力车间界区内地下管网、公司各单位界区外公共地下管网、除绿化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
,申报及实施。 1.4.4维修车间
下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
下水管网新增、迁移、废弃、技改方案的制定,申报及实施。 1.4.5 安全部
结合公司各区域情况,制定有毒、可燃气体检测点,并每月定期对监测点的有毒、可燃气体检测结果做好记录。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相关部门。 二、管理内容 2.1 规划管理
2.1.1 各管辖单位不得擅自新增、迁移、变更或废弃地下管网。确需新增、迁移、变更或废弃的地下管网,须进行审批。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2.1.2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
下管网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网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红线内、红线外地下管网均应由设计院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应由项目部组织各部门及化工技术管理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汇审,审查合格后方可由基建事业部安排施工。
2.1.3 公共地下管网的供水管线为生产、生活供水管线、消防水管线。各单位接入地下管网的供水管线时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1.4 为使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按水质进行处理,公司公共地下管网排水管网按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特点,采取分流排放措施。公司各单位需接入公共排水管网时必须报化工技术管理中心 审批,方案审批合格后方可接入园区公共排水管网。
2.1.5 禁止任何单位(含项目部)或者个人将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混排或乱排入其它管网,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堵塞公共排水管网或者向公共排水管网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其他损害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2.1.6 各单位(含项目部)在接入园区排水管网前须在各单位出水处设置专用检测井,并注明排污标识。 2.2 建设管理
2.2.1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向地下管网权属单位取得施工
现场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未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网,不得交付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2.2.2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地下管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2.2.3 地下管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地下管网竣工图。
2.2.4 地下管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3 运行管理
2.3.1 各管辖单位负责编制所管辖区域地下管网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网安全隐患。
2.3.2 各管辖单位负责地下管网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记录
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2.3.3 各管辖单位负责管辖区域地下管网规划、测绘管理,保证管位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管网进行标识,对阀门井及检查井编号。
2.3.4 地下管网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时,地下管网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申请办理动土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5 质量环保部应对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等污水排放水质、排水量检测,发现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超过集团下达的指标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和各单位。
2.3.6 各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及水量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要求时或有异常污水排放之前,应汇报公司环保部,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排放。
2.3.7 焦化污水处理厂根据调度中心或各单位通知的异常水量、水质及时启动内部应急预案,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3 罚则
3.1 各单位对管辖区域内的地下管网未进行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未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记录内容不全的,发现一次给予 200 元罚款,发现井盖丢失、井圈损坏严重等现象时,发现一次给予 500 元罚款。
3.2 各单位(含项目部)未经审批私自接入公共地下管网的供水、
排水管线,发现一次给予 4000 元罚款, 若造成事故按照集团相关处罚制度处罚。
3.3 各单位(含项目部)或个人将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
害气体等,堵塞公共排水管网或者向公共排水管网内倾倒垃圾、渣土、
,发现
一次给予每次 4000 元罚款,若造成事故按集团相关处罚制度处罚。
3.4
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其他损害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发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 4000 元罚款,若造成事故按集团相关处罚制 度处罚。
3.5 发生以上事故对化工生产技术中心进行连带考核。 3.6
量环保部规定要求的,按集团相关处罚制度处罚。
3.7 质量环保部未按规定的分析频次或地点对污水排放水质进行化验的,发现一次给予 1000
中心或相关单位的,发现一次给予罚款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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