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3.30 2017.03.30 津财会〔2017〕35号 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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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会〔2017〕35号
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也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文件进行了转发。现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
根据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
(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一级单位及所属(投资)企业在办理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时应按规定提供市财政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产权转让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由一级单位在信息披露前填报《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见附件1),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四)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在产权交易机构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一级单位应督促转让方到原挂牌交易机构办理终止交易手续。若继续转让,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五)企业增资扩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择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开始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后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的确定
按照32号令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选定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开展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业、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32号令等的规定履职尽责、优化服务,并为市财政局监控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四、国有资产交易的评估项目管理
(一)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发生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属于《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第七条所列项目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表格见附件2): (1)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财政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财政局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2.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表格见附件3、附件4)。其中:
(1)向市财政局备案的包括:①需市财政局审核的产权变动事项涉及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②需市财政局批准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除向市财政局备案的项目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均由一级单位负责备案。各一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及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备案权限不得下放。
(三)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开展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参照《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津国资产权〔2014〕104号)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选聘程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将资产评估项目报送核准和备案前,应当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9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公示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的工作程序由市财政局、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参照《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第三章和《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津国资产权〔2016〕18号)第二至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在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五、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备案和年度报告 (一)制度备案。
1.各一级单位是所属企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批、决策,应当强化责任、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立和完善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体系。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等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相关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2.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转让制度、企业增资制度、资产转让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每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适用范围:对该项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2)责任部门及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该管理事项的责任部门及其监管职责。
(3)决策及审批程序:明确该管理事项的决策、审核批准及操作流程。其中涉及限额的,应明确限额的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及对应的决策审批及操作流程。
(4)审批要件:明确规定审批该管理事项需要报送的要件及要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5)罚则:应明确违反规定以及造成损失等不同情况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一级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管理实际情况,按上述要求,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系列制度,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将对报送的管理制度组织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初次备案后管理制度内容发生变动的,各一级单位应当自变动的决议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重新备案。
4.市财政局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备案单位名册。对按规定完成制度备案手续的一级单位,市财政局予以确认后纳入名册管理,并将备案名册送交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按照32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为备案名册中的一级单位办理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二)年度报告。
1.各一级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分类汇总后,形成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2.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资产交易基本情况、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事项汇总表》(见附件5)、《企业增资事项汇总表》(见附件6)。 六、其他相关要求
(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各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指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各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对相关人员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区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区有关企业贯彻落实32号令的相关要求,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此前市财政局颁布的涉及上述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32号令不一致的,以32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单位在执行32号令和本通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事项汇总表 6.企业增资事项汇总表 2017年3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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