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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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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