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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

2021-09-12 来源:九壹网


❖ (1)按FOB条件出售300吨的一级大米,卖方在装船时,不慎将其中的100吨大米跌落到海水中,后经打捞,发现外包装良好,就重新将该批货物装船,并与其它200吨大米分开放置,而公证人由于一时疏忽,并未发现该货物的品质问题,签署了品质合格证书。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全部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试问,在此情况下谁应该为该损失负责,为什么?

❖ (2)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吨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2005年11月15日前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2005年10月21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转来的其与我国某航运公司(下称承运人)签订的装运期2005年11月10日-15日的运输合同副本。卖方随后备货物及出口手续,并于11月13日买方指定的船舶抵大连时将合同货物装船。14日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值班船员向船长报告,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来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用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 经商检部门鉴定,1000吨食品中已有300吨被烧毁,其余700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原商业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次日,买方来电称,鉴于该批货物已丧失原商业价值,要求卖方负责将损毁货物卸下,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收以损毁货物,并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信用证。卖方认为,货物已安排装船,合同义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再卸货和重新备货并应获得已装船价款。承运人见货物已全部损毁,拒绝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而且要求托运人(即卖方)将损毁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期损失,但遭托运人拒绝。卖方见买方欲拒付货款转而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被承运人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

❖ 问题:

❖ 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 3.谁将最后承担这责任,卖方要如何收回货款?

❖ (3)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发生了火灾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 (4)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 提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 (5)2005年3月,江苏某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额10多万美元的服装合同,以FOB价格成交。当年4月16日我国A公司收到美国B公司开来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中有一条为“提单的托运人栏要填写B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我国A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 ,把托运人改为A公司,但美国B公司声称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一定要求在托运

人栏填写B公司名称。A公司当时就没有再进一步要求修改信用证。A公司于当年6月9日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在信用证的有效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了已装船清洁提单。

❖ A公司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内将全部结汇所需的单据交银行办理结汇,数日后,议付行通知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提单背书有误,有不符点。虽然A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货物已被美国B公司提走。A公司以运输公司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运输公司以A公司不是托运人和提单没有托运人背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到目前为止,事情仍未解

答:FOB术语条件下,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并支付费用,因此容易造成无单放货。

❖ 本案例中,托运人栏填写进口商的名称,为无单放货提供了借口,这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进口商可以与运输公司勾结,骗取出口商货物。

❖ 本案例中,提单托运人栏填写进口商名称,这说明在签订合同之初,进口商就设计了陷阱,有意诈骗出口商货物。因为尽管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但没有托运人(进口商)的背书, 单证无法相符,银行无法结汇。进口商没有背书,提单无法流通,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也很难控制货物。

❖ 出口方一定要记得在提单上面的Consignee(提单收货人)处写:

 TO THE ORDER(凭指示:即指示提单,谁拿到提单都可以提货)

 或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即记名提单,要有CONSIGNEE收货人的盖章或签名才可以提货)

❖ 在NOTIFY PARTY (通知人)写实际收货人的资料。

❖ 在实际的提单上面,出口方要背书的。

❖ 在出货后,可以随时查询船期、货物情况,跟进货物。

❖ 再者,如果当初在合同中不选择FOB术语,选择CFR或 CIF术语,由出口商租船订舱,签订运输合同,就不会发生本案例中的风险(信用证的风险另论),出口商将能控制货物所有权。

❖ 即使发生无单放货情况,运输公司也必须承担责任,并且不能推卸责任。

❖ (6)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

❖ 有人要问,银行在结汇时不是要审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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