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包 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黔西南州同壹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义龙新区自来水厂设施建设进程,根据试验区工委、管委会的要求,为加快本工程建设,要在抢抓时间、抢机遇、抢进度的情况下,根据试验区工委、管委会采取的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并按照创新建设管理模式的管理程序采用综合评分的原则,选定乙方作为本工程的先期进场的施工单位,甲方将本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
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施工进场协议,共同遵守:
1、工程名称: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万屯和柘仑水厂及配套管网 2、建设内容: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万屯和柘仑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3、建设规模:万屯水厂制水能力:2万吨/日;柘仑水厂制水能力:
3万吨/日;配套管网根据实际需要(不少于5000万元)。
4、工程计价原则:本工程采用《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人工费参照《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贵州省2014年人工单价指导价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463号)文件执行。
5、计量原则: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量以现场监理代表和业主代表(甲方指挥部技术组人员2人)现场签字确认的合格工程量为准,最终结算的工程造价以现场业主代表、现场监理代表现场签证的合格工程量为准。 6、退场机制原则:
6.1、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如果乙方中标,则按中标单价签订施
工合同继续施工。
6.2、如果乙方未能中标,则由指挥部技术组-组织监理单位、
乙方及中标单位等相关人员,参照1.5款计算原则,要求中标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6.3、工程量认定与支付清工程款后3天之内乙方必须无条件退
场,并由中标单位按合同规定继续施工。
7、工程保证金交纳及工程款支付原则:
7.1、进场队伍必须交纳不少于工程总价10%的保证金(工程总
价暂按2000万元计算);并在合同签订后交纳50%,甲方发给乙方【开工许可证】后交纳50%。 7. 2、保证金按工程进度返还,完成工程进度40%时,返还50%
的进场保证金;完成工程进度80%时,返还到100%的进场保证金。
7.3、全额垫资:在施工中每月报计量由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确
认后,签证计量。收到乙方工程竣工资料30日内甲方必须完成组织验收和审计工作,否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审计认可。验收和审计后2年内付清所有工程款,(在2年内按照1%的月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支付以水厂制出合格水时间为计息支付时间)。若2年内无法支付清所有工程款,继续按照1%的月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支付凊工程费。建设投资人也可在义龙试验区规划区内选择土地,采用土地评估价为基价招拍挂价格取得,办理相关出让手续后冲抵。 7.4、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建成通水后,由乙方进行运营管理,
甲方只支付水厂实际运管费,运管费以甲方现有自来水厂的运营管理费为参考依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再另订补充合同,但运管费要比甲方现有的运管费要优惠5%。
7.5、付费时间:采取“每月计费、每季度支付”的办法,乙方
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利息和运管费报表抄报甲方申请支付。支付时间不晚于当季最后一个月的15日。如超过
一个季度未付费,该欠款部分需支付3%的月利息给乙方。 7.5、乙方工程完工后必须配合甲方完善该项目工程乙方应有的
竣工资料、否则将不予支付资金占用费。
8、工程质量及相关要求
8.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8.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除工
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8.3、施工过程中必按施工程序上报监理及业主进行验收,未经
监理、业主验收就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将不予计量; 8.4、本工程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并按相关竣
工资料完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本工程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陆份。
9、乙方进场后必须自愿服从业主及指挥部的管理和安排,保证按业主及指挥部要求进足机械设备、人员、材料。按时完成指挥部每日所定合理工程量,做到24小时施工制。若不能按时完成每日所定工程量,将处予罚款伍万元(¥50000.00)人民币,两天内不能满足所需机械设备、人员、材料、完成所定工程量和要求的,业主和指挥部有权把该工程划分给其它若干支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所完成工程量不予计量结算且无条件退场。 10、工期:1、核心工程:指完成制水设施出合格水;工期75天。 2、配套工程:指完成附属设施工程;工期120天。
3、工期承诺:指不可抗力及甲方的原因造成除外。
1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
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雷电、地震、雪凝、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流行病、瘟疫;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电力中断、民众堵工;由于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12、声明和保证
11.1甲方经黔南州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具有授予乙方本协
议项下的资格和能力; 11.2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本
协议项下的未决诉讼、起诉等程序; 11.3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不因甲方的换届、管理体制的变动等
方面的因素而对权利的授予、授权范围、特许运营权期限、付费原则及标准等进行更动; 11.4乙方是由本项目确定的投资者在黔西南州(兴义市)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3、本工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警示标语,做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14、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15、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到工程
相关条款双方履行结束自然失效。 发包方(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562409
承包方(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