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设备(速通门)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自用设备速通门6套。
Smartlane 902 速通门共5套,Smartlane 912 速通门共1套) 数量 描述 宁波港CIF价(含包装) 3个 SL902左箱体 EURO 26,238,00 2个 SL902中箱体 EURO 32,202.00 3个 SL902右箱体 EURO 40,413.00 1个 SL912左箱体 EURO 10,775.00 1个 SL912右箱体 EURO 16,445.00 总价格:欧元壹拾贰万陆仟零柒拾叁元。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承办对外成交、签约,按合同规定对外开立信用证或支
付电汇并办理报验、清关等手续。
三、甲方负责筹集开证或电汇保证金,并按信用证或电汇规定付款时限,将设
备款全额打入乙方在开证行的保证金帐户。因报关、商检等需乙方代签合同的,仅为报关、商检之用,乙方不承担该合同的经济、法律上责任。 四、甲方对委托乙方进口设备的品质、交期及售后服务负责。如因货物品质、
数量、交货期等违约造成的经济纠纷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涉。待货物到港,乙方须通知甲方到现场验货。
五、乙方在设备到港,办妥有关手续后,将全套单据及费用清单交于甲方,并
收取人民币1%的代理进口费。 六、所有有关本次进口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乙双方在操作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的有关章程、法规。
第 1页
八、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起生效,有效期至设备到港,并将设备运至甲方
指定地点后15天止。在实行代理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 2页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设备(速通门)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自用设备速通门5台。
Smartlane 902 速通门共5台
数量 描述 宁波港CIF价(含包装) 5台 SL902中箱体 EURO 80505,00
空运费用(比利时到宁波): EURO5500.00 总价格:捌万陆仟零伍 欧元。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承办对外成交、签约,按合同规定对外开立信用证或支
付电汇并办理报验、清关等手续。
三、甲方负责筹集开证或电汇保证金,并按信用证或电汇规定付款时限,将设
备款全额打入乙方在开证行的保证金帐户。因报关、商检等需乙方代签合同的,仅为报关、商检之用,乙方不承担该合同的经济、法律上责任。 四、甲方对委托乙方进口设备的品质、交期及售后服务负责。如因货物品质、
数量、交货期等违约造成的经济纠纷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涉。待货物到港,乙方须通知甲方到现场验货。
五、乙方在设备到港,办妥有关手续后,将全套单据及费用清单交于甲方,并
收取人民币1%的代理进口费。 六、所有有关本次进口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乙双方在操作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的有关章程、法规。
八、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起生效,有效期至设备到港,并将设备运至甲方
指定地点后15天止。在实行代理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1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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