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文件编号 修订次数 生效日期 HD/DR-EHS-03-01 0 20XX.08.15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考核依据
3.1“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按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3.2“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按照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检查。 3.3EHS部负责对公司级进行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公司每月25日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EHS部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发生事故后,由公司“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3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从当月绩效中扣除。 4.1.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5 EHS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或物质奖励。
4.2.1认真执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奖励500~1000元。
4.2.2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200元。
4.2.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并成功避免事故发生的,奖励200~500元。
4.2.4在发生火灾等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1000元 。
4.2.5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提出表扬并视情节奖励100~500元。 4.3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绩效工资的5%。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工伤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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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文件编号 修订次数 生效日期 HD/DR-EHS-03-01 0 20XX.08.15 4.3.1.1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均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年度车间内累计出现1次考核工伤(含)的班长不得当年度取消升级资格,累计2次(含)的,班长降级/免职处理,车间主管取消升级资格;累计3次(含)以上的车间主管降级处理,班长免职。 4.3.2 消防类处罚
a)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1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1) 无特殊情况,在氧气、乙炔瓶存储室等防火重点部位周围10m范围内和划定区域内堆放产品及物品的;
(2) 在库房内、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宿舍内违章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乱拉电线的; (3)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火炉,用火炉取暖下班后人走不熄灭的,火炉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库房内货物存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5)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线路、管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6) 木工房、仓库等易燃易爆部位下班后检查,发现人走未断电、锁门的; (7) 用塑料桶盛装汽油、柴油、化学易燃品未分类储存的; (8) 在厂内、宿舍楼阳台、走廊私自燃放烟花鞭炮的; (9) 将带火种的炉渣及垃圾倒入垃圾箱或垃圾场的;
(10)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随便出入易燃易爆物品等火灾危险场所的; (11) 重要防火部位存放无关物品,停放、修理车辆的; (12) 带火种随便进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储存室的; (13) 灭火器未点检及点检记录不规范的。
(14) 登高焊、割作业及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动火作业未采取防范措施,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15) 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无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16) 进行各类动火作业(包含外单位),职能部门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审批手续的; b)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17) 谎报火警的; (18) 过失引起火灾的;
(19)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尚不够犯罪的; (20)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容器、管路上动火作业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21) 故意阻碍救火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22) 指使或强行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4.3.3 劳动安全类处罚
a)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1) 机械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
(2) 违规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及搬运电气设备。
(3) 因生产急需设置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用后未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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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修订次数 生效日期 HD/DR-EHS-03-01 0 20XX.08.15 (4) 重要危险场所闲人随便出入,操作人员班中离岗的。 (6) 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及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8) 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5) 违反安全操作及规定,私自动用他人设备尚未造成损失的。
(7) 私自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班内违规使用电器,乱拉乱接电线。 (9) 发生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谎报。 (10) 当班中,无故坐岗或斜靠设备。 (11)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
b)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1) 对安全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按期整改。
(2) 安装改造特种设备、危险作业不进行审批,工作结束不进行安全验收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3) 采购的劳保用品,不符合劳动卫生标准。
(4) 尘、毒、易散设备未采用密闭、防毒措施或私自停用防护、除尘设施。 (5) 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未同时使用。 (6) 当班出现睡岗现象。
(7)员工上班期间进入休息室每班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休息室只能喝水、休息,禁止玩手机或有躺、卧等懒散行为。
c) 有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处200元罚款: (1) 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不听劝阻; (2) 无故破坏、拆除安全设施、标志、器材; (1) 对工作不负责任使公司财物受到损失;
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警告或记过并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2)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或开除处分: (1)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使公司财物受到损失;
(2) 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4.3.4其他处罚
4.3.4.1各部门要强化“双重预防体系”的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形成规范的教育培训资料并留档,未能落实教育培训的,对部门给予100元的罚款。
4.3.4.2各部门实施的培训教育要确保效果,使职工掌握本岗位风险类型、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风险评价结果、风险管控措施,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和方法等,EHS部检查岗位人员不能掌握的,按20元/人进行处罚。
4.3.4.3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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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违反规定,造成伤害事故,给予责任者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对此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定责任。
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文件编号 修订次数 生效日期 HD/DR-EHS-03-01 0 20XX.08.15 处以20元罚款。
4.3.4.4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处于10~50元罚款。
4.3.4.5各班组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4.3.4.6对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元以上罚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4.3.4.7各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对现有风险控制措施进行逐项检查、分层次检查、定频次检查的要求,逐渐落实、确保效果,存在问题的给予部门200元的处罚。
4.3.4.8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部门接到《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4.3.4.9对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的;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进行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3相关方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4.3.3.1施工单位在进驻公司前,未与其签订《相关方安全环保手册》、《工程合同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协议》等相关协议的;
4.3.3.2施工人员未登记进入厂区的,或登记后进入厂区劳保用品等防护措施配备不全的; 4.3.3.3进行八大作业时,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4.3.3.4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不具有国家颁布的特种作业证上岗。 4.3.4.5 施工单位作业时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4.3.3.6厂区施工区域施工时未设置护栏及醒目的标识,物料堆放区域要设置专门围墙或安全网墙。 5本制度由EHS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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