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授权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规定。该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请阅读以下文章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驶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十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
上的;(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第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表决权限,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1996年1月28日发布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人生是各种不同的变故、循环不已的痛苦和欢乐组成的。那种永远不变的蓝天只存在于心灵中间,向现实的人生去要求未免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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