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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骗性讯问的法律界定

来源:九壹网
▲别 乎▲金 ◆司法天地 2014・1(下) 论欺骗性讯问的法律界定 刘字松 摘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严禁以欺骗的讯问方法来收集证据。但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侦查活 动的对抗性,使得欺骗性侦查谋略在整个侦查活动中的运用成为一种必要,因此,侦查讯问应该对欺骗性讯问具有一定的 容忍度。本文认为,根据我国国情,一旦对侦查讯问中的欺骗手段提出容忍条件,将不利于非法讯问的有效控制,而应从欺 骗性讯问的法律界限入手,对侦查讯问中的欺骗性讯问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关键词侦查讯问欺骗法律界定 作者简介:刘宇松,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助教,研究方向:审讯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0-02 近年来,法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辩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项侦 5O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 查措施。它具有对抗性、强制性、直接性等特点,其中对抗性和直 集证据”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和修改的建议。对前者刑讯逼供的看 接性是最显著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出于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意 法较一致,都赞成对其绝对禁止,对通过刑讯逼供而获取的证据 识,或矢口否认或以假乱真,企图侥幸过关,逃避法律的惩罚。在 应当坚决排除。对后者严禁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证据, 这种人与人的对抗中,为了达到良好的成效,必然会隐瞒某些事 目前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欺骗性讯问它不直 实,制造一些假象。这些方法被认为包含了欺骗的成分,但又是 接作用于被讯问人的身体,主要是通过侦查讯问策略的巧妙运 讯问中必不可少的。另外,在各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和司法实践 用,以言语的方式来实现侦查目的。只要运用得当时,不会让被 中,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欺骗讯问方法 连一向标榜注重犯 讯问人丧失意志自由,由此得来的口供也未必虚假,至少比刑讯 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美国,警察在讯问中也常常使用心理胁迫、 获取的口供虚假的概率要少的多。因此,法律应该对这种方法有 欺骗、诱骗的方法。美国警察讯问一开始往往宣称犯罪嫌疑人是 一定的容忍条件。但就目前来看,容忍条件的确立就是百家争鸣 有罪的,然后劝诱犯罪嫌疑人,如果供认就减轻惩罚,不承认则要 了,大多都是通过被讯问人自由意志不受到扭曲、通过举例、通过 求严惩。美国警察使用欺骗、诱骗的方法获取口供,只要不侵犯 考虑被讯问人具体情况等影响因素来说明问题的。这些说明方 沉默权规则,没有达到违反“正当程序”的程度,就不为法律所禁 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浅显易懂地说明白一些笼统的问题,缺点在于 止。由上述可见,侦查讯问中欺骗性的存在是必然的,但笔者认 不够严谨,一旦作为法律条文出现,让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无 为,这种传统的欺骗应该和侦查讯问中的欺骗有所区别。 法控制合法获取证据与非法获取证据的界限,从而侵犯犯罪嫌疑 三、对侦查讯问中欺骗的界定 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就我国国情来看,还不能从法律的途 传统的欺骗,是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掩盖事实真相,使 径对欺骗性讯问提出容忍条件,而应从界定欺骗性讯问入手,明 人上当。”在刑事诉讼领域,欺骗的涵义与定性应该有所不同。多 确欺骗性讯问的法律定义。 数专家、学者认为,当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不足够充分的时候,就 一、欺骗性讯问容忍条件不宜提出的原因 会想到利用犯罪嫌疑人处于强制措施之下,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和 从我国审讯的发展历史来看,欺骗、威胁、刑讯逼供等手段有 无法同外界通信的这样一种特殊环境,通过一定的欺骗性讯问手 着久远的历史,它们产生于奴隶制时代。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欺 段,明示或暗示地让其了解一些事先准各好的信息或者细节,使 骗、威胁、刑讯逼供等手段为法律所确认,并作为公开、合法的审 其对侦查形势的主观揣测出现错误判断,从而引导其重新衡量交 讯方式为历代封建王朝所用。可见,如今许多非法获取证据的手 代与否的利弊,作出符合侦查目的的选择。这种欺骗性讯问方 段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外,还受到庚深蒂固 法,精髓在于迷惑对手,让其产生错觉,属于侦查策略的造势用 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再提出欺骗性讯问的容 势,虽然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具有欺骗性质,但在侦查讯问中应当 忍条件,无非是在屡禁不止的非法讯问基础上雪上加霜。 是合法的,不应属于欺骗。另外,一些被认为虽然使用了欺骗性 其次,我国人口众多,而警力严重欠缺。在警力少、案件多、 讯问,但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产生影响的这一类欺骗性方 任务重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未果时,容易产生 法,也应该不属于诉讼中的欺骗。那么,应该怎么去掌握这个界 急躁和厌烦情绪,很有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法的讯问手段。然而对 限昵?笔者认为,当满足以下条件的时,应该不属于侦查讯问中 欺骗性讯问有一定的容忍条件之后,无疑让一些侦查讯问人员看 的欺骗性讯问: 到了把非法讯问“合法化”的漏洞,进而乐于采取欺骗性讯问这种 1.侦讯人员不能以明示的方法伪装他人。例如,假扮成律 手段。 师,牧师等。为什么说是明示呢,对一些案件,让犯罪嫌疑人无意 二、传统“欺骗性”讯问存在的必然性 看见侦查人员假扮的同案犯被捕,从而如实供述的,由于这是犯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 罪嫌疑人的主观判断,换做无辜者便做不出这种推测结论,因此 (下转第125页) 120 {l}lJ占轧金 2014・1(下)\ ◆司法天地 得不质疑2012年《刑诉法》第36条的存在意义。因此,为避免引 申请取证权的问责机制,赋予律师申请调查取证一定的拘束力, 起争议及误解,建议废除第36条。 保证其在执业过程中不被阻碍。 (二)在制度与法律层面细化与完善律师的“三杈’及职业救 就律师权利的救济以及职业风险方面,首先,在立法上具体 济 化《律师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将“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 就会见权而言,首先建议在立法上对限制律师会见的三类案 的正当发言等权利,不受法律追究”写入到本条中,使保障辩护律 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三类案件中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 师权利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在制度上,确立公平公正的 罪的标准,尽管高检规则规定了三种情形,但何为“重大影响”、 律师违法行为追诉制度。追诉程序应当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涉 “国家重大利益”界定模糊,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从案件的涉案 案证据是伪证之后启动,启动前应先由律师所在律师协会对律师 人数、涉案地区、社会关注度等方面来界定“重大影响”;制定相应 进行职业操守调查。 的数额标准等来限定“国家重大利益”。其次,在制度上保证会见 (三)在机构设置上建立与律师协会的常态化沟通机_制,加强 不被监听的落实。有必要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中比较成熟的制 沟通协调 度,即警察可以用“可视但不可闻”的方式加以监督:其一,可以处 我国的检察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应当增强沟通与协调,以促 于监管安全考虑允许警察用目光对会见行为进行监视:其二,监 进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及时掌握双方有关依法 视不得针对交谈内容,最后,律师会见应当有时间和条件方面的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规定和信息,监督 保障。 双方之间的工作;同时适当定期组织双方对刑事法律疑难问题的 就阅卷权而言,在律师阅卷时间、场所及复印等问题上,立法 研讨会,建立健全对刑事法律学习、交流的机制。从而加强双方 方面需要出台有关统一规定,如要求提供专用的办公场所、提供 之间的理解和尊重,以达到保障律师权利实现的目的。 专业设备设施供律师复印材料,在收取费用方面也应与地方普通 复印价格相一致,在时间上可具体规定阅卷的时间段,从而保障 参考文献: [I]2012年3月14目通过的f删事诉讼法》修正案. 律师完整阅卷,为行使辩护权做好充分准备。 【212012年l2月3口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12012年l0月I6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就调查取证而言,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之所以会 【4】1996年《刑事诉讼法》. 出现申请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是因为律师的申请对检察院和人民 f5】解希红论我国刑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法治与社会.2010. f6】谢佑平.江涌论权利及其制约.东方法学.20]0(2). 法院缺乏应有的约束力,这就使得他们可以对辩护律师的申请置 f7】郭洪涛.基于新(刑事诉讼法>谈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东方企业文化.2012. 之不理或随意拒绝。建议,在立法上应当赋予辩护律师以申请 I8】赵国强.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讨.法制与经济.2012(321) 权,以及时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在制度上建立侵犯辩护律师 (上接第120页) 不在以明示的方法伪装他人之列。 根本没有实施的犯罪。 2.侦讯人员运用欺骗性讯问方法时,从假定被讯问人是无辜 4.严禁虚假弱化犯罪后果。在侦查讯问中,为了减少犯罪嫌 者的角度看,不至于明确知晓其所用方法或所出示证据为欺骗性 疑人对犯罪后果的预期,从而减少其畏罪心理和抗拒心理,侦讯 方法或虚假证据。例如,侦讯人员将与作案工具相似的一把小刀 人员经常向犯罪嫌疑人弱化其犯罪本身的性质、严重性以及犯罪 放在桌子上,让其犯罪嫌疑人看到后主观认为这就是他所用的作 的道德可责性。在这种策略中,弱化犯罪性质、尤其弱化犯罪嫌 案凶器,从而如实供述。这种方法在无辜者看来,不会得知小刀 疑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诱使无辜者做出虚假供述具有重 的涵义而知晓侦讯人员的欺骗行为,因此不属于欺骗性讯问。反 要影响。 之,如果侦讯人员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是带有你指纹的作案凶 5.确保真实性原则,凡采用的传统性欺骗可能会导致虚假供 器,那么在无辜者看来,由于本身没有作案,所以显然提供的证据 述的,都属于欺骗性讯问。如何减少虚假供述的可能性?美国刑 是虚假的,那么这就属于欺骗性讯问。因为有些无辜的犯罪嫌疑 事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测试方针:即对自己 人,由于各种主观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对这些虚构的证据无法 提问“我将要做什么?”或者“这会使无罪的人承认有罪吗?”如 揭示其虚伪性,也无法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就 果回答是否定的,审讯人员应该继续去做打算做的事情或者打算 会感到处于一种“有口难辨”的尴尬境地。当这些虚构的证据在 说的话。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审讯人员则应停止自己想做的事或 无辜者看来是无法反驳且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成立时,在侦讯 想说的话。 人员向其灌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坦白是获得宽大处理的唯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使用的讯问策略是否触及 一出路的思想诱使下,无辜者便会陷入一种要么作出承认犯罪以 到欺骗行为提出了一些界定思考。对刑事诉讼法中“严禁以威 获得从宽处理的选择,要么做出以丧失量刑上的优待为代价而坚 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规定我们应一分为 决矢口否认的选择。在这种两难的选择过程中,有些无辜者就会 二地看待,规定中所讲“欺骗”的界定也应该更加的详细,并体现 选择暂时作出虚假供述,以求得量刑上的好处。这种欺骗性讯问 出与传统所说欺骗的不同之处,借此更有效的做到打击犯罪和保 界定的归纳方法,可以有效的排除虚假证据的使用。 障人权两方面价值追求的相对兼顾与和谐统一。 3.严禁虚假许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般来讲,面对许 参考文献: 诺的诱惑,有些真正的作恶者经过利益权衡后会选择做出供述。 …文铭.欺骗性讯问的台法性研究.知I识经济.2009(2). 但是,有些许诺具有难以抗拒的诱惑力,有时无辜者也会承认其 [2】吴纪奄.欺骗性讯问容许 研究闹。I 公安擘科学校学报.2008(1). 【3】弗雷德・英博著.何家弘.等洋.审讯 供述.北京:群众}Ij版社.1992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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