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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1

2020-06-30 来源:九壹网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

摘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相互间的大量交易带来了不良债权问题。债务重组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受到越多的关注。这一方法的大量运用也暴露了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企业财务及纳税存有歪曲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及我国颁布的准则,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应进行改革: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约束监督机构,规范纳税,明确原则,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使企业达到通过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资本调整,优化我国的资本结构,从而根本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彻底根除银企之间的债务纠纷。

关键词:债务重组 国有企业 问题 对策

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概述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两种。债务重组后的持续经营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债务重组。持续经营是会计学基本假设,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是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重组主要有四种方式:①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通常债务人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②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它债务条件。④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国有企业负债现状

(1)经营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低。国有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明显低于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而流动资产周转率却超过股份制企业,与三资企业差距也不大。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小,这也正是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十分紧张的体现。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低,许多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没有发挥出来,没有达到经济规模,有的甚至没有超过盈亏平衡点,规模效益无法显现。

(2)盈利能力差,利润无法承担利息。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低下,更体现在国有企业息税前盈利率低于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率。财务杠杆体现的是负效应,即借钱越多,亏的就越多。虽然国有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率与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几乎相同,但由于息税前盈利率太低,在负债率相当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容易陷入困境。

(3)企业资产负债率高。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果考虑到不良不实资产核销、待处理资产的因素,实际的资产负债率将更加超出一般水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就越差。负债结构不尽合理,国有企业负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流动负债比例过高;银行借款比重过大;长期负债水平偏低,不良债务比重过高。

三、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1.财务困难的界定模糊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债权人企业对债务人企业做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因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界定是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环节。《企业会计准则》指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对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均未做进一步说明,只是说到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在什么条件下是资金周转困难?在什么条件下是经营陷入困境?也未规定哪类型的企业、哪些考核指标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就是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由谁来认定?是由债务人企业的上级单位,还是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是外部中介机构?出具什么样的文件?是否有标准规范的样式?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因为没有规范化标准,没有衡量尺度,没有有效的监督,势必造成实际操作的多样性。其中不管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现国有资产的非正常的、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失。

2.做出让步的依据不完善,原因不充分

(1)做出让步的依据不完善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中关于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让步依据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做出的。法院裁定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做出的,无可厚非。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是否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呢?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把关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对国有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认真审查并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债务重组可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在会计处理时资产对应值虽然是公允价值。但债务重组的损失是否也是企业财产损失?是否也需建立有

关制度、经一定的把关审查,最后审批。重大数额由谁行使决策权?仅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可做出让步吗?这种让步是否有限制性条件?还是可以无限制的让步?最大限度的回收债权是怎样的概念?

(2)做出让步的原因不充分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中,债权人做出让步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第二,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致使债权上的损失更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讲解原因第二条解释:①“债务人发生暂时财务困难并不意味着其没有改善财务状况的希望”。那么是否可以先延缓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时间,待其财务状况转好后,再要求债务人按原定条件偿还,不需要做出让步,债权人企业也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②“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那么有可能对债务人造成较大的冲击。使债务人原本只是‘暂时’的财务困难,滑向‘永久’财务困难的境地”,债权人企业做出让步,使债务人企业摆脱了“暂时”的财务困难,未滑向“永久”的财务困难的境地,但债权人企业是否因各种原因达成协议,做出让步,而使一个好企业滑向“永久”的财务困难的境地。③“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具有长期合作关系,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损害的不仅是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本身”。即使债权人未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这种让步不已经损害了债权人本身吗?为什么把或有损失立即变为损害呢?是否可以债务人能还多少就还多少。既然是长期合作,应互相支持,待债务人企业财务状况转好后.再逐渐尽快偿还剩余的债务。

3.国有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尚缺少法律保护

对危机企业的处理方面,我国《企业破产法》注重破产清算,对重组注意不够。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实际操作中,一个时期曾经主张对破产企业“关门走人”。这样

不利于充分发挥存量有效资产的作用,不利于使更多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更没有专门的资产重组法律来为企业提供债务重组保护和程序保证。

(二)债务重组在国有企业财务上的问题

1.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而是由于债权人的让步,分担了债务人的部分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所有者权益增加,盈利能力未增强

因为这些资本公积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使债务人取得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或者由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失计入当期。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

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这个过程只是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并没有实际新增企业资产,而新资产的注入恰恰是面临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所迫切需要的。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4.重组收益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不完善

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重组中获得的重组收益,一次性记入“营业外收入”,但有时候债务人受益过程较长,可能覆盖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一次性记入损益的方法,会造成收入与费用配比不合理,有悖于资本保全原则。

(三)债务重组中的纳税问题

1.所得税问题

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和债务重组所得征税问题。债务重组通常发生在债务人陷于一定的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形下,经双方协商,债权人同意延期支付或消减债务本金或利息,或允许债务人用非现金

资产抵债,从而减轻或减缓债务人的偿债压力。因此,债务重组通常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或让步,在债务人这一方则意味着获得了一定的重组收益。虽然,我国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计入利润,但税法并没有遵循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而是依然把重组收益作为应税所得。

2.增值税问题

债权人损失是否涉及计税依据变化和债务人重组所得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按一般情况处理,债务重组双方只是考虑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重组所得征税问题,不会考虑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这极有可能引起税收风险。

(四)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资产的公允价值在重组过程中被高估

资产的公允价值在重组过程中被高估现象严重,这一现象在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交易中直接涉及到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公允价值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将带来虚假的利润和信息。

2.上市公司以逃避欠款为目的进行债务重组

大股东占款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大股东用债务重组将一些劣质资产和对上市公司毫无用处的“死”资产来抵偿债务,是应对监管部门监督的重要伎俩。另外,在关联交易中,股东常通过债务重组掏空子公司的优质资产,使

其成为一具空壳。大股东的这种手段,非但不能使上市公司达到通过债务重组盘活资产、扭转颓势的目的,反而往往使优质资产大量流失,财务状况更加陷入困境。

3.管理者素质匮乏,多方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具体国情的限制,这一弊端在我国极为普遍。政府各部门为均衡各方利益千方百计出台政策法规措施,但一整套规范债务重组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尚未最终形成,致使许多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突出的一点是,在与外商进行交易时,故意压低国有资产的价值,以达到招商引资的功利性目的。更有的领导擅自为政,随意以国有资产为他人作担保、抵押,因没有信誉方面的严格审查,被担保者破产最终的结果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新旧领导人交替时,导致摊子接管不严,不法分子趁此机会大肆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较低

我国虽然按国有商业银行不同特点,设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承接和处置各商

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这些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讨债公司,对企业没有再投资和进行重组的职能,无法进行资本运作,无法做到使债权回收最大化。即便是债转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经营目标与企业不一致,妨碍了企业走出困境和发展。

四、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对策研究

1.准则的及时修订和完善。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虽兼有指导性和规范性两方面的作用,但不够具体和详细,准则中的某些方面亟待完善,其中注重具体列明重组中的实务操作,在全面规范债务重组业务方面还稍有欠缺。准则的制定应该是对此项业务的全程监控,首先应该合理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在我国现阶段,基本原则是:一些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或是陷入财务困境有某种特定的原因,只是暂时的,只要有外力拉一把,就能走出低谷,重新上阵。另外一项即是债务重组的披露方式,现阶段的披露方式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披露方式,可以有效地遏制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美化报表。

2.政策法规方面的改革,一是要积极对各项制度、政策进行完善。鉴于我国政策法规滞后及实施不当,以及许多对企业有利、推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定出来后贯彻不力的现状,国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经济的发展方向,指导性、前瞻性地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并借鉴西方国家债务重组的做法,不断丰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规内容,走出一条兼顾国际政治经济大环境且有中国特色的债务重组之路。二是要加强证券市场的法规管理。在完善证券市场方面,除在现有的宏观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力度,更应该注重细节。如采取措施加大资金的利用率,真正丰富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不仅针对上市公司,更要努力开拓非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转让业务,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随着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股份转让、股票上市等经济业务的限制,使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进行有效的债务重组。三是要债务重组要同其他制度改革相结合,

债务重组要同社会保障制度、金融体制改革相结合,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决造成国有企业负债原因之一的社会负担太重问题。因此,应该扩大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极开拓渠道,创造就业机会,建立起富足人员的正常流动机制。相应地,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开,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充分行使自主权,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3.建立约束、监督机制。一是要内部监控,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应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包括企业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与指挥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和步骤。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计划、控制、评价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发挥内部职能部门的稽核、监督作用。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财务监督管理能力。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根据合同条款,对债权进行跟踪管理。对应收部门领导和销售部门,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回收欠款;对应收帐款进行帐龄分析,对超过信用期间、超过规定回收率标准的客户情况及时通报销售等其他管理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对财务分析进行会审,增加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企业也应借助专门的内部机构和人员进行日常查核和监督。二是要外部监督,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完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监督手段。国有企业进入市场经济后,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必然发生一些客观变化,企业内部抓管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应发挥财政、税务、审计、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努力提高企业理财的透明度,帮助企业经营者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会人员的理财水平。另外,还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财务行为规范监督作用,这是实施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

4.债务重组涉税处理。

(1)涉及流转税的处理,债务人以存货抵偿债务时,转让的存货若属于增值的应税项目,则应正确确定其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时.按照营业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属于转让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时,首先应确定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无论会计准则规定如何核算,均按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若此项固定资产为不动产,则应按转让不动产的情况,计征营业税。若债权人为金融企业,在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正确划分未来应收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对未来应收款所包含的利息计算缴纳营业税。因为金融企业债权人在对债务人做出让步进行修改其他条件的债务重组时,需要将展期后应收的利息在债务重组日提前确认以计算到期应收金额和债务重组损失,这样,将来的利息收入被提前资产化,由此造成金融企业未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减少,因此,对其发生的或有收益(利息部分)也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2)债务重组中所得税的处理,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应确认两项交易: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二是按账面价值清偿债务,然后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征所得税。当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债务清偿时,税务处理也应有两项:一是确定所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二是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5. 加强国资委内部对国有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管理

一是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是否重组,按照管理权限,针对企业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审查,提出重组意见并付诸实践。二是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有关政策、法规建议,建立企业债务重组的制度,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三是建立和培养一支

能够从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工作人员队伍,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组成功。四是允许搭建企业债务重组工作平台,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6.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目前,两国仍保留和加强了政府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不断健全相关资产重组法律,加强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内的资产重组瑞典于1998年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芬兰在2000年后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债务危机。特别是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债务重组需要采用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出售和重组、资产证券化、以及吸引外资等多种方式,没有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难以完成企业债务重组的任务。同样,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债务重组必然产生对企业职工、金融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反作用,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对无法进行债务重组又不得不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必然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以尽量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冲击。

五、研究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出现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过多和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债权、债务问题。国有企业出现的高额负债、大面积亏损和资产流失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很多企业通过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资本调整,渡过难关,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充分运用政策休养生息,再创发展。但债务重组这种方式也带来了企业财务及纳税方面的问题,并且由于债务重组被我国一些企业滥用,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针对我国债务重组存在的问

题,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及我国颁布的准则,我国债务重组方式必须进行改进。改进的基本思路是:修订完善准则、政策及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对纳税进行规范等。同时坚持成本分摊、强化负债意识与挖潜增效相结合、制度创新原则。总体来说,债务重组的完善是需要实践来证明的,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债务重组的现状,剖析债务重组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在归纳各位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债务重组改革的具体建议。但是由于本人学识浅薄以及经验上的缺乏,本文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目前国家对于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具体政策尚不明确,涉及到的问题太多、太繁琐,本文对有些问题的研究还比较粗浅,对有些房地产的法律条文尚未了解透彻,因此,有些地方或者细枝末节本文没能够考虑周全,结论还存在不足,有待以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1)《中级财务会计》 章美珍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高级财务会计》王建辉 北京大学出版社

(3)《审计学》 张雪梅 中国市场出版社

(4)《审计学原理与实务》张晓梅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许胜利 中共党史出版社

(6)《时寒冰,中国该怎么办》人民大学出版社

(7)《国企的良心何在》王福重 人民大学出版社

(8)《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郎咸平 中国商报

(9)《新企业会计准则》蒋晓凤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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