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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2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

来源:九壹网

合同法现在已经失效,原51条规定的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经权利人追认后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则是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该部分标的物,并可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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