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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来源:九壹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若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立案、撤销错误,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或因失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以及办案人员过错导致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或法院判无罪,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与法律保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与法律保障是确保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生执法过错,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追究程序包括事实查清、证据收集、听证调查、责任认定等环节,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同时,法律保障也起到重要作用,保障被追究责任的人享有辩护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操作,确保追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样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对执法公正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出现执法过错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这一追责程序以及法律保障,是确保执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通过事实查清、证据收集、听证调查和责任认定等环节,确保追责过程公正、公平、透明。同时,法律保障也确保被追责人享有辩护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操作,保证追责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一制度和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对执法公正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16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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