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2021-09-23 来源:九壹网
前 言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1—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1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P.A. LTD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

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2—

期限。

第八条 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事务所宗旨:[事务所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情形中的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代理;税收咨询和筹划;税收审计。 (四)基建预决算审核.

—3—

(五)司法会计鉴定. (六)招投标代理。

(七)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八)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东出资

第十五条 事务所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单个股东出资比例不得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六条 各股东的出资应在[ 本章程签署(一个月内)或新股东加入后(一个月内)]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股东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4—

第四章 股东及其股权转让与加入、退出

第二十条 事务所的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执业经历条件(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

(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条件(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包括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六)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要求约定其他条件]。 本章程项下的股东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可以由全体股东自行选择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5—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间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吸收新股东须经股东会同意。入股必须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入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股东以外的人依法受让股权的,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事务所新股东。 第二十四条 新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条约定的原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新股东加入,原股东应向其告知原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股东的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股东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二十六条 新股东依照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指发起设立时的股东)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股[或转让股权]。

第二十八条 在章程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

(一)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二)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6—

(三)其他股东严重违反章程约定的义务;

[(四)同其他股东在事务所管理及股东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股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股东违反前两款规定擅自退股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作为事务所股东的资格,其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一)股东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股东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股东的全部股权依法转让;

(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五)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拟被除名的股东的表决权不计算在内)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违反本章程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股东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7—

(五)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六)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的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让其股权或作为退股处理,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一)达到章程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

(三)不能胜任股东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股东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股东会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股东转让股权或退股。

第三十二条 在上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下,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符合本章程约定的股东条件的受让人。

三个月内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按退股处理,进入减资程序.如减资后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将低于法定最低资本,则其他股东应当受让。

第三十三条 股东退股后,其他股东应在减资程序完成后[三十]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股人退还其财产份额.原则上应以现金一次性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股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第三十四条 在股东退股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

—8—

基金由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股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股东应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部分.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股东,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股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股东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五条 退股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股当年退股股东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股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三十五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事务所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事务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事务所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事务所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事务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事务所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事务所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发生股东变更时,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事务所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事务所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事务所应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依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9—

(注:股东变更的办法,由各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三个月以上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股东会按上述转让价格提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自此之时授权事务所当期董事长具有代表原股东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涉及董事长丧失股东资格的,董事或监事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股权转让或减资完成后[一个]月内为离所的股东办理相关手续。

(注:股东亦可约定其他方式)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事务所章程的修改,审议批准章程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0—

(十)审议批准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股权转让方案; (十三)决定事务所[金额或其他标准]重大资产处置; (十四)决定事务所对外担保事宜; (十五)审议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于每年[时间] 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该股东会应当召开。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事务所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职权,股东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又不办理委托的,视为同意本次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11—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表决方式作出灵活安排,如按一人一票方式、按出资比例和人数相结合方式等。)

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对修改事务所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事务所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对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十二)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如果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在股东会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股东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应附有授权委托书、股东表决书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文件上签名。

第二节 董 事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事务所的董事: (一)不是本事务所的股东; (二)是国家公务员;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12—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务所章程,对事务所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事务所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事务所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事务所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事务所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事务所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事务所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事务所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违反对事务所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关于事务所董事资格条件、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事务所监事、主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第五十二条第(一)、(二)及(十)到(十

—13—

九)项所约定的职权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其他职权由股东会行使,董事长职权由执行董事行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 ]人和其他董事[ ]人共[ ]人组成.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从董事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 (四)制订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

(六)设立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内部审计制度;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拟订董事、监事报酬方案; (八)根据主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十)拟订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14—

(十一)拟订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十二)拟订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三)拟订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四)拟订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五)拟订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六)拟订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方案; (十七)拟订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十八)决定是否出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

(十九)应股东的请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章程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监事,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二十)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主任会计师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15—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等方便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名.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会议予以改选。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

董事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文件上签名。

第四节 主任会计师

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一人,副主任会计师[ ]人,每届任期[三年]年,连聘可连任.主任会计师可以由董事长兼任。

第五十七条 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

(四)组织制订并实施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

—16—

高级管理人员;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职工,并决定其工资、福利、奖惩;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九)代表本事务所提起、应对仲裁或诉讼; (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十一)事务所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设监事[ ]名.其中员工代表出任的[ ]名,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或更换.

(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代行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义务。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7—

(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审查内审报告;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所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事务所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应股东的请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章程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事务所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事务所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事务所承担。

第六十三条 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应当如实地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事务所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集人应于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其

—18—

他具体规定。)

监事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本上签到。监事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文件上签名。

第六十五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资料的存档保存。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主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或怠于履行职务,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事务所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事务所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事务所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事务所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事务所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为事务所的股东,享有本章程约定的权利,承担本章程约定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19—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董事、监事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增加资本时,按原有出资比例认缴也可按股东协商一致的比例认缴;

(十)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一)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解散请求权;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事务所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十三)本章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请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及自身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四)本章程第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章程; (二)严格按照本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股东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主任会计师或其他股东;

(四)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20—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六)遵守本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

(七)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或与事务所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九)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事务所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事务所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事务所债权人的利益;

(十一)事务所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事务所的利益;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条 事务所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股东在行使第六十八条第(三)、(六)项下的权利时,应当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股东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董事长有权予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七十一条 股东在其权利范围内及股东约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由

—21—

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股东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章程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出资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各出资人的出资。

第七十四条 如因股东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章程无效或被撤消,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章程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

第七十五条 出资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出资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七十六条 股东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股东会另行确定。 股东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七十七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22—

第七十八条 事务所全体股东、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员工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九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一条 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聘用管理、人才后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八十三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23—

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十四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十七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其他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董事长(执行董事)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股东会、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全体股东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九十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规模

—24—

和转增资本;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红利。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事务所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十三条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事务所股东会决定。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出资时,按股东原有出资份额转增。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可以约定出资比例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上年度累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分配。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事务所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事务所股东不足法定人数,且在[80日]内未予以补足;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 (六)被依法撤销或撤回设立许可; (七)因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5—

(八)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事务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事务所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事务所。

事务所因有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事务所因有前款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主任会计师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事务所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事务所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负责对事务所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零二条 事务所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事务所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6—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事务所债务;

(五)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零三条 依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成立的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事务所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事务所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将确认后的清算报告依法报送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告终止,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将事务所原有档案移交股东负责保存。

第一百零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七条 凡在本章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后成立并生效.修改亦同。 章程修改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27—

辖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股东、董事、监事、主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章程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注:各股东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28—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股东签名:

二○○ 年 月 日

附件:1。ABC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会议通知书(范例)

2。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股东会会议记录(范例) 3.ABC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会议通知书(范例)

4.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董事会会议记录(范例) 5.ABC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会议通知书(范例)

6。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监事会会议记录(范例)

—29—

1.ABC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会议通知书(范例)

全体股东:

兹定于 年 月 日召开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股东会会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出席人员:全体股东. 会议议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

年 月 日

—30—

2。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范例)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到: 会议主题:

主持人: 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表决结果: 股东签名:

记录人: —31—

3.ABC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会议通知书(范例)

全体董事(监事):

兹定于 年 月 日召开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董事会会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出席人员: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

董事长:签名 年 月 日

—32—

4.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董事会会议记录(范例)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签到: 会议主题:

主持人: 会议基本情况: 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董事签名:

记录人:—33—

5。ABC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会议通知书(范例)

全体监事:

兹定于 年 月 日召开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监事会会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出席人员:全体监事。 会议议题:

监事会召集人:签名 年 月 日

—34—

6。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监事会会议记录(范例)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监事签到: 会议主题:

主持人: 会议基本情况: 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监事签名:

记录人: —35—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2二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当事人分别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C.P.A. Partnership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36—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第九条 本协议的当事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情形中的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37—

(三)税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代理;税收咨询和筹划;税收审计. (四)基建预决算审核。 (五)司法会计鉴定。 (六)招投标代理。

(七)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八)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五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事务所财产.

—38—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章 合伙人及其财产份额转让与入伙、退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执业经历条件(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

(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条件(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包括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六)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要求约定其他条件)]。

—39—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全体合伙人自行选择并在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吸收新合伙人须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事务所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本协议后即成为事务所新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二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二十八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入伙前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可以向入伙前事务所的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

—40—

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第三十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接收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前两款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全部转让;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41—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原则上应以现金一次性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42—

第三十六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三十八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主任会计师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主任会计师退伙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43—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四十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内部分工及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

(三)选举和更换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报酬与奖惩事项;

(四)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决定以事务所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指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44—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是否出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主任会计师、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事务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会计师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主持。

主任会计师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或多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四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四十条(七)至(十五)事项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人除名的表决应将被除名人的票数不计算在内).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45—

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二节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人和委员[ ]人共[ ]人组成。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除本协议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及第九十六条所约定的职权直接由合伙人会议行使外,其他职权由主任会计师行使.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可以设立受薪合伙人,其职权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订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拟订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员工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根据主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6—

(六)拟订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具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八)拟订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九)拟订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十)拟订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一)拟订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二)拟订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三)拟订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十四)拟订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拟订事务所的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方案;拟订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十五)其他需要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时间]召开一次,由主任会计师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主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主任会计师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推举的其他代表可负责召集、主持.

—47—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五十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三节 主任会计师

第五十一条 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副主任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提名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主任会计师与副主任会计师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二条 主任会计师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如设有的话); (二)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三)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四)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48—

(五)提名副主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除副主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六)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原主任会计师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部门名称]等业务执行机构,并配置相应各类人员,负责落实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协助主任会计师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六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对执行事务所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选举、被选举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49—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五十七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

—50—

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向主任会计师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主任会计师有权予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及合伙人约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由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事务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为:首先以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负有责任的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

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追偿.

事务所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债务。偿还事务所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未足额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

第六十二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

—51—

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六十三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消,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六十六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员工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52—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聘用管理、人才后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十二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十三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

—53—

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七十五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七十七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七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第八十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除所得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

—54—

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一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8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八十二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八十三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55—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八十七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八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修改亦同。 第八十九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主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

—56—

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九十三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九十五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附件:1.AB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

议通知书(范例)

2。AB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范例)

—57—

1.AB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会议通知书(范例)

全体合伙人(委员):

兹定于 年 月 日召开AB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次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合伙人(委员)。 会议议程和审议的内容:

会议召集人 年 月 日

—58—

2。AB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次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记录(范例)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委员)签到: 会议议题:

主持人: 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表决结果: 合伙人(委员)签名:

记录人: —59—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三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帮助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确保事务所健康发展,现就事务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提出如下规则: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帮助和引导事务所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机制,使事务所的管理、决策走上规范化、民主化的轨道,确保事务所正常有序的运作和发展。

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应体现的原则

(一)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的作用.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要公开、透明、民主。同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事务所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

(二)要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按照《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权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会议和表决均应有书面依据.

(四)严格执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事务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一旦形成书面决议,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随意变更。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方案;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 (五)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60—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九)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十)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二)其他宜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一)审议召开股东会的提议;

(二)决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

(三)拟订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拟订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拟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五)拟订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方案; (六)拟订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拟订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 (八)拟订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

(九)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个人报酬办法; (十)制定事务所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二)聘任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情形: (一)检查事务所当年的财务;

—61—

(二)拟订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事务所当年内审财务报告;

(三)对事务所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事务所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事务所利益的行为,要求其纠正;

(四)就有关问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程序

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或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董事会名义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如股东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通知必须载明会议内容。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在股东会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七、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l/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无特殊原因,董事会应当召开。2/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必须召开,董事长拒绝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时,由提议董事集体书面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本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无故拒绝参加董事会会议时,4/5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董事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

—62—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监事必须在董事会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董事会会议应当就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程序

事务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监事会会议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l0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在监事会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监事会会议应当就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事务所应由专人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表决书等资料应存档保存.

—63—

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股东会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 出席会议 股东签到 会议主题 主 持 人 会议地点 记 录 人 —64—

会 议 基 本 情 况

—65—

会 议 基 本 情 况 会 议 表 决 结 果 股 东 签 名 —66—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四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帮助和引导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规范运作,确保事务所健康发展,现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提出如下规则: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帮助和引导事务所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议事机制,使事务所的管理、决策走上法制化、民主化的轨道,确保事务所正常有序地运作和发展。

二、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要公开、透明、民主,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约定的程序、方式决策和管理。

(二)按照《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的规定,正确履行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三)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召集、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等应当制成书面文件.

(四)严格执行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一旦形成合法有效决议,对全体合伙人均有约束力,未经合法程序变更,必须严格执行。

三、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情形、程序

事务所规模较小、合伙人数量较少的,可以不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事务所规模较大、合伙人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

—67—

(副主任会计师)和委员等若干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

(一)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情形

1、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2、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 3、决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决定合伙人的内部分工;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5、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6、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

7、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机构的清算方案;

8、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决定以事务所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决定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9、决定增资或减资;

10、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11、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12、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13、决定是否出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 14、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程序

合伙人会议应当由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副主任会计师或者其他合伙人主持。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会议通知一般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前l0日、临时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送达(如合伙人无异议,可

—68—

以提前召开),并载明会议议程和审议的内容。主任会计师和l/4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1/2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合伙人会议一般由全体合伙人出席方可举行,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其自动弃权并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主任会计师无当正理由拒绝召集合伙人会议的,4/5以上合伙人可以召集并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程序和职权形成的决议有效.

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三)召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情形: 1、拟订内部机构设置及员工的聘用和解聘方案; 2、拟订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3、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4、拟订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5、拟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方案; 6、拟订签订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7、拟订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8、拟订合伙人协议修改草案;

9、拟订分所的设立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10、其他需要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召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程序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69—

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l/3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2/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的,4/5以上委员可以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五)事务所应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应当存档保存。

—70—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五 信息沟通与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信息沟通与披露行为,促进事务所内部和谐运作,维护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及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为规范、业绩评价、薪酬、晋升、执业程序、质量控制制度等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

(二)事务所的财务报告信息;

(三)可能对事务所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四)行业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在事务所内部的发布,如内部管理制度的发布;向股东(合伙人)、员工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事务所管理当局的持续责任,管理当局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事务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相关规定,但事务所董事会(合伙人会议)认为该事件可能对事务所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务所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六条 事务所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合伙人)的原则。

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合伙人)及时公开事务所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重大事项等对股东(合伙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可

—71—

采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方式。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监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数额较大时; (四)创新业务的开展与制度有冲突时; (五)其他重大事件。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事务所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股东(合伙人)尚未得知时,事务所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事务所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事务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事务所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事务所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事务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事务所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事务所的1/3以上所有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者主任会计师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事务所20%以上股份的股东(合伙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事务所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事务所减资、合并、分立时;

(十)涉及事务所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72—

(十一)事务所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事务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政策;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二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向员工公开事务所包括行为规范、业绩评价制度、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培训制度、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

对于影响事务所未来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在五日内向员工通报。

第十条 所长(主任会计师)是事务所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所长助理是事务所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办公室协助所长助理做好事务所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是负责事务所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所长助理及办公室是负责事务所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事务所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提供事务所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73—

第十一条 事务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事务所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事务所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事务所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事务所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事务所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为便于事务所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事务所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事务所各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所长助理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事务所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事务所有关部门应根据事务所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事务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对事务所经营有重大风险的合同,相关部门必须于合同签署之日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办公室备案留存。

第十七条 事务所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信息专员应负责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提供信息的部门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送事务所办公室;

—74—

(二)事务所办公室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三)所长助理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五)所长签发。

第十八条 事务所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开披露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有关人员查阅。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75—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一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ll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二章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及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五条 本所还单独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工作底稿的管理和使用

—76—

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全面完善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应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

(一)在本所内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二)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发挥示范作用;

(三)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五)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六)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

(七)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

(八)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七条 由于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对形成和传播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所强调各级管理层的有关行动示范和信

—77—

息传达要做到清晰、一致及经常化。

这些行动和信息是为了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本所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录或备忘录,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并将它们充分体现在本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股东(合伙人)和员工的评价程序中,支持和强化本所对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认识。

第八条 本所要求领导层要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本所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本所要求领导层充分认识到,其经营策略应当满足本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前提条件。本所针对员工设计的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包括激励制度)的政策和程序,充分表明本所对业务质量的高度重视。

第九条 由于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本所主任会计师履行质量控制制度的职责.主任会计师也可以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受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必须是本所股东(合伙人)并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条 从业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执业谨慎,并

—78—

对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本所强调如不能合理保证职业道德规范得到遵守,就无法保证业务质量.

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本所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上述信息。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在初步业务工作底稿中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本所主要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二)客户的经营性质;

(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的迹象; (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79—

第十三条 本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二)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二节 业务接受与保持

第十四条 业务接受与保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与缺乏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所带来的审计风险。为此本所在接受新、老客户的委托前都应当进行认真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诚信、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对首次接受委托的新客户,要求由一名股东(合伙人)对客户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一)客户诚信存在问题或有欺诈、违法行为的迹象; (二)客户持续经营状况;

(三)客户需要、服务要求和委托动机; (四)审计工作范围、时间是否有限制; (五)客户会计基础工作及其他可审性问题; (六)事务所的独立性; (七)事务所的胜任能力.

事务所负责审核、评价新客户的股东(合伙人)应根据以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对连续接受委托的老客户,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对客户进行评价。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交给一名股东(合伙人)进行重新评价:

(一)客户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80—

(二)客户的持续经营发生明显问题; (三)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大变化; (四)客户的委托动机有明确的问题;

(五)由项目负责人或股东(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 第十七条 对新、老客户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获取并分析相关财务资料;

(二)了解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及执行情况; (三)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四)获取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信息; (五)其他程序。

第十八条 本所对新、老客户进行评价后,决定承接业务,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执行其他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节 业务委派

第十九条 本所业务委派政策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所有业务项目都是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经验的人员完成.在业务委派时,要求充分考虑项目计划需要、执业人员的经验与能力、项目工作进度和深度、项目复核与督导等因素。

第二十条 对小型业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大型业务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

审核时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衡量具体项目人员分派的合理性: (一)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

(二)项目的人员数量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三)委派人员的资历、经验、职位及特长;

—81—

(四)计划的督导范围及程度。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安排计划、项目时间预算及项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应明确记录在“总体审计策略\"中,项目小组应遵照执行.

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项目或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上述计划,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保证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业务委派的进一步目标是锻炼执业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得多方面的知识积累。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部门负责人应在每个项日结束后,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成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奖励、晋升的原始资料。

第六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三条 本所制定人力资源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 (二)业绩评价; (三)人员素质; (四)专业胜任能力; (五)职业发展; (六)晋升; (七)薪酬。

—82—

第二十五条 本所要求按照制定的招聘程序开展工作,以保证选择正直、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所制定长期(三年)和短期(一年)员工培训计划,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来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职业教育;

(二)职业发展,包括内部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三)工作经验;

(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第二十七条 本所单独制定有关员工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奖惩等人事管理制度,设计“年度员工考核表”,由各部门考核、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成效和专业胜任能力。对优秀员工予以奖励。

第七章 业务执行 第一节 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所单独制定《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以合理保证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针对业务执行中相关的指导、监督事项包括:

(一)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二)保证适用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四)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83—

(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六)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适的。

第三十条 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二节 咨 询

第三十二条 咨询包括与本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审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所鼓励业务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本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本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本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需要向外部咨询的,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84—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 复核制度及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所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层次分为:项目组内部复核、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一 项目组内部复核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本所要求选派具有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部都由项目组负责人执行,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去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但项目负责人应对复核负责.

在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

—85—

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审计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四十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成员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

项目负责人复核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二 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本所一般指派独立于该业务的股东(合伙人)或有主任会计师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从事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但不减轻或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6—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下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三 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四十六条 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级复核,主任会计

—87—

师也可以通过正式授权手续授权另外一名股东(合伙人)负责终级复核工作。终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重点会计问题、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三)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四)审计意见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

第四节 意见分歧

第四十八条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

本所规定:

(一)由本所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歧的办法;

(二)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三)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分歧,主任会计师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方法。

第四十九条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五十条 本所制定有关工作底稿的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4)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88—

第五十一条 本所单独制定《工作底稿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要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九章 监 控

第五十二条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所由主任会计师履行监控责任,或由主任会计师委派副主任会计师、部门主任履行监控责任。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本所要求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二)与本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本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本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89—

(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第五十五条 本所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本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第五十七条 本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所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本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第五十九条 本所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第六十条 本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一)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

—90—

人员实施惩戒。

第六十一条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本所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六十二条 本所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本所及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二)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三)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第六十三条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第六十四条 本所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二)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一)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六十五条 本所要求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91—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本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十六条 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本所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本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七条 本所要求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事项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本所委派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本所也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本所要求采取适当行动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遵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中如有与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不符的,应遵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92—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二 业务收费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执业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行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规定、《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收费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数量、水平和经验; (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五)政府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威胁,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四条 除法规允许外,本所不得以免费、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五条 本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得恶性压价,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回扣,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回扣。

第六条 本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晋价服字〔2009〕295

—93—

号)规定标准收取审计费用,收费标准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醒目位置公示,并明码标价。

第七条 本所业务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入账,不隐瞒收入,不虚报收入,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本制度对事务所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94 —

本制度自发布日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三 业务承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行业执业质量,规避执业风险,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行为,确保行业竞争公平有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 (一)业务约定事项; (二)业务对象特征;

(三)审计鉴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 (四)业务报告预期使用者的需求; (五)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

(六)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三条 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执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具备下列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一)审计鉴证对象适当;

(二)审计鉴证使用标准适当且公开;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措施,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

(一)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95—

(二)注册会计师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执业道德规范而不受客户及其他因素干扰。

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和识别出与上述条件不符因素,同时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恰当消除隐患,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五条 在判断分析客户诚信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二)客户的经营性质;

(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本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二)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各种环境及关系,并采取适当行动消除这些威胁或运

—96—

用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得承接不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二)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三)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六)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第九条 遇到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拒绝承接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一)本所及执业人员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或报告使用人存在现实与潜在的利益关系;

(二)业务承接前或业务承接后发现的足以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遵守执业道德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本期或以前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如下重大事项,应考虑拒绝承接或终止业务关系:

(一)客户守法经营意识淡薄; (二)内部控制环境恶劣;

(三)对业务执行范围施加重大限制; (四)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执行的情形。

—97—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该信息若在承接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本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采取必要行动。

第十二条 本所在开展业务承接时,不得以向委托人或第三方支付佣金或回扣为条件,不得开展恶性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本所承接业务时,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做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本所承接业务时,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本所承接业务时,不得采用下列行为:

(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二)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五)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十五条 本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会计师事务所;

(四)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第十六条 本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98—

第十七条 在经营范围以内承揽业务,不承接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业务. 第十八条 以本所的名义对外统一承揽业务,不以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允许他人或其他机构以本所或个人名义承办业务。

第十九条 不承接其他代理机构(如财务公司、咨询公司、工商代理机构等等)或人员介绍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第二十条 不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接受指定或垄断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不以免费、或有收费形式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不以摆摊设点等方式招揽、承办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不承接代垫注册资金的验资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对本所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施行。

—99—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四 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质量,有效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审计鉴证业务的效率与效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制定必要的审计程序,规范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控制审计风险。

第三条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定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 (二)分析程序; (三)观察和检查。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除了询问管理层和对财务报告负有责任的人员外,还应当考虑询问内部审计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其他人员,并考虑询问不同级别的员工,以获取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有用的信息.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

—100—

对财务报表和审计产生影响的金额、比率和趋势。

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比较结果.

如果使用了高度汇总的数据,实施分析程序的结果仅可能初步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结果连同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获取的其他信息一并考虑。

第九条 观察和检查程序可以印证对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结果,并可提供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观察和检查程序:

(一)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 (三)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 (四)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五)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穿行测试). 第十条 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信息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这些信息.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承接客户或续约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以及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所获得的经验是否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审计业务,如果拟利用在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否已发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可能影响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在本期审计中的相关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项目组成员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101—

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并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讨论的目标、内容、人员、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组通过讨论可以使成员更好地了解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中,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了解各自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如何影响审计的其他方面,包括对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第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讨论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经营风险、财务报表容易发生错报的领域以及发生错报的方式,特别是由于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项目组的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讨论。如果项目组需要拥有信息技术或其他特殊技能的专家,这些专家也应参与讨论。

第十七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审计的具体情况,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组在讨论时应当强调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警惕可能发生重大错报的迹象,并对这些迹象进行严格追踪.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在针对本条第一款各项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审计经验,并识别本条第一款各项与以前期间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

—102—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在行业的市场供求与竞争; (二)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三)产品生产技术的变化; (四)能源供应与成本;

(五)行业的关键指标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主要包括: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行业特定惯例; (二)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活动;

(三)对开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政策,包括货币、财政、税收和贸易等政策;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影响被审计单位经营的其他外部因素,主要包括:

(一)宏观经济的景气度; (二)利率和资金供求状况; (三)通货膨胀水平及币值变动; (四)国际经济环境和汇率变动。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业务性质或监管程度是否可能导致特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考虑项目组是否配备了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一)所有权结构;

—103—

(二)治理结构; (三)组织结构; (四)经营活动; (五)投资活动; (六)筹资活动。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所有权结构以及所有者与其他人员或单位之间的关系,考虑关联方关系是否已经得到识别,以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得到恰当核算。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考虑治理层是否能够在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事务(包括财务报告)做出客观判断。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考虑复杂组织结构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财务报表合并、商誉摊销和减值、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以及特殊目的实体核算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性质;

(二)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市场信息; (三)业务的开展情况; (四)联盟、合营与外包情况; (五)从事电子商务的情况; (六)地区与行业分布;

(七)生产设施、仓库的地理位置及办公地点; (八)关键客户;

—104—

(九)重要供应商; (十)劳动用工情况;

(十一)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支出; (十二)关联方交易.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筹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债务结构和相关条款,包括担保情况及表外融资; (二)固定资产的租赁; (三)关联方融资; (四)实际受益股东; (五)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重要事项:

(一)重要项目的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 (二)重大和异常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在新领域和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的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

—105—

(四)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被审计单位何时采用以及如何采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的原因及其适当性,并考虑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了列报,并披露了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和战略,以及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

第三十六条 经营风险源于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战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情况、事项、环境和行动,或源于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与下列方面有关的目标和战略,并考虑相应的经营风险:

(一)行业发展,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不具备足以应对行业变化的人力资源和业务专长等风险;

(二)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产品责任增加等风险;

(三)业务扩张,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对市场需求的估计不准确等风险;

(四)新颁布的会计法规,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执行法规不当或不完整,或会计处理成本增加等风险;

(五)监管要求,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增加等风险; (六)本期及未来的融资条件,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由于无法满足融资条件而失去融资机会等风险;

—106—

(七)信息技术的运用,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难以融合等风险。

第三十七条 多数经营风险最终都会产生财务后果,从而影响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考虑经营风险是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通常制定识别和应对经营风险的策略,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第三十九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计划和程序来确定其目标、战略并管理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或观察小型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这些事项。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对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可能对管理层产生压力,促使其采取行动改善财务业绩或歪曲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情况,考虑这种压力是否可能导致管理层采取行动,以至于增加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衡量和评价情况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信息: (一)关键业绩指标; (二)业绩趋势;

(三)预测、预算和差异分析;

(四)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 (五)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 (六)与竞争对手的业绩比较; (七)外部机构提出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业绩衡量所显

—107—

示的未预期到的结果或趋势、管理层的调查结果和纠正措施,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显示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四十三条 如果拟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信息系统生成的财务业绩衡量指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信息是否可靠,以及利用这些信息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四十四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财务业绩衡量和评价程序,管理层往往依据某些关键指标,作为评价财务业绩和采取适当行动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使用的关键指标。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识别潜在错报的类型,考虑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 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控制环境; (二)风险评估过程; (三)信息系统与沟通; (四)控制活动; (五)对控制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以下对内部控制要素的分类提供了了解内部控制的框架,但无论对内部控制要素如何进行分类,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点考虑被审计单位某项控制,是否能够以及如何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存在的重大错报.

第四十九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非正式和简单的内部控制实现

—108—

其目标,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可能承担多项职能,内部控制要素没有得到清晰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要素能否实现其目标。

第五十条 与审计相关的控制,包括被审计单位为实现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设计和实施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考虑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有关。

在运用职业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水平;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的规模;

(四)被审计单位经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六)作为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系统的性质和复杂性。

第五十一条 如果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拟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以保证该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控制可能与审计相关。

第五十二条 如果用以保证经营效率、效果的控制以及对法律法规遵守的控制与实施审计程序时评价或使用的数据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控制可能与审计相关。

第五十三条 用以保护资产的内部控制可能包括与实现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经营效率、效果目标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保护资产的内部控制各项要素时,可仅考虑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控制。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内部控制时,应当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评价控制的设计是指考虑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

—109—

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控制得到执行是指某项控制存在且被审计单位正在使用。设计不当的控制可能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考虑控制得到执行时,应当首先考虑控制的设计。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有关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审计证据: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的人员; (二)观察特定控制的运用; (三)检查文件和报告;

(四)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穿行测试)。 询问本身并不足以评价控制的设计以及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询问与其他风险评估程序结合使用。

第五十六条 除非存在某些可以使控制得到一贯运行的自动化控制,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的了解并不能够代替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测试.

第五十七条 内部控制可能既包括人工成分又包括自动化成分,在风险评估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控制的人工和自动化特征及其影响。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技术通常在下列方面提高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一)在处理大量的交易或数据时,一贯运用事先确定的业务规则,并进行复杂运算;

(二)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可获得性及准确性; (三)有助于对信息的深入分析;

(四)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政策和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降低控制被规避的风险;

(六)通过对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实施安全控制,提高

—110—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有效性。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信息技术对内部控制产生的特定风险:

(一)系统或程序未能正确处理数据,或处理了不正确的数据,或两种情况同时并存;

(二)在未得到授权情况下访问数据,可能导致数据的毁损或对数据不恰当的修改,包括记录未经授权或不存在的交易,或不正确地记录了交易;

(三)信息技术人员可能获得超越其履行职责以外的数据访问权限,破坏了系统应有的职责分工;

(四)未经授权改变主文档的数据; (五)未经授权改变系统或程序; (六)未能对系统或程序作出必要的修改; (七)不恰当的人为干预;

(八)数据丢失的风险或不能访问所需要的数据。

第六十条 内部控制的人工成分在处理下列需要主观判断或酌情处理的情形时可能更为适当:

(一)存在大额、异常或偶发的交易; (二)存在难以定义、防范或预见的错误;

(三)为应对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现有的自动化控制进行调整; (四)监督自动化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人工控制产生的特定风险:

(一)人工控制可能更容易被规避、忽视或凌驾; (二)人工控制可能不具有一贯性;

(三)人工控制可能更容易产生简单错误或失误。

—111—

第六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人工控制在下列情形中可能是不适当的:

(一)存在大量或重复发生的交易;

(二)事先可预见的错误能够通过自动化控制得以防范或发现; (三)控制活动可得到适当设计和自动化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了解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以恰当应对由于使用信息技术系统或人工系统而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 内部控制存在下列固有局限性,无论如何设计和执行,只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合理的保证:

(一)在决策时人为判断可能出现错误和由于人为失误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二)可能由于两个或更多的人员进行串通或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被规避.

第六十五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拥有的员工通常较少,限制了其职责分离的程度,业主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些关键领域是否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评价控制环境的设计和实施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是否营造并保持了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以及是否建立了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和错误的恰当控制。

第六十八条 在评价控制环境的设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构成控制环境的下列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如何被纳入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

—112—

(一)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二)对胜任能力的重视; (三)治理层的参与程度; (四)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五)组织结构;

(六)职权与责任的分配; (七)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

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构成控制环境的要素是否得到执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询问与其他风险评估程序相结合以获取审计证据。

通过询问管理层和员工,注册会计师可能了解管理层如何就业务规程和道德价值观念与员工进行沟通。

通过观察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可能了解管理层是否建立了正式的行为守则,在日常工作中行为守则是否得到遵守,以及管理层如何处理违反行为守则的情形。

第七十条 控制环境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具有广泛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控制环境的总体优势是否为内部控制的其他要素提供了适当的基础,并且未被控制环境中存在的缺陷所削弱。

第七十一条 控制环境本身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将控制环境连同其他内部控制要素产生的影响一并考虑。

第七十二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获取以文件形式存在的有关控制环境要素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了解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设计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第七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和结果。 风险评估过程包括识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经营风险,以及针对这些风

—113—

险所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 在评价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过程的设计和执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如何识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经营风险,如何估计该风险的重要性,如何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如何采取措施管理这些风险。

第七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识别出的经营风险,并考虑这些风险是否可能导致重大错报。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识别出管理层未能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为何没有识别出这些风险,以及评估过程是否适合于具体环境。

第七十六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没有正式的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如何识别经营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第七十七条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用以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交易、事项和情况,对相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程序和记录。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应当与业务流程相适应。

第七十八条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所生成信息的质量,对管理层能否作出恰当的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编制可靠的财务报告具有重大影响。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通常包括下列职能: (一)识别与记录所有的有效交易;

(二)及时、详细地描述交易,以便在财务报告中对交易作出恰当分类;

(三)恰当计量交易,以便在财务报告中对交易的金额作出准确记录; (四)恰当确定交易生成的会计期间; (五)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交易。

第七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

—114—

系统:

(一)在被审计单位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交易;

(二)在信息技术和人工系统中,对交易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的程序;

(三)与交易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有关的会计记录、支持性信息和财务报表中的特定项目;

(四)信息系统如何获取除各类交易之外的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包括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和披露。

第八十条 在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由于管理层凌驾于账户记录控制之上,或规避控制行为而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如何纠正不正确的交易处理。

第八十一条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沟通包括使员工了解各自在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的角色和职责,员工之间的工作联系,以及向适当级别的管理层报告例外事项的方式。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如何对财务报告的岗位职责,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了解管理层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以及被审计单位与外部的沟通。

第八十二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可能不如大型被审计单位正式和复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特征对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控制活动,以足够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针对评估的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115—

控制活动是指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相关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授权有关的控制活动,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是指管理层制定的要求组织内部遵守的普遍适用于某类交易或活动的政策。

特别授权是指管理层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或活动逐一设置的授权。 第八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业绩评价有关的控制活动,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分析评价实际业绩与预算(或预测、前期业绩)的差异,综合分析财务数据与经营数据的内在关系,将内部数据与外部信息来源相比较,评价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项目活动的业绩,以及对发现的异常差异或关系采取必要的调查与纠正措施。

第八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信息处理有关的控制活动,包括信息技术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

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是指与多个应用系统有关的政策和程序,有助于保证信息系统持续恰当地运行(包括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安全性),支持应用控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通常包括数据中心和网络运行控制,系统软件的购置、修改及维护控制,接触或访问权限控制,应用系统的购置、开发及维护控制.

信息技术应用控制是指主要在业务流程层次运行的人工或自动化程序,与用于生成、记录、处理、报告交易或其他财务数据的程序相关,通常包括检查数据计算准确性,审核账户和试算平衡表,设置对输入数据和数字序号的自动检查,以及对例外报告进行人工干预。

第八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实物控制,主要包括了解对资产和记录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对访问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文件设置授权,以及定期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会计记录相核对.

—116—

实物控制的效果影响资产的安全,从而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及审计产生影响。

第八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职责分离,主要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将交易授权、交易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分配给不同员工,以防范同一员工在履行多项职责时可能发生的舞弊或错误。

第八十九条 在了解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考虑一项控制活动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活动,是否能够以及如何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存在的重大错报。

如果多项控制活动能够实现同一目标,注册会计师不必了解与该目标相关的每项控制活动.

第九十条 在了解其他内部控制要素时,如果获取了控制活动是否存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进一步了解这些控制活动。

第九十一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难以实施适当的职责分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控制活动能否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九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监督活动,并了解如何采取纠正措施.

对控制的监督是指被审计单位评价内部控制在一段时间内运行有效性的过程,该过程包括及时评价控制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九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持续监督活动和专门的评价活动。

持续的监督活动通常贯穿于被审计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常规管理工作中。

被审计单位可能使用内部审计人员或具有类似职能的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进行专门的评价。

—117—

被审计单位也可能利用与外部有关各方沟通或交流所获取的信息监督相关的控制活动。

第九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被审计单位监督活动相关的信息来源,以及管理层认为信息具有可靠性的依据。

如果拟利用被审计单位监督活动使用的信息(包括内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信息是否具有可靠的基础,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九十五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持续监督活动,且持续的监督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难以明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业主对经营活动的密切参与能否有效实现其对控制的监督目标。

第九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整个过程中识别风险,并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

(二)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 (三)考虑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

(四)考虑识别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九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信息,包括在评价控制设计和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时获取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风险评估结果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和情况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关注:

(一)在经济不稳定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 (二)在高度波动的市场开展业务;

—118—

(三)在严厉、复杂的监管环境中开展业务;

(四)持续经营和资产流动性出现问题,包括重要客户流失; (五)融资能力受到限制; (六)行业环境发生变化; (七)供应链发生变化;

(八)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或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九)开辟新的经营场所;

(十)发生重大收购、重组或其他非经常性事项; (十一)拟出售分支机构或业务分部; (十二)复杂的联营或合资;

(十三)运用表外融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其他复杂的融资协议; (十四)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十五)缺乏具备胜任能力的会计人员; (十六)关键人员变动; (十七)内部控制薄弱;

(十八)信息技术战略与经营战略不协调; (十九)信息技术环境发生变化;

(二十)安装新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信息技术系统; (二十一)经营活动或财务报告受到监管机构的调查; (二十二)以往存在重大错报或本期期末出现重大会计调整; (二十三)发生重大的非常规交易;

(二十四)按照管理层特定意图记录的交易; (二十五)应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 (二十六)会计计量过程复杂;

(二十七)事项或交易在计量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19—

(二十八)存在未决诉讼和或有负债。

第九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是与特定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认定相关,还是与财务报表整体广泛相关,进而影响多项认定。

第一百条 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很可能源于薄弱的控制环境。薄弱的控制环境带来的风险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广泛影响,难以限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总体应对措施。

第一百〇一条 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所了解的控制与特定认定相联系。控制与认定直接或间接相关;关系越间接,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错报的效果越小。

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有助于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特定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控制。在确定这些控制是否能够实现上述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控制活动和其他要素综合考虑。

第一百〇二条 如果通过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发现下列情况,并对财务报表局部或整体的可审计性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的状况和可靠性存在重大问题,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对管理层的诚信存在严重疑虑。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一百〇三条 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识别的风险哪些是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以下简称特别风险)。

第一百〇四条 在确定哪些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识别出的控制对相关风险的抵消效果前,根据风险的性质、潜在错报的重

—120—

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判断风险是否属于特别风险。

第一百〇五条 在确定风险的性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风险是否属于舞弊风险;

(二)风险是否与近期经济环境、会计处理方法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

(三)交易的复杂程度;

(四)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五)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对不确定事项的计量存在较大区间;

(六)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

第一百〇六条 特别风险通常与重大的非常规交易和判断事项有关。非常规交易是指由于金额或性质异常而不经常发生的交易.判断事项通常包括作出的会计估计。

第一百〇七条 由于非常规交易具有下列特征,与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管理层更多地介入会计处理; (二)数据收集和处理涉及更多的人工成分; (三)复杂的计算或会计处理方法;

(四)非常规交易的性质可能使被审计单位难以对由此产生的特别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第一百〇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与重大判断事项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对涉及会计估计、收入确认等方面的会计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所要求的判断可能是主观和复杂的,或需要对未来事项作出假设。 第一百〇九条 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情

—121—

况,并确定其是否已经得到执行。

与重大非常规交易或判断事项相关的风险很少受到日常控制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针对该特别风险设计和实施了控制。

第一百一十条 如果管理层未能实施控制以恰当应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考虑其对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如果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针对这些风险设计的控制,并确定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交易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审计证据可能仅以电子形式存在,其充分性和适当性通常取决于自动化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可能性。

如果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依赖的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应以获取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并可能随着不断获取审计证据而作出相应的变化。

如果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初始评估获取的审计证据相矛盾,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修改原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告知适当层次的管理层或治理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如果识别出被审计单位未加控制或控制不当的重大错报风险,或认为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类内部控制缺陷与治理层沟通。

—122—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项目组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的讨论,以及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各个方面的了解要点、信息来源以及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

(三)在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识别、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识别出的特别风险和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对相关控制的评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对事务所全体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施行。

—123—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五 执业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独立性不受损害,恪守客观、公正原则,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同一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以下情况应予以回避:

(一)本所同时为鉴证客户提供代理记账与编制报表服务;

(二)本所同时为鉴证客户提供财务顾问、管理咨询和纳税筹划服务; (三)本所为同一独立目的事项既提供鉴证服务又提供价值评估、造价咨询服务;

(四)与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本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以下情况应予以回避:

(一)与鉴证客户或其他利害人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利益;

(二)与鉴证客户或其他利害人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三)可能与鉴证客户或其他利害人发生雇佣关系。

第六条 本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以下情形应予以回避:

—124—

(一)参与鉴证业务成员曾经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七条 本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下列情形应予以回避:

(一)参与鉴证业务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本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有长期交往的私人关系;

(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为某一委托单位提供鉴证服务超过三年的,应该轮换.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认为出现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上级报告.事务所应随时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组成员调离鉴证组。

第十条 本制度对事务所的全体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5—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六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业执业质量,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报告制度是指本所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及风险逐级向上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向业务监管部(专职监管人员)、上级业务主管人员报告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条 选择诚信的客户是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和避免法律后果的重要措施。如果客户缺乏诚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本所。本所不应和不诚信的客户签约.

第五条 即使已接受委托,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承办业务时发现项目组不具备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则应认为该决策不适当,并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迹象保持警惕。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当向本所的相关人员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以便本所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八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本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本所,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

—126—

第九条 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应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本所。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本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本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重大风险事项采取的行动,以便本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第十一条 针对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本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工作范围是否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客户是否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项目负责人查实后应向事务所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如:客户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或内部控制环境恶劣,对业务范围施加重大限制,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执行的情形等,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及时向事务所报告,以使事务所在决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参考。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鉴证业务方案,应及时向事务所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风险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对事务所所有从业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7—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七 专业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解答执业过程中的专业咨询问题,确保业务项目中的疑难专业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正确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分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为本所执业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由本所的高层领导、省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知名专家组成,外部专家的资格另行制订。

第三条 执业人员应正确、全面评估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对于超越自己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把握的业务事项,应按照制度规定,向对其履行督导职责的人员进行书面请示。

第四条 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对于不能完全确定的专业事项,应提请本所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以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

第五条 自收到书面咨询请示起,提供咨询职责的部门或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或告知该事项处理的进度。

第六条 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将执业过程中全部咨询记录,完整归档,不允许散乱丢失或人为抽出。

第七条 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答复而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咨询人员,由主任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情节严重者,将暂停其执业并安排其参加专业培训。

第八条 对于一年内三次不能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外聘专家,将予以辞退,取消专家资格,酌情扣减相应专家补贴。

第九条 在咨询工作中能及时提供解决方案并获得执业人员、客户高度好评的,视解决问题的难易程度、影响力大小,将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128—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八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质量,完善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理顺风险评估与质量控制的关系,防范重大风险事项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评估的原则:所有业务项目在承接前均应执行风险评估程序,项目承接人可以向风险管理人员介绍项目情况,但在评估风险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 项目风险日常管理由质量监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项目的执业风险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常规业务项目由质量监管部门负责风险管理,首次承接的业务类型及单项收费金额较大、委托目的特殊或影响较大的业务项目的风险管理,由董事会或具有类似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执业风险通常分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业务项目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评估该类风险时应关注客户委托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客户所处的行业地位和社会环境,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及治理层的身份地位及其对财务法规的态度,客户所处的经济环境、经济效益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检查风险指项目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但未被执业人员发现的可能性。评估检查风险时应关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业务特种资质要求,时间要求,委托特殊要求和难易程度,执业人员保障程度及专业胜任能力,项目收费是否合理,机会成本或预期未来收益.

第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由业务承接人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由质量监管部具体实施.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底稿属于业务底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必须完整记录归档,以便于风险管理和经验总结。

—129—

第八条 项目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高、中、低三种,执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风险分为无胜任能力、有一定胜任能力、完全胜任能力,业务收益风险分为超额收益、一般收益、超低收益.

第九条 风险评估后得出的结论为放弃项目、承接但需重点关注项目、承接项目。

第十条 放弃项目的标准为:高风险,无专业胜任能力,超低收益,客户缺乏基本诚信等.

第十一条 承接但需重点关注项目的标准: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风险基本能够控制,客户不缺乏基本诚信,但有重大不确定性事项需持续关注的项目。

第十二条 承接项目的标准: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十三条 凡未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而承接业务项目或风险评估记录归档不完整的,一经查实,将视具体情况对项目负责人予以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收回签字签发权、辞退。

—130—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九 业务报告签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主任会计师业务报告授权签字签发的管理,完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在完成业务报告逐级复核后,项目负责人凭项目逐级审核记录到发文管理部门登记业务信息,领取报告编号,制作报告正式文本.

第三条 事务所印鉴管理部门应审核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副主任会计师的签发记录,记录完整的方可加盖事务所印章.

第四条 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除需事务所盖章外,还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五条 签发报告的副主任会计师应获得主任会计师的书面授权,并将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作为业务报告的附件,装订入报告。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鉴证报告的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于同一鉴证业务,原则上不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出现特殊情况,应经主任会计师书面批准,鉴证报告由最后接任的项目负责人签章。

第七条 被授权人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把质量关,对签发各类报告和签字要承担相应责任,未经授权出具业务报告,或未能听从质量监管部门的建议出具不恰当的业务报告,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上带来严重影响的,主任会计师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授权以至收回授权等处罚,并代表事务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发出的鉴证报告,还需在报告侧面加盖事务所骑缝章。 第九条 主任会计师及被授权签发报告的副主任会计师,每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要写出签发报告年度总结。

—131—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十 工作底稿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底稿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作底稿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规定,事务所工作底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收集保管。

第三条 工作底稿是事务所在实施各类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历史记录,具有完整性、成套性,在各项工作中能充分发挥信息作用和凭证作用。根据其特点,工作底稿实行谁做业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事务所在实施项目业务工作时,项目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督促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工作;项目组其他成员应积极配合立卷人员整理、鉴别、取舍有关资料,并按立卷要求整理工作底稿,做到及时归档。项目负责人要对该项目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弥补,保证工作底稿质量.对于司法鉴定文书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制定专门的司法鉴定业务编号、印制。

第五条 工作底稿要做到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和精炼。根据具体情况,各项目组可根据业务特点整理项目工作底稿,但要符合基本要求:

(一)每个业务项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二)每一卷工作底稿内重要文件的修改稿,均应收集齐全; (三)在整理工作底稿过程中,对每份证明材料应以项目的需要为标准进行核实,签字手续要完备,用印要符合要求,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四)每份工作底稿或每组文件材料的排列必须遵循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汇总文件资料在前,原始资料文件在后的规则;

—132—

(五)工作底稿应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视材料多少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卷。跨年度的业务项目,放在项目终结年度立卷;

(六)业务文件材料的形成应规范,永久性材料应采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等耐久的材料书写,电脑打印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传真件要复印后归档。

第六条 工作底稿编目.

每卷工作底稿均须填写工作底稿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和立案说明,具体要求规范准确。

(一)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置于每卷工作底稿的首页。为体现业务质量,各项目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编制不同的卷内文件目录,内容全面、清晰。整理工作底稿时,“卷内文件目录”中的各项内容均要填写清楚,便于查找。

(二)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按编制好的“卷内文件目录\"内容顺序排放,逐件用“√\"表示选择,逐件填写页号, 重要材料不得缺少,不得私自调整位置。对于业务程序中没有产生内容,可不选择,但不得随意删除.工作底稿中如出现没有对应的目录名称,可以填写在预留的空格中,但要注明工作底稿名称。

(三)工作底稿的编页。一个项目无论整理几卷工作底稿,每卷都从“1\"开始编页码,为便于使用,原则上每卷不得超过200页.

(四)工作底稿封面的填写

1、客户名称:填写委托单位名称或客户名称。 2、业务类型: 按实际业务内容填写。 3、项目负责人:填写该项目负责人姓名。 4、签字注册师:填写该项目签字注册师姓名。

—133—

5、本项目共 卷 本卷为第 卷:填写总卷数和本卷的顺序号。 6、本项目完成时间:填写报告出具时间。

7、保管期限: 按归档的材料内容划定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当期. 8、本卷共 页,从 页至页:按每卷实际页数填写。 9、归档号:由办公室编写。 (五)立案说明的填写。

“立案说明”置于卷内末页,填写下列内容,以示对归档的工作底稿卷质量负责: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补充、修改、缺损、移出、销毁等情况,填写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2、“立卷人\",由立卷者签名。立卷日期,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3、复核人,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复核日期,填写完成复核的日期. 第七条 工作底稿的装订

(一)工作底稿装订前应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对已破损、褪色或字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材料,应予修补或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并组卷;对小于A4纸的文件材料要裱糊在A4纸上;文件材料是外文的,应附有中文译本。

(二)工作底稿的装订必须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横向阅读的文件表格,页头朝左装订,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第八条 工作底稿归档

(一)归档时间:工作底稿应在该项目出具报告后三个月内将文件材料整理立卷,移交工作底稿室归档。最迟应在本年度末归档。跨年度的业务项目,应在出具报告年度立卷归档,要求同上。

(二)工作底稿验收:

—134—

1、移交工作底稿时工作底稿管理人员对各所、公司送交的每份工作底稿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不合格或有缺少的,退回立卷人补充修改。正式移交时填写“工作底稿移交登记”,以备查考。

2、各业务部门在业务项目工作中形成的电子版应妥善保存(加电子版保存内容),特别要注意标注修改时间,最后将电子版定稿随工作底稿一同移交工作底稿室。

第九条 工作底稿管理

为便于查找利用,工作底稿按部门分类,同类工作底稿采用大流水编号,然后装盒入柜存放。每年末,对工作底稿进行一次清查核实,以保证工作底稿安全完整。

第十条 工作底稿借阅

(一)借阅工作底稿仅限定在本所内部,本所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工作底稿的,应持介绍信经本所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二)电子工作底稿的使用:项目工作组如果需要以前年度的电子工作底稿,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委托人)到工作底稿室拷贝,使用完毕,要求及时删除.

—135—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十一 业务质量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

第一条 为提高业务质量,加强风险管理,强化执业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质量责任,是指在执业过程中,因未按照法定程序执业或人为减少工作量而忽视执业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给本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第三条 针对客户的投诉或询问,第一接触部门或人员要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流程,及时进行处理,上报主管人员,并明确告知客户本单位处理类似事项的工作流程、期限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诿,防止激化可能出现的矛盾。

第四条 经本单位专业委员按照工作流程确定为质量责任的,对相关执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质量监管人员、业务报告的签发人员,均进行追究。

第五条 出现业务质量事故的执业人员,要认真写出业务质量责任总结并刊发于当期的质量简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进行通报批评,收录为本所的大事记录,引以为诫。

第六条 给本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由相关执业人员按照职务高低,逐级递减50%的比例进行赔偿,但以不超过3个月的收入为上限。由质量监管部门具体实施,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条 对于连续五年未出现质量事故的执业人员,于年度考核结束后授予其“执业标兵”的荣誉称号,并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奖励。

—136—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一 考勤制度

一、为确保事务所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主任、主管及员工。

二、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7小时,夏季工作正常时间为上午8:30点到下午6:30点,午休时间为中午12:00—15:00;冬季工作正常时间为上午8:30点到下午5:30点,午休时间为中午12:00-14:00.

三、打卡

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4次)。员工应亲自打卡,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者,无论是否迟到,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3%。

四、请假

业务期间假期需部门主任事前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其他及三天以上的长假需要董事长批准。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主任和办公室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五、迟到、早退的奖惩制度:

(一)迟到早退:上班8:45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6:15以前离开,视为早退,冬季时间以此类推。

(二)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二次迟到(不晚于9:30),给员工应急时使用。超过9:30,扣除缺勤时间的工资。

(三)迟到处罚

在一个自然月份里,第三次或更多的迟到处理如下:

1、8:45-9:00、15:15—15:30到,即迟到0—1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基本工资1%。

—137—

2、9:01-9:15、15:31—15:45到,即迟到16—30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基本工资2%。

3、9:16-9:30、15:46-16:00到,即迟到30-4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基本工资3%.

4、9:31、16:00以后,按旷工一天计。

(注:若8:45-9:30间致电直接上级请假者,可补假,否则按旷工计算。)

(四)早退处罚:

1、11:30-11:45、18:00-18:15退,即早退0-1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基本工资1%.

2、11:15-11:29、17:45—18:14退,即早退16-30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基本工资2%。

3、11:00—11:14、17:30-18:14退,即早退31-4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基本工资3%。

4、17:30以前,按旷工一天计算。 六、缺勤

缺勤是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到岗工作的行为.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无效出勤、请假和离岗。迟到、早退、旷工、无效出勤为故意缺勤,要受到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请假为正常缺勤,工资待遇按事务所工资制度执行;离岗则分正常缺勤和非正常缺勤两种情况,按事务所有关制度区别对待.员工年度迟到、早退累计十次者,按旷工半个工作日计算,累计两个半天者,按旷工一天计算,依此类推。员工所请病、事假,不论时间长短,一律按年度累计统计,凡累计时间达到四小时的,按半天处理,累计达八小时的,按一个工作日计算,依此类推。

七、旷工

—138—

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直接主管将亲自联络本人查明原因,并于满三天后的二天内交出“辞退处分报告”。

在30天内未经批准缺勤总计6天(48小时)者被视为旷工,并予以辞退.

八、无效出勤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虽已出勤,但出勤不出力,完不成本职工作和交办的任务,或班中串岗、脱岗,没有付出有效劳动的出勤,按规定程序,经考核认定,可作为无效出勤.

九、请假

员工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已履行申请和获准手续的缺勤,为请假.

十、离岗

员工公派学习培训、派外工作,超过三个月以上,或员工因故经批准间断工作在两个月以内,或员工因出现工作问题,经批准给予停职处罚在一个月以内的,为离岗.员工离岗期间,仅享受基本工资和必要的福利。

十一、加班

事务所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有效出勤,为加班。员工在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以半天为单位进行必要的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准予在其他工作日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可按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员工因工作急需在其他时间加班加点的,考勤时无法记录,但在日常劳动考核中,要加以认可,对付出超额劳动者应当给予肯定,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参考内容。

—139—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二 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管理,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用品、用具的划分

(一)办公用品一般是指办公所需要的而价值在5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订书机、打孔器、曲别针、大头针、胶水、修正液、裁纸刀、笔墨纸张、练习薄、报告纸等。

(二)办公用具通常是指办公所必备的而价值在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耐用消费品,包括:计算器、办公桌、椅、文件柜、资料橱、保险柜等。

三、办公用品的领用管理

各部门于每月20日前根据已批准的预算将下月所需用的办公用品填写《物料请购表》,经部门主任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办公室进行综合平衡并派专人按计划集中购买,并对其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进行登记管理、统一发放。办公用品原则上每月购买一次。

各部门于每月5日指定专人到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领取时办理领用登记。

各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如遇特殊物品需要部门自行购买的,须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否则不予报销。

四、办公用具的领用管理

新进人员到岗,由所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根据其工作岗位需要发放办公用品.

办公室应建立耐用办公用具借(领)用台帐,每位员工借(领)用办公用具

—140—

全部登记在册,做到账物相符,便于管理.

员工所借(领)用的办公用具须加以爱护。若人为损坏者,将按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处罚,若有丢失者,由所在部门提出丢失报告,根据责任轻重,金额大小,新旧程度等情况进行赔偿。

凡员工离开本所或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将借用的办公用品、用具按台账清单交还总公司办公室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一、电话使用及管理要求 (一)电话的使用

使用电话应“长话短说、简明扼要”。禁止拨打声讯或私人电话。 拨打国内长途或国际长途,要求事先拟好通话提纲,从严控制时间。开通国内长途或国际长途的电话,须安装使用IP盒。

(二)电话管理

1、各部门的电话由部门主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国内、国际长途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各部门核定电话费使用限额,办公室监督其费用限额。

3、各部门的电话费严格按限额使用,若发生超支现象,超支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30%,另外70%由该部门成员承担。

4、通话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泄露公司机密。 5、电话发生故障由办公室负责排除。 二、复印机使用及管理要求 (一)复印范围

与本所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报表等,不得复印本所外的与业务无关的资料。

—141—

(二)使用程序及要求

1、各部门每月向办公室领取复印纸,复印纸由部门指定人员管理并作用途登记。

2、凡是带密级的文件、资料复印(如:各类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财务和人事报表、资料等),须填《复印申请表》,由主任会计师或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复印。

3、在事务所内部使用的各类表格、部门之间传阅的备忘录等可用二手纸,二手纸不应有泄密内容。

(三)管理要求 1、复印应节约用纸。

2、复印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对复印机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遵守事务所保密制度,在复印中,违反保密制度和使用管理要求者,将按事务所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传真机、E-mail使用及管理要求 (一)传真机使用及管理要求

1、凡接收方有E-mail地址并能采用网络进行文件或资料传递时,尽量不使用传真。

2、传真机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定期维护保养,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四、计算机

(一)计算机硬件配备申请审批程序

1、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电脑设备购买申请审批表》,由部门主任签字后交至办公室。

2、办公室主任作审核后交主任会计师审批。

3、主任会计师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选型购买或调整相应的设备并配

—142—

备到申请部门,之后进行简单的现场使用指导.

(二)计算机使用管理 1、软件维护及病毒防治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做到:

(1)装有软驱的微机,在使用软盘前应对软盘进行杀毒工作。 (2)任何电脑需要安装软件时,由相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主任同意后,由系统维护员负责安装。

(3)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安装电脑游戏软件。

(4)储存在电脑里的重要文件应作好备份,备份用的软盘、光盘由专人负责保管,以免丢失。

(5)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电脑. (6)及时升级杀毒软件,并定期对电脑进行杀毒。 系统维护员应做到:

(1)负责所辖范围内电脑病毒及游戏软件的检查、清理工作。 (2)及时处理所辖范围内各部门的电脑软件故障,对部分较特殊的故障做好记录。

(3)每月检(抽)查所辖范围内各部门的电脑软件保养情况。 (4)每季度用杀毒软件对所辖范围内各部门的电脑进行一次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查杀。

(5)每季度认真检查一次所辖范围内各部门的电脑硬盘,及时发现并清理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特别是各类游戏软件.

(6)每次维修或检查完后要认真填写《电脑软硬件维护日志》。 2、硬件维护及保养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做到:

1、除系统维护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电脑或相关设备。

—143—

2、各部门电脑操作人员应定期(每月一次)清理各自所用电脑及外设的表面尘土,确保所使用的电脑及外设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

3、机器处于开机状态时,严禁搬动机器,以免造成硬盘损坏。 4、每天下班检查并关掉各自使用的电脑及外设的电源。 5、电脑及外设有故障时及时与系统维护员联系。 系统维护员应做到:

1、系统维护员在拆卸微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 2、系统维护员在作业完成或准备离去时,必须将所拆卸的设备复原。 3、及时处理所辖各部门的硬件故障,对部分较特殊的故障送有关单位维修。

4、每月检(抽)查所辖各部门的电脑硬件保养情况.

5、每季(每季第一周)仔细检查各部门工作站及外设,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6、每次维修或检查完后要认真填写《电脑软硬件维护日志》。

—144—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三 文印管理制度

一、文印质量

(一)文印是事务所文件或资料发出前的最后一个环节,文印质量直接反映了事务所的工作水平和外在形象,因此文印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优质高效地圆满完成任务。

(二)文印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文章组织与写作、语法逻辑与修辞以及有关专业知识,在实践中逐步提高识稿能力,以利节省时间、减少差错;文印人员应熟练掌握一、两种汉字录入方法,并能熟练掌握常用外文文种的录入方法和技巧,熟悉各种公文的国标格式和通用文体版面布局,打印出的文件或资料要图文清晰、严密规范;文印人员应努力学习先进的文印工作软硬件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文印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应用水平、文印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文印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全面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进行,考核结果与文印人员的劳动报酬挂钩,具体标准按事务所工资制度的规定掌握执行。文印质量出现问题,要视损害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二、文印程序

(一)事务所各部门打印或复印文件和资料,一般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由文印室进行登记和安排打印与复印;对于数量大、耗时长、费纸或特殊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应经办公室或事务所主管领导批准。

(二)文印人员可根据文件或资料的轻重缓急级别、文字量多少等决定其打印或复印工作的先后顺序。凡事务所内部打出的文件或资料每页次印制数量超过30份时,必须油印。凡是事务所制发的正式文件,不管份数多少,一律油印.

(三)如遇停电或文印设备故障,无法如期安排打印或复印时,只要不

—145—

具有保密需要者,经办公室同意,可外出打印或复印。但涉及需要保密和防止扩散的文印件,不得在事务所文印室以外进行打印或复印。

(四)违反文印程序的,要给予批评或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保密要求

文印人员必须模范遵守保密守则,尤其要做到守口如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岗位纪律和文印工作程序.打印或复印的机密资料、重要文件,要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妥善管理,不能随意暴露摆放,以防丢失和泄密。含有重要文字内容的作废的打印或复印纸张,要进行安全处理,以防流失扩散,否则,由此造成失密、泄密或使委托单位和委托当事人招致损失等后果的,追究文印人员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文印管理

(一)事务所内外非文印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文印室,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进入后不得随意翻阅与本人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不得乱拿文印室的文印工具、空白和含有一定内容的作废纸张;更不得随意启闭和自行操作文印室的所有机器设备,否则,因损坏文印设施带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损失严重的,还要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处分.

(二)文印人员对所经管的文印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监督负直接责任,非文印人员在文印室内违章操作时要及时制止,防止事故发生,否则,文印人员和事故肇事者共同承担责任。

当文印设备发生软硬件故障时,文印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如实汇报,并在信息部的指导和帮助下,予以妥善恢复,事务所内部确实解决不了的,可以联系外修。

(三)文印室配备的文印设施,一般不外借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外借的,须经办公室批准,并向借用者取得书面借用凭据,以区分使用和管理责

—146—

任。

(四)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

—147—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四 印鉴管理制度

一、印鉴的保管

事务所的公章,一律由办公室的印鉴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事务所财务部统一管理;人事专用章由事务所人事部统一管理.

印鉴管理人员要确保印鉴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印鉴管理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需报领导批准,将印鉴交接替人员,印鉴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将印鉴交他人代管。

二、印鉴的使用

印鉴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前,必须审核最终签字人是否在自己分管的工作范围内行使职权,是否具有签发此类文函的权限等,同时核对文件内容和用印范围、种类是否吻合,文件编号是否恰当准确等,经审核无误后,方能使用印鉴。

使用印鉴必须有详细的登记,以备存查。不得在无领导签发的文件上用印,不得在空白信函上盖章。

三、违章处罚

凡因疏忽或故意错盖印鉴的、或不能正确使用印鉴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8—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五 客户管理制度

一、客户的分类

事所根据客户的经济成分、组织结构、经营理念、行业特色、管理层素质等不同并结合重要程度将其分为以下类别:

1、A类

(1)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理念良好的民营企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 2、B类

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 3、C类

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 二、管理方法 (一)档案管理

事务所应按照客户分类建立客户档案并专人负责整理更新,可由高级经理或部门主任分部整理后统一管理。客户档案属事务所商业秘密资料,除主任会计师同意外一律不得查阅。

档案内容应包含客户组织形式、管理层人员组成、生产经营状况、行业态势等全面内容,A类客户应详实全面,B类客户应重点突出,C类客户应简单明了。

(二)交往管理

在与客户交往管理中除重大客户由主任会计师外,一般由部门主任、高级经理实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关键管理者的个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后选派不同管理风格的人员采用不同的交往管理方法。

1、A类客户

—149—

此类客户应采用多种方法与其沟通,但应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并保证在执业中坚持客观、独立、公正:

(1)定期或不定期到客户办公场所、打电话、发电子邮件向客户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打电话询问生产经营情况,对其会计财务疑难问题咨询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解答。

(2)定期或不定期将最新财务会计税务等法规、行业动态等信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送给客户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

(3)定期或不定期与客户财务、审计部门一般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接触,全方位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人事变动等情况,综合评估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层后备力量,为长期与其合作打下基础。

(4)定期或不定期以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邀请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等就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专业知识进行讨论、学习,以增进相互专业交流,提高客户管理层会计专业素质,促进执业中专业标准的沟通。

(5)将事务所网址告之客户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等等相关人员,提请其定期或不定期浏览,以开放的姿态让客户了解事务所的全面发展,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

(6)逢年过节以电话或贺卡、礼品的形式给客户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送去真诚的祝福;

(7)每年对重要客户的关键人物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等安排一次聚餐,在和谐的生活氛围中面对面交流.

(8)对个别重要客户可采用与其财务、审计部门全体人员搞联谊会的形式以促进相互了解交流,让客户单位更多相关人员了解我所的整体实力和企业文化。

2、B类客户

—150—

基于我所发展和成本的考虑,对此类客户在管理方法上根据具体情况适度从简,密切关注发展,为发展潜在的A类客户打下基础。

3、C类客户

对于此类客户应定期或不定期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个别客户登门上访形式关注其发展,为发展潜在的A类客户收集准确适当的信息。

—151—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合同双方可协商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2。1乙方工作地点为。

2。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工作。

2.3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按照诚信合理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对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调整和变动。

2.4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52—

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作息休假

3.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有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4。1乙方试用期报酬为元人民币,试用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按甲方的薪酬分配制度计算发放劳动报酬。

4。2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固定工资部分在次月的 日之前发放。按期结算的浮动工资部分在结算期日后20日内发放.

4.3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

4.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5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须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甲方所在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

5.2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153—

5.3乙方享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各种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6.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健立建全工作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6.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6。3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自觉防止事故的发生,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甲方组织的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七、服务期

7.1甲方应该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进行各类专业技术培训,有权与乙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八、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

8.1乙方负有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甲方可与乙方另行订立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方式、脱密期限等事项。

8.2负有保密义务且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其竞业限制有关事项、期限、范围、地域在保密协议中单独约定。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9.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9。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9.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4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4—

9。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在外兼职,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指出而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在订立本合同时存在欺诈情形的。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甲方单位工作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55—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10劳动合同期满,乙方有第9。8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乙方存在第9.8项之第一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9。11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9.12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9.1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十、经济补偿、违约金和赔偿金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本合同第9.3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依照本合同第9.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56—

(3)乙方依照本合同第9.7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9.9项之第一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照本合同第9.9项之第四点、第五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履行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10.2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0.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10。2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0。4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履行相应法律规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相应协议关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6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约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11。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

—157—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2.1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之前,乙方仍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12。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办理财务结算和业务工作的交接。甲方依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2。3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2.4甲方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人事、劳动、报酬、福利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予以确认并承诺遵守。

12.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予以全面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代理机构一份。 12.7其他补充事项

乙方的邮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如果乙方住址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约定地址邮寄,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盖章):会计师事务所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58—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二 薪酬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薪酬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薪酬制度以“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基本原则,根据职工所在工作岗位(职务)、专业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学历学位、技术职称),以及工作业绩、表现等确定每位职工的薪酬标准,

二、本单位每年对职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敬业精神、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据以确定薪酬标准的职级和晋升。

三、根据行业的特点,本单位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二类实行相应的薪酬管理政策.

四、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审计、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

行政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从业人员。

五、本单位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和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年薪制).

六、本单位根据职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质和类别(正式在册职工、临聘人员、返聘人员、试用人员、实习生等)确定薪酬体制及薪酬构成项目.

七、本单位对行政支持人员采用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可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级、学历学位、资格职称、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年薪,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津补贴,年终发给一定的奖金.

八、本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其薪酬构成

—159—

主要可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工资和奖励工资等。

(一)、伙人员八八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学历学位工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工资等组成。

1、职务职级工资:按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经理、项目经理、审计员、试用人员和实习生等不同职务和职级确定。

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每月 元;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每月 元;经理每月 元;项目经理每月 元;实习生每月 元。

2、学历学位工资:按研究生、本科、专科等不同学历,或按博士、硕士、学士等不同学位就高选择确定.

研究生:博士每月 元;硕士(双学士)每月 元;本科(学士)每月 元;专科每月 元。

3、执业资格工资:按照与本单位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技术职称工资:按照与本执业机构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确定。

执业资格工资与技术职称工资可采取分别重复计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选择一项的计算方法。

从业人员取得以上相关执业资格,按每月 元计算执业资格工资,取得两项(含)以上相关执业资格的,按每增加一项资格每月增加 元。

(二)绩效工资:是指本单位根据业务项目的收益情况发放给职工的报酬,此部分工资按职工的工作量、贡献率等情况发给,并可按职工职务职级系数计算。

—160—

1、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的人员及计提方法

(1)一线项目人员,是指参加该业务项目具体工作的业务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即项目提成由项目总提成率、职工分配系数、时间系数等要素构成和计提。

(2)其他项目参与人员,是指与该业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可按一线项目人员的提成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适当的方法进行具体分配。

2、项目提成比率

项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项目收费中提取浮动报酬的比例。审计业务、验资、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等业务,按已完成项目的实际收费,实行分档超额累退办法确定分配数额。

3、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是指参与浮动报酬分配的人员,按其不同的职务(如高级审计经理、中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审计员、助理审计员。也可将每一职务分为若干级,如审计经理A、B、C级等)设置等级,并对每一等级确定基本分配系数。

4、工作量系数

根据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内、外勤工作时间,结合劳动强度、劳动效率、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并由项目合伙人决定。

(三)各项津贴是指本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各种津(补)贴,如工龄津贴、所龄津贴、餐贴、交通津贴、通讯补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工龄津贴: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工作年限。

2、所龄津贴:月所龄津贴=标准(元/月)×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餐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

—161—

4、交通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或根据情况实报实销。 5、通讯费用津贴:按不同职务职级或岗位分别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或实报实销。

6、特殊岗位津贴:指专职电脑操作员、打字文印复印、司机等岗位或工种,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营养补贴和安全驾驶补贴。

(四)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指基于行业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从业人员加班时间所支付的工资(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五)奖励工资:是指本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各种奖励,如年终奖、开拓奖、特殊奖励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年终奖:是指本单位根据年度收益情况,给予全体职工的奖励.通常结合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等级发给.

2、业务开拓奖:是指对高级经理以下职级的职工在业务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按适当的计算方法所支付的奖励,开拓奖励的提取比例为 %。

3、特殊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本单位给予职工的奖励,如职工取得博士、硕士学位、高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关荣誉,以及职工对执业机构有特殊贡献等.

九、执业质量保证金:是指本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建立的“执业质量保证金\",即分别每个注册会计师每年薪酬所得 %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本单位同时按同等金额提取一并计入按每个注册会计师建立的专项明显辅助帐户,年满五年后如无约定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或赔偿情形时,从第六年起逐年将最早一年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分别返还给注册会计师个人。

十、工勤人员、试用期人员薪酬及临聘人员、实习生报酬

试用期人员与工勤人员实行基本工资法。其标准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

—162—

资标准。

临聘人员是指为完成某一特定业务项目而临时聘用的专家,其标准可结合工作量或完成项目后根据业务收费情况而给予的报酬.

实习生是指临时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大中院校学生,实习生的报酬按定额发给。

十一、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行业和合法的社会活动期间,本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十二、本单位的具体薪酬政策及计算方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法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十三、本单位应于次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前月职工薪酬。 十四、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163—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三 工时制度

一、根据《劳动法》第四章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单位业务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工时制),行政支持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属于定时工作制。

三、单位不提倡职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照加班申报规定事先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

单位以全年为计算周期,保障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情况者,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四、法定节假日。职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职工享受休息休假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2007第513号)制度执行。

五、带薪年假。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本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为职工提供带薪年休假。

六、加班费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小时数每天不得超过2个小时),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15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

—164—

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165—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四 休息休假制度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的休息、休假制度等规定,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如下原则规定。

二、职工的休息、休假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公休日,按国家现行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每周应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时间;在业务忙季可安排季节性单休,暂时未休息时间可以在以后补休或以发放加班费方式给予补偿。

2、法定节日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以上法定节日休假若适逢休息日,将在工作日给予补假。女性职工在妇女节、共青团员在青年节可安排半天集体活动,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

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

3、探亲休假(注:探亲休假不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这一规定,给予类似性质的职工以探亲休假)。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给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与配偶、父母两方分居两地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正式职工,用以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

4、年休假。是指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选择一次连续、带薪的休假时间,但对于迟到、早退、缺勤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应酌情扣减年假。职工休假天数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职工享受年休假及其待遇的具体办法: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

—166—

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年休假已经享有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①事假累计20天以上;②累计工作1—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10—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除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另外支付200%的报酬)。

(4)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②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

5、其他休假。其他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其他节假日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1)职工结婚,按规定可享受1—3天的婚假,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12天。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1-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追加往返路程假。(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的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3)生育哺乳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期3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0—30天;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50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方24

—167—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男职工在妻子产假时可享受7天护理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80%发放。

三、事假.在上述休息、休假之外,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请事假。

事假1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5天,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总经理批准;6天及以上,须报总经理批准。

事假扣发工资(月总收入/21.75)按天计。享有年休假的职工可先请带薪年休假。

四、病假。职工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请病假。

职工病假1天以上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和相关病历。原则上,病假扣发工资以(月总收入/21。75)×40%按天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只发基本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办理请假手续.

除公休日、法定节日休假外,职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均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先电话请假,并在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168—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五 劳动保护制度

一、为切实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期使职工得到较好的劳动保护。

三、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四、单位应加强并主动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以保障劳动安全。如: 1、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根据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期间职工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生,并参照政府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职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守则,并做到: 1、确保火、电、水及其他各项安全。

2、在外勤期间必须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169—

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七、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职工在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受到进一步伤害,如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单位不得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十二、其他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0—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六 社保及福利制度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单位依法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二、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类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三、鉴于本单位员工有多种身份,对已参加以上社会保险和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不再重复缴纳。

四、办理上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负责代扣代缴。

五、职工的公休假、年休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职工发生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均应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以下商业保险和福利(由各执业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规定,如职工定期体检:35岁以上职工每年检查一次;35岁以下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女职工增加妇女专项检查等).

—171—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七 劳动纪律制度

一、总则

为了明确职工在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及日常行为等方面的自律要求,以及本单位对违反自律行为的惩戒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自律的要求

1、职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公民责任;

2、职工在执业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及专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谨慎执业;

3、职工应主动维护单位的声誉,不能从事有损于单位形象及声誉的活动;

4、职工应与客户保持恰当的关系,主动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应保守客户的商业信息,除被授权外,不能与第三方谈论客户事务;

5、职工不能从客户那里得到非正当的利益,不能接受客户超出正常价值的现金或实物馈赠或以非正常的折扣从客户处购买商品;

6、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如不能私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单位的商业机会,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的业务;职工不能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得在其他单位获取工资性收入,工作时间不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职工如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工作,则需保证与本单位的利益不构成冲突,且不会影响正常工作;职工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期间,不能应聘客户的任何岗位;

7、职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勤勉尽责,积极创新,努力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172—

8、职工应自觉参加在岗培训及职业后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岗位胜任能力,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9、职工应该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准时上、下班,如果不能正常到勤,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请假,若事发突然不能提前请假的,应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0、职工在仪表和着装上应体现专业形象,日常社交活动中也应注意商务礼仪。

三、严重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

本单位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所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多次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

4、职工对本单位有欺诈的行为,如个人履历的不实陈述、材料伪造等; 5、违反公司独立性、保密性等要求,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6、重大职业过失行为,如因职工不当行为被专业组织机构处罚的行为、或导致本单位受到专业组织的审查的行为;

7、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经多次提醒不能改正的。 四、对职工违规行为的惩戒

职工如果违反单位规定的自律要求,将可能受到单位的各种惩戒.惩戒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四类:

1、口头警告。职工初次违反以上自律要求,并且未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单位将以口头警告的方式提醒职工注意;

2、书面警告。职工如有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并对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害,或者职工在被口头警告后的6个月内重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单位将

—173—

以书面形式对其发出警告;

3、降职降薪。职工如违反自律要求并对单位的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或者职工在1年内受到2次书面警告的,单位将采取降职降薪的惩戒措施;

4、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出现严重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职工违反自律要求,经多次警告屡教不改的,单位将与职工解除合同。

五、职工申诉程序

职工如果对单位的惩戒结果不满,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职工意见陈述进行再次调查和核实.

—174—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八 商业保密制度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在甲方从事业务或管理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审计软件、管理系统、数据库、工作底稿、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相关信息;

2、经营信息:客户名单、不公开的财务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文档及业务函电、公司经营决策信息、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职工待遇及薪水发放等相关信息;

3、其他甲方合理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有意接触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

—175—

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乙方离职时应妥善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

四、竞业限制

本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为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其具体范围由事务所自行确定,如可限定为董事会成员).

1、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未经甲方同意,离职年内(不得超过2年)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2、从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元。

五、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

1、如果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协议第四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及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的损失,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乙方)还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甲方因调查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乙方)的违约及违反保密义务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176—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77—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九 培训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的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升职工个人素质,促进职工熟练掌握、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根据劳动合同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宗旨

根据本单位发展战略,将培训的目标与单位发展的目标紧密结合,围绕单位发展,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探索创新培训形式,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建立培训效果与激励挂钩机制,搭建起学习型、知识型企业的平台。

二、培训目的

1、达成对单位文化、价值观、发展战略的认知和认同;

2、掌握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领,使新进职工尽快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3、改进职工工作表现,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树立效率原则、效益原则;

4、提升职工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主人翁的责任感,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热情,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提升职工职业生涯能力,为个人进步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6、提高单位综合素质,增强单位的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7、提高职工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从而向客户提供创新、卓越的专业服务。

三、适用范围

—178—

凡本单位所属职工的在职教育培训及有关培训事项均依本规定办理。 四、培训的组织

职工培训工作在单位统一布署下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规划,培训部门和各部门组织实施,职工个人主动配合。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单位年度发展计划、业务目标、考核指标,拟订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上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培训部门根据单位培训计划,制定年度培训课程大纲,明确培训的目的、内容、时间、授课人、课程要求和验收标准,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培训授课要落实到人,由培训部门组织备课,必要时还要组织授课人试讲。需外请专家、教授的报总经理批准。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培训部门建立企业培训资源体系,做好教案编排,完善培训教材库、培训案例库和试题库,为持续的做好培训工作奠定基础。

培训实施部门要做好课堂管理,制备教材,保证良好的环境,准备必要的培训设备及辅助材料.

职工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也有接受培训和培训他人的义务。除了积极参加单位和各部组织的各项培训外,单位提倡和鼓励职工提高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方面进行自主学习。

培训部门及其他部门要及时掌握培训需求动向,在单位统一培训的基础上,适时合理的调整培训内容。各部门和个人也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培训要求和建议。

五、培训内容 1、新进职工培训

单位为新进职工提供系统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文化和制度培训。目的是使职工了解单位发展史,熟知单位

—179—

企业文化、单位经营范围;学习和掌握单位行政管理制度、业务工作制度和道德行为规范;

(2)岗位培训。培训部门要对新职工拟任岗位进行专业培训,包括职业道德、专业基础知识、工作底稿及操作规范、实务培训、商务礼仪及客户沟通技巧等,使其熟悉岗位职责、业务知识、日常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操作要领。使新进职工更快地融入单位团队,快速有效地担当岗位责任;

(3)案例研究及模拟实习。以案例形式讲解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经验和教训,使新职工掌握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而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模拟实习。

2、执业资格考试

单位要求职工获得所从事专业方向的执业资格,职工报名参加该执业资格的考试培训班,考试通过可报销培训费。每门考试培训费用只能报销一次。同时单位鼓励职工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第二种类别的执业资格。

3、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是单位向专业人员提供的帮助职工提高工作技能,满足专业工作需要的培训。单位每年将安排系统的培训计划,根据职工的专业领域、工作要求来为职工设计不同的培训课程。

专业技术培训包括单位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种方式.内部培训是指由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讲师由单位职工或外聘老师担任,培训形式可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变化,包括课堂授课、专题研究、案例讨论等。外部培训主要指派遣职工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培训课程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课程。

4、职工素质培训

职工素质培训是单位向职工提供的帮助职工提高个人职业素质的培训,例如情绪控制、商务礼仪、沟通技巧告等方面的培训。

—180—

职工素质培训包括单位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种方式。内部培训是指由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讲师由单位职工或外聘老师担任,培训形式可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变化,包括课堂授课、案例讨论、模拟演习等.外部培训主要指派职工参加省注协等专业机构组织的培训或前往海外合作机构实习等方式。

5、管理人员的培训

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目的是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决策、组织、执行和控制能力。培训内容主要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系统管理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培训形式以聘请专家、教授举办专业知识讲座为主,自学和内训为辅。

基层管理人员,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学习单位管理手册,熟练掌握岗位知识,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等。

六、培训要求

培训工作要准备充分,注重过程,讲求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授课方法要理论联系实际,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参加培训的职工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准时参加培训,认真听课,细作笔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参加单位安排的后期同类课程培训。

培训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转正、升(降)级、晋(降)职、转岗的重要依的据之一。参加培训职工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作为培训不合格处理.

参加培训的职工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拷贝、复制、传授或转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七、培训的评估

每项(期)培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培训学员意见调

—181—

查表》(包括授课内容、讲课技巧、授课态度等方面)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试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人力资源部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培训部门应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业务部门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业务情况,比较分析评估培训之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报核准后,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八、培训费用的开支

为保证教育培训费用的来源,单位在费用预算中规定一般培训费用和专项培训费用,如新职工培训等培训属于一般培训内容,而例如执业资格支持、专业技术培训等培训属于专项培训的内容。具体的比例由单位年度预算确定.培训相关的费用报销事宜,按单位规定的费用报销程序办理。

九、服务年限和违约金

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培训的,在培训前,单位与职工应当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十、附则

1、职工培训情况、成绩及资历应当及时提供给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采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2、本制度经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经主任会计师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3、本制度从二○○年 月 日实施; 4、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主任会计师办公会议。

—182—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十 聘用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维护本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原则

1、招聘时根据招聘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择优录取,并重点考虑应聘人员品行、学历、岗位胜任能力、工作经验及发展潜力等其他个人背景情况.

2、本单位相关职位出现空缺时,将优先考虑已聘用职工,然后再对外招聘.工作表现是本单位晋升职工的最主要依据。

3、人力资源部应不断更新本单位各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招聘程序

1、根据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制定具体的招聘实施方案; 2、各部门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人员时,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招聘申请,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招聘;

3、招聘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实施,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初试,在初试时可以根据各专业需要,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应聘人员须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后方可录用; 三、职工入职

1、单位向职工发放《录用通知书》,并通知入职报到的时间、地点。 2、单位将组织新入职职工参加新职工培训,以使职工了解单位情况与管理制度.

3、单位向职工发放《职工手册》,加强职工对单位制度的了解. 四、试用期

1、新职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一至六个月,试用期间单位将对职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

—183—

2、试用期薪资执行单位制度标准;

3、试用期届满,经单位考核者,可转为正式职工,考核不合格者,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

新职工在上岗后一个星期内,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期限等条款约定。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

单位将在合同到期前30日向职工发出书面的通知书,职工可决定是否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如职工或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时自动终止。单位要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考文本)如下: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签订了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 岗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了 年 月 个月。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单位(本人)于 年 月 日与其(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其 个月经济补偿金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之前,单位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 机构,职工档案转移至 之处.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失业保险机构、职工档案各存一份)

1、职工依法可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184—

2、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劳动合同终止.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出具劳动合同证明,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考文本)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签订了 期限的

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 岗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了 年 月 个月。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单位(本人)于 年 月 日与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其 个月经济补偿金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之前,单位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 机构,职工档案转移至 之处。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失业保险机构、职工档案各存一份)

不需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违反职业道德,发生欺诈行为或重大职业过失,严重损害单位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4)私自在其他单位从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将业务介绍给其他单位,严重损害单位利益,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85—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向单位发出书面的通知书;试用期内,职工需提前三日向单位发出书面的通知书。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下述情况中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八、职工档案及信息记录

职工上岗位后,应及时将个人的人事档案转入单位规定的档案存放机构。

职工需将个人信息告知人力资源部,并保证信息的真实与准确,单位对职工的个人信息保密。

九、职工的调职

职工的调职指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换或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的调换.根据

—186—

单位的业务需要,职工有机会被调职。

如果职工有调职的意向,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单位会记录申请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十、职工的离职

1、职工离职需要先填写离职申请书;

2、职工离职应按单位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单位的财产,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

3、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单位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如薪资不足以抵扣时,单位保留向离职职工索取差额的权利。

十一、职工关系

单位致力于为职工创造和谐、愉快、舒适的工作氛围,提倡人本管理、和谐相处、快乐工作。

单位对职工的任何建议和问题会尽快的答复,并做妥善的解决。

—187—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所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 本所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本所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本所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工作.

第五条 本所的会计,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六条 本所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所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所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188—

第七条 本所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所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所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所的财产。

第十条 本所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一条 本所股东不得以其在本所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第十三条 本所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章程中约定,在优先考虑本所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根据本行业“人合”的特性,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本所有贡献的员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所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等。 第十五条 本所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由会计人员及时开票入账,

—189—

不得无票收款。

第十六条 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本所的银行账户只供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 对于本所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并落实责任人,负责清收和报账归还.

第二十条 本所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下同)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不得兼任采购人员。实物资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提出采购申请、建立实物资产台账、实物资产日常维护及管理、提出实物资产报废申请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领用资产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负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实物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统一编号,编制实物资产目录,建立台账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实物资产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报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置实物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评估等作价手续,有条件的应当履行拍卖程序。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的负债包括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所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应按时偿还。如发生因

—190—

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所预收的各项收入,在达到可确认收入状态,应及时结转收入,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八条 本所的预提费用在年末一般不得有余额。

第二十九条 本所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在本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1、因执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2、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本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第三十一条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按规定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十二条 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所的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支出等.

第三十四条 本所的费用支出将按照费用的内容和性质,分别计入管

—191—

理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

第三十五条 本所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职工薪酬是本所的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所应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各项费用支出在授权范围内由主任会计师(或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本所各项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所的财务费用的内容主要为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应本着“节约、增收”的目标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所按时、足额提取和交纳税金、附加等费用支出。

第八章 财务监督

(以有限责任制为例,合伙制执业机构的财务监督由合伙人协议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所按规定设立监事(监事会),通过履行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来实施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分别担任,担任监事的员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应当对本所的财务活动,以及本所的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维护单位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监事(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有了解本所运作情况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有关涉及员工利益的决策事项,本所管理层应当征求全体员工的意见。

—192—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费用报销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度

—193—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费用报销制度

一、用款审批

用款人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写明金额(现金或支票)和用途.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经主任会计师或部门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领款。对于金额10,000元以上的费用,需隔天预约。

二、办公用品购置的报销

1。事务所购置办公用品,原则上应编制采购计划。计划应列明采购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及采购地点。

2.大宗采购计划必须经主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3。采购物品经验收入库后,经主任会计师审批,凭发票及采购计划单到财务部报销.

三、差旅费的报销

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埠出差,经部门经理批准可暂借备用金,(10,000元以上隔天预约),待回所后及时到财务部核销,由主任会计师审批。出差津贴应按出差性质的不同分别报销。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报销市内出租车费的由主任会计师审批。

四、业务接待费的报销

事务所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所发生的费用,由主任会计师审批. 五、教育,培训费用的报销

列入事务所培训计划安排所发生的培训费用,经分管培训的所级领导审批培训计划后,由人事部门根据具体培训名单审核后报销.

—194—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所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的7-8月份和1-2月份,由本所监事会(监事)从股东中选择人员组成审计组(主任会计师不得参加),分别对上下两个半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条 审计工作由审计组独立完成,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股东不得干预.

第四条 审计工作按照财务收支审计的要求进行,审计人员可以要求财务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财务人员解释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计师解释,主任会计师不得拒绝.

第五条 审计完毕由监事向股东会公布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交股东会,由股东会制定解决办法。

—195—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二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设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车辆、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有关使用和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办公室汇总后,视情况提出购置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第五条 根据预算情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申请汇总单,经所务会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六条 固定资产采购,必须由两人及以上人员参与实施;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

第七条 新购入固定资产,要及时到财务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随时进行简单的维修、保养,保障资产的使用性能。

第九条 电脑等信息设备由办公室和业务部负责维护和具体管理。 第十条 领用固定资产需要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办理相关手续。领用人对所领用资产的安全与完好性,在领用期间负责。

—196—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领用须填写相关领用手续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毁损与报废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十三条 已超过使用年限及质量原因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鉴定,由办公室书面提请所务会批示后,到办公室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 每年年末办公室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编制盘点表,并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书面报告,上报所务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7—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三 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本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条 本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本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本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 本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五条 本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第六条 本所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纳入清算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8—

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范 一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守则

一般守则

一、爱国敬业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本职,放眼未来,致力于开拓和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热心于本所的建设和发展,爱所如家,忠诚为本所服务.

二、遵法守法 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行业规章,遵守本所的各项制度规定。

三、服务至上 树立“客户至上、信誉第一”的观念,接待客户要热情礼貌,尊重对方,言辞适当,热心为客户解决问题,周到服务,当客户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时,要热情帮助,并注意方式.

四、客观公正 执业中严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廉洁自律 执业时,尽力减轻客户的负担,更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客户索要礼金、礼品,对客户主动给予的赠予应婉言谢绝,确实无法推辞时,应上交所内统一处理。

六、钻研进取 员工要具有事业心和进取心,危机感和责任感;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就工作中的新问题,勤于动脑,努力钻研,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一切有真知的人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团结协作 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员工之间要团结、尊重、体谅、关怀,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有意见分歧当面提,要内部解决,协调改善,不得向外宣扬。

八、珍惜荣誉 珍惜本所信誉,在外勤和其它场合,不得有损害本所信誉的言行。

—199—

九、从我做起 维护“独立、客观、公正\"形象是每个员工的天职.树立“客户、服务、信誉”观念,忠诚、进取、团结、奉献,从我做起。

执业守则

一、本所员工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执业人员必须不偏不倚,在维护有关各方利益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三、执业人员应保持高度职业谨慎,不得对未经查证的事项发表意见和作出结论。未经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不得为客户出具任何形式的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建立风险、责任和道德意识,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的关系,不因时间的关系和审计的难度而放弃按要求实施必备的审计程序.

五、执业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须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六、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借机谋取私利,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正常工作需要以外的要求.

七、执业人员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执业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八、执业人员不得承办自身不能胜任的业务项目。

九、在本所经营战略的指导下,以正当的方式、手段开拓市场,维护职业形象,增强整体竞争能力。

十、树立以诚为本、以业为重、以德为先、以正压邪的观念,忠于职守,努力工作。

—200—

其他工作守则

一、遵守本所一切规章制度与上级领导指示,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与同仁和睦相处,互相合作,以期达到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员工不得任职于本所以外的职务,但本所特准者不在此限。 三、对于-切公物应倍加爱惜,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对于有意损坏者,应按原价赔偿一至三倍;遗失者,酌情赔偿.

四、工作时间内应注意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牛仔裤、运动衫、运动鞋等,接待客人应礼貌周到。

五、除公休假日、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外,均应按时办公,不得旷工或迟到早退。

六、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接主管人员报请核准,说明事由及欲去地点,并在办公室留下联系电话,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节严重者以旷工论处.

七、按规定完成各项考核与被考核工作,认真填写《员工工作时间记录表》等有关表格。

八、未经批准,不得将所里开发的各类工作底稿、规程及其它专业审计或鉴证的资料对外散发,但专业交流除外。

—201—

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范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理念

以合伙文化为导向,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和\"与“智和”的职业特点.

1、按劳分配而不是按资分配。奖惩分明,激励制度得当,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2、在事务所内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3、大力倡导诚信、民主、尊重、平等、合作、包容、协商。 4、困难大家共担,劳动成果共享,财聚人散,财散人聚。

5、在事务所内部营造家园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管理层要营造亲和力,员工要像亲兄弟姐妹一样真诚相处,有困难一起担当。

6、提倡以业为主、以诚相待、以身作则、以正压邪。

7、危机意识: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8、团队精神的重要性。 9、共同富裕.

10、规则说话——成立前先定制度,制度判定后一切按制度办。 11、亲兄弟明算账—-没有产生矛盾的根源。 12、员工与事务所一起成长(财富、能力)。 13、“创新、专业、服务”。

14、事务所合伙文化的关键,是以人为本。在管理理念上,要重合作意识,重团队精神;在管理方式上,要尊重他人,包容他人;在管理制度上,要能激励人才,培养人才;在管理技巧上,要增强沟通,增强协调。

15、合伙文化:合伙人充分协商、共同参与、严格自律、风险共担、

—202—

利益共享。

—203—

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范

三 岗位设置、职责、业务流程示范文本

随着事务所业务规模不断扩张,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本所实际,设置审计部、办公室、财务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 审计部

参照国内事务所有关做法,审计部将职级划分为业务助理、高级助理、项目经理、高级经理等四个职别,每个职别又分为两级,自下而上形成金字塔型.各级岗位设置及职责如下:

一、助理一级

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公司专业规范及业务流程. 2。参与项目并能负责其中一些程序性、事务性的工作。 3.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4.能够遵守本所相关规章制度. 二、助理二级

1。达到熟练助理水平,能顺利完成参与项目中程序性、事务性的工作,并能提出属于自身专业判断的意见和建议.

2.全部或部分通过职业资格考试. 3。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4。能够遵守本所相关规章制度。 助理一、二级岗位职责:

(1)项目进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工作底稿、借阅项目中会使用到的上年度的工作底稿、工具、软件、文件备份);

(2)按照项目负责人和科目负责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底稿;

—204—

(3)有疑问的、拿不准的、判断不了的事项必须提交问题请示; (4)形成的底稿必须符合本所对工作底稿的要求; (5)装订审计报告;

(6)按项目负责人和科目负责人的要求整理底稿并归档; (7)装订项目工作底稿; (9)项目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高级助理一级

1。完成业务项目中有一定难度的工作,可独立完成一些程序性、事务性较强的小型业务项目。

2.能够对下一技术职级的执业人员进行业务督导。

3。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对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能够提出自己的观点。

4.能够较好地把握审计风险。 5。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6.能够遵守本所相关规章制度。 四、高级助理二级

1.能作为项目骨干人员,完成项目中具有较高难度的工作,是特定领域的技术专家。

2。能带领业务小组完成一些难度较小的项目外勤工作. 3.能够对下一技术职级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督导。

4.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对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能够提出自己的观点。

5.能够较好的把握审计风险。 6.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7.能够遵守本所相关规章制度.

—205—

高级助理一、二级岗位职责:

(1)对负责的具体科目所涉及的内控执行测试程序;

(2)对负责的具体科目依据内控测试结果和了解的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制定所负责具体科目的具体审计程序,可以对所负责科目的具体程序提出删除或增加的意见,报项目负责人批准;

(3)执行相关科目的具体审计程序时,必须按调整后的审计程序完成,并形成工作底稿;

(4)对样本的选择和样本量的确定必须形成书面底稿; (5)对任何需要作出审计判断的事项,均应有明确的结论;

(6)遇到有疑问的、判断不了的、自已认为重要的事项必须提交问题请示;

(7)有义务提醒项目组成员自己已经关注到的其他同事负责的科目中的问题;

(8)对项目负责人交办的重点关注的问题必须有书面说明; (9)对配给自己的助理人员进行全面业务指导并复核其工作底稿; (10)形成的底稿必须符合本所对工作底稿的要求; (11)按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在项目内进行交叉复核;

(12)出具审计报告后,按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整理业务类底稿并归档; (13)项目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项目经理一级

1.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带领业务小组完成难度较小的业务项目的全部工作及第一级复核。

2。能够对下一技术职级的执业人员进行业务督导。 3。对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技术问题能够提出具体建议。 4。能够较好的把握审计风险.

—206—

5.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7.能够遵守本所相关规章制度。 六、项目经理二级

1。知识全面、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2.能全权负责较重要业务项目及客户服务工作,能担当某些中型项目的负责人。

3.能够对下一技术职级的执业人员进行业务督导。 4.能够较好的把握审计风险。 5.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6.能够遵守本所相关规章制度。

7。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证书. 七、高级经理一级

1。具备全面的职业素质,能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现状和走势,并为其他员工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2.能负责公司较重要、有难度的业务项目,并能较好地把握风险。 3。有较高的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4.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5。能够遵守本所相关规章制度.

6。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证书。 八、高级经理二级

1.具有很高的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协助合伙人管理所在部门的行政事务。

2。能独立组织完成最重要、最具难度的业务项目。

3。能负责某些业务报告的二级复核及一些外围的维护工作,以及新业务

—207—

发展工作。

4。能够对本所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性问题进行总结、概括,提出重大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方案。

5。对本所的执业人员能够进行理论上和业务上的具体培训和督导。 6.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广泛的知识面,对于本所首次接受的业务能够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

7。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具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8。能遵守本所相关规章制度.

9。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证书。 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包括项目经理级和高级经理级): (一)在外勤工作开始之前

1。与业务负责人讨论采用的审计方法; 2。根据项目初步情况组成项目小组; 3。根据项目情况初步分配审计工作; 4。向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介绍项目初步情况;

5。安排项目组助理人员准备工作底稿或借阅档案资料。 (二)外勤工作期间

1。从宏观层面了解行业状况,法律及监管环境,被审计单位性质,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及战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效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等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了解内容包括:

(1)所有者及其构成; (2)组织结构;

(3)业务类型、产品和服务的种类、被审计单位的地理位置以及经营特点(比如,生产和营销方法等);

—208—

(4)生产、业务流程;

(5)行业类型、行业受经济状况变动程度的影响、主要的产业政策和会计惯例;

(6)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存在情况;

(7)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的种类、主要产品的产量、市场占有率、主要供应客商、主要销售客商;

(8)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9)委托目的; (10)审计范围。

2。实施分析程序,初步判断审计风险;分析性测试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利用绝对额比较、比率分析比较、垂直比较等方法分析、发现其异常项目;

(2)确定异常项目需追加的审计程序,以消除其顾虑.该确定的异常项目和追加的审计程序需与总体审计计划中确定的审计重点相关联;

(3)执行完相应程序后,应对原分析性测试的情况作出结论性的意见. 3。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及相关工作底稿,总体审计策略需报业务负责人批准。总体审计策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背景、组织结构、主要管理人员简介、经营政策、人事、会计和财务管理等情况;

(2)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审计策略中需明确是否进行控制测试程序,若需,应明确其执行的深度;

(3)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主要应根据被审计单位业务的复杂程度和账户的重要性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价决定;

(4)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209—

(5)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

时间预算主要包括审计工作开始实施审计的时间、有时间限制的审计程序(如存货监盘)的时间、检查各账户的时间、期后事项的时间、现场工作结束日及审计报告日等有关的时间计划;

(6)审计小组的组成及人员分工; (7)对专家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时间; (8)其他.

4。将总体审计策略传达到每一个项目组成员,并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深度;

5。独立完成综合类工作的编制工作;

6.独立完成重要事项类工作底稿的编制工作。重要事项包括:期后事项、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财务承诺、现金流量表等程序;

7.随时询问项目组成员,解决业务分歧,及时协调内部的关系; 8.及时与客户沟通,同时要将所掌握的情况及时向业务责任人汇报,必要时提交重大问题请示报告;

9.复核各级人员已完成的工作底稿,并对其不规范、不到位的工作底稿进行指导;

10。负责现场的交换意见工作。现场的意见交换,需提请业务负责人参加。

(三)出具报告阶段

1。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和试算平衡表;

2。获取管理当局声明书;尽可能获取律师声明书; 3.执行分析程序;

4.撰写审计总结,评价审计结果,并向业务负责人报告。审计总结包括但不限于:

—210—

(1)公司简介,阐述被审计单位的背景信息及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 (2)审计概况,阐述审计过程、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所采用的审计方法、审计计划执行偏差及其原因等)、审计的总体评价(包括不符事项的调整或未调整的理由)、审计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及应引起二级复核、三级复核的重大事项;

(3)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的重要调整事项;

(4)审计结论,说明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者的评价与建议;

(5)草拟审计报告;

(6)完成项目的一级复核工作; (7)出具审计报告;

(9)负责所承担工作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工作,并督办项目组成员整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

(四)其他事项

1.认真记录项目组人员工时情况; 2。对项目组人员进行质量考核; 3。填制本所要求的项目信息表。 审计业务流程为:

1。由高级经理(含高级经理)以上人员洽谈确定业务-—由业务负责人签定业务约定书——副主任会计师安排项目—-组成项目组——外勤工作日——客户交换意见—-草拟报告——复核报告——正式出具报告——客户签收报告.

2。业务约定书签订后,财务部留存。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整个审计业务过程,业务报告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底稿整理装订后交办公室归档。

—211—

3.所有项目一律由2人以上人员组成项目组。如果项目涉及的独立核算会计主体存在多个的情况下,可以增设小组负责人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4.项目完成后,按业务各岗位分别进行质量复核,该复核指标作为项目的质量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第二部分 办公室

办公室设主任、内勤和司机岗位。 一、办公室主任 岗位名称:办公室主任 直接上级:主任会计师

直接下级:档案管理员、文印和电脑管理员、司机和内勤员工 本职工作:事务所的办公秩序和后勤事务管理工作 岗位职责:

1.参加主任会计师办公例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 2。主持和组织相关会议,协调事务所各部门的关系. 3。负责管理事务所的公章,负责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建设。 4。组织做好事务所的环境美化及办公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6.负责对事务所会议室、接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

7。负责办理事务所办公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的采购、发放与登记管理。

8。负责事务所各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督促各部门管理细则的制定与落实。

9。组织做好事务所办公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保持正常运转。

10。组织做好文件打印、复印和传真工作,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212—

11。组织做好日常来访人员的接待和往来邮政业务的处理。 12。负责督办事务所命令、决议的执行。

13。组织处理事务所废旧物资,并做好处理记录上报主任会计师。 14。负责事务所车辆管理、使用。

15.参加主任会计师工作会议,必要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和上报主任会计师。

16.汇总对下级人员的检查结果,作为月度考核依据。 17。汇总各部门工作报表以评估各部门工作计划的进度。

18.每月汇总各级人员报告的各类信息,并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上报主任会计师。

19.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公司有关制度。

20.年末做年度工作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上报主任会计师。 21.完成主任会计师交办的其它事项。 管辖范围: 1.办公室所属员工.

2.事务所办公场所及卫生责任区. 3.事务所所属办公用品、设施和设备。 4.事务所的办公设施、设备. 二、内勤岗位职责 1、工作内容

(1)负责登记造册、印发、收集、整理、保管公司及本部门的各种文件、资料。

(2)负责事务所员工的考勤工作并做月度考勤统计表. (3)负责向本所员工传达公司的文件、通知. (4)负责本所各种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

—213—

(5)协助办公室主任起草本公司的各种文件通知。 (6)协助办公室主任协调与各公司的工作关系。 (7)负责本所备用品的申购、领取、发放、登记工作。 (8)负责办公室的日常接待及事务性工作。 (9)完成事务所或办公室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2、岗位规范

(1)热情、周到的接待来电或来访客人,并做记录登记.

(2)根据主任工作安排和需处理事件的紧急程度,合理安排时间。 (3)对来电或来信、来函及时传递,进行统一收文登记,交主任会计师批阅,并交有关岗位、部门阅办。及时、准确的进行文件、材料的分发.对分发的文件,月底检查一次。

(4)安排部门各项会议,提前预定会议地点,认真、详尽的做好全部会议记录。

(5)根据会议纪要或计划认真核对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并对未完成的工作加以跟进并及时反馈有关人员。

(6)沟通、联络各岗位关系,配合领导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7)认真处理日常的文印工作,作好办公备用品申购、入库登记和领用出库工作。

(8)恪守职业道德,做好保密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办公、业务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10)严格按照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安全。 (11)认真做好每年的档案归档、整理、立卷和装订工作;认真编制档案目录;根据国家和事务所有关规定,做好保管期满后的各类档案销毁工作。

(12)业务档案应做到科学分类,存放有序,妥善保管,查找方便。

—214—

(13)做好档案室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档案室空气流通,做好防潮、防火、防虫、防盗工作.

(14)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查阅、调阅制度和手续,填写档案利用记录.同时严格执行有关档案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15)热情服务,为查阅档案的有关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司机岗位职责 名称:司机

直接上级:办公室主任 服务对象:事务所领导 职责:

1。认真完成事务所的派车任务要求,服从指挥。

2.坚持行车安全检查,每次行车前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按规定全面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工作性能良好、正常运行。

3.安全驾驶,正确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行车时集中精力驾驶.

4。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

5。每次出车前,填写出车单(含出车任务、出车路线、预计公里);回来后,如实填写行车记录,向派车主管简要汇报出车情况。

6.经常彻底清理整车卫生,保持车容整洁、车内干净舒适、备用品按规定摆放.

7.车辆用毕,要停放在指定位置,关好门窗、锁好方向盘,按规定作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

8。认真填写车辆档案,对车辆事故、违章、损坏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写好情况汇报。

—215—

9。驾驶员确保良好的休息、足够的睡眠,以充沛的精力和体力保证安全行车。

10。驾驶员应有敬业精神,熟悉交通法规、路况和车辆性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积累行车经验。

11.驾驶员要衣着整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12.为事务所领导出车时,兼有驾驶员和警卫员、服务员职责。 13.出车送达时,未经乘车人允许不得离开车辆,应听从乘车人安排。 14。驾驶员在工作中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散播消息,保守机密,守口如瓶。

15.完成事务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临时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部分 财务部

一、主管会计 直接上级:主任会计师 直接下级:财务部人员 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财务部工作,协助主任会计师作好资金整体运作,合理协调资金。

2。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熟悉事务所的业务,加强事务所各项合同、协议等的保管,监督各种印章的正确运用。

3。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4。准确及时的作好账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总账.

5。正确计算收入,费用,合理编制财务报表。

—216—

6。负责会计监督,根据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认真审核原始凭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7。严格审批各项借款,加强各项资金的正常回收。

8.对事务所经营活动情况、资金动态、收入、费用等进行分析,提出建议,适时向主任会计师汇报.

9。作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事务所现有资产管理工作。

10。制定各类费用报销标准。

11.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及时掌握新的会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品质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12.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务。 二、出纳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货币资金账目,每日序时登记各项资金的收支,作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2。根据审核无误和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进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并及时将凭证传递给财务负责人.

3.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未经许可私自外借款项和挪用资金,严格执行现金限额规定,超额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保管好账薄、款项、票证等.

4。负责支票的管理,建立支票领用登记表。签发支票要认真规范,不得随意作废支票,不得将空的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严格控制签发空额支票.

5.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6。在企业印章双人保管的情况下,作好首要的保管工作。序时、分类登记各种印章的使用情况,各类印章要经过领导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217—

7。协助会计进行税款的审报和发票的购买.

8。及时准确记载银行的往来账目,认真作好对账工作,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对存在的未达款项,应编制银行存款金额调节表进行调整,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9。支付款项时要掌握当事人是否有借款纪录,原则上要求需清款后支付,特殊情况要请示后再支付.

10。每日终了首先必须进行现金清点,并进行账实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其次填写货币资金收支日报表,上报财务负责人和主任会计师。

11。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12.完成主任会计师交办的其他事务。

—21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