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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标 签】军队移交,军队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辽国税函﹝2002﹞328号【发文日期】2002-12-03【实施时间】2002-1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
沈阳、大连、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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