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有关通知精神,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体检标准,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后《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 2011 年修订)》执行。今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如有新的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 2011 年修订)》
省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 教 育 厅 省 卫 生 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 2011 年修订)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 50 - 110 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 90mmhg - 140mmhg ( 12.00 - 18.66kpa );
舒张压 60mmhg - 90mmhg ( 8.00 - 12.00kpa )。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 hb≥90g/l ,女性高于 80g/l ,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八条 i 型糖尿病、 ii 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 5.0 不合格。
第十四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五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 2 米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八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十九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 4 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 5 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 3×3 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体检标准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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