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根据“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
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则根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则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0.5×(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0.5之间。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将根据他们的考核结果进行确定。如果考核结果为C级,绩效年薪将按照“基本年薪×〔0.5+0.5×(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来计算。此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将在0.5到1之间。如果考核结果为B级,绩效年薪将按照“基本年薪×〔1+0.5×(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来计算。此
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将在1到1.5之间。如果考核结果为A级,绩效年薪将按照“基本年薪×〔1.5+0.5×(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来计算。此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将在1.5到2之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将根据企业的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来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的确定方法将另行制订。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内确定。如果考核结果为D、E级,任期激励收入为……如果考核结果为C级,任期激励收入将按照“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0.4×(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来计算。如果考核结果为B级,任期激励收入将按照“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0.4+0.3×(考
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来计算。如果考核结果为A级,任期激励收入将按照“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0.7+0.3×(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来计算。
市财政局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该办法将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经营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客观评定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企业在上报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需要提供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核定和薪酬结算方案,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年度(任期)生产经营特点概述以及企业财务报表等。
3.报告中需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上一年(或任期)的收入情况以及考核年度(或任期)内本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情况。
4.报告中需要包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建立情况以及职务消费是否纳入个人收入发放。
5.报告中需要包括企业内部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结果。
6.报告中需要包括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
7.报告中需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以及缴费理由。
8.报告中需要包括企业负责人的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9.报告还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按照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则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提出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方案。该方案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才能一次性兑现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任期考核完毕后当期支付50%,次年支付50%。
对于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如果企业负责人未满任期,也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如果企业负责人未满任期是非本人原因,那么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对于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可能需要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己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也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也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如果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那么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
将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具体纳税事宜由企业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规定了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核算和管理方式。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单列科目并进行单独核算,并在财务统计中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列入企业成本中,并在工资统计中单独列出。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六条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如果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负责人的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应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进行管理。企业应从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而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则由企业直接支付。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十七条要求企业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公开范围,接受民主监督。
最后,第十八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财政局商人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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