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5种方法解决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
导 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此外,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还有其他方式可作为参考,比如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专家和建设者多次倡议的争议评审方式,实际已在中国运用超过20多年,如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万家寨大坝工程、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香港赤腊角国际机场等著名项目都采用了争议评审制度。
1、和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和解,是由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双方委托的律师出面,双方依照平等自愿原则,针对双方争议的施工合同内容,诸如质量、工期、成本等诉求目标以及关注焦点所在,自由充分的进行意思表示,分清责任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使施工合同争议得到及时、圆满的解决。
2、调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是解决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是在第三人的参加与主持下,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说服教育,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做出适当让步,平息争端,促使双方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纷争。
第三人进行调解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不能因自身所处特殊地位,通过某些手段,尤其是行政手段压制双方当事人,而应促使他们自愿达成协议。
3、争议评审
争议评审本质是非诉讼性质的调解方式,因争议评审解决机制由第三方全过程参与,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专业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项目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及效率,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果合同当事人希望采取“争议评审”解决方式,必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不适用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4、仲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有仲裁协议,当纠纷发生后,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此时仲裁将是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最终方式。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过程中,出现仲裁违法,如仲裁员应回避未回避做出的仲裁书等情况。
5、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最终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摘自2016.5《工程造价管理》吴慧博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机制比较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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