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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2022-01-29 来源:九壹网


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审判员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给付了被告方彩礼*元的事实应予认定

关于原告是否给付了*元彩礼给被告方,我方当事人提供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的证言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媒人***及其他两位证人的当庭证言相互印证,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充分的证实了原告为了达到与被告***缔结婚姻的目的,按照当地风俗给付了被告方*元的彩礼款。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媒人的***直接经手了过彩礼一事,其与原告即无任何亲属关系,亦无其他密切关系,又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出庭的,***的证言与当地的风俗及日常经验法则完全吻合,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应予采信。

另两位证人虽与原告是亲属关系,但从日常经验来看,大数额的现金肯定要由原告最亲近的人掌控,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其证言也应予以采信。

二被告***与被告***理应共同返还原告全部彩礼。

1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原告家给付被告彩礼已经给原告家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原告家为了原告能与被告***结婚,不得不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家彩礼*元。根据201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省上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仅为9102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6134元,每年人均节余仅为2968元。据此可知,这*元需要原告一家7年多时间才能积攒下来,并且这*元大部分都是原告家向亲戚所借,造成了原告家现在的家庭特别困难。

3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与被告***也应共同返还原告全部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的第10条更是明确规定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管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法缔结(这里的缔结是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双方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均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综上所述,“彩礼”实质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封建陋习,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婚姻自由,败坏了社会风气,还往往导致家庭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因此,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河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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