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指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教材建设经费、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等。经费来源主要为、省、校三级拨款。学院(部门)发展基金可为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学校每年安排的教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下达给教务处。学校教学建设项目经费除用于为级、省级项目配套外,主要用于支持校级教学建设项目。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评审,确定校级教学建设项目和经费资助额度。
第四条专业建设经费分为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新专业建设经费和品牌、专业建设经费。
1.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拨款金额的2倍配套。建设周期4年。
2.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省拨款金额的1倍配套。建设周期4年。
3.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文科类专业每年3
万元/个、理工农科类专业每年5万元/个标准划拨。最后一年经费在验收合格后划拔。建设周期4年。
4.校级新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文科类专业每年2万元/个、理工农科类专业每年3万元/个标准划拨。最后一年经费在验收合格后划拔。建设周期4年。
5.校级品牌、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文科类专业每年6万元/个、理工农科类专业每年10万元/个标准划拨。最后一年经费在验收合格后划拔。建设周期4年。
第五条课程建设经费分为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
1.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学校按拨款金额的1.5倍配套。
建设周期5年。
2.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学校按省拨款金额的1倍配套。建设周期5年。
3.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每项额度为2万元。建设周期3年。
第六条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分为级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省级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校级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
1.级教育教学改项目:学校按拨款金额的2倍配套。建设周期2年。
2.省级教育教学改项目:学校按省拨款金额的1倍配套。建设周期2年。
3.校级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校级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每项资助额度为0.2-1万元。建设周期2年。
第七条教材建设经费分为级教材建设经费、省级重点教材建设经费和校级重点教材建设经费等。
1.级教材建设经费:学校按拨款金额的1倍配套。建设周期2年。
2.省级重点教材建设经费:学校按省拨款金额的1/2配套。建设周期2年。
3.校级重点教材建设经费:校级重点教材建设经费每项额度为0.3万元。建设周期2年。
4.教材出版资助经费:学校给准予资助的出版教材,一次性资助出版费1.5-3万元。
第八条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使用,各学院用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费用须先向教务处申报。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按照《XX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海院教〔2005〕9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批准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由教务处根据有关文件、项目组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检查结果,书面通知计
划财务处安排项目经费预算。计划财务处对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并发放项目经费管理卡给项目负责人,报销时随带经费管理卡。
第十一条级、省级和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经费资助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除专业建设经费(包括学校配套经费)分年度划拔外,其他项目建设经费(包括学校配套经费)分三期划拨。级、省级教学建设项目的资助经费立项后划拨60%,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30%,验收合格后划拨10%;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的资助经费立项后划拨50%,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40%,验收合格后划拨10%。
第十二条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培训费、业务费、劳务费、业务招待费、教学成果鉴定验收费及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1.设备购置费:指项目建设所必须购置的仪器、设备、教具、软件及与此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等费用。
2.差旅费:指为项目建设而开展调研和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的差旅费。不包括出国出境费。
3.图书资料费:指建设或研究所需的用于图书、期刊、参考资料、音像资料等的费用。
4.培训费: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教师进修费用。
5.业务费:指与项目相关的出版费、印刷费、会务费、邮费、零星维修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等。
6.劳务费:指支付校外专家咨询费等。不包括项目组成员酬金。
7.鉴定验收费:指级、省级项目结题时发生的评审费、住宿费、交通费、场租费等。
8.业务招待费:指级、省级教学建设项目可按上级部门到款额的一定比例用于业务招待。
第十三条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报销单笔业务开支在4000元以下的,经承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交学校会计核算中心报销。其中,实习基地建设经费报销须经学校教务处同意。
第十四条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报销单笔业务开支在4000元以上的,还须经学校教务处长、计划财务处长签字同意,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后交学校会计核算中心报销。
第十五条对由于经费使用不当,教学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学校将终止经费资助,收回经费余额。
第十六条教学建设项目结题后,经费余额保留一年。一年后经费余额转作所在学院(部门)教学业务费。
第十七条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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