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
【篇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1.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
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2.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3.xxxx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4.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销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xxxx,地址: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
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篇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2011]第001号
当事人: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联系住址: 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04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11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222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 月 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于年 月 日
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执法人: 审核人:签发人:
签收人:签收时间:
【篇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doc】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雷住建罚字?2010?xx号
当事人:xx,男,x岁,x族,务农。户籍所在地:雷山县丹江镇xx村x组,现居住雷山县丹江镇xx。
xx违章建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
与依据)xx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你在此建房未取得县国土部门和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无证建房,且土地获得方式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建筑房屋属违法建筑物,应当依法拆除和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现要求你:1、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0日内自行将违法
建筑物拆除完毕;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将违章建筑罚款人民币xx元整(¥xx.00元)交到县主建局财务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山县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承办部门: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人: 审核人: 签发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