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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加敲诈勒索不必然等于绑架

2024-06-12 来源:九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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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不必然等于绑架 口张广田 罗成贵 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以人质要挟他人,使用暴 四是从对象上看。绑架罪勒索财物指向的对象不是被绑架 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劫持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由 人,而是其近亲属或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并以杀害、伤害 此定义可知,绑架罪的客观特征是“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这两个 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 行为复合而成,绑架是手段行为,勒索是目的行为。在绑架的手 交出财物,即”以钱赎人”。因此,绑架罪还同时使被勒索者受到 段行为中,除了暴力、胁迫外,还可以利用药物、诱骗及其他精神 精神强制。敲诈勒索罪指向的对象则只能是被害人本人,不包括 强制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其他人。 的境地,从而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在绑架的行 五是从被侵犯财产权主体上看。绑架罪侵犯的财产权主体, 为过程中,必然使被害人处于被非法拘禁的状态之中。然而,将 还可能是被绑架者的近亲属或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敲诈 非法拘禁被害人作为一种手段行为,并且目的是勒索财物,其行 勒索罪侵犯的财产权主体只能是被害人本人,不损害其亲友的 为性质究竟是绑架还是敲诈勒索,就有必要从二罪的方法本意、 财产权。 行为方式、内容、对象和被侵犯的财产权主体上考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敲诈勒索罪一般不包 一是从立法本意上看。刑法将绑架罪列入“侵犯人身权利 括非法拘禁的方法行为,但在特定的背景或条件下,行为人以披 罪”之范围,旨在强调该罪侵犯的主要权益是公民的人身权,而 露隐私等为由,逼迫被害人筹措财物并交付行为人后,才使其恢 且事实上在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有可能受到威胁时,最 复自由,仍应视为敲诈勒索的方法行为。因为,敲诈勒索罪的精 直接、必然地遭受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而对财产权的损 神强制,可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常见的,即行为人直接或间 害,尚处于间接的、或然的状态之中,前者是确定的,后者是不确 接地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这种行为方式在被害人没就范时,即 定的。而敲诈勒索罪刑法将其归于“侵犯财产罪”之列,是由于敲 可放弃威胁或要挟,事后又可能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实施威胁或 诈勒索罪对人身权的侵犯是事后的或并不立即发生的,即使未 要挟的内容,但不论是否继续实施,均具有短暂性。另一种是对 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一定对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直接 被害人本人直接实施威胁或要挟,并且企图迫使被害人当场就 的损害后果。所以,基于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其侵犯的客体主要 范,而在迫使被害人就范并”自愿”交出财物的过程中,便自然形 是财产权。 成了致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状态,此种敲诈勒索的 二是从行为方式上看。绑架罪是对被害人采用直接的暴力、 行为方式呈持续性。 胁迫或其他足以使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方法,而敲 同为勒索目的,而采用绑架的方法与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 诈勒索罪一般采用威胁或要挟等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 之所以可能导致行为性质的不同,还因为“绑架”与“非法拘禁”在 精神强制的方法,也可以通过第三人转达而向被害人间接实施, 概念上是包含关系,绑架行为过程中必然存在非法拘禁行为,而 前者侧重于对被害人的人身控制,后者侧重于对被害人的精神 非法拘禁的方法行为,其目的并不一定是“以钱赎人”,可能只是 强制。 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至于被害人是否通过第三人转交财物, 三是从内容上看。绑架罪是以暴力直接侵犯被害人的健康 只要不具备向第三人发出“撕票”等威胁或要挟的特征,就不构成 权或生命权相威胁或要挟,由被害人亲友“自愿”交出财物。而敲 绑架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因此,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诈勒索罪除了以暴力加害于被害人或其亲友外,还可以揭发被 并不必然地等于绑架罪,只有加入威胁第三人以钱赎人的方法行 害人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要挟,由被害人本人“自愿”交出财 为,才能使前述等式成立。 (作者单位: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物。 (责任编辑:刘池阳) (上接第53页)保护自己的权益。再次是 3.守法是根本。我国目前的诚信法制 一种现代社会的法律诚信文化以使社会 要提高裁判者的素质,既要建立起严格的 还不完善,被执行人往往通过钻法律漏洞 外在的诚信“他律”逐渐变成人们内在的 法官遴选和任免制度,同时还要不断提升 使民事裁决难以执行。而现代市场经济条 诚信“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植根于人们 我国现有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要把提高执 件下的诚信则突出地表现为对法律制度 心中,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 行结案率作为考核、评价法院工作业绩的 和社会规则的忠诚与信守,用法律保障诚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长 重要指标,以加大审判结果的执行力度, 信。应深入开展法制教育,促使民众在心 安区检察院) 维护法律的权威。 中树立起对法律诚信的信仰,并进而形成 (责任编辑:贾怀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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