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病历资料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相关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规范》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近亲属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
第三条 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门诊和住院收费处应在患者入院登记时,提请患者核对其个人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并由患者进行签字确认,因患方原因所致个人信息的错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第四条 因医方原因,患者个人信息发生错误的,患方可申请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但不允许进行二次更正。
患方的更正申请应由发生错误的科室受理并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患者个人信息更改程序:
患者发现个人信息错误,要求更正个人信息的,发生错误的科室在核对患者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无误后,由患者填写《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科主任审批并加盖科室公章,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加盖医务科章后,由发生错误的科室指定人员指引患者办理个人信息的更正,《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中更正结果一栏由经办人填写签名,与患者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一并交医务科存档。
在原病历上手写更正的,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
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六条 临床检查检验报告单个人信息更改后,应将原报告单替换为新报告单存入病案,原报告单交医务科存档。
第七条 拟更正的个人信息与原信息有显着差异的,必须由患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示相关证明后方可修改。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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