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北京市区民防局:
我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监督编
号:),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基本具备竣工移交条件。我单位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对新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在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贵局移交该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移交工作包括:
一、建设单位向北京市区民防局提交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警报控制室面积)、人防工程竣工图纸、人防工程设防指标核对记录、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单位与北京市区民防局现场查验、统计、移交人防
工程专业设备、设施,查验人防工程防水效果,形成人防工程专业设备、设施和防水效果移交记录两套,移交和接收单位各执一套。
三、建设单位提交的移交资料通过北京市区民防局审核,并且该人防工程通过现场移交查验后,双方签署人防工程竣工移交手续两份,移交和接收单位各执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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