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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九壹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燃气行业专项

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12.08

• 【字 号】市政办发[2011]220号 • 【施行日期】2011.12.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工

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西安市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燃气行业发展迅速,城市气化率已达到95%,城市燃气的安全运行和供应保障工作已成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按照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方针,规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加气站、液化气储罐站和供应点的规模、布局、数量及服务标准,取缔、查封无证经营的天然气加气站、液化气储罐站、液化气供应点和液化气营运车辆,完善市、区、街办三级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顿标准和要求 (一)天然气公司

1.加强对管网、设备巡查,强化一线巡线安检人员的责任意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与道路施工挖掘单位沟通机制,杜绝挖断管道事件发生。对运行时限达十年的天然气管线,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对废弃的天然气管道要及时清理拆除。

2.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和日、月报表制度,每两年免费进行一次用户安全检查。

3.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可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天然气用户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演练。 (二)天然气加气站

1.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各项巡查查漏等运行记录完整并如实填写。认真执行加气“八不准”制度(①车辆发动机不熄火,不准加气;②有私自拆卸和改动车上天然气装置的车辆,不准加气;③车辆所有电器装置没有关闭,手制动未拉紧的车辆,不准加气;④加气装置漏气的车辆,不准加气;⑤车

上储气钢瓶的检验有效期过期的车辆,不准加气;⑥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加气;⑦车辆高低压电线接头、绝缘插头、分电器防尘罩裸露和松动的车辆,不准加气;⑧驾驶员及乘客未下车的车辆,不准加气)。严禁给擅自改装车辆加气。

2.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备足易损零配件,保证不因设备故障影响正常供气。

3.制定详细的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职工演练,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液化气储罐站和供应点

1.实行储罐站和供应点一体化经营模式。各液化气储罐站必须建立自有供应点销售液化气并负责对供应点的管理。供应点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租赁或承包。

2.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点要建立完整的运行记录并如实填写。建立起用户配送系统,公布配送电话。2011年12月31日前未建立配送系统的,将予以关停、取缔。要参加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3.城六区供应点现阶段总数控制在300个以内,以外区域要严格控制供应点数量。下一步,在满足群众使用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优化供应点设置,压缩供应点数量,鼓励各液化气供应点做大做强,确保管理到位,供应安全、充足。 4.储罐站负责运输钢瓶的机动车辆要在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运输能力不足的,须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负责运输。

5.储罐站要对自有产权钢瓶及时办理钢瓶使用登记;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八不充装”规定,做好充装前、后钢瓶检查工作;严禁给超过使用年限、超过检验有效期和有安全隐患的钢瓶充气;充装合格后的钢瓶,要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要严格执行站内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到期申报检验制度,严格钢瓶到期送检

制度;要在站内储备适量新出厂的钢瓶随时替换用户的报废钢瓶;须将报废钢瓶送交钢瓶检验站统一做破坏性处理。

6.储罐站、供应点、营运车辆的工作人员都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7.供应点设置应严格按照《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供应点要将回收的报废钢瓶统一送至储罐站,不得将报废钢瓶翻新使用和转移至外地使用;要建立钢瓶安全管理制度和瓶装液化气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8.储罐站、供应点须通过多种方式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常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钢瓶,及时更换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钢瓶、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等。 (四)钢瓶检验单位

要对送检的钢瓶及时检验并确保检验质量。严格执行钢瓶报废规定,严禁将报废钢瓶翻新或倒卖。

三、工作步骤

本次燃气行业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 12月8日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燃气市场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区县燃气整顿工作方案和液化气供应点的设置规划。摸底情况和规划设置方案报市市政公用局(联系人:孙越 86241854)。

(二)液化气供应点布点阶段:2011年12月9日至12月31日

液化气供应点由各区县、开发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市政公用局备案,领取统一印发的《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市市政公用局对液化气供应点进行抽查。

(三)清理取缔阶段:与前两阶段同步安排进行(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区建设、质监、工商、公安、交通、安监和消防等部门开展清理取缔工作,坚决查处无证加气站、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点和营运车辆,营造良好的燃气市场经营环境。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10日

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开发区燃气行业整顿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燃气市场整顿工作事关市民切身安全与社会稳定,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做好燃气市场整顿和日常监管各项工作,整顿工作由市市政公用局牵头。

(一)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经营、使用、储存和管道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燃气行业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和液化气供应点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开发区和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和人员培训,依法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存储燃气等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的燃气经营点(站),引导用户购买合格站点燃气。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天然气置换液化气引导工作。牵头负责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工作;加强天然气加气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指导工作。

(三)质监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检验燃

气经营单位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建立民用钢瓶、车用槽罐等的审验制度,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槽罐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充装环节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报废、过期、不合格钢瓶、槽罐的回收处理工作。监督管理钢瓶、槽罐检验站的检验工作质量和对报废钢瓶、槽罐的破护性处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充装及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等违规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审验工作,加大对经营站点的检查力度,协助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站点。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燃气运输单位和车辆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运输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资格审查,查处无证上岗人员。

(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检查监管工作,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超装、超载、无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燃气运输车辆,要从严从重处罚;要坚决查处擅自进行油改气的机动车辆。 (七)消防部门负责对各燃气站点的防火制度建立、防火人员落实、消防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站点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业整改。做好工商餐饮用户使用液化气备案工作。

(八)气象部门负责全面检查燃气场站、供应点的防雷防静电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场站、供应点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业整改。

(九)落实完善市、区、街办三级管理模式。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坚决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城市管理权限下放衔接程序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33号)精神,迅速成立本辖区燃气整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本辖区整顿工作方案;尽快设立燃气管理机构,做到机构、职责、人员、

经费的落实。

(十)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燃气市场整顿的具体工作,要加大对加气站、液化气储罐站和供应点的管理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查处违规充装燃气、掺杂使假、缺斤少两及使用未经检验和超过检验期的钢瓶行为。对辖区内液化气用户及钢瓶情况进行登记,摸清情况,对发现的违规经营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查处,对无证经营站点要予以取缔。

各开发区未设立质监部门的,由所在行政区质监部门监管,统一组织检查和执法。沣东新城区域内的质监工作由原行政区质监部门负责。

五、明确职责、严格时限

2011年12月上旬,市市政公用局向社会公布有供应资质的液化气站点。整顿活动结束后,将合格液化气供应站点定期向社会公布。

2011年12月底前,安监部门要将天然气加气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及隐患整治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局(联系人:孙越 86241854)。

2011年12月底前,质监部门要完成全市报废、过期、不合格钢瓶的回收处理工作,并将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局。

2011年12月底前,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特种运输车辆检查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局。

2011年12月底前,消防部门要将工商餐饮用户使用液化气备案检查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局。

2011年12月底前,气象部门要将加气站、储罐站防雷防静电工作检查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局。

2011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燃气管理机构设置情

况报市市政公用局。2011年12月底前,将整顿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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