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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3-28 来源:九壹网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 【公布日期】2018.02.11

• 【字 号】辽林字〔2018〕12号

• 【施行日期】2018.02.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林字〔2018〕12号

各市林业局:

按照省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各地对近年来本辖区范围内未及时更新地块进行了拉网式梳理排查,列入造林计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督促落实迹地及时更新造林,防止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确保顺利实现全省“十三五”规划和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预期目标,省厅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力度,强化欠账行为的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迹地更新工作

迹地更新管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林业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反映各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视程度和政绩观,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加强迹地更新管理是确保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及时高质量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既是林权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各地区针对迹地更新存在的欠账问题虽制定了一系列的更新造林管理对策,对保证“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及林业保护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各地区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力度,彻底扭转迹地更新欠账的局面。

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

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四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迹地更新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林造发〔2001〕416号)规定,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面积50%、更新造林第二年经补植成活率仍达不到85%的,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应视为发生造林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各地要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迹地更新欠账的原因,凡是出现迹地更新不及时的县(市、区),尤其是因主观原因造成违法开垦、占用林地的,要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坚决清理回收,限期恢复植被,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查处到位、问责到位、恢复到位。涉及行政案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跟踪最终处理结果,杜绝以罚代刑。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省厅将采取现场督办、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各地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确

保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违法责任处理到位,党政领导责任追究到位。对迹地更新欠账严重的地区,在通报批评的基础上,进行采伐限额的调控,即按照未完成更新造林的同等面积,以国有林场或县(市、区)为单位,削减采伐限额,待迹地更新造林全部完成后,恢复正常采伐限额。

三、建立健全迹地更新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迹地更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抓实抓好。市、县、乡要建立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制度、三级监管制度、验收制度、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或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要采取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或罚款等形式严肃处理,确保依法依规按时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和造林部门密切协调沟通,将每年产生的采伐迹地纳入年度造林计划。造林部门要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本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组织人员把好整地、壮苗、栽植关,并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更新造林质量。

请各市林业局尽快将此文件转发到所辖县(市、区),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辽宁省林业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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