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 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wei)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 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 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合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MT 220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 物检验规范
MT/ 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
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
3 基本要求
3 .1 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
合 MT/ T989 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 .2 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 GB 3836 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 符合 MT 220 的有关规定。
3 .3 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 GB 3836 的有关要求,并应取 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 .4 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3.5 车辆使用的柴油、 润滑油、 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 选用。
3 .6 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 ,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 T 989 的有关规定。
3 .7 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份零部件。
4 巷道与配风
4 .1 巷道
4 .1 .1 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单向行驶的 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者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 300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 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 300 mm,或者设置必要的车辆逃避硐室。
4. 1.2 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 或者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少于 300 mm。
4 .1.3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 300m 应设置一个人员逃避峒室。
4 .1 .4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
4 .1 .5 在巷道弯道或者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限速、鸣笛
标志.人员逃避调室、车辆逃避铜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各类标志应 符合 GB 5768 的规定.
4.1.6 行驶车辆的巷道平面交叉时, 宜设置自动交通信号装置。
4 .2 配风
行驶车辆的巷道, 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
配风量应不小于 4 m3/min ·kw。
5 车辆的使用
5 .1 使用前的检查
5 .1 .1 车辆外观应完好,无开焊、开裂、变形等.灭火器、瓦斯检
测报警仪等附件配置齐全,状态良好。
5 .1 .2 显示仪表齐全,工作稳定、显示准确。
5 .1 .3 车辆电气系统应工作正常,照明、信号等应满足要求。
5 .1 .4 车辆防爆柴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温升和尾气排
放。
5 .1 .5 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气动 系统等应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
5 .1 .6 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
5 .1 .7 各管路连接可靠,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
5 .2 驾驶人员
5 .2 .1 驾驶员应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
动车驾驶证”。
5 .2 .2 驾驶员应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知、 应会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3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具备自救、 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
5 .2 .4 驾驶员应按下井人员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 矿灯、自救器.
5 .2 .5 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 时,应即将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5 .3 运输
5 .3 .1 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5 .3 .2 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应客货混装,易燃、易爆 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5 .3 .3 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者材料时,普通不应超宽或者超高。 如需超宽或者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按规定程序批准 后方可实施。
5 .3 .4 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5 .3 .5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 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运送路线不 应有任河车辆和人员作业。
5 .3 .6 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紧固措施。
5 .3 .7 具有自卸功能的车辆运行时,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
接装置。
5 .3 .8 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 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车辆起动时 ,司机 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5 .3 .9 车辆行进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不应上、下车或者在车内站 立.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即将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5 .3 .10 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不应超员运输.
5 .4 行驶
5.4 .1 车辆在巷道中行驶的最高速度:运送物料40km/h;运送 人员 25km/h。
5.4.2 车辆在弯道或者坡道上应以低速行驶.车辆下坡不应空挡滑 行。
5 .4 .3 车辆行驶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转弯处,应减速鸣号。
5 .4 .4 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 50 m 的安全运行距离。
5 .4 .5 车辆行驶中,应密切注意车辆各系统的工作状况,发现 异常,应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排除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 .5 停放
5 .5 .1 车辆停放时,应检查油、水、气管路。如有泄露,应及 时处理。
5 .5 .2 车辆停放时,应实施驻车制动。
5 .5 .3 车辆普通不应在坡道上停放,如需停放,应实施驻车制 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5 .6 检验
5.6.1 新车每运行 500 h,大修后的车辆每运行 300 h 应检测柴油 机的尾气排放,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应满足 MT 220 的规定。
5 .6 .2 车辆每年应进行年检,各项安全性能应符合 MT/T 989
和 MT 990 的要求.
5 .6 .3 大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6 车辆的维护、保养及修理
6 .1 车辆及防爆柴油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 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
6.2 除日常的维护、保养外,车辆及防爆柴油机,每两年时间内 至少应进行 1 次大修。
6 .3 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可在地面或者井下检修硐室进行。
6.3.1 井下检修硐室的长度普通不小于 30m、宽度不小于 10 rn、 高度不小于 4m(天车以下高度)断面成矩形,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 .3 .2 检修硐室不应有滴水.
6 .3 .3 检修硐室应配备静压水和压风管道。
6 .3 .4 检修硐室应有独立通风系统。
6 .3 .5 检修硐室的地面应平整。应设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 集油坑。
6.3.6 检修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者栅栏门.硐室入口处应 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警示牌。
6.3.7 检修硐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 照明路线电压不超过 127 V。
6 .3 .8 检修硐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 材.
6 .3 .9 检修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 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 当班运送至地 面处理。
6 .3 .10 检修硐室内的待修车辆和完好车辆应挂牌管理。
7 井下柴油的运输、储存和加油
7 .1 井下柴油的运输
7 .1 .1 井下柴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和储存。
7 .1 .2 井下柴油运输应由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运油车辆。使用 普通车辆时,柴油油桶不应与其他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 撞。
7 .1 .3 使用无轨胶轮车或者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 定;使用单轨吊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 ,底盘上设置悬吊环,避免悬 吊时油桶桶体受力。
7 .1 .4 运油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wei)险”警示牌。
7.1.5 运油车辆应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7.1.6 运油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应超过 25 km/h,与其他车辆 应至少保持 100m 的安全距离。
7 .1.7 运油车辆在巷道内错车时应提前减速,运油车辆优先通
过。
7 .2 柴油的储存与加油
7 .2 .1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点不应存放柴油。
7.2.2 加油硐室柴油的储存量不应超过井下所有车辆 8 h 的用 油量.特殊情况下需要适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按规定程 序批准,但最多不超过井下所有车辆 1 天的用油量.
7 .2 .3 柴油油桶应单层摆放,与其他油脂分类存放并保持至少 1m 以上的距离,且有明显的标志。
7.2.4 车辆加油时应在加油硐室内进行,关闭发动机,使用专 用防爆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及时清理地面油污.
7 .3 加油硐室
7.3 .1 井下加油硐室的长度和宽度普通不小于 10m、高度不小 于 4m,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
7 .3 .2 加油硐室的地面应平整,不应有滴水。
7 .3 .3 加油硐室应有独立通风系统。
7 .3 .4 加油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 于关严的通风孔。
7 .3 .5 加油硐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 材。
7 .3 .6 加油硐室入口处应悬挂 “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警示 牌,并 24h 专人值守。
7 .3 .7 加油硐室内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
放其他电气设备,照明路线电压不超过 127 V。
7 .3 .8 加油硐室内,应在储油的点上方设置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 置,遇有明火或者 30℃以上高温时,自动报警。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3.9 每班至少对加油硐室内的瓦斯监测一次,硐室内应悬挂 瓦斯监测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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