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提高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调动全体干部员工为搞好安全生产献计献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集体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结合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奖励
第一条对于在以下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长期实现安全生产。
(二)实现安全目标,工程(工作)质量创甲级,对安全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
(三)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与“三违”现象做斗争,并帮助后进人员取得明显进步的。
(四)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并能采取得力措施制止事故发生的。
(五)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恶性事故发生的。
(六)在事故抢救中,既勇敢又沉着处理险情,对防止事故后果扩大做出贡献的。
(七)在遇到紧急情况,临危不惧,舍己救人,抢救同志和财产,为群众公认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
(A)在安全生产上有革新发明,解决安全技术难题的。 (九)在安全生产竞赛中成绩优异或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
第二条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分为: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 (二)记功、记大功、颁发立功喜报。 (三)物资奖励、通令嘉奖。 (四)晋升工资、晋级、晋职。 第二章安全处罚
第三条对于在以下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给予处罚: (一)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矿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二)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处理,造成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工程质量低劣,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的; (五)在事故抢救过程中临阵不前、贻误战机的;
(六)破、盗窃安全设施、设备,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因渎职或过失,造成严重安全后果,经司法机关查处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虽然没有造成事故,但却有严重“三违”行为的。 第四条对上述人员的处罚分为:
(一)“三违”行为按“三违”处罚制度执行; (二)经济处罚、通报批评; (三)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四)撤职、待岗; (五)开除留用、开除;
(六)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工作较为突出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奖励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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