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这种罪行的判定和量刑是怎么样的呢?
相关案例
2018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吴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某饭店内与他人微信软件聊天,期间吴某辱骂了被害人刘某,被同在该店吃饭的刘某发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刘某离开后,于当晚与朋友聊天时提及要去找吴某麻烦,但事后刘某并未找过或联系吴某。2018年1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胡某(另案处理)发现刘某和朋友在进贤县民和镇某KTV包厢内唱歌,吴某向刘某提议,要去找回面子,胡某(另案处理)同意后,两人各自携带一把砍刀来到某KTV内找到刘某,胡某持刀将劝阻人员吓走后,伙同吴某将刘某砍伤。经鉴定,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罪行判定与量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解析
被告人吴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知识扩展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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